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5-03 01:03

1.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兴办民办普通、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等学校),加强对民办高等学校的管理,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教育委员会把设置专科层次学校审批权下放给我省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设置民办高等学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高等学校,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公民,自筹资金,依照《规定》和本办法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第四条 我省社会组织或个人与境外民间机构或个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可在我省合作举办民办高等学校。合作各方应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并由我方为主提出办学申请。第五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筹办或正式建校,以及撤销、调整,由申办者向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 设置民办高等学校,属专科层次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属本科层次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第七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一般分为申请筹办和申请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规定》的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应先申请筹办。第八条 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筹办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建校方案、办学规模及专业设置等;
  (二)建校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及证明文件;
  (三)学校章程、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的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四)筹建工作班子及其负责人的名单和简历;
  (五)已有办学条件和学校的基本建设规划。第九条 申请正式建校的民办高等学校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正式建校可行性论证结论意见;
  (二)已有校园、校舍(包括租用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情况。自行筹资建校尚有困难的民办高等学校,在自有校园校舍建成前,允许租借足以供办学用的校园和校舍,但租借期须在5年以上,并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
  (三)学校组织机构、校董事会、校领导成员、教工队伍、中层机构负责人员名单、骨干教师名单(注明职称、专业);
  (四)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及学校发展规划。第十条 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报告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所报送材料不完备者,应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日内通知其补报。
  筹办或正式建校条件基本具备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机构的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
  申报材料未能通过形式审查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于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办者。第十一条 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机构于每年的6月、12月下旬召开全体会议,对申报学校进行评议论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结论意见。第十二条 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机构的结论意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在征询省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筹办或正式建校的决定。第十四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筹办期限:普通高等学校最长不超过5年,成人高等学校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达不到正式建校标准的,取消其筹办资格。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2.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开发社会教育资源,引导私立高等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立高等学校,是指私营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出资或自筹经费,依法成立的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和法人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第三条 私立高等学校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办学的补充。私立高等学校应遵循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为社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促进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发展。
  私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作为办学宗旨。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私立高等学校应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维护其合法权益。
  私立高等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第五条 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是我省私立高等学校的管理部门。第二章 学校设置第六条 设置私立高等学校分为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国家规定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必须先申请筹办。第七条 申办私立高等学校,由创办人向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省外或境外团体、个人与我省私营企业、民间组织或个人合作在我省举办私立高等学校的,以我省一方为主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对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交由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机构进行评议。对评议获得通过的,属专科层次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属本科层次和研究生层次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对不符合筹办或正式建校条件或评议不通过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于1个月内通知申办者。第八条 经批准筹办的私立高等学校,应从批准之日起5年内达到正式建校的设置标准。到期不能达到设置标准的取消其筹办资格。第九条 申请筹办私立高等学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5名以上具有高等教育办学经验人员组成的筹办工作班子;
  (二)具有较高素质和管理高等学校能力的校长候选人和适应教学要求的高级职称的教师候选人;
  (三)具有与建校初期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具有与开办初期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和学校物质建设计划。第十条 申请筹办私立高等学校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筹办申请报告(包括学校名称和办学地点,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办学类别、层次和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和招生范围,经费和师资来源,校园和校舍建设计划);
  (二)与办学有关的专门人才需求预测和学校发展规划;
  (三)筹办经费的审核、验资证明;
  (四)创办人、筹办工作班子成员名单及其简历。
  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合办私立高等学校,必须提供合作协议影印本(或副本)以及合作机构或个人的有关材料。第十一条 申请正式建校的私立高等学校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内容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相同的正式建校招生申请报告;
  (二)省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属专科层次,达到设置标准的除外);
  (三)与办学有关的专门人才需求预测和学校发展规划;
  (四)正式建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拟成立的校董会正副董事长及其成员、校长候选人名单及其简历;
  (六)学校管理和教学骨干的名单、年龄、职称和学历;
  (七)学校章程和校董会章程草案。第十二条 私立高等学校校名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应与其办学层次、类别相符,并不得以“中国”、“中华”和国家名称以及国内外区域名称命名。批准筹办的私立高等学校校名,须在校名后加注“(筹办)”字样。第十三条 经批准筹办或正式建校的私立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第三章 学校内部管理第十四条 私立高等学校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学,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严格按照学校章程所规定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私立
           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省政府1995年7月6日以粤府〔1995〕57号文发布)的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私立高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筹办、建校、招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二)虚报办学条件而筹办或正式建校的;
  (三)学校管理不善,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能达到相应办学层次最基本的教育教学水平的;
  (四)学校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或挪用、侵吞、私分学校资产的;
  (五)违背办学宗旨的;
  (六)违反规定发放高等教育学历教育文凭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