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24-05-07 16:16

1. 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是指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经营、财务工作的负责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第四条 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在管理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健康发展,并为其主管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加强干部管理。第五条 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任免该负责人的教育部门或单位授权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任免负责人的教育部门或单位未设内部审计机构的,应当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第六条 审计机构对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对企业经济活动履行全面管理的职责,任期内容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如何;
  (二)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有无违法经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三)企业是否照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合规,能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企业管理状况如何,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企业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主管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教育系统企业单位主管经营工作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的职责,任期内主要经济责任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如何;
  (二)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有无违法经营;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产品成本、期间费用和其他业务支出,利润和利润分配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三)经营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成效如何,对外投资的效益怎样,有无重大失误;
  (四)经营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五)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六)主管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审计机构对教育系统企业单位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对企业的财务工作履行管理的职责,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如何;
  (二)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三)企业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资金使用的效益如何,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报表是否合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重大违纪违规损失浪费问题;
  (四)企业是否照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合规,能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五)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成效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六)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七)主管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教育系统大中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经营、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 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校长、总会计师和主管财务、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勤工作的副校长,以及这些学校财务、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勤管理部门和院、系、所的主要行政负责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对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第四条 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加强学校的财经管理,并为其主管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加强干部管理。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高等学校校级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任免这些负责人的主管部门授权本部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高等学校中层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决定后经组织或人事部门提请,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第六条 高等学校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对学校经济活动实施领导的职责;
  (二)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使用效益怎样,各项收入和支出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学校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学校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五)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六)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七)授权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高等学校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及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二)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三)学校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八)经济决策是否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对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还应审计下列内容:
  (一)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帐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帐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第八条 高等学校主管校办产业的副校长和校办产业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
  (二)校办产业的效益和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及时足额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三)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和现象;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在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对校办产业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还应审计对校办产业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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