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条件

2024-05-01 07:22

1. 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条件

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条件:
1、一般情况下,银行对客户的注册资本没有资格要求,可以咨询当地的人民银行。对客户开户,银行没有什么硬性要求,只要符合户条件,能提供相关的证件就行了。
2、若想把现在的开户行的基本户转到新的开户行:
一、到想开户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时提供:营业执照、国税或地税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以上为原件和复印件,且正本,若法人授权别人办理的,要提供授权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提交盖有存款人签章的印鉴卡片,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等。
三、到对原基本户开户行办理销户手续。具体:填销户申请表,缴回所有未用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开户许可证。并将帐户余额转到已开立的帐户上。

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条件

2. 行政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遵守哪些规定?

凡独立编报预、决算的行政单位,都必须在国家核定设立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存款户。行政单位的货币资金,除保留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外,其余都必须存人开户银行,用于办理转账结算。行政单位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立和管理,避免多头开户。在办理银行存款开户时,应按银行规定填列“开户申请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连同盖有有权签发支票人的名章及单位财务公章的印签卡片,交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3. 单位、个人和银行开立、使用银行账户的依据是什么?

单位、个人和银行开立、使用账户应依据的法规是(    B)。

A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B .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C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D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

单位、个人和银行开立、使用银行账户的依据是什么?

4. 行政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遵守哪些规定?

 行政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遵守哪些规定?  凡独立编报预、决算的行政单位,都必须在国家核定设立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存款户。行政单位的货币资金,除保留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外,其余都必须存人开户银行,用于办理转账结算。行政单位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立和管理,避免多头开户。在办理银行存款开户时,应按银行规定填列“开户申请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连同盖有有权签发支票人的名章及单位财务公章的印签卡片,交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条件  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条件:  1、一般情况下,银行对客户的注册资本没有资格要求,可以咨询当地的人民银行。对客户开户,银行没有什么硬性要求,只要符合户条件,能提供相关的证件就行了。  2、若想把现在的开户行的基本户转到新的开户行:  一、到想开户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时提供:营业执照、国税或地税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以上为原件和复印件,且正本,若法人授权别人办理的,要提供授权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提交盖有存款人签章的印鉴卡片,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等。  三、到对原基本户开户行办理销户手续。具体:填销户申请表,缴回所有未用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开户许可证。并将帐户余额转到已开立的帐户上。
  施行紧急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巡视设备时应遵守的规定有:  (1)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2)雷雨天需要巡视户外设备时,应穿绝缘靴,不得接近避雷针和避雷器。  (3)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靠近故障点8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外壳或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4)巡视高压室后必须随手将门锁好。  (5)特殊天气增加特巡。  巡视高压设备时应遵守:  1、 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准进行其他工作,不准移开或越过遮栏  2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准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3、火灾、地震、台风、冰雪、洪水、泥石流、沙尘暴等灾害发生时,如需要对设备进行巡视时,应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得到设备运行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至少两人一组,巡视人员应与派出部门之间保持通信联络。  4、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准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准接近故障点8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应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5 、巡视室内设备,应随手关门。  6 、高压室的钥匙至少应有3把,由运行人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1把专供紧急时使用,1把专供运行人员使用,其他可以借给经批准的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和经批准的检修、施工队伍的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应登记签名,巡视或当日工作结束后交还。
  会车应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机动车会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和窄路、窄桥,须减速靠右通过,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2)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3)在狭窄的坡路,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  (4)夜间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须距对面来车150米以外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  上述第2、3项的规定,也适用于非机动车。
  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实行什么原则  建议你看看财政部的通告: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2]48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的要求,结合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  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研究修订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  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6日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停止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统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中央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编辑本段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第七条 中央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第九条 中央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可开设一个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  户,用于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中央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预算  内、预算外资金,有特殊利息处理要求的,可单独开设收入专户。  第十条 中央预算单位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分别开设一个售房收入、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个人公积金、购房补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等资金。  第十一条 需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中央预算单位,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可开设如下账户:  (一)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确需开设的基本存款等账户;  (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独立核算的离退休机构,确需开设的离退休经费专户;  (三)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机构分设并对所属单位有转拨经费的一级预算单位,确需开设的经费转拨账户;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设的账户。编辑本段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开立银行账户。二级预算单位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一)或《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中央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 *** 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  3.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4.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一级预算单位(含本级,下同)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软盘)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其财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财政部应及时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三)。  第十八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附软盘)及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应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基层预算单位所在省份或计划单列市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审批;  一级预算单位所属预算单位级次较多、分布较广的,在符合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其基层预算单位的开户申请可由其规定的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当地财政专员  办审批。  第十九条 财政专员办应及时对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第二十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主管单位与当地财政专员办对基层预算单位的同一开户申请有异议时,双方应进行协商;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分别报一级预算单位与财政部,由财政部将审定结果函告一级预算单位与相关财政专员办。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同意开设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在《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  第二十二条 中央预算单位持财政部门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在财政部门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四),附软盘报相应批准开户的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编辑本段第四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第二十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按规定发生的下列变更事项,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备案:  (一)中央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中央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的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填制《中央预算单位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五),附软盘报相应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央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二十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销其账户,并负责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不同中央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中央预算单位的,原账户按规定撤销,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撤户时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  余额按规定缴入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其他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销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核算。同时,中央预算单位应按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中央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中央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其销户情况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编辑本段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中央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中央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档案。  第三十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三十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  第三十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管理系统,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财政部  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外,开户银行不得办理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业务。  第三十七条 开户银行在办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手续后,应及时将中央预算单位的开户情况报送其总行。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察部、审计署(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央预算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移交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监督开户银行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按本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监督中央预算单位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审计署应按本办法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移交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有关银行应如实提供受查单位银行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中,认为应追究中央预算单位有  关人员责任的,应按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填写《追究有  关人员责任建议书》,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及追究开户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机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函告财政部,由财政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同时提交监察部门  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改变账户用途,使用相应银行账户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四)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或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的;  (五)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相关机关按照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财政部,由财政部决定取消该金融机构为中央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允许中央预算单位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取现金的;  (三)已知是中央预算单位的资金而同意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的;  (四)明知是预算收入汇缴资金、财政拨款而为中央预算单位转为定期存款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确因业务需要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到开户银行开户,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十七条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中央预算单位,按《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规定,由财政部为其开设零余额账户和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其原有账户确需保留  的,暂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后保留,并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情况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归并、撤销。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 *** 总后勤部和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中国人民 *** 和武装警察部队的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内部的基层预算单位开户报批等具体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报财政部并抄送相关财政专员办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发布的有关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银行账户的开立  若需要办理农行储蓄卡,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全国任一农行网点申请金穗借记卡。同一客户在农行开立的借记卡不得超过4张(含附属卡、睡眠卡),其中Ⅰ类户借记卡不得超过1张;  如该客户之前在农行已持有4张(含)以上借记卡的,农行不得为其开立或激活新的借记卡,已开立的借记卡可继续正常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障卡、军人保障卡、已销卡的借记卡除外。  居住在中国境内未满16周岁中国公民如果申请农业银行储蓄卡,应由监护人代理申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以及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户口簿、出生证明、街道证明等)。
  井施工应遵守哪些规定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应根据工作井的尺寸、结构形式、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支护(撑)形式
    土方开挖过程中,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进行开挖与支撑
    井底应保证稳定和干燥,并应及时封底
    井底封底前,应设置集水坑,坑上应设有盖;封闭集水坑时应进行抗浮验算
    在地面井口周围应设置安全护栏、防汛墙和防雨设施
    井内应设置便于上、下的安全通道。
    
  法律规定哪些单位可以查单位银行账户余额  目前金融机构协助查询 冻结 扣划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机关存款的范围:  1、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及个人存款。  2、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询和冻结单位和个人存款,但无权扣划。  3、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但无权冻结和扣划。  4、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只有权查询单位存款,无其他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类似于冻结措施的对单位和个人存款暂停结算的权利。  除了上述的部门或机关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没有权力实施。
   

5. 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有什么规定?

  1、去柜台办理的时候,银行给的一张单,上面是初始用户名,当然密码企业自己知道。首次使用用那张单上的用户名,然后企业需要重新设置用户名和密码。
  2、对存款人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除资金转入和现金存入外,不能办理付款业务,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
  3、企业银行账户使用的规定:
  (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按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3)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法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4)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犯罪活动;
  (5)企业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6)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7)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8)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9)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有什么规定?

6. 在银行开立一般账户用于什么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7. 单位银行卡账户开立

单位银行卡账户开立较复杂。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单位银行卡备用金户属于专户,需要的开户资料包括:你单位开立基本户的所有资料,基本户开户许可证以及根据开卡银行的银行卡章程提供详细的相关银行卡资料。 
在基本户开户行当然可以开立,在任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单位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可办理。
单位银行卡账户与基本户的关系:基本户是一个单位的龙头户,也就是说,一个单位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必须先开基本户,它是老大,其他所有的账户均纳入这个基本户下进行管理。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单位银行卡账户开立

8. 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的目的

开立银行账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一家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申请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的作用: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3.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它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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