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的防洪保安基金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2024-05-12 05:31

1. 地税的防洪保安基金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地税的防洪保安基金计入科目管理费用-防洪保安基金。 
  会计科目是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和经济管理的要求,对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科目,称为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按其所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不同,又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

地税的防洪保安基金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2. 地税的防洪保安基金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地税的防洪保安基金计入科目
管理费用
-防洪保安基金。
  
会计科目
是按照
经济业务
的内容和经济管理的要求,对
会计要素
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科目,称为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按其所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不同,又分为
总分类科目
和
明细分类科目
。

3. 您好!每月申报的地税中防洪保安基金(生产企业)应记到哪个科目啊?

1、每月申报的地税中防洪保安基金(生产企业)应记到管理费用-防洪保安基金科目;
2、具体会计分录是:
借:管理费用-防洪保安基金
 贷:银行存款
3、防洪保安基金是政府性基金,所收费用全部用于重点防洪保安工程建设、大中型病险水库的处理和重点水利工程项目。

您好!每月申报的地税中防洪保安基金(生产企业)应记到哪个科目啊?

4. 防洪保安基金计入什么科目

、征收对象
  1、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
  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城镇个体工商户;
  4、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⑤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其它单位。
  二、征收标准
  1、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
  2、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
  3、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4、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如涉及到不同的征收标准,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关标准征收。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征收标准。
  5、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该营业收入指事业收入(主营收入)、经营收入等计征营业税或增值税的营业额。
  6、城镇个体工商户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无法确定营业收入的,可实行定额征收。征收定额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7、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每人每年缴纳150元。
  8、企业单位在职职工每人每月工资(含基础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以下同)在15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缴纳150元;月工资在1000-1500元(含1500元),每人每年缴纳100元;月工资在500-1000元(含1000元),每人每年缴纳50元;月工资在500元(含500元)以内的,每人每年仍缴纳15元。
  三、免征规定
  (一)下列单位可以申请免缴防洪保安资金:
  1、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政策性业务部分;
  2、政策性亏损企业;
  3、军工企业生产军品部分;
  4、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
  5、因生产、经营原因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6、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的外资应交纳部分。
  (二)下列个人可以免缴防洪保安资金:
  1、无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城乡居民;
  2、现役军人;
  3、执行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
  属免征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应向征收单位申请防洪保安资金,其中中央和省属单位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市县所属单位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乡(镇)企事业单位由乡(镇)财政所报县(市)财政部门审批。不属免征范围的单位,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自行批准减免。
  四、征收办法
  防洪保安资金对缴纳单位实行按季征收。可由缴纳单位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规定的征收机关缴纳。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一次缴清。
  五、征收部门
  1、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征收。
  2、集体企业、建安企业由地税部门征收。
  3、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工商管理部门征收
  目前,市财政委托市地税征收的单位有:中央、省(部)驻宿(不含三县两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其他按以上规定征收范围不变。
  六、文件依据
  苏政发(1999)46号宿政发(1999)107号宿政发(2002)168号宿政发(2006)184号。

5. 地税中防洪保安资金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2‰征收;
(二)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7‰征集;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7‰征集;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2‰征集;
(三)在职职工按照上年个人年工资收入分档次征集。

扩展资料:
计税依据构成:
1、计税单位亦称“课税单位”,是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一般可分为以货币量度为计税单位和以实物量度为计税单位。前者是以某种本位币的货币单位计算计税依据,适用于从价计征的税种,如中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和各种所得税等。
2、计税标准是计税依据的特定计量标准,也可以说是课税对象的计算征收标准。如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又如原房地产税的“标准房价”、“标准地价”、“标准租金”,原货物税的“市场平均批价”、“国营批发牌价”等。计税标准与计税依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有时一致。
3、计税价格是课税对象在计算应征税额时使用的价格。如消费税以出卖产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价格,进口关税以到岸价格为计税价格等。
4、计税价格是流转税的计税基础。流转税通常都是以产品的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所以流转税中计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多少有密切关系。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计税价格越大,应纳税额越多,反之越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税依据

地税中防洪保安资金的计税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