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重组税务如何处理

2024-05-18 01:55

1. 企业债务重组税务如何处理

,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对于这种让步金额,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计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当期损损益。税收上如何处理呢?
  一般性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务人应当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这种税收处理,也称之为一般性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举例:甲企业欠乙企业1300万元债务,经协商进行债务重组,甲企业以库存商品一批抵顶债务,商品成本价900万元,评估价值1170万元(含税),其他债务免去。此例中,债权人乙企业收到的存货公允价值为1170万元,与债务账面价值1300万元相比,作出了130万元的让步,让步金额为13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作为财产损失报税务机关审批后税前扣除。债务人甲企业以1170万元存货抵消1300万元债务,少归还债务130万元,获得债务重组收入130万元。同时,视同收入10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900万元,视同销售所得1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此两项所得230万元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债务重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上例中,假如甲企业同意乙企业债转股增资,但双方确认增资额为1170万元。则乙企业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130万元,但投资到甲企业的股权计税基础是原债权计税基础金额1300万元,待企业将来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时,可以按1300万元结转计税成本。

企业债务重组税务如何处理

2. 债务重组的税收处理

企业所得税所称的债务重组是指在税法规定范围内的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行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其所得税事项可分三种情况处理:一种是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第二种是将债权转为股权;第三种是“差额”结清债权债务;因各种情况的性质不同,当事人双方在所得税处理上也不尽相同。
  一、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一)债务方的所得税处理。
  债务人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将其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偿还债务两项业务处理:
  1、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理
  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当以公允价值确定,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会计处理上应以公允价值登记相关财产的收入,以资产的计税成本冲减账面资产价值(售价核算的除外),其公允价值扣除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增值税除外)后,如为正数,应将其确定为当期所得,如为负数,应将其确定为当期损失。
  2、偿还债务的处理。
  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金额应当相当于支付受让方债务的金额,在会计上作相关债务减少处理。
  例如:某工业加工企业在筹建时欠S机械设备厂设备款117万元,无货币资金支付,经协商用其生产的甲产品偿还债务,该批甲产品市场价格为每件10元,单位生产成本为8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1)偿还债务时:
  借:应付账款   11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元。
  (2)确认偿债损益时(不考虑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间接费用因素):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万元
  贷:库存商品—— 甲产品  80万元
  即该企业用商品偿还债务增加计税所得100-80=20万元。
  (二)债权方的所得税处理。
  债务人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将其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购入非货币性资产和核销债权两项业务处理:
  1、购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理。
  债权人以公允价值购入债务人的非货币性资产,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会计处理上应当以公允价值作相关资产购入处理,以不含税价格(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不允许抵扣的项目除外)作为资产的账面价值(售价核算的除外),其法定抵扣凭证上注明或依据其计算的进项税额可以用以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2、核销债权的处理。
  在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应当在按公允价值作非货币性资产增加的同时,在财务上作相关债权核销处理。
  例如:对上例债权方的账务处理方法为:
  (1)购入非货币性资产时: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万元
  贷:应付账款——S机械设备厂  117万元
  (2)确认核销债权时:
  借:应付账款——S机械设备厂  117万元
  贷:应收账款——S机械设备厂   117万元
二、债权转为股权。
  (一)债务方的所得税处理。
  债权转股权在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下,债务人应按债务金额同时作股本增加和清偿债务处理。
  例如:假如上例某工业加工企业赊欠S机械设备厂的117万元设备款经协商作债转股处理,其会计分录是:
  借:应付账款——S机械设备厂  117万元
  贷:实收资本——S机械设备厂   117万元
  (二)债权方的所得税处理。
  债权转股权对债权人来说等于把债权转成了投资,在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下,债券人应按应收款项金额同时作长期投资增加和核销债权业务处理。
  例如:假如上例S机械设备厂将应收账款117万元转为对某工业加工企业的股权投资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S机械设备厂  117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S机械设备厂  117万元
    三、“差额”结清债权债务。
  债务重组除上述等价处置外,有时还出现非等价的问题,如债权人承让或豁免部分债权、债务人在以非货币性资产偿债时不能够完全地按价分割资产而承让的部分资产、或以债权转为股权时出现股权支付金额与相应债权、债务不符时,都应该及时进行处理。
  (一)债务人的处理方法。
  1、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处理方法。
  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如果债务人以高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其高于部分属于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的记入“财务费用”科目的贷方,如果属于赔偿的损失则应记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的借方。
  2、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除以公允价值按上述一的方法处理外,其大于小于相应“应付账款”账面余额的差额分别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3、以债务转为资本时,除按述二的方法处理外,其大于小于相应“应付账款”账面余额的差额分别记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或“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将股份价值总额与相应的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作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处理
  4、企业如有将“应付账款”划转出去或者确实无法支付时,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应付账款”科目。
  (二)债权人的处理方法。
  1、收到现金资产的处理。
  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时,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大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2、收到非现金资产的处理。
  债权人企业收到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时,除以公允价值按上述一的方法处理外,如果已提取坏账准备,还应同时核销相应“坏账准备”账户余额,如果收到的偿债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小于相应“应收账款”账户余额时,其小于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账户,如果大于相应“应收账款”账户余额,其大于部分记入“资产减值损失”账户的贷方
  3、债权转股权的处理。
  经协商将债权转为股权时,除按述二的方法处理外,其取得的股权金额大于小于相应“应收账款”账户差额的处理方法与上述收到非现金资产的处理方法相同。
  4、企业的“应收账款”确实无法收回时,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四、债务重组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能够提供相应资料时,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时,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均可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且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一)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
  3、企业重组后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下同)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企业重组中如取得股权支付方属于原主要股东(持股20%以上),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能够同时提供的相关资料。
  1、对上述第1项条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1)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
  (2)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
  (3)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
  (4)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
  (5)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
  ⑹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2、对上述第3项、第4项条件,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3、享受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和提供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3)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4、对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享受上述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享受上述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的,应准备和提供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2)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
  (3)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4)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五、尚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1、企业债务重组在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如果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2、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
  (2)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
  3、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在上述情况发生变化后的60日内,应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调整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重组各方应各自按重组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重组业务的收益或损失,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逾期不调整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4、若同债务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重组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重组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二年进行下一步重组后,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跨年度分步重组,若当事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不能预计整个重组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重组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调整上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涉及多缴税款的,报请主管税务机关退税或抵缴当年应纳税款。
  5、企业发生跨境债务重组时,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应按财税[2009]59号文件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有关跨境重组税收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3. 债务重组的会计与纳税处理

  LZ:您好!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以相关问题
  (一)债务重组产生的背景
  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各种不确定因素经常使得企业面临经营失败,而经营失败的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偿债困难。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不得不在两种权力之间进行选择,要么依法尽可能收回债务,采取法律等手段,要求债务人破产,以求的债务的清偿;另一种比较可行的做法是给债务人一定的让步,增强其财务能力,助其重整事业。这样就设的债权人及债务人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在某些债务问题上达成共识,以尽可能地求得双赢。
  (二)债务重组的定义及方式
  在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从我国的会计实践及会计准则中,我们可以将债务重组活动中发生的经济业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和债权人“未作让步”的债务重组。“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直接或通过修改偿还条件间接放弃部分债权,以换取债务人能够及时或延期偿还部分债务。但无论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企业均要遵循同样的会计处理原则,也就是说,债务重组不仅包括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权人未做出让步的债务处理。具体讲,债务重组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方式: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属于作出让步的重组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即通常所说的债转股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延期,延期加息延期减本金或减息)
  (5)、混合重组等。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修订前198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相比有两点主要的变化:一是对债务重组中所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再采用公允价值计价,而是采用账面价值计价,债务重组的当期,双方均不产生重组收益;二是债务重组不仅包括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在税法上,有关债务重组的定义与方式与会计准则基本上一致的,其与会计准则之间最大的差异在于 “公允价值”的大量引入。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的偿债方式不同,相关的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也各不相同。下面具体介绍一下各种债务重组形式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债权与债务人双方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即将豁免的债务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中。在税法上,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即债务的账面价值或账面余额)偿还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债务人应按债务账面价值转销债务,将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所接受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所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已发生减值,应当在期末时与相关资产一并计提减值准备。而且,债务人的帐务处理,随偿债方式的不同而各异。
  (1)如果以存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一方面应按债务的账面价值转销债务,另一方面应按存货的账面净值结转存货,将债务的账面价值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存货账面净值后的余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2) 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先将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再按债务账面价值转销债务,将债务账面价值和扣除固定资产净值和清理费用(减去残值收入)等之后的余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即:贷记资本公积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3)以无形资产或投资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按债务账面价值转销债务,借记应付账款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或投资的账面净值结转,将债务账面价值扣除无形资产或投资账面净值与相关税费之和后的余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而在税收上,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一方面要对偿债资产视同销售,另一方面为避免重复计算应税所得,规定按其公允价值计算抵债金额和重组所得。如果视同销售的财产转让所得与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债务人应确认包括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认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折旧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或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由此可见,无论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之间都存在较大差异,因为会计处理中不产生收益,而纳税处理时要计算财产转让所得。只有按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后出现损失时,两者之间的最终结果才趋于一致,但如果抵债资产提取过资产减值准备,则两者之间仍存在差异。
  对债权人而言,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债务重组涉及补价,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资产的入账价值或实际成本。
  收到补价的,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资产入账价值;支付补价的,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资产入账价值。在税法上,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同时应当将收到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债务重组的会计与纳税处理

4. 债务重组的会计与纳税处理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以相关问题
(一)债务重组产生的背景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各种不确定因素经常使得企业面临经营失败,而经营失败的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偿债困难。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不得不在两种权力之间进行选择,要么依法尽可能收回债务,采取法律等手段,要求债务人破产,以求的债务的清偿;另一种比较可行的做法是给债务人一定的让步,增强其财务能力,助其重整事业。这样就设的债权人及债务人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在某些债务问题上达成共识,以尽可能地求得双赢。
(二)债务重组的定义及方式在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从我国的会计实践及会计准则中,我们可以将债务重组活动中发生的经济业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和债权人未作让步的债务重组。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直接或通过修改偿还条件间接放弃部分债权,以换取债务人能够及时或延期偿还部分债务。但无论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企业均要遵循同样的会计处理原则,也就是说,债务重组不仅包括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权人未做出让步的债务处理。具体讲,债务重组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方式: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属于作出让步的重组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即通常所说的债转股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延期,延期加息延期减本金或减息)
(5)、混合重组等。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修订前198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相比有两点主要的变化:一是对债务重组中所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再采用公允价值计价,而是采用账面价值计价,债务重组的当期,双方均不产生重组收益;二是债务重组不仅包括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在税法上,有关债务重组的定义与方式与会计准则基本上一致的,其与会计准则之间最大的差异在于公允价值的大量引入。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的偿债方式不同,相关的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也各不相同。下面具体介绍一下各种债务重组形式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债权与债务人双方的会计与税收处理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即将豁免的债务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中。在税法上,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即债务的账面价值或账面余额)偿还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5. 企业债务重组税务处理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对于这种让步金额,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计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当期损损益。税收上如何处理呢?
一般性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务人应当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这种税收处理,也称之为一般性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
(二)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举例:甲企业欠乙企业1300万元债务,经协商进行债务重组,甲企业以库存商品一批抵顶债务,商品成本价900万元,评估价值1170万元(含税),其他债务免去。此例中,债权人乙企业收到的存货公允价值为1170万元,与债务账面价值1300万元相比,作出了130万元的让步,让步金额为13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作为财产损失报税务机关审批后税前扣除。债务人甲企业以1170万元存货抵消1300万元债务,少归还债务130万元,获得债务重组收入130万元。同时,视同收入10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900万元,视同销售所得1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此两项所得230万元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债务重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综上,企业债务重组税务处理分为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部分,不同的债务重组税务问题有不同的处理办法,在上文已经详细介绍过了,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债务重组税务处理

6. 债务重组的税务的处理方式

一般性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务人应当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这种税收处理,也称之为一般性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债务重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一、债务重组原则
债务重组的原则。一般应遵循的程序是核销已经损失或无法收回的资产及损益账户上的借方余额,对资产进行重估价,以确定其对于企业的当前价值。确定企业在不继续融资的情况下是否能够继续交易,或者如果需要进行继续融资,确定所需的金额、形式以及可提供融资的人士。企业按照需要注销债务的规模以及所需融资的金额,确定合理的方式,在为公司提供资金的各方间分散注销的影响。
二、债务重组法律属性
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
是一项法律活动,
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
例如,
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
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
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
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
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
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
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
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而该确认本身就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7. 债务重组涉税问题

1、影响A 和B公司的只有企业所得税。
2、A公司营业外收入50万元,所以利润总额增加50万元,而B公司营业外支出50万元,所以利润总额调减50万元。
3、A公司的财务人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多交50*25%=12.5万元,而B 公司的财务人员在交所得税时可减少50*25%=12.5万元。
4、有税收筹划的空间。如果A公司和B公司是属于关联方关系,那么B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重组减免,属于A公司的投资收益,按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是可以免税的,也就是A公司的利得可以在纳税调整时扣除,不用交税。而B 公司就属于捐赠支出,是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如果B公司有以前年度的亏损额没有弥补,那就可以用以前年度的亏损来弥补税额,从而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希望能帮到你。

债务重组涉税问题

8. 企业债务重组税务怎样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务人应当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这种税收处理,也称之为一般性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举例:甲企业欠乙企业1300万元债务,经协商进行债务重组,甲企业以库存商品一批抵顶债务,商品成本价900万元,评估价值1170万元(含税),其他债务免去。此例中,债权人乙企业收到的存货公允价值为1170万元,与债务账面价值1300万元相比,作出了130万元的让步,让步金额为13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作为财产损失报税务机关审批后税前扣除。债务人甲企业以1170万元存货抵消1300万元债务,少归还债务130万元,获得债务重组收入130万元。同时,视同收入10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900万元,视同销售所得1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此两项所得230万元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债务重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上例中,假如甲企业同意乙企业债转股增资,但双方确认增资额为1170万元。则乙企业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130万元,但投资到甲企业的股权计税基础是原债权计税基础金额1300万元,待企业将来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时,可以按1300万元结转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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