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业的法律

2024-05-05 18:26

1. 关于就业的法律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关于就业的法律

2. 就业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与就业相关的是《就业促进法》,劳动相关法律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年休假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属于社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为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就业应具备的条件:
就业能力是指获得某项岗位的全部能力的总称。一个人想要顺利地找到工作,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就必须具备一定的就业能力。就业能力包括一般就业能力和特殊就业能力。 [3] 
一般能力:
一个人的态度、世界观、价值观、习惯;
与工作有关的一些能力,主要是指处理与周围的人和工作环境的关系的能力,如怎样进行工作,如何与人相处等;
自我管理能力,如决策能力、对现实的理解能力、对现实资源的利用能力,以及有关自我方面的一些知识、对学校所学课程与工作中具体运用之间的关系的理解能力。

3. 结合自身实际,谈一谈在求职过程中如何利用就业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合自身实际,谈一谈在求职过程中如何利用就业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求职的时候要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许多公司或个人欺骗新进职场的学生,他们迫切需要钱和信息来找工作,所以我们必须仔细区分他们。有必要确定中介机构是否有正式的营业执照,特别是要注意不要让工作条件变得荒谬和非常有吸引力;我们应该注意是否支付费用。如果我们还没有正式加入这项工作,我们应该付钱,所以我们应该小心。

许多非正式组织可以通过极端手段在招聘网站或招聘会上获得一席之地。如果一家公司邀请你去面试,尤其是当你在其他地方工作时,你必须首先检查政府网站上企业信息的真实性。求职时,你必须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要相信“君子协定”;要看清楚合同中的条款,不要向对方承诺一切,并提出任何关于工资、职位、福利等的问题。及时。签字后,保留一份合同副本。如果没有,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

这份合同不是一份“销售合同”,所以不要认为你签了之后就被束缚住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如协商一致、提前30天通知、雇主过错等,双方均可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罚款。一般来说,一系列的个人信息,如个人信息、身份证、毕业证、户口簿等。在输入作业时是必需的。有些单位会扣压相关文件,有些单位会将信息用于其他目的,给考生带来相当大的麻烦和损失。

就业协议实际上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信息真实性。它在主体、内容和法律效力上都不同于劳动合同。在毕业季节,许多公司会要求求职者将雇佣协议邮寄给公司签字盖章。在这个时候,我们应该考虑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比如影响毕业时间,协议在途中被破坏,以及双方中途反悔。我们尽最大努力带来雇佣协议并亲自签署合同。具体内容应协商并记录和保存。特别是,违约赔偿金必须清楚地写明是否存在、金额和履行条件,以避免以后的纠纷。

5. 请问中国关于就业的法律是哪些?有专门的就业法吗?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童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完善就业服务、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第五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了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

第六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全国仅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捉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中,应当简化审核、登记等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劳动者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提供便利。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劳动者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机会。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实现再就业。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举办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当年吸纳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扭八认价-
机构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增加就业,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应当将本地区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者就业、农村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妇女、残疾人、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不同就业群体的特点,采取相应措施,鼓励社会各方面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活动,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并依法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维护国家财政税收、信贷政策统一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三章规范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第二十七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职业中介机构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职业中介服务的质量。

第二十九条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各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 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职业中介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对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大规模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失业登记统计时,用人单位和公民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所需要的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完善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制度。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失业登记。

第四章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操作训练。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扶持和促进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教育培训。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接受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劳动者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建立促进劳动者就业的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对规定的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四条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应当经过专业技能培训。

第五章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发展就业服务机构,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公共就业服务:

(一)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服务;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服务;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第四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咨询指导、融资服务等方式,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十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五十一条国家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三条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其所属的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和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就业工作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促进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信箱,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

第五十八条工会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促进就业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取缔;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求职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及其个人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者侵占、挪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农村劳动者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请问中国关于就业的法律是哪些?有专门的就业法吗?谢谢

6. 列举五项与我国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我国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等等等吧!

7. 应届毕业生就业入职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应届毕业生作为职场新人,将以“劳动者”的身份迈进职场,在这身份的转换过程中,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一、劳动者入职时,单位要求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时,劳动者可以依法予以拒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由此可以看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收取保证金、制服费、培训费等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遇到相似情况时可以依法拒绝单位的上述要求。
二、签了“三方协议”,入职后仍需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一些应届生或用人单位认为学校、应届生及用人单位三方签订了“三方协议”之后,该协议可以视同于劳动合同,入职后应届生与用人单位双方可以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此想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经与毕业生平等协商后签订的,对工作岗位、工作待遇等劳动法上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的书面文件。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在签约主体存在明显的差别,内容也存在明显差异,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因此,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和自己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工作岗位、工时制、工作地点等主要条款。
三、劳动者在面对“试用期”要求时,应了解关于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就试用期待遇,《劳动合同法》第20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劳动者入职后可要求用人单位在用工起三十日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医疗、工伤、养老、失业及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另,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关系期间内,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处于试用期为由拒绝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社保缴费基数是依据劳动者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新入职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依法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自己的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者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劳动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的书面文件,求职者一旦签名,除非条款违法违规无效,否则即意味着对相应条款的认可与接受。因此,在签署劳动合同时,求职者应当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尤其关注其中关于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部分;如部分条款存有歧义,则应当及时提出,要求人事工作人员进行说明、备注;对部分条款中留有空白,则需及时进行勾画,避免遭遇“事后添加、涂改”的情况发生。

应届毕业生就业入职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8. 刚刚求职就业所需的法律知识

1、劳动法
2、社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