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2024-05-18 05:25

1.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国际商业贷款系指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和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筹借,并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契约性偿还义务的贷款。包括:一般的外汇商业贷款、买方信贷、三来一补项下的外汇贷款、国际金融租赁项下的外汇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外汇贷款。
  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仅限于: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境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经批准的工贸企业或企业集团。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具体负责对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第四条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系指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国际商业贷款。第五条 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必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第六条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用于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创汇能力,并符合国家利用外资政策。第七条 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未经批准,对外签订的贷款协议不能生效,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汇帐户,借款本息不准汇出。第八条 全国性金融机构驿外借款,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区域性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对外借款,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审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但全国性、区域性银行分行须经其总行授权,方可按此程序报批。第九条 境内机构申请对外借款,需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证明和材料;
  一、对外借款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二、借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包括借款用途、配套人民币资金落实情况;
  三、贷款条件意向书,包括债权人名称。贷款金额及货币种类、利率及其他费用、期限及宽限期、提前还款意向及其他金融条件;
  四、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外汇担保情况;
  五、对外借款机构近期的外汇或人民币资产、负债表或其他财务报表;
  六、银行分行对外借款需提供其总行授权的有关文件;
  七、三来一补项下的外汇贷款,需提供经贸部门关于三来一补的批准文件;
  八、外汇管理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第十条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一般不能用于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不能进入外汇调剂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外汇调剂市场,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第三章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第十一条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系指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国家商业借款。第十二条 外汇管理部门对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第十三条 全国性金融机构提出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余额控制额度(简称短期额度)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下达。银行分行可以向其总行申请短期额度,对外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由其总行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由分行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区域性银行和各省市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向所在地一级外汇管理分局申请短期额度,省一级外汇管理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下达的短期额度内,进行审批。第十五条 国营企业及企业集团为筹集出口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直接对外借用一次性短期国际商业贷款,须逐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能对外谈判和签约。未经批准,不得直接对外借款。第十六条 短期额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年度进行调整。金融机构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月平均余额不得超过所核定的短期额度。第十七条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只能用于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不得用于长期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贷款和其他不正当用途。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境内机构签订国际商业贷款协议后,须根据《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第十九条 境内机构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应调入境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将贷款存放境外或在境外直接支付。第二十条 偿还国际商业贷款实行谁借谁还的原则。下列外汇可用于偿还国际商业贷款本息:
  一、利用国际商业贷款新增加的产品出口收汇和非贸易创汇项目新增加的外汇收入;
  二、利用国际商业贷款用于新开发项目的外汇收入;
  三、留成外汇和自有外汇;
  四、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外汇。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2. 如何办理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手续

办理程序: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办理下列手续:1.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仅限于:
(1)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境外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2)经批准的工贸企业或企业集团。2.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未经批准,对外签订的贷款协议不能生效,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汇帐户,借款本息不准汇出。3.全国性金融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区域性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审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但全国性、区域性银行分行须经其总行授权,方可按此程序报批。4.境内机构申请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需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证明和材料:
(1)对外借款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2)借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包括借款用途、配套人民币资金落实情况;
(3)贷款条件意向书,包括债权人名称,贷款金额及货币种类、利率及其他费用、期限及宽限期、提前还款意向及其他金融条件;
(4)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外汇担保情况;
(5)对外借款机构近期的外汇或人民币资产、负债表或其他财务报表;
(6)银行分行对外借款需提供其总行授权的有关文件;
(7)三来一补项下的外汇贷款,需提供经贸部门关于三来一补的批准文件;
(8)外汇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5.境内机构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须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余额控制额度(以下简称短期额度)。6.全国性金额机构申请短期额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下达。银行分行可以向其总行申请短期额度,由其总行核报国家管理局批准。

3.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管理办法

一、对短期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管理办法中国对短期的国际商业银行贷款采取余额管理的办法,即由国家主管部门向经批准的金融机构下达短期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年度余额,由金融机构据此调整本单位的债务水平和资金运用。二、对中长期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管理办法对于中长期国际银行贷款的宏观管理,采取指标控制的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1.规模控制。国家通过两类计划对中长期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实行规模控制:一类是中长期国际商业银行贷款计划,它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十年规划相衔接,确定全国计划期内借用国际银行贷款的总规模和分地区、分部门规模以及主要建设项目。另一类是年度借用国外贷款计划,它主要确定全国年度借用国外贷款的总规模,并下达正式签约生效的大中型项目当年支付的国外贷款数额。2.项目的审批管理。各地方计划委员会和部门计划管理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准备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送审的文件应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利用外资方案,其内容必须包括借用国际银行贷款的具体形式,数额,国内配套资金落实安排情况,贷款的主要用途,项目经济效益初步测算及外汇平衡情况,贷款的偿还方式和偿还责任(还款人和担保人)。各地方计委和部门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借用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逐步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从而为后续同类项目提供经验。3.对外贷款的“窗口管理”。筹措国际银行贷款需要经过国家指定的或者经批准的国内金融机构进行。未经批准的企业或金融机构不得从境外取得贷款,擅自筹措国外贷款,国家将不允许对外偿付本息。4.外债的统计、监测、监督制度。借用各类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单位在贷款签约后,必须及时到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外债登记。每次偿付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应提前向主管部门报送贷款偿还计划,并在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对外偿还应付的本息。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借用中年期国际商业贷款也将要实行外债余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正在制定之中。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管理办法

4. 我国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一般程序

(1)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a.国际商业贷款的形式和数额;b.内配套资金落实安排情况;c.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用途(可行报告附引进设备清单);d.初步测算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及外汇平衡情况;e.对外偿还方式和偿还责任(还款人和担保人)。
(2)地方和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属于国家赋予地区和部门审批范围之内的,由其直接批复;超过范围的,由地方和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上级机关审批。地方、部门审批国际商业贷款项目的权限:北京市、辽宁省、大连市、广东省、上海市、天津市和海南省为1000万美元以下,其他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以及有关部门为500万美元以下。地方借用国际商贷的具体程序:a.由自治区计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项目单位的申请,审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建议书,贷款额超过500万美元的项目要报国家计委审批。并由自治区计委向国家计委提出使用国际商业贷款申请。b.借款规模批准后,由自治区计委批转项目所在盟市计委,由项目单位委托区内有对外筹资权的金融机构承办贷款事宜。c.国际商贷规模批准后,项目单位着手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上报。金融机构结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贷款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报对外筹资窗口总行,并由总行对外筹资。d.商业贷款资金落实后,项目才能正式对外谈判、签约、用款,并作为实施项目列入年度利用外资计划进行调度、管理。由于项目都涉及国内配套资金等问题,因此,根据项目技改或基建性质应纳入技改和基建计划进行管理。
(3)审批手续。国家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同意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形式和数额。
(4)项目评估。项目单位以书面形式委托金融机构对外筹资,同时提供国家的批准文件和项目可研报告,并协助金融机构完成对项目的评估和对外借款手续。
(5)谈判签约。金融机构接受委托后即与国外金融机构进行谈判,就贷款利率、市种安排、提款方式等与外方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在签约前,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贷款方式,如贷款期限和利率、筹资市场、筹资时机、筹资方式等进行审核。对外筹资窗口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其贷款条件后,方能与外方正式签订借款协议。
(6)借款资金的划拨。如果是一般商业贷款,则贷款方将款项划入我国借款的金融机构,并由它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的划拨。如果是买方信贷,则所借款项不调入境内,而是由我方金融机构暂存在外国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上,并根据产品出口制造商的有关单据,经我方确认后,直接由外国金融机构向出口商支付。

5.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

法律分析: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

6. 国际商业贷款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程序

 一般情况下,在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状况良好,外汇储备充裕的情况下,不宜大量使用国际商业贷款。鉴于世界上一些发展中国家陷入严重对外债务危机的经验和教训,根据中国的国情,国家确定了使用国际商业贷款的若干原则:一是使用贷款坚持生产型和开发型。即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必要的设备和先进技术引进,用于出口创汇项目。二是不能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口消费品。三是未经国家批准,不能用商业贷款倒换人民币使用。四是自借自还,自担风险。特别强调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和创汇能力,以确保债务的如期偿还。 在国际资金市场上,借款者对贷款者选择的条件,主要是考虑贷款者的信誉,贷款者所能提供资金的来源和可靠程度。在此基础上,借贷双方进行直接谈判,商妥各种条件,签订贷款协议。在选择贷款者时,要特别防范一些中间商或皮包公司的欺骗。任何一项具体的贷款,是以贷款方所在国的货币贷款,还是以借款方所在国的货币贷款,或者以第三国的货币贷款,都会涉及选用何种货币以及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关系。西方国家的货币(指银行资金)如同商品一样,经常处在流动之中,货币汇价的涨落要由供求关系来决定。在当前西方各国普遍实行浮动汇率制度的情况下,国际金融市场上货币汇价动荡不定,有的货币汇价呈上浮趋势,有的货币汇价则出现下浮的趋势,一般来说,汇价呈上浮趋势的货币称之为硬货币,汇价呈下浮趋势的货币称软货币。相对来说,借款方希望借入软货币。因为所借的软货币,到偿还贷款时,该货币就不值钱了,这对借款方来说,当然合算一些。然而,在国际资金市场上,西方主要国家的货币都可以贷放,而这些货币贷放的利率又有差别。一般讲,软货币利率高,硬货币利率低,而且两者的差别很大。这样就不能单纯地考虑货币汇价因素,而要结合利率因素综合地加以考虑。 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形式和数额;──国内配套资金落实安排情况;──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用途(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引进设备清单);──初步测算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及外汇平衡情况;──对外偿还方式和偿还责任(还款人和担保人)。 属于国家赋予地区和部门审批范围之内的,由其直接批复;超过范围的,由地方和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上级机关审批。地方、部门审批国际商业贷款项目的权限:北京市、辽宁省、大连市、广东省、上海市、天津市和海南省为1000万美元以下,其他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以及有关部门为500万美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