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山东优抚对象优抚标准

2024-05-18 06:44

1. 2022山东优抚对象优抚标准

山东2022年优抚对象补助标准具体如下:1、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2、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3、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4、优待养老金。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5、津贴规定的补助标准是:(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补助251元;(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补助135元;(3)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补助55元。6、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西路军红军老战士,除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外,另享受公费医疗待遇;7、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安排到光荣院供养,不愿去的由所在乡、村安排专人照顾,并给予适当的护理费。退伍红军老战士本人的口粮、食油和副食品均由国家按当地机关干部的粮、油标准供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022山东优抚对象优抚标准

2. 山东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各市党委组织部,      政府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财政局      :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退役军人部发〔20      22      〕      64      号      )      精神      ,      经研究      ,      决定从20      22      年8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      现就有关      事项      通知如下      :      一、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      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      、      其他因公      伤残      人员      )的残疾抚恤金、      烈属      (含因公      牺牲      军人遗属      、病故      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      ,      所      需      资金由      中央财政      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      二、按照《      军人      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      ,      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      切实      保障      其生活水平      。      中央财政      在      现行补助标准      的      基础上      ,      每人每月增加      150      元      。我省地方财政      ,      在已有补助标准基础上,      每人每月增加      100      元      。省      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      鲁      政发〔2019      〕      2号文件规定执行      ,      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      调整后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的标准为      :      抗战时期入      伍      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      9560      元      ,      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      29060      元      。      三      、      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      于      750      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      ,      调整带病回乡      退      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      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      。      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      鲁      政发〔2019      〕      2号文件规定执行      。      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      四、      对      在农村      的      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提高      生活补助标准      ,      每人每月提高50元      ,提至      每人每月      800      元。中央和省      财政      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      〕      2号文件规定执行      。      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      退伍      军人生活补助条件      ,      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      镇      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      退役      人员      ,      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      退役      人员(含参与      铀矿      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      ,      每人每月提高50元      ,提至      每人每月      800      元。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市      、      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补助比例按照鲁政发〔2019      〕      2号文件规定执行      。      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      新中国成立前      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      ,      每人每月      提高      55      元      ,提至      每人每月      645      元      。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施行      前入伍      、      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未      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      4      元      ,提至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      54      元。中央和省财政对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      补助      比例按照      鲁      政发〔2019      〕      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解决      。      八、      提高新中国成立前      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      离      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的      生活      补助      标准      ,调整后的补贴      标准为      :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      提至      每人每月      880 &nbs

3. 2022山东优抚对象优抚标准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简称,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2022年优抚对象抚恤金标准最新一览表1.2022年8月1日起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残疾等级一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11627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111560元/年,因病抚恤金标准为106900元/年。残疾等级二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10522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98770元/年,因病抚恤金标准为94190元/年。残疾等级三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9232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85970元/年,因病抚恤金标准为79770元/年。残疾等级四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7567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67680元/年,因病抚恤金标准为61620元/年。残疾等级五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5910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51200元/年,因病抚恤金标准为47110元/年。2.2022年8月1日起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定期抚恤金标准为3691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3141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29280元/年。3.2022年8月1日起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是80620元/年,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是80620元/年,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是36370元/年。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022山东优抚对象优抚标准

4. 2022山东优抚对象优抚标准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优抚是优待和抚恤的简称,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2022年优抚对象抚恤金标准最新一览表1.2022年8月1日起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残疾等级一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11627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111560元/年,因病抚恤金标准为106900元/年。残疾等级二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10522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98770元/年,因病抚恤金标准为94190元/年。残疾等级三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9232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85970元/年,因病抚恤金标准为79770元/年。残疾等级四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7567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67680元/年,因病抚恤金标准为61620元/年。残疾等级五级:因战抚恤金标准为59100元/年,因公抚恤金标准为51200元/年,因病抚恤金标准为47110元/年。2.2022年8月1日起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定期抚恤金标准为3691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3141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29280元/年。3.2022年8月1日起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是80620元/年,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是80620元/年,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是36370元/年。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5.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第三条 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第四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五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第六条 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无工作单位且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既可以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参保。第七条 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解决。第八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

  (一)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和病房的空调费、暖气费;

  (二)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

  (三)药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10%。

  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减免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第九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费用,超出个人账户之外的部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补助办法。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第十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慢性病补助:

  (一)定额门诊补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补助。定额门诊补助不得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优抚对象所享受的抚恤标准高低和现有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规定;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补偿)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补助。慢性病病种、用药范围、补助标准等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一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35%;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不低于15%。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6.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具有山东省城乡居民户口,且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法律依据:《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第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以家庭为单位优先享受下列住房保障待遇:
(一)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实物配租;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发放租赁补贴资金。
(二)符合经济适用房供应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选房,优先配售。
(三)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7.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等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法律依据:《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第三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以家庭为单位优先享受下列住房保障待遇:
(一)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实物配租;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发放租赁补贴资金。
(二)符合经济适用房供应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选房,优先配售。
(三)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8.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办法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第三条 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第四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五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第六条 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无工作单位且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既可以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参保。第七条 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解决。第八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一)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和病房的空调费、暖气费;(二)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三)药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10%。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减免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第九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费用,超出个人账户之外的部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补助办法。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第十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慢性病补助:(一)定额门诊补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补助。定额门诊补助不得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优抚对象所享受的抚恤标准高低和现有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规定;(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补偿)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补助。慢性病病种、用药范围、补助标准等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一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35%;(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不低于15%。第十二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特别救助。特别救助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将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卫生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优抚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一)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三)依法可以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四)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五)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的基础上,由省、市、县三级列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倾斜。第十七条 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应当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不履行缴费义务使优抚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报销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抚医疗保障待遇。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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