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要求严查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哪些行为算违背科研诚信?

2024-05-10 11:51

1. 科技部要求严查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哪些行为算违背科研诚信?

       近日,有关部门下发了一则通知,为进一步落实严查违背科研诚信行为,明确提出:不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素等与奖励奖金挂钩,不能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专项资金奖励论文的发表;对于学术关、诚信关要严格把关,确保发论文的严谨性和真实性;对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
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
国科发监〔2020〕2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科研作风学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的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在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时要将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开展常态化管理,强化责任传导,确保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对重大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及结果须按要求报送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创新基地、科技奖励、人才工程等的,应同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每年年底要通过国家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报告本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情况。
三、科学、理性看待学术论文,注重论文质量和水平,不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奖励奖金挂钩,不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专项资金奖励论文发表。
四、建立并严格执行科研数据汇交制度,确保本单位科研活动的原始记录及时、准确、完整,保存得当,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日常教育引导,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各类科技活动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在年度考核、评奖、评优时要对科研人员的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情况进行考评。督促项目团队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加强对团队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和管理。
六、加强对本单位拟公布的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技进展的审核把关,确保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督促项目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导师等对拟发表的论文严格把好学术关、诚信关,确保发表的论文严谨规范、数据真实。
七、及时主动纠正本单位人员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问题,对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通过谈话提醒等方式指导相关人员及时改正;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要求的,要严肃查处。
八、各有关单位在申请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创新基地等时要对落实本通知确定的主体责任事项作出明确承诺,在申请时尚未达到相应要求的,应说明情况并承诺改正。
九、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把各有关单位签署的承诺书作为批复相关科技活动的重要依据并纳入重点核验范围。对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的,依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关于“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获得科研活动审批”的规定进行处理并限期整改。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前,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对该单位申请的科技活动不予受理。
十、各有关单位在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将纳入信用记录,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将列入重点监督对象。

科技部要求严查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哪些行为算违背科研诚信?

2. 科技部要求严查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具体政策有哪些?

近日,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下发通知,要求严查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具体政策有哪些呢?请看下文。
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
国科发监〔2020〕2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科研作风学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的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在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时要将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开展常态化管理,强化责任传导,确保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对重大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及结果须按要求报送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创新基地、科技奖励、人才工程等的,应同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每年年底要通过国家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报告本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情况。
三、科学、理性看待学术论文,注重论文质量和水平,不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奖励奖金挂钩,不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专项资金奖励论文发表。
四、建立并严格执行科研数据汇交制度,确保本单位科研活动的原始记录及时、准确、完整,保存得当,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日常教育引导,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各类科技活动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在年度考核、评奖、评优时要对科研人员的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情况进行考评。督促项目团队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加强对团队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和管理。
六、加强对本单位拟公布的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技进展的审核把关,确保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督促项目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导师等对拟发表的论文严格把好学术关、诚信关,确保发表的论文严谨规范、数据真实。
七、及时主动纠正本单位人员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问题,对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通过谈话提醒等方式指导相关人员及时改正;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要求的,要严肃查处。
八、各有关单位在申请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创新基地等时要对落实本通知确定的主体责任事项作出明确承诺,在申请时尚未达到相应要求的,应说明情况并承诺改正。
九、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把各有关单位签署的承诺书作为批复相关科技活动的重要依据并纳入重点核验范围。对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的,依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关于“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获得科研活动审批”的规定进行处理并限期整改。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前,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对该单位申请的科技活动不予受理。
十、各有关单位在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将纳入信用记录,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将列入重点监督对象。

3. 科技部要求严查违背科研诚信行为,该从何查起?

       近日,有关部门下发通知, 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行为的,要进行严肃查处。 那具体要怎么查?如何查?有哪些政策呢?
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
国科发监〔2020〕2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科研作风学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的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在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时要将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开展常态化管理,强化责任传导,确保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对重大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及结果须按要求报送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创新基地、科技奖励、人才工程等的,应同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每年年底要通过国家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报告本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情况。
三、科学、理性看待学术论文,注重论文质量和水平,不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奖励奖金挂钩,不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专项资金奖励论文发表。
四、建立并严格执行科研数据汇交制度,确保本单位科研活动的原始记录及时、准确、完整,保存得当,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日常教育引导,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各类科技活动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在年度考核、评奖、评优时要对科研人员的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情况进行考评。督促项目团队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加强对团队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和管理。
六、加强对本单位拟公布的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技进展的审核把关,确保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督促项目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导师等对拟发表的论文严格把好学术关、诚信关,确保发表的论文严谨规范、数据真实。
七、及时主动纠正本单位人员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问题,对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通过谈话提醒等方式指导相关人员及时改正;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要求的,要严肃查处。
八、各有关单位在申请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创新基地等时要对落实本通知确定的主体责任事项作出明确承诺,在申请时尚未达到相应要求的,应说明情况并承诺改正。
九、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把各有关单位签署的承诺书作为批复相关科技活动的重要依据并纳入重点核验范围。对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的,依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关于“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获得科研活动审批”的规定进行处理并限期整改。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前,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对该单位申请的科技活动不予受理。
十、各有关单位在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将纳入信用记录,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将列入重点监督对象。

科技部要求严查违背科研诚信行为,该从何查起?

4. 如果违背科研诚信行为,该如何处置?

对科研丢失诚信的处理办法是:对其开展研究科学研究的完整性的约谈警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失信行为进行批评;停止财政性基金的科研项目和暂停科研活动;在限定的时间内要求失信人改正;停止对其科研方面的资助、收回资金,按原渠道追回经费,取消擅自科研行为取得的学术奖励和荣誉称号。
科研完备性是指《规则》中提到的科研一致性的情况。是指根据调查或者其他有关线索,查处涉嫌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案件。
研究不诚实行为包括: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盗用项目申请、创造研究过程、更改研究数据、结论、试验报告或用户反馈报告;为他人撰写复制品的交易、文件。同行评议:以利益、科技规划项目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专家意见,提供未经授权的信息或者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利害关系,或者收受审批科研活动所必需的贿赂,取得科研经费、荣誉等;这些全部都违反了科研伦理标准。
《规则》指出,调查科研失信行为应包括行政研究和学术评价。组织行政调查,调查案件事实,包括相关原始数据、协议、票据等证明材料的核实。学术评审由单位委托本单位学位委员会进行,或者根据现状组成专家组对调查对象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审。专家组必须有五个以上资深专家构成。
 最后专家组评定后的处置结果是:一段时间内,取消失信人员所能够申请的科技计划、所获得的科技奖励、根据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情况收回科技人员职称。被调查出有相关情节如有欺诈、隐瞒、妨害他人证据确凿的,阻碍或者干扰科学研究验证的,那么当事人的研究生招生将中止或暂停,直至终止研究生导师资格,终止研究生教师资格。

5. 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什么处罚

法律分析:要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同时,综合采取教育引导、合同约定、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什么处罚

6. 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哪些?

法律分析: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按照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为建设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奠定坚实基础。

法律依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
前款所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
第四条 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和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7. 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哪些?

法律分析:
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按照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为建设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奠定坚实基础。

法律依据: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
前款所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
第四条 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和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哪些?

8. 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什么处罚?

法律分析:
要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同时,综合采取教育引导、合同约定、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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