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保险办法

2024-05-07 08:43

1. 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保险办法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均衡用人单位女职工的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能规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生育保险具体业务。各级卫生、财政、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三、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萧山区、余杭区仍作为统筹地区维持不变。四、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五、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六、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七、用人单位应当自单位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八、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九、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企业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作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用人单位以职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三)杭州市区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2%。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对生育保险费率适时进行调整。十、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四)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十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十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一)生育津贴;(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三)生育医疗费用;(四)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十三、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十四、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二)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即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照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和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如下:(一)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二)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三)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四)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五)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六)人工流产按14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16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30天计发。(七)中期终止妊娠按30天计发;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40天计发。国家调整计划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十五、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按规定支付。女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外地生育的,其在生育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生育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2000元、助娩产15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1000元。十六、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即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十七、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十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定期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十九、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二)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三)婴儿出生证。二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二十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二十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生育保险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等生育保险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十三、本办法中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12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一个月工资平均数口径计算。以天为单位计发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计算。二十四、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二十五、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保险办法

2. 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第七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以下费用。1、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原产假工资);2、一次性营养费;3、医疗费用补偿。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女职工本缴费工资计发,如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当地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一次性营养费,其标准为每生育一个婴儿,按地当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70%发给。医疗费用补偿标准,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女职工生育所需要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及难产、平产等不同情况,通过测算后统一确定。超出劳保医疗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用药不予支付。上述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拨付给生育女职工所在的企业,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由企业代发给生育女职工,企业在发放时不得低于拨付标准。

3. 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第三条

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第三条

4. 杭州市萧山区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新交6个月后可以享受了。医保跟养老保险不一样,交了就享受工伤保险见链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2号2006年11月27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一、为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参加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除外)、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各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能规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具体业务。各级人事、卫生、财政、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四、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萧山区、余杭区仍作为统筹地区维持不变。五、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职工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六、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七、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收。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八、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用人单位中企业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作为基数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职工,用人单位以职工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基数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三)杭州市区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6%。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在0.5%至1%范围内确定。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对职工生育保险费率适时进行调整。九、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十、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不征税费。十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手续,申报全部在册职工名单。十二、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职工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十三、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手术费用;(四)国家规定的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十四、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十五、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十六、女职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女职工生育时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应发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按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按1个月计发。十七、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产前筛查费、接生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产后访视费、治疗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支付标准支付。具体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共同制定下发。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超过支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4000元(含)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补贴;4000元以上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女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十八、职工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支付标准支付。十九、本办法规定的支付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研究确定。二十、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6个月内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办理手续时应提供并填报以下资料:(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三)生育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四)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五)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需要提供住院医疗证明、住院医疗票据及费用清单、住院病历记载。二十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对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将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将费用发给职工。二十二、用人单位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期间或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未为职工连续缴费满3个月的,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二十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四、用人单位或其职工骗取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经办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五、医疗机构弄虚作假,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追究医疗机构和当事人的相应责任。二十六、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二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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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杭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杭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杭州生育津贴领取标准: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生育时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其核心关键在于:生育津贴的基数是根据生育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全体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而不是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并按女职工已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计发基数标准补发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补发女职工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待遇的通知》
第二条 按女职工已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计发基数标准补发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
《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者流产上月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发;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杭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6. 杭州公司如何报销员工生育津贴

分男员工和女员工有不同的津贴男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及报销条件,。杭州男职工生育保险政策:1、用人单位为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2、生育前生育保险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3、生育保险报销符合相关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按规定支付。  女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外地生育的,其在生育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2000元、助娩产1500元、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1000元。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即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定期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杭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一、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医疗费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可在出院的时候直接结算。二、统筹外的生育保险报销1、女职工出院后,单位在3个月内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报销;2、提交申请资料;3、杭州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4、生育报销材料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到杭州生育管理中心领取回执;5、生育保险报销费用当月结算后一次性发放职工单位。报销条件:一、顺产生育保险报销材料1、《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2、生殖健康服务证的申报户口联(复印件);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4、分娩时的住院医疗发票;5、医疗部门出具的生育医疗诊断证明;6、住院或出院时,有关生育情况记载的病历;

7. 杭州社保生育险缴费满一年的定义是指生育前还是截至领取生育津贴时满一年

一、什么是生育津贴?领取条件是?生育津贴是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给企业,作为企业在员工产假期间发放产假工资的补贴。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产假期间的工资。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1、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2、职工在生育时,社保处于在保状态。二、生育时,未缴费生育保险满一年能否领取?按杭州目前的政策,如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生育时未缴满12个月,可以等到连续缴满12个月后提交报销材料进行报销。三、生育津贴领取额度——月薪3000可领2万元?我们都知道,从出院到产假结束,这段就真正意义上完完全全地进入了生育保险的“管辖范围”了,要发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如下: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生育时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注意,这里的关键点在于:生育津贴的基数是根据生育职工所在单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而不是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其中,产假天数规定如下:1、正常分娩的,产假98天(含产前假15天);2、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正常分娩对待;3、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产假增加0.5个月;4、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产假增加0.5个月;5、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假1个月;6、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1.7个月。举个栗子:某职工剖腹产生育了一个宝宝,生育时按3000的缴费基数参保杭州,其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800。按照杭州市的规定,剖腹产的产假天数为113天,那她能领取的生育津贴金额为:5800÷30×113=21846.67元。辣么问题来了,有些职工的社保基数高于单位的平均工资,那岂不是亏了?其实并没有,因为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用缴纳,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职工并没有投入成本,更多的成本是由单位来承担。四、当年度生育的,什么时候去申报生育津贴?在申领2017年生育保险待遇前,最好等本单位已经完成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社保年调基数申报);而目前还处于年调基数申报期,部分企业的上年度平均工资申报还存在变数,因此,建议在2017年上半年生育的人员,等到2017年8月年度基数调整生效后再去申报。五、生育津贴发放要扣个税吗?生育津贴属于免税项目,是不扣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第一条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六、产假期间企业只发生育津贴不发工资,是否违法?法定产假期间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不发工资,不违法。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如果已经参加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般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三条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一些福利book思议的企业,会将工资与生育津贴一并发给员工。七、企业可以用发放基本工资的形式替代生育津贴吗?基本工资少于生育津贴要补足吗?根据《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杭政办发[2011]22号)规定,参保人员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社保应正常缴纳。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某些企业用发放基本工资的形式替代生育津贴的情况。该做法并没有违反具体的法律法规。但是需要注意:根据政策规定的发放金额标准,如发放的基本工资少于生育津贴金额的,企业应补足。八、流产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能享受生育津贴吗?标准是?流产与计划生育手术也适用生育津贴发放计算公式: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生育时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其中,1、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假1个月;2、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1.7个月。3、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4、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5、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6、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8、人工流产按14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16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30天计发;9、中期终止妊娠按30天计发;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40天计发。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需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否则将不享受生育津贴。2、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需已缴纳生育保险满一个月。九、杭州新增30天奖励假后,生育津贴标准是否发生变化?大家可能还特别关注生育奖励假是否纳入领取生育津贴的计算月数。目前杭州尚未出台相关文件,奖励假暂不纳入。十、奖励假期间没有生育津贴,那么工资要企业支付吗?各地规定不同,比如按北京的规定,30天奖励假期间的员工工资是要由社保基金支付的。而广东则规定由用人单位来支付工资。在杭州乃至整个浙江地区,对这个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在政策层面尚未出台相关文件,目前尚无定论。十一、未在企业参保的,能否领取生育津贴?对于有些未在企业就职的人员,通常都会去社保局办理个人缴纳业务。遗憾的是,个人缴纳险种是不包含生育保险的,也就无法享受生育津贴了,但产前检查和分娩期间纳入医保范围的费用还是可以刷医保卡直接结算的。十二、男职工的生育险可以给配偶用么?各地政策是略有不同的,就目前来说,杭州是不可以用的~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杭政办[2011]22号文,杭州市男职工要用生育保险的,必须要满足报销条件的情况下,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才能使用。所以……^_^|||十三、生育津贴报销所需材料顺产、剖腹产、助娩产:出生证复印件、准生证复印件(或生育登记证复印件)、出院记录复印件流产、引产:准生证复印件(或生育登记证复印件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原件)、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产:病历复印件)流产(无准生证):结婚证复印件、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产:病历复印件)节育手术:出院小结复印件或诊断证明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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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社保生育险缴费满一年的定义是指生育前还是截至领取生育津贴时满一年

8. 杭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法律分析:条件:参保人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计划内生育;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 
标准:按照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法律依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前检查、生育或者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