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金额达到多少应及时披露

2024-05-08 11:11

1.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金额达到多少应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经常会进行关联交易,金额较小的关联交易不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的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什么意思呢,如果上市公司与自然人进行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万就应及时披露;如果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0万以上且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净资产0.5%以上满足这两项要求应及时披露。
以上交易的金额不包括对关联人提供担保。因为只要提供担保,就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法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指引第四章所述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1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类型、产品类别以及交易对方分别进行预计。若关联人数量众多,上市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在300万以上且占上市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应单独列示预计交易金额及关联人信息,其他法人主体可以同一实际控制人为口径进行合并列示前述信息。
一、香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要多长时间
香港股市一般是在星期一到星期五进行交易的,公众假期不交易。而香港股市的交易时间,则具体可以分为四个时段:
1.开市前时段:上午9点半到10点。(10点准时开盘)
2.早市:上午10点到中午12点半。
3.午市:下午14点半到16点。
4.收市竞价时段:下午16点到16点10。
而在这四个时段当中,只有早市和午市是真正的交易时间。也就是说,香港股市真正的交易时间只有4个小时。而这和内地一样,内地股市的交易时间一般是在每周一到周五上午的9点半到11点半,以及下午的13点到15点,也是4个小时。不过香港的股市比沪深股市上午晚半个小时收盘,下午也晚一个小时收盘。
二、香港上市规则下静默期是如何规定的
熟悉香港资本市场的朋友们都知道,在上市过程中,香港持牌人操守准则原则上禁止保荐人和承销商在定价日后40天内这个静默期(Qietperiod)中刊发任何有关发行人的投资研究报告。那么,当企业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后,是否还有成文或不成文的静默期的规定或惯例,进而会对市场参与人在交易上市证券、或上市公司操作融资交易产生限制或影响交易时间点呢?
答案是,有的,但静默期并非一个单一概念。总体而言,香港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董事和监事等人士在规定时间内,不得买卖其所属的上市公司的任何证券有明确的规定。此外,上市公司在规则规定的一定时间内,亦不得进行股份回购交易或授出期权。
此外,虽然香港上市规则可能没有明文的规定,但从市场实操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一般会尽量避免在刊发业绩前一段时间内进行融资活动。同样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刊发业绩前一段时间内也一般会避免交易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那么,设立及遵守上述静默期的主要意义有什么呢?核心的一个原因就是降低交易方(如上市公司董监事)利用其可能提前掌握的未公开的上市公司的业绩信息而产生的内幕交易的可能性。此外,静默期的存在亦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上市公司本身在掌握其他投资者尚不知晓的重大信息(如未公开的业绩信息)的情况下进行融资活动。因此,静默期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交易,以保障投资者的总体利益。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金额达到多少应及时披露

2. 创业板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达到怎样的标准就需披露

  (1)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2)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3)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3. 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作为子公司需要披露吗

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包括:
  (1)被母公司直接控制的企业。例如,A公司拥有D公司80%表决权资本,表明D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为D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直接控制D公司。
  (2)被母公司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的企业。例如,A公司拥有C公司70%表决权资本,C公司拥有D公司65%表决权资本,A公司为C公司的母公司,C公司为D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通过其子公司C间接拥有D公司65%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则D公司为A公司子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也为D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通过C公司间接控制D公司。
  (3)被母公司直接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的企业。例如,A公司拥有C公司25%表决权资本,拥有B公司70%表决权资本,B公司拥有C公司30%表决权资本,A公司通过其直接拥有C公司25%和通过B公司间接拥有C公司30%表决权资本,而实际拥有C公司55%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则表明C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直接和通过其子公司B间接控制C公司。

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作为子公司需要披露吗

4.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认定标准

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认定为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相关用语的含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5.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使关联者之间在定价过程中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影响者可能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益。因此,全面规范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便成为保障关联交易公平与公正的关键。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之具备相同于无关联交易的公开与公平性质,确保关联者没有获得在无关联状态下无法获得的不当利益,以确保该项交易对公司及股东是公平和合理的。同时为投资者对该项交易行使表决权提供信息基础,使投资者在了解关联交易真实内容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增强对证券市场透明度的信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规则的核心是界定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范围。将可能利用关联关系实现在无关联者之间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活动的人士都包括在内,以维护公平交易秩序。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和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在《上市规则》中对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范围给予了明确定义。同时,规定了潜在关联人的条件,即因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l2个月内具有前述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过去l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规定情形之一的,都被视为潜在关联人。《上市规则》还规定,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和法人为关联人,从而应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决策和披露程序。《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须及时披露的数额、计算标准和披露内容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6. 公司法上市关联交易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关联交易的后果是什么?
公司的关联交易一般是指具有投资关系或合同关系的不同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又称为关联方交易。公司关联交易是一种经济行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但实务中常有控制公司利用与从属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从属公司与自己或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益的交易,损害从属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的现象。
一些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通过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随意挪用公司资金,为自己或关联方提供担保,通过操纵交易条件等将公司的利润转移至关联方,严重地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哪些人是关联交易的主体?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五种人不得利用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包括:
1、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董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
4、监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监事会成员。
5、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