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从法律角度定义保险

2024-05-05 04:32

1. 试从法律角度定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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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是民生的重要部分,《社会保险法》是关于这五类保险的法律,所以从法律角度看《社会保险法》是给民生上了保险。

试从法律角度定义保险

2. 从法律和金融两个角度分别解释一下保险的定义。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保险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合同。
其具体定义为: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金融角度来说,保险是一种转嫁风险的方式。
在金融界没有给出具体的定义,金融方面主要说的是财产保险,你可以理解为,当被保险人在蒙受财产损失的时候,将这部分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3. 从法律和金融两个角度分别解释一下保险的定义。

 从法律和金融两个角度分别解释一下保险的定义。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保险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合同。  其具体定义为: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金融角度来说,保险是一种转嫁风险的方式。  在金融界没有给出具体的定义,金融方面主要说的是财产保险,你可以理解为,当被保险人在蒙受财产损失的时候,将这部分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它所揭示的是保险的属性,是保险的本质性的东西。 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 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源于海上借贷。到中世纪,义大利出现了冒险借贷,冒险借贷的利息类似于今天的保险费,但因其高额利息被教会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 作为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构成保险应具备4个要件: ①保险必须有危险存在。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危险则无保险。 ②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以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③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 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④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 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保险是一种法律关系。 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对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的法律关系。 其特点是:  ①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②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③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发生必须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 ⑤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金钱或其他类似的补偿; ⑥保险应通过保险单的形式经营。 商业保险 大致可分为: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 .海上保险
  请把“抚养”和“扶养”从法律的角度分别解释一下  抚养是长辈对晚辈  扶养是夫妻之间  赡养是子女对父母,晚辈对长辈
   
  关于保险的终止和索赔,请从法律的角度解释  首先、确认一下你朋友是否在所有(注意是所有)投保人签字的地方都是亲笔签名的。如果有非亲笔签名的地方,不用那么麻烦,直接要求全额拿回保费,因为非亲笔签名,保单无效。  其次、根据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所以如果你朋友不想解除合同也可以按原保费享受保障。  第三、就是打那家公司的服务热线。因为你朋友跟经纪人是口头协商的,并没有记录。如果最初新单回访的时候你朋友有提起过这件事,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拿出录音记录来做处理。一般有电话录音的情况下要求全额拿回保险费是没问题的。但如果没有记录的话,就要麻烦点了。可以先在热线电话里反映,然后直接到那家保险公司老总办公室去协商解决。除非你是大额保单,不然一般都可以有个满意的结局的。实在不行,来个狠招。媒体曝光。估计他们老总直接投降了。  希望能对你有帮助。保险公司的新单回访其实是对客户利益的保护。一定要利用好。你朋友还算是蛮有意识的了,保护自己利益就要这样。祝他好运。
  请解释一下 保险的意义  人寿保险其实大概分为意外险,健康险[重疾,住院补偿],分红险[两全]。1意外险就是人身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所赔付的保险,例如中国人寿的天天吉祥卡,它一般为一年一缴,一年以后再买.2健康险[重疾,住院补偿],缴费期比较长,例中国人寿的康宁终身保险,买保险180天后出现重疾,如果在缴费期有问题则可免交后面的保费,公司赔付20000元份,合同还有效,到身故10000元/份给受益者,如果没有重疾则被保险人事故后公司赔付30000元份给受益者. 如果你突然很急需要钱用,可用保单抵押,保险公司可以按现金价值的7成给你贷半年款。我建议你可办理中国人寿公司的天天吉祥卡以及瑞鑫分红两全保险,它包括了12种重疾,一年以后有事赔30000元/份合同终止,没事3年进800元/份 并参加公司分红 ,到你80岁返回 30000元/份 合同终止。10年缴2400元左右/份。20 年缴1500元左右/份。 医疗保险一般公司有年龄限制 ,保险早办早好,保费比较便宜。我代理中国人寿广东韶关地区的保险,希以上说的对你有帮助,你可致电给我。
  帮我解释一下保险的术语! 不懂  社保的交费都要以一个数字为基础,这个数字就是基数,然后再按照规定比例交钱  最高基数就是说,最高只能按照这个数字交,反之的就是最低基数,最高交费基数不能超过当地社平工资的300%,最低不能低于60%,所以,关于(5)条的解释就是,你的工资在6051和1210之间的,那么按照你的工资为基数,如果超过了6051,只能按照6051交,低于1210也只能按照1210交,医保的基数也是这样,在7128和1426之间确定  由于你那里实施了户口区别,所以农民工的的基数统一按照最低基数1210来交
  谁能从法律的角度解释一下挂号及挂号费?  挂号:医院发出的合同要约 挂号费 :病人发出的合同承诺,医院已经帮病人看了病的话,也就是说他们存在实质性的合同的关系,医院应当负责人,医院如果只是根据没挂号而推脱责任的话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因为病人和医院之间存在这种实质性的合同关系,并且医院也已经履行了合同,只是履行过程中存在瑕疵,所以医院应当负法律责任
  懂养老保险的解释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分别解释一下DM和EDM?  DM:  DM是英文Direct mail 的缩写,意为快讯商品广告,通常采取邮寄、定点派发、选择性派送到消费者住处等多种方式广为宣传,是超市最重要的促销方式之一。  EDM:  EDM 是 Electronic Direct Mail 的缩写,即电子直邮。企业可以通过EDM建立同目标顾客的沟通渠道,向其直接传达相关资讯,用来促进销售。EDM有多种用途,可以传送电子广告、产品资讯、销售资讯、市场调查、市场推广活动资讯等。
  谁能从法律角度解释一下什么叫“一次性付款”?  无预售证不得进行房产销售,此合同无效,故不存在违约金之说。  又因此合同属于开发商制订的制式合同,在出现歧义和纠纷时,其解释应有利于客户一方,你这种情况,应属法律意义的一次性付清全款〔即一次性应解释为签约之前〕
   

从法律和金融两个角度分别解释一下保险的定义。

4. 从法律和金融两个角度分别解释一下保险的定义

从经济的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原文: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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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从法学角度着,保险是一种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集合大量同质风险单位以分摊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正是对这种经济互助关系的阐释。另外,我再从其他角度进行简单阐述。从法学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保险人同意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风险管理学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通过这一机制,众多投保人结合在一起,建立保险基金,共同对付保险事故。从这个角度上讲,保险对整个社会起着“稳定器”的作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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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角度着,保险是一种

6. 保险是一种金融行为

保监会称,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客户直接推介销售包括第三方理财产品在内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或者以介绍客户等方式间接从事相关销售活动,在满足客户多层次金融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销售行为不规范、金融风险交叉传递等问题,有的甚至已经构成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可销售产品范围。新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从而将无需审批和未经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列入禁止销售的范围。二是进一步明确销售人员资质要求。新规定要求,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代理合同等的所有从事销售活动的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三是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责任。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并加强教育、督查、纠正、惩处,确保其销售行为依法合规。四是增加对互联网渠道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在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时要实施有效的风险隔离。五是强调了各保监局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属地责任。所以保险销售人员推荐或销售非保险类金融理财产品的行为是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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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险法中保险概念属于什么观点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该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45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目前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怎样确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一种,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对于机动车辆的概念,保险法及新交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将第三者责任险定义为: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在新交法实施前,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自愿保险的范围,即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新交法施行后,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将第三者保险强制性地列为机动车的义务,这使得社会各界对第三者责任险有了各种不同的理解。同时对该险种保险法律关系中的第三者的界别也有不同理解。如何界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至少应遵循以下三条原则:第一,被保险人应否对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判断是否属于第三者的基本法律标准。现所讨论的第三者源自保险法中的责任险制度,我们首先应当看什么是责任险。保险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立法很明确,第三者就是有权向被保险人求偿,被保险人也负有向其承担赔偿义务的人。该第三者是相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产生的第三者,而不是相对于车辆和车体的间隔来区分产生的第三者。实际上,第三者是个不特定的主体,其只是一个有范围限制的集群概念,只有当发生事故后有具体的受害人时该第三者才被具体化和特定化。责任保险的根本功能在于排除被保险人的责任,保护受害的第三者获得有效的赔偿,此险种是被保险人转嫁自身过错风险的一种合法方式。正是由于被保险人在交通运行法律关系中可能发生重大过错,可能要对外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才需要投第三者责任险,从而以交纳少量保险费的方式换取更大的风险利益,将自己的风险合法地转嫁于保险公司。在具体的事故中,双方中有过错或过错越大的一方其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价值才越能得到体现,无过错不需要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所投的责任险在该事故中尚处于冻结状态而并未被激活和启动,无过错的一方在此事件中并未产生自己所相对应的第三者,而其自身却是有过错方所对应的第三者:,并以此有权获得对方的第三者险的保险赔偿金。可见,需要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是激活自身第三者险的前置条件,有权从被保险人处获得赔偿的人才是合法的第三者。第二,属于同一运行主体的关系人不能构成本方责任险的第三者。假如所有的车辆均处于静止状态,则不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必须参加到运行法律关系中才可能造成事故,车辆及其所有人加上驾驶人才能构成同一运行主体。现实中,实际驾驶人和车主有可能同一,也有可能不同一,但无论是否同一只有车与驾结合起来才能构成同一运行主体。由于司机才是运行法律状态的实际控制人,其属运行主体的必要关系人。在责任险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是第一者,司机与被保险人共同构成第二者。所以,参与运行法律关系的所有司机均不可能成为本方责任险的第三者,但在其无过错时有可能构成对方运行主体所对应的第三者。第三,与被保险人共同构成同一财产权主体的民事主体及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抚养、赡养及第一顺序继承关系的自然人不能构成第三者。共同构成同一财产权主体的情形可以有这样一些可能。如夫妻之间债权债务及财产责任在民法上的对外关系中系责任共同体,其对外物质性的民事责任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责任基础的,除非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其相对人知晓的,才在夫妻之间构成有条件的分项责任主体。故夫或妻对对方不存在赔偿的必要和可能。在财产共有的情形下,一共有人向另一共有人赔偿有如一个人将自己的财产从左手放到右手一样,没有任何物权法或债权法上的意义。一般车主在投保时极其罕见有向保险公司声明该车不属夫妻共产的,发生事故后,如其以夫妻双方系实行分别财产制来抗辩的,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予以否决。再如,对同一车辆产权存在共有关系的,也不能构成本方的第三者,其原理同上。被保险人如要对不属于第三者的近亲属的权利加以保护的话,则其只能通过车上人员险来解决。与被保险人存在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由于其在家庭内部的生存、生活需依存于被保险人的财产基础,故被保险人对其有抚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给与赔偿亦无法律价值。同样,存在继承关系的近亲属之间亦无赔偿的法律空间。当前,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都规定了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属人身伤亡的属除外责任的免责条款,而且一般都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体现出来。如果在实际操作上对如何界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则会导致同样的人、同样的生命、同样的车祸,得到的却是不同的结果,从而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平公正原则,也违背了社会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基本理念。保险条款这种设计逻辑上偷换概念,错误地将本人和其家属成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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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保险概念属于什么观点

8. 从法学的角度看,财产保险是一种什么?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

风险转移是通过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另一个人或单位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
风险转移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具体是指原有卖方承担的货物的风险在某个时候改归买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