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的民间投资是不是传销

2024-05-19 01:24

1. 合肥的民间投资是不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是否属于传销,需根据具体的运作模式判断。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传销基本特征:
1、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项目纯属虚构;
2、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

合肥的民间投资是不是传销

2. 合肥的民间金融是传销吗

民间金融要分辨,如果有以下几个特点的,就属于传销。
其一,传销平台设在境外,打着创新幌子,借助微信、QQ等社交平台传播,更具欺骗性;
其二,相比传统传销,金融传销种类繁多,层级分明,虚设静态、动态两种收益,更具迷惑性;
其三,玩“虚拟货币”“互助理财”“股权”等噱头,炒作“新概念”、鼓吹“零风险”、重奖拉人头,不断编造暴富神话,让投资者晕头转向。
虚拟经济、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传销也趁机大肆兴风作浪,但监管却大幅滞后。目前监管部门对传销组织的定性标准是“30人以上、具有三层以上拉人头的组织架构” 。所以,只要出现以上三点特征的,而且具备30人以上的拉人头组织,都属于传销。

扩展资料:
民间金融是否属于传销,要分辨后才能明确。尤其是传销通常都在线下进行,严密组织、非法拘禁、限制自由是惯用手段。但随着互联网发展,传销组织出现了虚拟性、跨地域性、隐蔽性、金融性和更具欺骗性等新特点,符合以上特点的都属于传销。
虽然对传销组织有一定的分辨,但对于金融传销这一互联网金融马甲下的“变种”还缺乏足够的认知和警惕。所以投资者则要擦亮眼睛,保持理性,学习一些必要的金融知识来提升素质,不要盲信盲从,被一些致富“神话”所诱惑,被从天而降的“馅饼”砸花了眼睛。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工人日报:别被金融传销的致富“神话”诱惑

3. 合肥的传销为什么这么猖狂

合肥经过三年的打击传销整治,合肥传销已经很少了,曾经的传销之都的帽子也摘掉了。究其原因,传销泛滥之根本,合肥政府的姑息纵容是分不开的,一个城市,传销人员壮大到数十万人,政府难道是吃干饭的?
传销还会有卷土从来之势,一个传销组织很容易就可以毁掉上千个家庭,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是做传销的最终归属。
发现亲人被骗传销要早日解救,也可以找专业的反传销老师帮助解救劝说,反传销找人寻人,反传销大海解救团队,关注我,不迷路。

合肥的传销为什么这么猖狂

4. 在合肥搞传销用什么方式?

(1)“拉人头”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形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团队计酬”式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现在的传销越来越高级了,有些不会控制你的人身自由,也让你如痴如醉的陷进去!!!

5. 合肥传销为什么没人打击

部门按规章办事:
告诉后才处理。只有举报部门才会去处理。
根据报案名称处理。举报的是什么名称就按什么处理,如果明显不是则不受理。
按法律法规,传销归工商部门处理,是一种销售违规,即使按传销处理处罚也极轻,遣返大部分作案份子,等同于打击无效。

  
中国所谓的传销都是绑架。绑架团伙冒充传销公司,冒充说是邓 小 平引进的,冒充国家支持,还冒充武 警大 队长殴打受害者威胁不准报 案。
这些绑架团伙做着灭绝人性的暴力殴打绑架洗劫, 只有以真实犯罪和真实主体来报案。

真实犯罪是绑 架洗劫。以传销 报案是无效的。
真实作案主体是劳 改犯和小混混。 告发 被冒充的公司是无效的,告发被冒充的国 家工作人员更是无效。

对绑架罪的处罚:死刑或无期,没收所有财产。
非法拘禁与绑架罪的关键差别:绑架罪多了勒索钱财目的。
冒充传销的绑架也不是只犯一种罪,是一种复合型的多种犯罪,欺诈和暴力绑架结合,还采用了多种黑道手法,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威胁受害者,凡是能想到的犯罪都采用,无恶不作,罪行登锋造极。
应该对它们全部执行死刑。

案例:武汉警方一直以非法监禁罪来处理,刑期一年。但这个是量刑是不当的,因为里面涉及到经济部分,是标准的绑架。绑架份子完全没有人格,说话没有一句真话,完全不能采信它们说的话。

造成现在这种局面和受害者报案称那是传销有直接关系,1997年时安利传销才是真正的传销,任何一种销售不可能殴打绑架顾客,更不会象自称天狮的绑架团伙造成多起命案。

合肥传销为什么没人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