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

2024-05-11 03:22

1.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

运费的收入代码如下:
  服务
  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入
  客运收入
  1111 海运
  1112 空运
  1113 陆运
  1114 其它
  货运收入
  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1122 海运
  1123 空运
  1124 陆运
  1125 其它
  为货物进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1126 海运
  1127 空运
  1128 陆运
  1129 其它
  1130 港口服务
------------------------------------------------------------------

交易编码
  国际收支收入部分
  贸易
  正常贸易
  0101 一般贸易
  0104 补偿贸易
  0105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0106 进料加工贸易
  0107 寄售代销贸易
  0108 边境小额贸易
  0111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0112 租赁贸易
  0114 出料加工贸易
  0116 其它
  特殊贸易
  0201 预收货款
  0202 第三国之间的转口贸易
  0203 远洋渔业销售
  0204 远洋石油销售
  0205 向非居民提供电、煤气、水等
  0206 在港口为非居民运输工具提供的货物
  0207 为非居民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修理提供的货物
  0208 商品退货
  0209 其它
  服务
  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入
  客运收入
  1111 海运
  1112 空运
  1113 陆运
  1114 其它
  货运收入
  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1122 海运
  1123 空运
  1124 陆运
  1125 其它
  为货物进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1126 海运
  1127 空运
  1128 陆运
  1129 其它
  1130 港口服务
  保险
  1210 非保险企业境外投保赔偿收入
  保险企业保费收入
  直接保险收入
  1222 人寿险
  1223 进出口货运险
  1224 其它保险
  1225 再保险收入(不含投资支出)
  1226 其它保险收入
  旅游
  1310 因公旅游
  1320 因私旅游
  1400 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等
  1500 通讯、邮电
  1600 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
  官方往来、政府交往
  1710 签证认证费
  1720 外国使团经费
  1730 其它
  1800 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其它
  1910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920 咨询费
  1930 教育、医疗、保健
  1940 广告、宣传
  1950 电影音像
  1960 其它
  1970 驻华机构办公经费
  无偿转让
  3100 捐赠及无偿援助
  3200 对国外支付的赔偿
  资本交易及收益
  直接投资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4111 投资资本金
  4112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贷款
  4113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它资金往来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4121 清算
  4122 对国内母公司或附属关联企业贷款的收回
  4123 与国内母公司的资金往来
  4124 在国外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回
  证券投资及收益
  证券发行
  4211 股票
  4212 债券
  对境外证券投资的收入
  4221 本金收入
  4222 股息收入
  4223 利息收入
  其它资本
  借入债务汇入
  4311 外国政府贷款
  4312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313 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贷款
  4314 买方信贷
  4315 向国外出口商及个人借款
  4317 国际金融租赁
  4318 补偿贸易下债务
  4319 其它
  对国外贷款的收回
  4321 本金收回
  4322 利息收回
  存放国外存款的收回
  4331 本金收回
  4332 利息收回
  4340 延期收款的收回
  租赁收入
  4351 本金收入
  4352 租金收入
  4360 其它
  与土地和土地使用权有关的交易
  5100 土地批租、租赁
  5200 建筑物租金
  5300 建筑物出售
  国际收支贸易支出部分
  正常贸易
  0101 一般贸易
  0102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0103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
  0104 补偿贸易
  0105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0106 进料加工装配贸易
  0107 寄售代销贸易
  0108 边境小额贸易
  0109 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
  0111 租赁贸易
  0112 免税外汇商品
  0113 出料加工贸易
  0114 易货贸易
  0115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0201 预付货款
  国际收支非贸易支出部分
  贸易
  特殊贸易
  0202 运输工具在国外港口消费的货物,如燃料、水、给养、储备等
  0203 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在国外修理所支付的货款
  0204 商品退货
  0205 其它
  服务
  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支出
  客运支出
  1111 海运
  1112 空运
  1113 陆运
  1114 其它
  货运支出
  出口货运费用
  1121 海运
  1122 空运
  1123 陆运
  1124 其它
  进口货运费用
  1125 海运
  1126 空运
  1127 陆运
  1128 其它
  1130 港口服务
  保险
  1210 非保险企业境外投保支出
  保险企业保费支出
  直接保险支出
  1222 人寿险
  1223 进出口货运险
  1224 其它险
  1225 再保险支出(不含投资支出)
  1226 其它保险支出
  公务旅行
  1310 因公旅游
  1320 因私旅游
  1400 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等
  1500 通讯、邮电
  1600 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
  1700 官方往来、政府交往
  1800 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其它
  1910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920 咨询费
  1930 教育、医疗、保健
  1940 广告、宣传
  1950 电影音像
  1960 其它
  1970 佣金、回扣
  雇员报酬
  2100 支付外籍员工报酬
  无偿转让
  3100 捐赠及无偿援助
  3200 对国外支付的赔偿
  资本交易及收益
  直接投资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4111 投资资本金撤回清算中止、受让股权款
  4112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货款的收回
  4113 利润汇出、固定回报
  4114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它资金往来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4121 投资资本金汇出
  4122 对国内母公司或附属关联企业货款的收回
  4123 与国内母公司的资金往来
  证券投资及收益
  证券发行
  4211 股票股息支出
  4213 债券还本
  4214 债券利息支出
  4220 对境外证券投资
  其它资本
  偿还对外债务本金及利息
  4311 外国政府贷款本金
  4312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本金
  4313 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贷款本金
  4314 买方信贷本金
  4315 向国外出口商及个人借款本金
  4316 延期付款本金
  4317 国际金融租赁本金
  4318 补偿贸易下偿还债务本金
  4319 其它本金
  4320 存放国外存款
  4330 对国外贷款
  4340 对国外投资
  4350 房产转卖款、其它
  4411 外国政府贷款利息
  4412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利息
  4413 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贷款利息
  4414 买方信贷利息
  4415 向国外出口商及个人借款利息
  4416 延期付款利息
  4417 国际金融租赁利息
  4418 补偿贸易下偿还债务利息
  4419 其它利息
  境内交易收入部分
  说明:境内交易收入能适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使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不能适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使用下列补充编码。
  8010 国内交易收入
  8020 代理进口收入
  8030 代理出口收入
  8110 运费收入
  8120 保险费收入
  8130 现钞存入
  8140 套汇收入
  8150 质押款划回
  8160 出口押汇转入
  8170 进口押汇转入
  8180 开证保证金户转入
  8190 工程承包收入
  境内投资
  8211 境内投资性公司投资款
  8212 外方利润再投资
  中方利润再投资
  中方外汇投资款
  8220 定期存款划回
  8230 对外发生或有负债产生外汇收入
  8240 账户利息转入
  贷款
  8251 国内外汇贷款本金
  8252 外债转贷款本金
  在华外资银行贷款本金
  委托贷款
  8255 委托贷款划回
  8256 国内外汇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收入
  8300 证券收入
  8400 同名账户(同一企业同一性质账户的资金往来)
  8500 其他收入
  境内交易支出部分
  说明:境内交易收入能适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使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不能适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使用下列补充编码。
  8010 国内贸易支出
  8020 代理进口支出
  8030 代理出口支出
  8110 运费支出
  8120 支付保险费
  8130 提取现钞
  8140 套汇支出
  8150 质押款划出
  8160 偿还出口押汇
  8170 偿还进口押汇(含偿还信用证垫款)
  8180 划至开证保证金账户
  8190 工程承包支出
  8210 境内投资
  8220 转定期存款
  贷款
  8231 国内外汇贷款本金
  8232 外债转贷款本金
  在华外资银行贷款本金
  偿还委托贷款本金
  8235 委托贷款划出
  8236 国内外汇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
  对外担保履约
  8261 为境外机构提供的担保履约
  8262 为境内机构提供的担保履约
  8263 为境内机构提供的担保履约利息
  8270 对内担保履约
  8280 支付担保费
  8290 其他资本项下交易
  8300 证券支出
  8400 同名账户(同一企业同一性质账户的资金往来)
  8500 其他支出
  结汇部分
  结汇
  贸易
  10101 国内企业
  (001) 其中:加工装配
  10102 外商投资企业
  (002) 其中:加工装配
  非贸易
  10201 非贸易-运输及港口
  10202 非贸易-劳务及承包工程
  10203 非贸易-国内居民外汇
  10204 非贸易-房地产租赁
  10205 非贸易-利润、利息
  (003) 其中:银行
  (004) 非银行金融机构
  10206 非贸易-政府机构交往
  10207 非贸易-外国驻华商务机构
  10208 非贸易-旅游
  10209 非贸易-税款
  10210 非贸易-外商投资企业
  10211 非贸易-其他
  资本
  10301 资本-境外借款
  (005)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10302 资本-出售有价证券结汇
  (006)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10303 资本-房地产出售结汇
  (007)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资本-外商投资
  10314 资本金结汇用于流动资金
  10324 资本金结汇用于工程款
  10334 资本金结汇用于归还贷款
  10344 资本金结汇用于土地批租款
  10354 出让股权款
  10305 资本-其他
  300 远期结汇
  (008) 其中:未到期远期结汇
  售汇部分
  售汇
  贸易
  20101 贸易-国内企业
  20102 贸易-外商投资企业
  非贸易
  20201 非贸易-运输及港口服务
  20202 非贸易-劳务及承包工程
  20203 非贸易-国内居民
  20204 非贸易-政府机构交往
  20205 非贸易-外国驻华商务机构
  20206 非贸易-因公出国
  20207 非贸易-知识产权
  20208 非贸易-利息
  (001) 其中:银行
  (002) 非银行金融机构
  20209 非贸易-外商投资企业
  20210 非贸易-其他
  资本
  20301 资本-偿还境外借款本金
  (003)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20302 资本-偿还国内外汇贷款
  (004)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20303 资本-购买有价证券
  (005)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20304 资本-境外投资
  (006)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20305 资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汇出
  (008) 其中:受让股权款
  20306 资本-其他
  (009) 资本-房产转卖款
  (010) 其中:固定回报
  400 远期售汇
  (007) 其中:未到期远期售汇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

2.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一般贸易,交易编码101010。
进料加工贸易,交易编码102030。
来料加工,交易编码102010。
边境贸易,交易编码101040。
以上是比较常见的贸易方式对应的收支交易编码,一共有335种,不知你们公司到底是哪种贸易形式,你报关单上的贸易形式是什么就找对应的交易编码呗。

扩展资料:
贸易条件:
出口商品与进口商品的交换比率。又称进出口商品比价,通常用指数表示,即进出口商品比价指数。计算公式是:贸易条件指数=出口价格指数/进口价格指数×100。
例如,以上年为基期,进出口商品价格指数均为100,进出口商品价格都提高了,但提高幅度不同,出口商品价格提高10%,进口商品价格提高5%,则贸易条件指数提高。
贸易条件指数较基期高,意味着出口商品价格相对于进口商品价格提高了,也即该国能以较少的出口商品换取较多的进口商品,这对该国说来是有利的,是外贸条件的改善。
相反,如果进口商品价格指数提高快于出口商品,甚至出口商品价格指数不变或下降,则贸易条件指数较基期低,意味着一国要出口更多商品才能换回与原来相同的进口商品,显然这对该国是不利的,是贸易条件的恶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贸易

3.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 外汇交易编码

如果是一般贸易就填写一般贸易+你们公司的产品总称 例如珠宝首饰就填一般贸易珠宝制品;如果是来料加工就填来料加工工缴费+你们公司的产品总称 例如珠宝首饰就填来料加工工缴费珠宝制品交易编码 项目名称 交易附言填报实例与说明 1 货物贸易 交易附言要素必须齐全。必须有:(出口(或进口)+XX(货物名称)+货款)关键字,货物商品名称表述如:布料、鞋、铁矿石等。退汇或退款的申报。以同科目冲减为原则,同时在附言中注明原申报单号码,并在退款项进行勾选。贸易项下时,要注明贸易方式。如一笔一般贸易的预付款退回,交易编码是101010,附言为:一般贸易预付款退回+原申报单号码,并进行退款勾选。 101010 一般贸易收入一般贸易支出 (一般贸易)收入+出口+×××,要注明出口什么货物!!(一般贸易)支出+进口+×××,要注明进口什么货物!! (一般贸易方式可省略不填)必须有:(出口(或进口)+XX(货物名称)+货款)关键字;应遵循“预收(付)+XX(货物名称)+货款”的原则,同时核实申报单的“预收(付)货款”栏目是否勾选。出口/进口+商品名+的预收/预付货款;收回境外一般贸易项下不良欠款的申报:欠款的收回应申报在101010,在交易附言中注明“一般贸易项下不良资产收回” 101020 补偿贸易收支 补偿贸易收入(支出)+出口(进口)+××× 101030 寄售代销贸易收支 寄售代销贸易收入(支出)+出口(进口)+××× 101040 边境贸易收支 边境贸易收入(支出)+出口(进口)+××× 101050 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收入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名称”+货款 101070 免税商品进口支出 免税商品进口+×××+支出 101080 水、电、煤气、天然气等进出口收支 特殊商品交易:出口(进口)+天然气(或水、电等)+收入(支出) 101090 出售购买运输工具、天然气石油井架、工作台和其他活动设备收支 包括:船舶、飞机、铁路车辆和其他不固定在特定位置的活动设备,无论是否过境,只要所有权发生变更计入本项 101100 易货贸易收支 直接用出口货物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 外汇交易编码

4. 国际收支申报号码的编制规则是什么?感谢。

申报号码        指由境内银行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编制的号码,共计22 位。1 至6 位为地区标识码;第7 至10 位为金融机构代码;第11 至12位为金融机构顺序码;第13 至18 位为该笔对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顺序排列,如2003 年8 月28 日的日期码为030828 ) ;第19至22 位为该银行营业部门的当日业务流水码。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流水码编制规则:涉外收入对公:N001-N999,P001-T999 ,涉外收入对私:U001~W999 )

5.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

对公收入
0101 一般贸易 001
0104 补偿贸易
0105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0106 进料加工贸易
0107 寄售代销贸易
0108 边境小额贸易
0111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0112 租赁贸易
0114 出料加工贸易——指中国居民企业提供原材料、辅料和包装物料、商标、技术、设备等,非居民按合同规定进行加工,成品交给中方企业,外方收取加工费及部分由国外提供的原材料、辅料费用。注:本项只记录中方企业原材料、辅料等的出口。
0116 其它——统计无法归入上述各类正常贸易方式的其他正常贸易内容,要求在交易附言一栏描述该交易的具体内容。样品款的处理:样品款不分是否报关,均归入正常贸易的其他(0116)。
0201 预收货款——国外进口商在货物所有权并未变更之前付给中国国内的出口商。注:1、本项实行优先原则,无论何种方式的贸易,如系预收货款,应优先进入本项。2、大型机械制造过程中所收的进度款计入本项。
0202 第三国之间的转口贸易——本交易方式包括两种情况:1、非居民在中国从中国居民那里购买货物,在中国境内原封不动或稍为加工,再出售给第三国的交易方式;2、中国居民在另一国从非居民那里购买货物,在该国境内原封不动或稍为加工,再出售给第三国的交易方式。注:本项下只记录中国居民以此种交易方式将货物出售给非居民而收到的货款。
0203 远洋渔业销售
0204 远洋石油销售
0205 向非居民提供电、煤气、水等
0206 在港口为非居民运输工具提供的货物
0207 为非居民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修理提供的货物
0208 商品退货——进口已支付后由于各种原因外国出口商又将货款退回给原国内进口商,并应在申报单上注明属退款及原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的申报号码。
0209 其它——不属于上述各项的其他特殊贸易内容。注:贸易项下索赔的处理:1、由于商品质量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而支付的赔偿费可被认作是商品的部分退款,计入商品退货(0208)项下;2、由于商品质量不好导致使用方额外经济损失而支付的赔偿计入国外支付的赔偿(3200项下)。 
客运收入
1111 海运
1112 空运
1113 陆运
1114 其它 出口货运收入
1122 海运
1123 空运
1124 陆运
1125 其它——同我国进口货物运输有关的佣金、代理费等。 进口货运收入
1126 海运
1127 空运
1128 陆运
1129 其它
1130 港口服务
1210 非保险企业境外投保赔偿收入
1222 人寿险
1223 进出口货运险
1224 其它保险
1225 再保险收入(不含投资支出)
1226 其它保险收入
1310 因公旅游——非居民受企业委托、为商业目的或开会等进行的旅游;外国政府人员(但非长驻中国)、国际组织官员及随从为公务进行的旅游。
1320 因私旅游——并不具有商业目的和因公任务的旅游如度假、探亲、朝觐等。
1400 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等——中国居民为非居民提供金融中介及辅助服务。包括中介服务费用(信用证承兑、信贷额度、金融租赁及与外汇交易有关的服务费用);与有价证券交易(如期权、期货、资产管理)有关的佣金亦包括在内。
1500 通讯、邮电——中国居民为非居民提供的国际通讯服务。包括通过电话、电传、电报、电缆、广播卫星、电子邮件、传真等完成的声像和其他信息的传递;商业网络服务、电话会议和辅助活动;邮政邮递服务(信件、报纸等发文、邮箱出租)。
1600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中国居民企业在国外完成的建筑项目和安装项目。注:1、中国居民企业在当地购买的建筑安装材料计入对公支出表的其他服务(1960)。2、因为对外承包工程而出口的货物计入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0111)。
1710 签证认证费
1720 外国使团经费
1730 其它——外国各级政府及国际组织在华的常驻机构工作人员个人所发生的开支等
1800 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中国居民将其拥有的专利、版权的使用权出租给非居民而取得的收入。包括专利、版税以及商标、制作方法的经销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另外包括通过许可证方式转让原版手稿的使用权。上述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转让也计入本项。
1910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中国居民为非居民提供与计算机及新闻有关的服务。包括数据库开发、储存、数据处理、编程、计算机维修、硬件咨询、软件开发;新闻代理服务,包括向新闻媒介提供新闻、照片、有关资料报道,以及直接且非批量定购的报纸和期刊。
1920 咨询费——中国居民为非居民提供咨询服务。包括法律咨询费、律师费、会计、审计和税务咨询费,以及提供咨询、指导或帮助企业运行的管理咨询费、市场调研费、顾问费、新产品的研究、应用开发费、认证费、建筑设计费、模具设计费、工程筹划、制图费、产品试验、验证费、技术服务及资料费、人事咨询费、商标注册费。
1930 教育、医疗、保健
1940 广告、宣传——中国居民为非居民提供广告、宣传服务。包括广告的设计、创作、推销,媒介版面推销,贸易交易会提供的展览服务。
1950 电影音像
1960 其它——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商业服务收入。如在中国国内中国居民为非居民提供的各种劳务服务、未计入前述服务项目的佣金(如中标服务费)、未备机组人员运输工具的租金收入计入其他服务的其他(1960)。注:1、代垫款的计入。代垫款应按照其初始用处的性质计入相应项下。如代垫的出口货款计入一般贸易(0101)项下,代垫的差旅费计入因公旅游(1301)项下。2、非居民建筑企业对中国当地供给的支出计入本项下。
1970 驻华机构办公经费——驻华机构指国外在中国设立的并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如办事处、事务所。这些机构的所有开支计入本项(包括开设时的启动资金)。注:母公司与代表处之间的资金往来的处理:1、母公司通过代表处转付的款项,如货款、税款,应按照其用途的性质计入相应项下;2、国外母公司支付给国内代表处的佣金计入本项;3、国外母公司支付给驻国内产品售后维修站的维持费用亦计入本项。
3100 捐赠及无偿援助
3200 对国外支付的赔偿
4111 投资资本金
4112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贷款
4113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它资金往来
4121 清算——我国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终止而撤回的投资资本金;包括国外直接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收款和应付款)的清算。
4122 对国内母公司或附属关联企业贷款的收回
4123 与国内母公司的资金往来
4124 在国外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回
4211 股票
4212 债券
4221 本金收入
4222 股息收入
4223 利息收入
4311 外国政府贷款
4312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313 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贷款
4314 买方信贷——发放出口信贷的银行向我国进口部门或银行提供的,用于购买出口国设备的信贷。
4315 向国外出口商及个人借款——国内进口商为进口而向国外出口商及个人借款
4317 国际金融租赁
4318 补偿贸易下债务
4319 其它——借入的其他形式的债务。
4321 本金收回
4322 利息收回
4331 本金收回
4332 利息收回
4340 延期收款的收回
4351 本金收入
4352 租金收入
4360 其它——上述各项未包括的其他资本,如流通中的纸币和硬币。
5100 土地批租、租赁
5200 建筑物租金
5300建筑物出售——建筑物所有权的转让。注:购房的定金计入建筑物出售:购房及租房的中介服务费计入服务项下的其他(1960);购房的契税费计入无偿转让项下的捐赠及无偿援助(3100)。 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汇
0202 运输工具在国外港口消费的货物,如燃料、水、给养、储备等
0203 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在国外修理所支付的货款
0204 商品退货——出口已收汇后,由于种种原因国外进口商又退回给原国内出口商的货物的价值,国内出口商将与退回货物对应的款项退回给国外进口商。应在申报单上注明属于退款及原申报单的申报号码。
0205 其它——不属于上述各项的其他特殊贸易内容。注:贸易项下索赔的处理:1、由于商品质量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而支付的赔偿费可被认作是商品的部分退货,计入商品退货(0204)项下;2、由于商品质量不好导致使用方额外经济损失而支付的赔偿(如由于进口化学品质量低劣,导致进口方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爆炸事件)计入国外支付的赔偿(3200项下)。 客运支出
1111 海运
1112 空运
1113 陆运
1114 其它——同客运有关的佣金和代理费等。 出口货运支出
1121 海运
1122 空运
1123 陆运
1124 其它——佣金、代理费等。 进口货运支出
1125 海运
1126 空运
1127 陆运
1128 其它——佣金、代理费等。
1130 港口服务
1210 非保险企业境外投保支出
1222 人寿险
1223 进出口货运险
1224 其它险
1225 再保险支出(不含投资支出)
1226 其它保险支出
1310 因公旅游
1320 因私旅游
1400 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等
1500 通讯、邮电
1600 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
1700 官方往来、政府交往
1800 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非居民将其拥有的专利、版权的使用权转让给中国居民而取得的收入。包括专利、版税以及商标、制作方法的经销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另外包括通过许可证方式转让原版手稿的使用权。上述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转让也计入本项。
1910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非居民为中国居民提供与计算机及新闻有关的服务。包括数据库开发、储存、数据处理、编程、计算机维修、硬件咨询、软件开发;新闻代理服务,包括向新闻媒介提供新闻、照片、有关资料报道,以及直接且非批量定购的报纸和期刊
1920 咨询费——非居民为中国居民提供咨询服务。包括法律咨询费、律师费、会计、审计和税务咨询费,以及提供咨询、指导或帮助企业运行的管理咨询费、市场调研费、顾问费、新产品的研究、应用开发费、认证费、建筑设计费、模具设计费、工程筹划、制图费、产品试验、验证费、技术服务及资料费、人事咨询费、商标注册费。
1930 教育、医疗、保健
1940 广告、宣传——非居民为中国居民提供广告、宣传服务。包括广告的设计、创作、推销,媒介版面推销,贸易交易会提供的展览服务。
1950 电影音像
1960 其它——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商业服务费用。如中国企业驻外代表处的经费。注:1、代垫款的计入。代垫款应按照其初始用处的性质计入相应项下。如代垫的出口货款计入一般贸易(0101)项下,代垫的差旅费计入因公旅游(1310)项下。2、中国居民企业在当地购买的建筑材料计入本项下。
1970 佣金、回扣
2100 支付外籍员工报酬——支付给受雇于中国企业、政府的外籍员工的报酬;包括支付给受雇于中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的非居民的报酬。
3100 捐赠及无偿援助
3200 对国外支付的赔偿
国外来华直接投资
4111 投资资本金撤回清算中止等
4112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货款的收回——非居民直接投资者或其附属、关联企业收回对其在中国直接投资企业的确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
4113 利润汇出
4114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它资金往来——中国国内直接投资企业和其非居民母公司及附属、关联企业除投资资本金和贷款以外的资金往来。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4121 投资资本金汇出
4122 对国内母公司或附属关联企业货款的收回
4123 与国内母公司的资金往来
证券投资及收益
4211 股票股息支出
4213 债券还本
4214 债券利息支出
4220 对境外证券投资 其他资本
4311 外国政府贷款本金
4312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本金
4313 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贷款本金
4314 买方信贷本金
4315 向国外出口商及个人借款本金
4316 延期付款本金
4317 国际金融租赁本金
4318 补偿贸易下偿还债务本金
4319 其它本金
4320 存放国外存款
4330 对国外贷款
4340 对国外投资
4350 其它
4411 外国政府贷款利息
4412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利息
4413 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贷款利息
4414 买方信贷利息
4415 向国外出口商及个人借款利息
4416 延期付款利息
4417 国际金融租赁利息
4418 补偿贸易下偿还债务利息
4419其它利息 进口付汇
0101 一般贸易
0102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0103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
0104 补偿贸易
0105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不能对外付汇。
0106 进料加工装配贸易
0107 寄售代销贸易
0108 边境小额贸易
0109 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来料加工项下外商提供的设备(包括设备的附件)。
0111 租赁贸易
0112 免税外汇商品
0113 出料加工贸易——指由中国居民企业提供原材料、附料和包装物料、商标、技术、设备等,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加工,成品交给中方企业,外方收取加工费用及部分由国外提供的原、辅料费用。注:本项只记录中方企业进口非居民生产的成品。
0114 易货贸易
0115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由外商独资企业进口用以生产内销品的原料和零件。
0116 其它——统计无法归入上述各类正常贸易方式的其他正常贸易内容,要求在交易附言一栏描述该交易的具体内容。样品款不分是否报关,均归入正常贸易的确其他(0116)。
0201 预付货款 对私收入
1100 专利、版权、稿费——中国居民将个人的专利、版权出租;无形资产的转让计入4000
1200 咨询费——中国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法律、会计、管理等咨询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1300 保险金——中国居民个人从非居民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收入。
1400 其它——中国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前述服务以外的服务而取得的收入。个人贸易收入计入本项。
2100 利润、股利
2200 利息
2300 年金、退休金
2400 雇员报酬(我国在外工作一年以下人员的收入)——在外工作一年以下的中国居民个人从非居民国取得的收入。
3100 侨汇——华侨、港澳同胞汇入的汇款。
3200 工人汇款(我国在外一年以上人员的汇入款)——在外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国工人将其在国外取得的收入汇回中国国内。
3300 遗产
3400 捐赠——中国居民个人接受国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
3500 其它
4000各类资本撤回 对私支出
1100 旅游、出国(度假、探亲、朝觐、就医、保健等)
1200 教育(留学、考试、培训、研修等)
1300 邮电通讯(电话、电传、传真、邮政等)
1400 咨询(接收法律、会计、计算机信息等咨询)——中国居民个人因法律、会计、计算机信息等问题向非居民咨询而支付的费用。
1500 书刊杂志(订阅国外书刊、报纸、杂志等)
1600 其它——中国居民个人因消费非居民提供的前述服务以外的服务而支付的费用。个人贸易支出计入本项。
2100 移居国外(赴国外移民汇出及携出款项)——中国居民个人向外国移民而汇出及携出款项。
2200 赡家款——我国居民向国外汇出用于供养亲属的费用;在我国工作一年以上的外国专家、职工等的汇出款。
2300 其它无偿性支付
3100 直接投资
3200 其它投资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

6.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资本金账户,结汇后国际收支申报的时候,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选择什么?是6010

602011投资资本金汇入,收汇时就应该是这样报的啊,跟收汇时一样的.

7. 银行因经营外汇贷款、国际结算、外汇信用卡等业务完成对客户外汇垫款...

结汇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的本币的行为。 结汇有强制结汇、意愿结汇和限额结汇等多种形式。强制结汇是指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允许保留外汇;意愿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结汇与否由外汇收入所有者自己决定;限额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在国家核定的数额内可不结汇,超过限额的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目前,我国主要实行的是强制结汇制,部分企业经批准实行限额结汇制;对境内居民个人实行意愿结汇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明确对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原则,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及其分支局是外汇指定银行结汇、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其中结汇、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审批,结汇、售汇业务的日常监管、结售汇周转头寸的核定与调整、非现场检查由外汇局负责,现场检查由外汇局会同人民银行实施。外汇局有权否决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申请,暂停或取消违规外汇指定银行的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中资金融机构是指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城市、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其他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所称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经批准的金融机构。 (二)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兑换的业务。 (三)自身结汇、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而产生的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进行兑换的业务。 (四)结售汇周转头寸是指由外汇局核定,外汇指定银行持有,专项用于结汇、售汇业务周转的资金,包括具体数额及规定的浮动幅度。 第四条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取得外汇指定银行资格;非外汇指定银行不得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五条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和自身结汇、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结汇、售汇业务管理规定,并分别管理和统计。 第六条外汇指定银行应当遵照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管理规定,对超限额的结售汇头寸应及时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平补。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与资本与金融项目项下自身结汇、售汇需求对冲。 第七条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独立的结汇、售汇会计科目,在结汇、售汇会计科目下,应当区分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系统内结售汇头寸平补及市场结售汇头寸平补交易,并分别核算。 第八条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结汇、售汇单证保留制度,并按照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和自身结汇、售汇业务将有关单据分别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九条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外汇局报送结汇、售汇和周转头寸等数据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十条外汇指定银行大额结汇、售汇交易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外汇局对外汇指定银行主管结汇、售汇业务的负责人(部门经理或主管行长)实行考试、问卷等业务能力审查制度。 第二章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金融机构,可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一)已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1.结汇、售汇业务操作规程,2.结汇、售汇统计报告制度,3.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制度,4.结汇、售汇单证管理制度,5.独立的结汇、售汇会计科目以及核算办法等。 (三)具有经外汇局培训,并经外汇局考试合格的相关业务人员。 (四)具有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 (五)具有可以实时查询进出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和结汇、售汇统计数据所必备的电子、通讯设备以及适合开展业务的场所。 (六)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还需取得其总行(部)或者上级行(主管部门)的授权。 (七)外汇业务经营稳健,内部控制健全,能按照人民银行或外汇局的要求,针对过去的外汇业务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予以纠正。 (八)人民银行或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向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外汇局: (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结汇、售汇业务人员的名单、履历、外汇局核发的考核合格证书; (四)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所必须的电子、通讯设备和办公场所情况简介; (五)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人民银行或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其总行(部)或者上级行(主管部门)同意其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审批程序为: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审批。 (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其他中资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由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会同外汇局当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批;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所属中心支行的监管能力,授权中心支行审批辖区内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其他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开办结汇、售汇业务的申请,并会签当地外汇局分支局。 第十五条对以人民银行会签外汇局方式审批银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申请的,外汇局应当自收到会签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并反馈给人民银行。 第十六条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正式开办业务前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对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所规定的电子、通讯条件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停办结汇、售汇业务,应当向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停办结汇、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包括停办原因和停办后债权、债务的处理措施和步骤等); (二)董事会或者总行(部)、上级行(主管部门)同意停办结汇、售汇业务的批准文件; (三)人民银行或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人民银行核准外汇指定银行停办结汇、售汇业务申请时,应同时将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外汇局。 第三章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 第十八条外汇指定银行应当自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申请核定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 第十九条外汇局对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实行限额管理,按日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的核定权限为: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总行的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由外汇局核定; (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其他中资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的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由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核定,报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由外汇局按照法人监管原则统一核定。外汇局不对外汇指定银行的分支机构另行核定结售汇周转头寸。 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的结售汇周转头寸由其总行(部)在外汇局核定的范围内自行分配、统一管理,并将分配结果报分支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负责本地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的核定和调整依据为: (一)外汇指定银行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的规模; (二)分支机构数量; (三)日均结汇、售汇差额; (四)日最高售汇量; (五)单笔结汇、售汇最高金额; (六)每日结售汇周转头寸数据报送质量; (七)国家宏观经济因素如外汇储备状况、本外币利率状况等; (八)其他。 第二十三条经外汇局批准,外汇指定银行可以用人民币营运资金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入外汇作为结售汇周转头寸。 外汇指定银行用人民币营运资金购买外汇作为结售汇周转头寸的,应当在外汇局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外汇指定银行因结汇、售汇业务量发生较大变化,需调整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时,应当向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外汇指定银行不得擅自调整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 第二十五条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部)取得外汇指定银行资格以后,应当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应取得其上级行(主管部门)的授权。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可以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结售汇头寸平补,也可以通过系统内进行结售汇头寸平补;未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分支行,只能在本系统内平补结售汇头寸。 第二十六条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日管理结售汇周转头寸,使结售汇周转头寸保持在外汇局核定的头寸限额内;并按日向外汇局报送头寸日报。 外汇指定银行之间的结售汇头寸平补交易只能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 第二十七条外汇指定银行各营业日的结售汇周转头寸均折合成美元计算,结售汇周转头寸的汇兑损益统一通过其他外币买卖科目处理,不计入结售汇周转头寸。 第二十八条尚未经外汇局核定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的外汇指定银行,应实行零头寸管理,其营业当日的结售汇净差额应于下一营业日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补。 第二十九条外汇指定银行主动申请停办结汇、售汇业务或因违规经营被人民银行或外汇局取消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应自停办结汇、售汇业务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对其截至该业务停办之日的结售汇周转头寸进行清盘。 第四章自身结汇、售汇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除另有规定外,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净收益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或在董事会批准当年分配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并在事前报外汇局备案。 未取得人民币业务经营资格的外资银行,其外汇净收益可以不结汇。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的人民币净收益,可以购汇汇出,并报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外汇指定银行自身贸易项下进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代理进口的管理规定,委托有外贸代理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办理。外汇指定银行不得直接对外支付。 第三十三条外汇指定银行自身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可以从其外汇账户中直接对外支付,也可以按照规定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第三十四条外汇指定银行自身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与金融项目用汇,应当使用自有外汇营运资金。 银行因经营外汇贷款、国际结算、外汇信用卡等业务造成对客户外汇垫款而客户不能按时偿付的,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用自有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冲抵,不得自行购汇或以客户结汇资金冲抵。 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部)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金不足的,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购汇补足。 第五章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办理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并按规定在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上签章后留存备查。 第三十六条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根据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率和规定的浮动幅度,公布挂牌人民币汇价,办理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和售汇业务。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外汇指定银行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结汇、售汇需求,应当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第三十八条从事个人外币与人民币之间兑换业务的外币兑换点,应当取得外汇指定银行的授权,其每日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发生额应由其授权银行纳入相应的结汇、售汇统计,超过周转金限额的部分应由授权银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外汇指定银行违反本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按《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外汇指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应当取消其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一)因法定事由被人民银行接管的; (二)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 (三)被人民银行依法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 第四十条外汇指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除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罚外,应当暂停或取消其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一)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为客户办理结汇、售汇或者付汇,累计金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以上的; (二)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不全,为客户办理结汇、售汇或者付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万美元以上的; (三)为客户售汇,金额超出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标明金额,累计发生金额在等值500万美元以上的; (四)自身结汇、售汇业务中,须报外汇局审批而未经批准,擅自办理的; (五)违规结汇或者售汇金额占本机构年度结汇或者售汇总量10%以上的; (六)违规结汇或者售汇笔数占本机构年度结汇或者售汇总笔数10%以上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结汇、售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外汇指定银行违反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除根据《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外,应当暂停或取消其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一)连续5个工作日或5个工作日以上超过外汇局核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及浮动幅度,而未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补的; (二)一个季度内超过外汇局核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及浮动幅度,而未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补累计达到10次以上的; (三)连续3个月出现4次或4次以上结售汇周转头寸统计错误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外汇指定银行违反结汇、售汇报告制度,未按规定报送报表和资料,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异常情况备案的,由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年内多次未按规定报送报表和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大额结汇、售汇备案的,由外汇局暂停或取消其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四十三条外汇指定银行及外币兑换点违反本暂行办法及其他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和《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远期结汇、售汇业务以及其他涉及人民币与外币兑换的衍生交易,其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人民银行1996年6月18日发布的《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第四条、1996年6月20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的公告》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结售汇业务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1〕1号)同时废止。
很不错哦,你可以试下
wanzzninyu20473263302011-10-25 19:46:30

银行因经营外汇贷款、国际结算、外汇信用卡等业务完成对客户外汇垫款...

8. 外汇申报号码中字母的含义

外汇申报号码中字母的含义:
A是国际汇出汇款; B出口信用证收款;F是国际汇出汇款;N是国际汇入汇款。

国际收支申报代码举例:110000 0014 02 151009 N001
1、前六位数字110000是北京外汇局的意思,各省市的号码不一样。
2、0014是指金融机构标识码,比如0014是北京XX银行。
3、02是金融机构顺序码,因为北京有很多XX银行的分支机构。
4、151009是日期,做国际收支申报的日子,这个根据收付款的时间决定。
5、N001这个重点在字母,比如N是国际汇入汇款,001是指当天的第一笔。
如果是F是国际汇出汇款,A是国际汇出汇款, B出口信用证收款等。
确切的说是可以通过后四位的不同来区别钱款的来源,但是这个具体情况即字母的确定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来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