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融资性担保融资性担保的运作模式?

2024-05-12 19:07

1. 什么是融资性担保融资性担保的运作模式?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那么你对融资性担保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什么是融资性担保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融资性担保的运作模式  
    设立: 
 
    ***1***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2***设立条件:章程、持续出资的股东、注册资本、合格的从业人员、内部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其他条件。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0万元,为实缴货币资本。***但目前银行在选择合作担保机构时对注册资本有较高的要求,如交通银行不低于1亿元。大部分担保公司一般采取分次出资的模式到位。*** 
 
    ***4***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方式,且会引入多种资本,共同出资,共担风险。 
 
    业务运作: 
 
    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和其它业务。 
 
    融资性担保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专案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包括: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其它业务包括: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及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业务。 
 
    内部管理模式: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在内部机构设定上一般会有综合部、业务部、风控部、法律部等。 
 
    ***2***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专案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风险控制模式: 
 
    ***1***细化客户准入:制定客户准入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融资担保客户的准入,风险评价按照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标准及手段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 
 
    ***2***严格流程管理: 
 
    保前调查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经营管理情况、资产状况、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分析、反担保分析、分析风险点并提出防范措施等综合分析。 
 
    保中审查主要有申请人的审查、还款来源审查、反担保审查、贷款用途审查、风险指标审查、信用结构审查、合规合法审查。 
 
    保后管理主要内容有保后检查及保后管理、风险分类、风险预警、到逾期催收等内容。 
 
    ***3***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有抵、质押、连带责任责任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综合反担保措施。 
     融资性担保的政策  
    2010年3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资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资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资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什么是融资性担保融资性担保的运作模式?

2. 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模式及风险

 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模式及风险
                         近年来,我国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如雨后春笋一样蓬勃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实现了快速发展,为中小企业发展搭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桥梁,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融资性担保业务模式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目前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大多为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用款特点为“短、频、急”,担保公司利用自身专业及资源优势,在以下方面实现了与金融机构的对接:
         1、在贷款项目的选择方面。担保公司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发掘并向银行推荐项目,由于担保公司大多为属地化经营,可以更有效的解决银企贷款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于银行而言,也需要担保公司为期拓展培育优质客户;
         2、可以有效解决贷款的时效性问题。银行贷款流程较为烦琐,审批程序较多。而担保公司的经营方式较为灵活多变,大大节省了企业的时间与精力,能迎合企业主急用资金的需求。
         3、事后风险释放机制无可替代。银行项目出现风险后,处置抵押物往往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变现性不佳。担保机构的逾期即代偿的方式,可以使银行的风险贷款及时得到有效消除。
          二、担保公司的利润来源分析 
         担保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而银行是属于金融行业,两者形式上类似,功能上都能够为企业融资提供帮助,但还是有本质的区别:担保公司不是以自有资金放贷,而是为企业信誉做担保,由银行放贷。也就是说企业在银行资信度不够达到贷款标准,可以找担保公司担保,银行不愿意做的相对有瑕疵的那部分业务,相对风险由担保公司来承担。因此,银行必须对担保公司的`利润来源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分析,以确保其能维持正常的利润水平和代偿能力。
         担保公司的利润来源(以注册资金为1亿元的担保公司为例):
         (一)银担业务。假设其银担业务量为5亿元,按照担保放大倍数为1:10计算.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担保费率应控制在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以内(目前业内通行利率为3%)。则其年营业收入为:50000×3%=1500万元。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0年4月30日颁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的规定: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按照上述要求,企业最终的税前利润为250万元,同时冻结了该公司货币资本5000万元,毛利润率仅为16.7%。主要指标如表所示:
             (二)民间融资业务:主要涵盖了搭桥贷款业务和民间担保业务。
         搭桥贷款主要指在银行贷款到期后、续贷业务未发放前,担保公司利用其信息优势,为满足中小企业的用款需求而给予的拆解资金;或是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竞拍土地前、为取得大额竞拍资金而向担保公司申领的资金,该部分资金在房企取得土地手续后,从银行获取抵押贷款加以偿还。在担保公司整顿前,担保公司从民间吸纳资金的成本为月息1-1.2分,而担保市场的融资价格通常为1.5分,高者甚至达到了2分。以该公司剩余的货币资本5000万元进行放贷,其利润可以达到1200万元/年。
         民间担保业务类似于银担业务,但与银担业务相比,担保公司可以减少缴纳保证金的资金成本,同时担保费率可以得到一定的提高。相对于中小企业用款人而言,资金成本要高于其从银行取得的贷款。
         (三)投资业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四)补贴收益及保费补助委托贷款也是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三、担保公司的问题来源及风险分析 
         (一)担保公司问题来源的诱因。目前担保行业存在问题是由国家货币政策的失控和担保行业的逐利冲动的内、外因同时作用造成的。
         1、外因方面:在过去的10年中,中国M2货币的平均增长量超过18%,央行的宽松货币政策和外汇储备的激增造成基础货币存量快速增加,带来的直接影响是物价的上涨和人民币的贬值,民间流资急需寻找有效出口;
         2、央行过度使用存准工具、银行的紧缩政策使中小企业可使用的银行货币快速下降,而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外部资金依赖较大,在此情况下,企业从民间融资不可避免;
         3、担保公司从民间借贷中获取了远远高于银担业务的利润,且外部监管部门对于民间借贷业务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措施远远弱化于银担业务。
         (二)担保公司的风险分析。在担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引起担保机构损失的因素产生了不确定性。由此给担保企业经营带来很多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担保公司在自身经营管理中出现的企业经营风险
         (1)制度性风险。担保机构的业务经营要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对于业务的审查,应有集体讨论机制。如果担保机构不制定完善的业务经营制度,就难以避免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人情担保、关系担保将导致担保机构蒙受损失。(2)操作性风险。控制操作性风险,防范由于工作失误、人为因素或其他管理不健全可能导致的损失。把操作性风险控制在较低的合理水平,是增强风险控制能力、提升担保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担保机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2、经济周期和国家政策造成的风险
         (1)经济波动的周期性是担保业务面临的一大风险。经济不景气,担保机构往往因为债务人所在行业市场萧条,合同难以履行,收益减少,本息难以收回,呆坏帐增加,引起担保机构代偿赔付增加。担保风险管理是否审慎、全面、稳健、高效,往往在经济萧条时最能体现出来。
         (2)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国家经济政策不可避免地会引起社会再生产领域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诸方面发生变化,也引起经济活动中社会产品和资源的总量、结构、行业分布、价格、税收、外汇流动等变化,从而通过影响企业经营效益、给担保机构带来风险。
         3、融资担保企业因债务人的信用问题而带来的风险。
         担保机构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主要目标,是期望债务人能够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权人就会把部分或全部损失转移给担保机构;如果债务人资不抵债甚至破产,担保机构遭受的损失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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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什么是融资性担保

问题一:什么叫融资担保?  贷款担保是担保机构为放款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主要是工商企业和自然人)提供的第三方保证。担保机构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时,负责支付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本金和利息。贷款担保合同在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时生效,借款人或担保人偿还本息后失效。贷款担保是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分散银行放贷、企业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起到保证信用贷款安全、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 
  说得简单点就是别人要去借钱,你向债主保证这个别人有能力还,如果这个别人后来还不上了,就由你来还```所以做融资担保的时候请谨慎,要确定好对方的公司经营状况和可预期的发展前景.希望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问题二:什么是融资性担保?什么是贷款担保?  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为扩大业务产生增加周转资金需求,并向银行申请借款授信,此谓之融资。 
  借款人自身没有足够资产抵押,由专业担保公司对该笔银行授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此谓之担保。融资性担保区别于非融资性担保,主要是视乎借款人的担保业务是否解决资金问题,若担保目的仅为解决业务中的阶段性问题,增强功请人对责任的承担能力,与资金没有直接联系,则该类担保为非融资性担保 
  
   问题三:什么是融资性担保公司?  楼主你好: 
  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非公司制机构: 
  (1)融资性担保机构是特许机构,需要通过地方监管部门前置性审批许可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在工商等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成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非持牌机构。 
  (2)融资性担保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 拥有银行授信额度。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3)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纳入监管机构监管的特许机构,除在机构准入方面需要审批外,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业务都需准入审批,而且对其经营活动实施审慎监管。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无此类要求。 
  
   问题四:融资性担保的业务主要有哪些?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梗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问题五:“融资性担保公司”里“融资”的含义是什么?  可以帮助企业到银行担保贷款。就是可以帮助企业融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取得金融办颁发的牌照才可以营业。 
  
   问题六:投资担保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这两者的区别我也没得到太满意的回答,建议你咨询代办执照的中介 
  
   问题七:如何区别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  审批上讲,融资性担保机构是特许机构,需要通过地方监管部门前置性审批许可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在工商等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成立;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尚未实行准入管理,其注册登记没有前置性的行政审批要求,也不持有经营许可证,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注册登记即可成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持牌机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非持牌机构。 
  在业务上,融资性担保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主要是与银行合作,替借款人担保,他们有银行授信额度。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做一些类似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前者可以兼营后者的业务,而后者不能经营前者业务。 
  通俗地讲,融资性担保公司指的是承接融资担保业务。比如贷款担保、保函担保、信用证担保等。简单的说就是为被担保人融资行为所提供的担保服务。 
  而非融资性担保指的是为被担保人融资以外的其他行为提供的担保服务。比如增信服务、履约担保、投标担保。 
  无论融资担保公司还是非融资担保公司都不能直接向被担保人提供融资服务。否则担保公司就成了贷款公司了。 
  
   问题八:什么是非融资性担保?  摘工商门户网站 
  非融资性郸保有:“1、工程履约担保   2、工程付款担保   3、投标担保   4、原材料赊购担保   5、设备分期付款担保   6、财产保全担保   7、租赁合同担保   8、其他合同担保 属于非融资性担保。” 
  
   问题九: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一般担保公司有什么区别?  都是依法设立的,其申请成立的条件和普通公司成立条件是一样的。 
  但是两者还是有以下区别点: 
  一,就注册资金来说,普通担保公司只要五十万以上,而融资性担保公司金额较大,一般要四五千万甚至一个亿以上(按照各个省份要求有别)。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必须由省经贸畅颁发经营许可证,而普通担保公司则不需要。就营业范围来说,普通担保公司除了咨询业务和中介服务,不能开展其他任何担保业务,而融资性担保公司则可以开展各种融资性担保业务。 
  
   问题十: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什么意思?  担保责任余额就是担保公司在保余额。如,某担保公司1-9月在保金额为5000万,已解除担保责任的金额为2000万,那么9月份的担保责任余额就是3000万。

什么是融资性担保

4.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银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商务部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法制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印发以来,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制定完善政策法规,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规范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融资性担保行业基础薄弱,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管,存在机构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一些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稳定,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规范。为贯彻“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定位(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重点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能力。(二)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加快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体系、法规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扶持政策体系和行业自律体系建设。构建适度审慎、联动协调、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承保能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适度竞争、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融资性担保体系。二、推动行业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要加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规经营,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四)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行业性、专业性担保业务,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形成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特竞争力。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县域和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鼓励县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强行业资本实力,促进市场竞争,满足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担保需求。(五)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管理、开展教育培训、实现行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规划,逐步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三、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外部环境(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足本地实际,科学规划,按照市场原则合理布局,重点扶持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水平较高、有一定影响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制定完善扶持政策体系,加强扶持资金管理,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建立扶优限劣的良性发展机制。要因地制宜,通过设立再担保机构等方式,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手段,建立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实现扶持与监管的有效衔接,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能力。(七)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各项财税扶持政策,不断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扶持力度。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创新业务模式,优化审贷流程,在责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选择地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长期、稳定、深入的业务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征信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融资性担保征信管理制度,促进信息交流共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查询、确认有关信息提供便利。(八)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抵(质)押相关制度,研究建立融资担保抵(质)押登记公示和查询平台;为担保债权的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支持,维护融资性担保机构合法权益。四、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科学监管(九)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地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对地方监管部门的履职评价制度,完善联席会议、地方监管部门等多方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为主体,协调配套的融资性担保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对政府出资设立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防止融资性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加快建设标准统一的统计信息系统,提高行业统计分析工作水平。(十)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积极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及相关配套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融资性担保相关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强化日常监管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地方监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地方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审慎有效的监管体制机制,加快建设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完善监管手段,寓监管于服务中,提高监管有效性,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

5.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通俗的说就是你说的前者,为企业向银行做出担保,银行贷款给企业;如果企业到时还不起,担保公司就要代偿为你还,当然如果担保公司为你代偿了,你自己的成本是比较大的,而且担保公司不是凭空为你担保,你需要提供一定的反担保措施。
那些直接以高利息借钱给你的一般是所谓的“水公司”,明其名曰是民间拆借,实际就是高利贷。
区分是不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看两点,一是工商营业执照,名字里有没有“融资”,二是看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金融许可证”,该证是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所发,具有这两样的一般就是正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但有的公司在近年的清理中没有更名,只要拥有金融许可证的就是正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我就在融资性担保公司里工作,希望上面的能对你有用。

融资性担保公司

6. 融资担保的策略

(一)把握国家政策导向,稳步推进与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尽管面临新的经济形势,但不论是各级政府、金融机构、还是中小企业都对信用担保行业给予了更高的希望。去年底国务院出台的“金融三十条”,其第二条就明确指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贴息等扶持政策,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在内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提高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比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此后各相关部委、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关行业扶持政策,而重庆则更是将发展担保与小额贷款作为打造小类金融高地、推进统筹城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由此可见,国家对担保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担保机构的发展也不断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尽管面临严峻的经济形势,银行仍应稳步推进与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继续将其作为推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二)设定严格的担保机构准入、退出标准银行应重点根据合作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规模大小,是否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是否具备完善的事前调查、事中审查、事后检查和追偿、处置能力等要素,设定担保机构准入、退出标准。(三)加强对合作担保机构以及在保业务的授信后监管1、加强对合作担保机构的授信后监管。银行有关管理部门及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合作担保机构实收资本、公司治理结构、担保总额、财务状况、委托贷款质量、代偿情况以及对外投资情况等一系列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放大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的因素予以高度关注。通过持续、有效的监控,一旦发现潜在风险,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授信风险。2、严格担保项下业务的审批,加强贷后监管。银行应谨慎对待由合作担保机构提供主要担保的授信业务,审批时应重点考察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将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作为补充风险评判要素。在对在保业务的贷后监管中,也应重点加强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监控,不能由于该业务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而放松监管。3、探索新形势下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监控模式。在金融危机中,中小企业最容易受到影响,且受影响的深度、广度仍未见底。这也对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监控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银行应与时俱进,探索更加有效的中小企业信贷风监控模式。(四)完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体系,提升对担保机构担保能力的评估水平担保行业发展迅速,虽然多数银行已经初步建立了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系统,但该评级结果还不足以全面评估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银行应采取措施尽快完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体系,综合担保机构的组织架构、风险管理水平、风险化解能力、财务管理能力等各方面情况,对担保机构资信等级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价,为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提供有力支撑。(五)引导、帮助担保机构完善自身风险管理架构,提升资产管理水平,提高信用担保能力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区县政府出资的小型担保机构在管理架构、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人力资源配置上均存在很大不足,而这一部分担保机构往往是银行支持区县发展的重要辅助力量,因此,银行应探索有效方式,引导、帮助此类担保机构提升管理水平,增强信用担保能力。(六)借力担保机构,推动银行中小企业业务发展,打造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家品牌1、共同发掘并稳定市场最优质客户。银行在与担保机构的合作主要定位于中小企业。因此,可以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挖掘和整合现有的客户资源,分区域、分行业,通过区县政府、工业园区、各民间商会等批量引入优质中小企业客户,以300-1000万元作为双方的主流合作额度,一方面能够更快抢占市场,锁定目标优质客户;另一方面可以分散风险,迅速扩大合作规模,真正从信贷模式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惑,并不断开拓和巩固双方共有的竞争优势。2、共同创新金融产品和增值服务,打造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家品牌。巨大的中小企业市场不仅有融资需求,还对形式更多的金融服务有着迫切需求,如管理咨询、财务顾问、信用建设辅导、理财辅导、投资投行类辅导等。银行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进行了大量积极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担保机构也在发展过程中,对中小企业也有着较为深刻的认识。双方可以依据自身优势,在更多领域加强合作,探索创新金融产品与增值服务,打造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家品牌。

7. 融资性担保的相关政策

2010年3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章程草案。(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公司住所。(五)调整业务范围。(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八)分立或者合并。(九)修改章程。(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第三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第三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第三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第三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三十九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第四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第四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第四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第四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第四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全国性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第四十七条 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融资性担保的相关政策

8.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问题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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