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非法集资判刑吗

2024-05-08 10:15

1. P2P非法集资判刑吗

P2P非法集资是指利用P2P平台,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其实质仍是非法集资,多触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面临刑事处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非法集资被抓会怎么判刑
非法集资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民间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的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个人集资诈骗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到您。
二、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P2P非法集资判刑吗

2. p2p算不算非法集资

P2P和非法集资是有区别的
首先“P2P网贷”就是一些有富余闲散资金的人群,和一些为急需资金用于发展生产、改善生活而又不能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有信用的人群,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一种线上借贷模式。
并且!真正的P2P是信息中介平台,仅仅起撮合、对接的作用,并不是投资机构!国家早在2015年7月18日,由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这则重要意见的出台也意味着国家正式明确了P2P网贷企业和网贷业务的法律地位。所以作为信息中介性质的P2P平台是有合法的法律地位的。
然后我们还要弄清楚“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则是指未按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简单的说,非法集资是在未经法律批准的情况下,把众多人的资金,集中到某个公司或者个人手中,然后用于非法目的。
国家2016年8月24日由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里面还明确提出了网贷的13条禁止性规定,相当于给网贷机构划了13条不能触碰的“红线”。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到这可能有些人不服气表示,那就是有些“P2P平台”做着非法集资的事儿啊!在此,我们要说正规的P2P平台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有些操作不规范的平台,通过资金池模式,将虚假项目包装成理财产品,圈占资金,然后挪用资金做其他项目,确实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
这就是我们上面提到的监管政策“13条红线”所明令禁止的内容了,也是投资人一定要避开的。
【几何金融】

3. 什么样的P2P涉及非法集资

第一,资金池模式
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
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即借款标。
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等市场,有的甚至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以放高利贷的方式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庞氏骗局
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什么样的P2P涉及非法集资

4. p2p是非法集资吗

法律分析:是的。P2P非法集资是指利用P2P平台,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多触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大部分的P2P平台本身是合法合规的,利用P2P平台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实质上是P2P借贷的异化,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P2P借贷,它主要包括自融、资金池、庞氏骗局、伪平台等模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 p2p是非法集资么

P2P网络贷款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平台公司作为信息中介,把这借贷双方的信息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融资贷款目的,而非法集资是在未经部门批准下,把社会大众的资金,集中到某个公司或者个人手中,主要为了非法目的。仅作为信息中介性质的P2P平台,是合法的,但若涉及非法设立资金池、非法充当担保的P2P平台就是非法集资了。
一、无抵押贷款渠道有哪些?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很多非银行渠道也开展了无抵押贷款业务,其中民间借贷占据了很大比例。
在民间借贷市场中,小额贷款公司及P2P网络借贷平台占据了无抵押贷款的大部分份额,而P2P网络借贷更是成为了当前无抵押贷款的最新、最热门渠道,自2009年P2P在国内兴起以来,P2P开始逐步被广大群众熟悉及认可。
p2p借贷是peertopeer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P2P借贷既是个人对个人借贷的意思。在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随着P2P整个行业的发展与进步,国内各家P2P企业逐渐呈现出了不同的发展方向和态势,对于有借款需求的人来说,也需要辨别其中的真伪性,不要受骗上当。在寻找相关企业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成立年限:成立年限在半年甚至一年以内的企业,由于成立年限较短,是否可靠尚未体现出;
2、是否存在前期收费:如果还没借到钱就先收费,那么必然是不正规的行为;
3、利率是否符合规范:根据相关要求,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超过便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二、在网贷平台上骗贷案成立标准
1、个体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和网络小额贷款平台
法律意义上的网贷平台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即“P2P网络借贷平台”和“网络小额贷款平台”两大类。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借贷的P2P网贷借贷平台应属于网贷平台;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放贷的小额贷款公司也属于网络借贷平台。这两类贷款平台的性质完全不同。在P2P网贷平台中,平台只是中介,提供贷款的是平台上的个体;网络小额贷款平台本质上仍是小额贷款公司,平台操作的是小额贷款公司放贷业务。因此,当有人骗贷时,面对性质截然不同的网贷平台,会导致不同的罪名认定。
2、其他形式的网贷平台
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其他的形式,但也被大众称为网贷平台的平台。第一是银行类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开办的贷款业务平台;第二是典当行等通过互联网营业的相关放款的类金融业务的平台;第三是一些名义上为个体网络借贷,但实际上做着“资金池”等非法金融业务的平台。这第三类平台,往往会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这些网贷平台虽然未在法律法规上有明确认定,但是也通常会被人们笼统地称为网贷平台。在这些网贷平台上,也可能会发生各种形式的贷款诈骗或欺诈行为。
3、因骗贷情节不同,可能会认定为不同犯罪。
可能会认定为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不同罪名。骗取网贷平台贷款,这四罪均有可能成立。区分的要点,大体上有两个:一是被骗的是否是金融机构。是金融机构的话,达到量刑要求,会构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和高利转贷罪;不是金融机构的话,一般会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一个网贷平台是否能够被认定为金融机构,直接决定了定什么罪这一问题。二是是否有“非法占有故意”。有的话,构成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没有,则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骗贷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是主观动机。如何判断这一主观动机,法律也有相关规定。
4、即使达不到犯罪,也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或受到其他处罚。
也不是所有的骗贷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骗贷行为达不到犯罪标准的,也可能会受行政处罚。比如,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规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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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2p是不是非法集资

一般来说,非法集资骗局都有以下特点:
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向投资人许诺安全又收益的回报,并虚构投资项目以及借款人,并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直接进行敛财的诈骗行为。这个在P2P理财中叫做P2P平台自融。
二是非法集资类公司多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并且利用“多对一”的资金池模式,向涉嫌诈骗的第三方归集资金。这个在P2P理财中叫做P2P平台搞资金池。房易贷理财师认为,有90%的跑路平台都存在资金池,大家一定要关注资金池风险!如今监管趋严,没有银行存管、甚至没有第三方托管的平台大家一定要慎投!
三是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并且自设担保公司,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增信担保。这个在P2P理财中叫做P2P平台自担保。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集资是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通俗的讲就是除银行机构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其实,任何一个商业模式的产生,最终服务的仍旧是商业本身。P2P借贷平台最初设想的理想状态是成为一个电子商务平台,买卖的商品是“贷款”或者“债权”。根据P2P的正常业务流程,P2P借贷平台只负责信息的公布、信用审核、法律手续、投资咨询等增值服务,而款项的流动只是发生在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资金的流动并不进出于P2P借贷平台。完全按这个流程来走,按说并不存在非法集资的问题。
但是,近期频发的P2P借贷平台“跑路”事件,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大大揭露了P2P金融中介行业的乱局:卷走投资人钱款、伪造虚拟借款人为自己平台融资、挪用投资人资金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也使得不少网贷投资者“为其欢喜,为其忧”。若是投资人和借款人实际上没有直接接触,P2P利用管理优势使用各种手段骗钱投资者资金进行他用和非法占有,则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前几年由于监管机构的滞后性,给了许多问题平台可趁之机,各种资金池、自融和自担保现象频发,从而让整个P2P行业背负污名。其实,P2P理财绝不全是非法集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7. p2p是非法集资吗

良好发展的p2p模式平台是不属于非法集资的,只有一些平台打着p2p的模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界定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社会公众以及公开宣传等概念的边界进行了明确。
其一,看资质,以平台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便擅自开展集资活动以界定其“非法性”;
其二,看对象,以平台是否针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以界定其“不特定性”。
其三,看回报,以平台是否承诺高收益向投资人还本付息以界定其“利诱性”;
其四,看营销,以平台是否通过互联网、电视、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相关集资业务以界定其“公开性”。
另外,还有三种常见情况也将涉及非法集资。
1、资金池模式;
2、尽职调查不到位;
3、平台发假标自融;
一、P2P被禁止的十二项行为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p2p是非法集资吗

8. p2p非法集资

P2P非法集资是指利用P2P平台,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多触犯 集资诈骗罪 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大部分的P2P平台本身是合法合规的,利用P2P平台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实质上是P2P借贷的异化,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P2P借贷,它主要包括自融、资金池、庞氏骗局、伪平台等模式。 P2P自融模式,指的就是有自己实体的企业老板来线上开一个网贷平台,从网上融到的资金主要用于给自己的企业或者关联企业输血。这样的平台有自己的实体,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往往看起来实力很强大,更具有隐蔽性。 P2P资金池模式,是指P2P平台在开展业务时投资人资金流入、流出之差形成的持续、稳定的现金沉淀。由于这部分资金沉淀在平台内部,形式隐蔽,控制权完全在平台手中不受任何约束,最终导致资金被占用而无法返还。 《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