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认购起点是什么意思

2024-05-08 10:12

1. 理财产品认购起点是什么意思

如果是起点50000元,表明最低需购买50000,一般以1000元递增。

理财产品认购起点是什么意思

2. 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

平安银行周添利
产品名称
“聚财宝”周添利人民币理财产品(滚动型)说明书
产品风险评级
低风险
适合客户
本产品向有投资经验及无投资经验客户均可销售。平安银行建议:经我行风险承受度评估,评定为“激进型”、“进取型”、“平衡型”、“稳健型”、“谨慎型”的客户适合购买本产品。
产品期限
7天滚动。(由于节假日的影响,理财计划的实际理财天数将大于或小于7天。客户可在开放期内办理赎回,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赎回的,视为自动再投资。)
投资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产品类型
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计划发行量
20亿元,平安银行有权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单位金额
1元人民币为1份
认购起点金额
认购起点份额为5万元,超出部分以1000元递增。
首期产品认购期
2011年4月22日——2011年4月24日
平安银行保留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的权力。如有变动,产品实际认购期以平安银行公告为准。认购期结束,停止本理财产品销售。
认购划款日
产品成立日当天
产品成立
银行有权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提前成立时,银行将发布公告并调整相关日期,产品最终规模以银行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如募集期内认购规模未达到计划发行量,或因监管政策等原因导致产品无法成立时,则平安银行有权宣布产品不成立,并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产品本金退还至客户认购账户。
首期产品成立日
2011年4月25日
如产品认购期提前终止或延长,实际成立日以平安银行实际公告为准。
本金及收益支付
若客户申请当期理财期结束后即结束理财或银行提前终止理财,平安银行按照本说明书的规定计算到期收益,并在到期日或银行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T+2)内将本金及收益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逢中国法定节假日顺延。对于选择继续理财的客户,收益支付方式亦为自动到账,且收益不参与下期滚动理财本金。
产品到期日
若未发生提前终止,本产品存续期60个月(从2011年04月25日起计),共计260个理财期,第260个理财期到期后本产品终止。对于首个理财期,产品到期日为2011年05月03日,对于下一理财期,到期日为2011年05月09日,依此类推。
资金到账日
产品到期日、提前终止日或延期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T+2)内将本金和收益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逢节假日顺延。
资金保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益率测算
根据当期可投资资产收益率,扣除产品的成本,首个理财期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2.55%。超过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收益部分作为平安银行的手续费。平安银行有权根据理财产品资金运作情况调整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以后各期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详见平安银行网站当期信息公告。
产品认购
所有符合本理财产品投资要求的投资者均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借记卡到各营业网点办理或通过平安银行网上银行及电话银行办理认购。
提前和延期终止权
在每个理财期内,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的权利。平安银行对本产品实行定期滚动发行方式,并保留在每个理财期间提前终止理财以及在任一理财期到期时终止此类产品滚动发行的权利。
银行在提前终止日或者在产品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发布信息公告。
工作日
国家法定工作日
收益计算方法
正常到期:产品实际收益 = 投资本金×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365×当期存续天数
提前(延期)终止:产品实际收益 = 投资本金×当期实际年化收益率/365×实际存续天数
税款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其他规定
对于每个理财周期的产品认购期、认购划款日、产品成立日、产品到期日等日期,平安银行有权根据节假日进行调整,并以实际公布为准。产品理财期内,认购划款日至产品成立日为认购清算期,产品到期日至资金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为提前终止清算期(若银行提前终止理财),延期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为延期终止清算期(若银行延期终止理财)。上述清算期内均不计付收益。

3. 金融、理财产品中的《起始认购金额》是什么意思?

就是最低购买金额

金融、理财产品中的《起始认购金额》是什么意思?

4. 李某认购了该理财产品10万元,低风险,人民币,期限50天,预期年收益率4.5%,起始认购金额5万,求收益

收益这么低,还是预期收益率,建议你了解下河南中金黄金的 黄金租赁与保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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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第六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并应当在销售文件明确告知客户。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四)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客户;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或投资组合时,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以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执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十五条 对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在完成销售前将包括销售文件在内的认购资料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单笔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第四十六条 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异常情况:(一)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三)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四)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6. 理财产品分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2者有区别吗

对象不同而已
希望能帮到你,如果你的问题解决了,麻烦点一下采纳,谢

7. 单笔认购或申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请问,投资者在

目前我行发售的理财产品,最低申购金额一般是5万或者10万;外币理财产品起点不一,港币一般60000元起,澳元9000元起,美元8000起,英镑4000元起,欧元5000起,具体规定请查看产品说明书。
若通过招行购买,目前我行的理财产品在主页上面有公布出来,打开个人理财页面,通过“搜索”可以分类您需要的理财产品(如您需要相应的理财规划建议,还要请您到我行网点或直接联系您的客户经理尝试了解一下。)温馨提示:购买之前请详细阅读产品说明书。

单笔认购或申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请问,投资者在

8. 邮政储蓄银行理财产品:财富债券2013年第70期,何时到期?

2013年12月29日到期,资金将于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到账,具体还要看银行方面安排的,现在谁都说不准具体是三天中的哪一天。下面是产品简介,您可以参考一下!

   产品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财富债券2013年第70期人民币理财产品
代码:1300006C70

 期限
    180天

投资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募集期
    2013年7月1日(募集期最后一日不可撤单)
   


产品成立
   
银行有权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提前成立时银行将发布公告并调整相关日期,产品最终规模以银行实际募集规模为准。如募集期内认购规模未达到计划发行量,则银行将就募集相关日期和募集金额等调整事宜进行公告。
如产品未达募集规模,银行有权宣布产品不成立,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产品本金退还至客户资金账户。
   


起始日
    2013年7月2日
   


到期日
    2013年12月29日
   


资金到帐日
    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或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
   


认购起点金额
    个人客户5万元,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保管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产品保管费
    0.05%
   


预期年化收益率
    5%
   


提前终止权
    客户无权提前终止该产品;银行有权按照项目投资实际情况,提前终止该产品,银行在提前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发布信息公告。
   


收益计算方法
    正常到期:预期期末收益=投资本金×预期年化收益率/365×理财天数
提前终止时:预期期末收益=投资本金×预期年化收益率/365×(实际存续天数)

   


其他规定
    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到帐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收益,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
   

 
如有不懂之处,真诚欢迎追问;如果有幸帮助到你,请及时采纳!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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