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有: 一,案例分析:1,案情介绍.2,争议焦点.3,结论. 二,民事判决书.

2024-05-08 22:57

1. 要求有: 一,案例分析:1,案情介绍.2,争议焦点.3,结论. 二,民事判决书.

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耽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甲、乙分别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核心问题:首先,甲指使乙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其次,乙逃离现场的行为是否是逃逸?本案中乙虽然给120打电话请求急救,但自己则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现场救助责任,虽有报案行为但属“逃逸”固本案中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共同对被害人丁的死亡负责。

要求有: 一,案例分析:1,案情介绍.2,争议焦点.3,结论. 二,民事判决书.

2. 各案分析:

教师专业发展与学校管理制度:矛盾与矛盾之解决策略(个人观点,我收集资料和整理,在分析的,希望满意)

教师的专业发展只有与学校改革和教育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得以实现。教师的大多数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因此,研究时刻影响着教师的学校制度对教师专业发展的影响,就显得十分必要。

◆教师专业发展与学校管理制度间的矛盾

1.学校科层体制与教师专业自主间的矛盾

教师的专业发展要求教师拥有相当程度的专业自主权。澳大利亚学者凯米斯认为,“专门职业”的显著特征之一是其成员在专业上有权作出自主的职业判断。对于教师而言,“在课堂教学情境中教师更具有课程与教学的相对自主权,在课程设计、教学过程、学生动机、学生管理、学生评价等方面享有法理权威,无论是同事还是行政人员都不能妨碍这种权威”。

韦伯科层制已成为现代社会所普遍实行的以高效率为目的的制度。它以命令-服从为主要特征,个人意志难有体现。执行国家教育教学公务的学校(目前,大多数学校都是公立的)不可避免地也实行科层制。教师成为履行国家赋予的公共职责的人员,他们的行为规范要受到校长及教务、德育、总务等各处室行政人员的控制。教师因此常常处于学校科层体制中的最底层,这与教师职业本质上要求的专业自主相矛盾。

于是,在学校中经常发生这样的现象:一种经过严格理论论证和实践检验的新颖的教学方法,被转化为操作性知识而被大面积推广后,就变成了形式化、走过场的教学表演。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统一的模式难以适应灵活多变的真实的教学情境。例如:新课程所提倡的合作学习,有着很好的理论基础,但在实践中,很多教师为了达到行政要求,只好不顾具体情况,生硬地让学生使用这种学习方式,最终事倍功半。由于缺乏专业自主权,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在积极性大大受挫。

2.聘任制带来的竞争意识与教师合作之间的矛盾

教师在工作的不同阶段会面临一些不同的危机。教师是否能安然地度过这些危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的人文环境和周围同事的支持。有研究表明,“学校成功的决定性要因在于教师专业成长的合作关系的有无;教师专业成长的决定性要因也在于校内教师合作关系的有无”。在学校中,年长的、有经验的教师对年轻教师的点拨,教师之间相互交流教学体验,对于提高教学效果、提高教师专业素质,是很有效的。

我国的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实行聘任制。教师任期届满之后,学校可以不续聘教师。有的学校实施末位淘汰制,有的学校设置少于在职教师数量的岗位,从而使教师的下岗成为必然。这种制度无疑刺激了教师努力进取,然而另一方面,它也打破了教师中的和谐的氛围,使教师之间的关系紧张起来,使教师在面临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等处境时得不到有效支持,从而阻碍了教师专业发展,影响了教师群体水平的提高。

3.教师评价的确定性与教师工作的创造性、伦理性之间的矛盾

教师的工作不是标准化的批量生产,不能简单地按照统一模式进行,而必须针对每一个学生的具体情况因材施教。教师不仅通过传授的知识,而且通过自身的人格品质去影响和感染学生。教师职业所内含的创造性和伦理性是很难用量化的标准去评判的。

然而,教师评价更多地关注行为结果而不是具体的行为过程。而且,现实中的教师评价往往不得不借助于量化的形式。这就使教师更关心评价的内容,评什么,如何评,而对隐藏其后的评价理念很少关注。这样,评价流于形式就在所难免了。例如:某中学规定,教师必须有一定量的业务学习笔记。这本是一项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措施,但最后却演变为教师间相互比谁抄的内容多,谁的字写得漂亮。对于究竟从中吸取了多少知识却无人多问。至于教师为培养学生良好品德而付出的心血更是无法用分数来衡量。

教师评价的确定性与教师工作的创造性、伦理性之间的矛盾,使教师某些真诚的付出得不到承认。教师转而更多地关注冰冷的分数,教师专业发展的主动性也因此而削弱。

◆解决教师专业发展与学校管理制度之间矛盾的策略

1.完善校长负责制,提升校长的管理理念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实行校长负责制。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教学管理等权力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放到学校,集中到了校长手中。虽然在我国中小学普遍设立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但其作用微乎其微。在校长一人独断专行的氛围中,教师为保全自己的地位,更多的是顺从校长的意志而不是提出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完善校长负责制,既发挥其职责统一、符合现代管理机制运行要求的优势,又克服其弊端,建立制衡校长权力的民主监督机制,十分必要。

2.建立教师专业发展的支持系统

我国教师专业发展的支持系统主要有:教师专业组织、中小学教师与大学教师或科研人员的接触。我国教师专业组织主要是特定学科的协会。中小学教师与大学教师或科研人员的接触主要有3种方式:教师专业发展学校、校本培训、课题项目研究。

此外,教育网站也为中小学教师相互交流以及获取先进教育理念提供了平台。学校领导应充分认识到这些支持系统对教师专业发展的积极影响,为教师提供时间上、物质上、精神上的支持。

3.完善聘任制

从理论上讲,教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职务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聘。但在实践中却缺乏对教师职位的保障措施。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校内教师下岗是没有救济途径的。而对于教师的解聘,教师只能向上级教育行政机关行使申诉的权利或者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寻求救济。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即使胜诉,也已得罪了原单位的领导,还是不得不作出离开原单位的选择。胜诉没有实际意义。

要真正保障教师的权利,必须健全有关解聘教师的法律法规。在美国,教师通常是终身制的,对于教师的解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教师有不称职、不服从和有违反行业道义的行为时方可解聘。解聘教师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给教师充分的申辩的机会,并出具充分的证据。除非教师的失职很严重,否则,教师是不会被解聘的。

4.改进教师评价教育部于2002年底推出《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确定了评价应向发展性评价、自我评价和过程评价方向发展。所以,在评价方法上应更注重对教师的质的评价。既重视教学结果,又重视教学过程。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内容多样化。总之,要使教师的付出得到回报,使教师的专业发展具有内在的动力。

3. 请针对上述问题,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

这三个问题是层进式的
 
法律争议与法律适用,说白了就是让你总结争议的焦点,比如买卖合同纠纷里,是交付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还是货款是否交付还是被告是否构成违约等等
法律适用就是简单谈一下适用中国法还是外国法,民诉还是仲裁,或者合同法第几条或者什么司法解释等等
 
评析与结论,需要你用写小论文的形式展开
比如在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焦点问题上
从事实、法律适用、法学理论、司法实务等等角度加以论证,最后通过你以上严密的逻辑推理得出你的答案(将来可以构成你对各类案件的一个判断)

请针对上述问题,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

4. 帮忙写下下边案例的案情要点,要点分析,法律条文,分析结论

1、丙、其次是乙有资格向法院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须为利害关系人,法律规定顺序为:申请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2、两个继承人所得的财产应返还。可以还返的返还,不能返还的做适当的补偿。《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3、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有效。《民法通则》第24条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甲并未死亡,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所为得民事行为有效,有权签订买卖合同。
4、乙的女友对甲没有返还彩电的义务。因乙的女友非继承所得彩电,而是通过赠与合同所得,故无返还义务。对甲而言,可认为原物不存在,由乙作适当补偿。

5. 试析下列案例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提出最佳处理思路并说明理由。 很急 谢谢 第二个

其一,《安庆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选调人员办法》为地方政府规章,《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为行政法规,而《教师法》为法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应当优先适用《教师法》。而《教师法》并未规定HIV感染者的身体条件不符合教师的身体要求,因此小吴完全应当符合任职条件。
其二,即使参照适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该标准第十八条的规定,应为确诊艾滋病患者,而艾滋病携带者绝不等于艾滋病患者,故小吴亦符合任职条件。

试析下列案例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提出最佳处理思路并说明理由。 很急 谢谢 第二个

6. 针对上述问题制作案例分析报告(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管理
 1,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合法的索赔管理关系
没有管理过程中,补偿成本,因为成本的管理成本是合理的,造成的损失由自己管理的其他人的东西,但所产生的约束内的来自其他的好处。他救了她的生活,生命是无价的,钱是明确的,合理的成本内。 
 3,医疗费用或管理,医疗管理
 4,成本管理不属于结算的女人,因为女人没有管理,支付管理,也没有合理的费用和合理的磨损和撕裂。 
 5,不问报酬。没有规定的基础上,鼓励社会互助和保护,如果他们能够索取的薪酬将在合同的行为。 
 6,没有损失补偿服装。管理,就必须付出,而不是管理人员故意或因疏忽而造成。问题
建议奖励积分,或无应答

7. 案件争议焦点举例

 案件争议焦点举例
                    案件争议焦点举例,在生活当中,相信很多小伙伴都要写过或者了解过案件的焦点问题,将争议的焦点归纳出来,并将采纳证据的情况进行逐一说理论证,下面我整理了案件争议焦点举例。
  案件争议焦点举例1   一、争议焦点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一)争议焦点的确定 
  邱联恭说过:“在确定争点之前,法官不得判断证据。”我们认为审判应当从整理争议焦点开始,逻辑思路应为先整理争点,再分配举证责任,最后对证据予以认定。
  争议焦点的确定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是首要问题,而在庭审时法官归纳完争议焦点,双方一般不会提出什么异议。笔者认为,如果想要引导案件向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首先,至少代理案件时能够先一步将争议焦点明确,围绕争议焦点准备证据,其次,在庭审时对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提出一些“有力”的看法。
   (二)举证责任 
  关于举证责任大家已经非常清楚,就是围绕争议焦点展开的,提供证据、证明说服的过程,当然从实质意义上说,如果不能举证证明,面对的还有败诉风险,所以最重要的还是在于证明说服的过程。
   二、质证的小技巧 
  关于质证,大家都非常清楚是从证据三性的角度出发,包括对证明力的判断等等,但是笔者遇到过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对我方提供所有证据材料三性都不认可,其中就包括了我方提供的房产证原件,还理直气壮说到真实性不能确认,请求法院调查核实真实性,真是让人啼笑皆非。
    
   (一)书证?证人证言? 
   1、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有必要先明确一下书证及证人证言的标准,书证是用文字、图标等人为创制的符号所表达的思想内涵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证人证言是用人的语言表达的人的感知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虽然看上去一个具有主观性,一个具有客观性,但是也有边界不清的情况。例如:提交的是一份谈话笔录,到底是作为书证还是证人证言存在?作为质证的一方就存在技巧可循。
   2、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其次,需要明确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庭审中,很多案件都会遇到对方提交的“书证”,而这些所谓的“书证”往往不符合证据形式。
  并非单位当事人说这份提交的.证明材料是书证就可以,还要符合上述规定中的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还需要加盖单位印章,如果不符合这些形式上的要求,质证时代理人就有发挥的余地了。
   证人证言的质证 
   1、证人证言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的陈述应当是客观的、亲身感知的事实,而非猜测、推断或者评论,如果证人的陈述涉及推断、猜测,一定要在质证时一一提出异议。
   2、法院认定证人证言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 
  (一)“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案件争议焦点举例2   一是要提高庭前阅卷质量。 
  法官对当事人所争议焦点的看法是逐步形成的,包括在庭前阅卷、庭前会议、庭审调查及文书撰写等各个阶段。因此,法官应当在庭前准备阶段仔细审查诉讼材料,通过阅卷;
  对当事人的诉求、主要理由、主要事实及存在的主要矛盾了然于胸,不要非等到庭审调查阶段才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这对把握争议焦点十分重要。
   二是庭前对双方当事人诉辩实体法律规范要有必要的准备。 
  法官既要对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查找,同时对被告答辩主张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也进行查找,这其实是在为原、被告“找法”的过程。
    
   三是法庭审理阶段固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被告的答辩主张。 
  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争议的焦点往往在明晰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充分对抗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此,要准确的界定争议焦点,务必明确原被告各自的诉求与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全面综合分析原被告诉辩意见。
   四是裁判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 
  法官在起草裁判文书时,应当对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提出抗辩理由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分析,从中找出法律条文构成要件。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如侵权关系、合同关系、不当得利关系等,结合每一种法律关系的特点,准确把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在此基础上准确适用实体法律规范及相关过构成要件,再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对照被告答辩主张或理由归纳出争议焦点。这样归纳出的争议焦点才能真正做到全面、准确、客观,且合法。
  案件争议焦点举例3   首先,作为法官要明白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概念是什么 
  才能谈及到如何归纳焦点的问题。所谓的争议焦点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意见不统一且对于案件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明白了争议焦点的概念才能轻松归纳焦点。
   其次,要明白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特征或者范围 
  即争议的焦点范围是法律问题或者事实问题,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对此意见向左,无法达成一致,并且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如果不具有这些全部的特征,则不属于案件争议焦点。
   再次,要归纳案件庭审争议的焦点先要确定案件审理的对象是什么 
  然后将复杂的争议焦点通过归纳分析简单化,使得双方当事人以及法官能够一眼就明白争议的焦点是什么,理清思路,做到言简意赅。同时,法官要合理圈定争议焦点的范围
  不要将范围扩大化,或者将该圈定的没有圈定,将不该圈定的圈定了,这样会使得案件争议的焦点模糊不清,使得案件的`审理及其判决不能够做到案结事了。
    
   另外,一般而言,一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范围主要包括: 
  事实争议焦点、证据争议焦点、法律争议焦点。而那些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争议,则不属于争议焦点的范畴,不应当予以归纳,以提高庭审效率和判决书书写的严谨性。
   另另外,一般而言,当事人对于法律的具体规定不怎么清楚 
  可能会对事实问题比较清楚,但法官作为专业人士对于法律的规定比较清楚,因此在争议焦点的归纳时不能遗漏了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最后,法官要在归纳案件庭审争议焦点时要做到排同存异、逐步确定争议焦点 
  所谓的排同存异是指排除当事人无争议的内容,寻找有争议的地方。只有有争议才能作为争议焦点。所谓的逐步确定则是指争议的焦点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庭审的深入不断深入。

案件争议焦点举例

8. 针对上述问题制作案例分析报告(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协议是当然,公务员事务局已经准备情况,并已履行,但我们的法律; 
 15,离婚后,一方要求更改子女抚养费之间的关系,或儿童照料请求更多的,应该受到起诉。 
 
 18,子女要求增加趋向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有支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倾向于不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由于生病的孩子去上学,实际需要有更多的比原来的金额; BR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所以,在你的情况下,孩子的名字,现在起诉她支付赡养费,赡养费协议,原协议的变更是完全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