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房管局在哪?

2024-05-16 01:20

1. 重庆市渝中区房管局在哪?

如图,渝中区房地产管理局,地址:民生路345号兴利大厦5、7层。
如果从观音桥过去:
1,步行至 观音桥站
乘坐 465路,6站,在 重庆宾馆站 下车
2,步行至 观音桥站
乘坐 461路, 5站,在 七星岗站 下车

重庆市渝中区房管局在哪?

2. 到渝北房管局坐哪路公交车

  一、渝北区房产局
  地址:翠湖路418号
  二、交通信息:
  两路城南 - 公交站78米
  途径公交车: 613路 616路 626路 648路 656路680路 682路 685路 693路 880路
  

  飞湖路2站 - 公交站120米
  途径公交车: 609路夜班 629路 680路 681路682路 697路

  龙顺街2站 - 公交站205米
  途径公交车: 681路

  龙庆街 - 公交站220米
  途径公交车: 681路 682路

  绿梦广场 - 公交站239米
  途径公交车: 555路 608路 609路 609路大站快车613路 616路 622路 629路 648路 655路 656路681路 684路 691路 693路 865路 880路

3. 重庆房管局电话

重庆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网址:http://www.cqgtfw.gov.cn/。
重庆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全称为重庆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公众信息网。
重庆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地址:重庆市大溪沟人和街99号。
地图详情:

主要职能: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及经济形势分析,参与区域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指导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

 (三)负责全市城乡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的统一管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房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房屋确权和登记资料汇交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全市地籍和房籍测绘管理。

 (四)承担全市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耕地保护政策,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负责土地用途管制,承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建立并监督执行基准地价、土地出让金标准等地价制度;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五)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市场中介组织,依法查处国土资源领域的违法行为。

(六)承担矿产资源矿业权管理责任。依法负责矿业权的设立和转让审批登记发证,承担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推进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工作。

(七)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八)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九)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

(十)承担房地产区域宏观和管理的责任。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区域调控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十一)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拟订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查处房地产领域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拟订经济适用房管理等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项目和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十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改革政策,指导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提出住房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指导全市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

(十四)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负责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专项资金、基金管理。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链接:http://baike.baidu.com/view/9675601.htm。

重庆房管局电话

4. 重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专门给城市中低收入人群提供的房产,此类房产的价格非常便宜,能够让购房者真真切切的享受到实惠。【摘要】
重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问】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专门给城市中低收入人群提供的房产,此类房产的价格非常便宜,能够让购房者真真切切的享受到实惠。【回答】
重庆保障性住房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查询。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回答】
1、登录重庆保障性住房和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

2、首页-信息公开-新信息公开。

3、查询公布各个区域的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摇号排序结果公告,申请家庭登录公告,申请家庭复审公示。【回答】

5. 重庆房管局官网查询系统

擅自出售公房的行为,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权处分,如果没有单位的授权或着追认,则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所在单位可以以真正的权利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在这里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赔偿该第三人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并返还房款。【摘要】
重庆房管局官网查询系统【提问】
看您的目的是什么 70c6fc3cd2aa9f13fe4bee8.html?ivk_sa=1024320u【回答】
https://jingyan.baidu.com/article/870c6fc3cd2aa9f13fe4bee8.html【回答】
??【提问】

我是问房管所的房子能不能把它买下来变成产权房【提问】
房管所的房子能不能把它买下来变成产权房【回答】
房屋买卖可以获得产权,进行房屋买卖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回答】
擅自出售公房的行为,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权处分,如果没有单位的授权或着追认,则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此,所在单位可以以真正的权利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在这里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赔偿该第三人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并返还房款。【回答】
如果我以后继承这套房管所的房子,但我自己名下有2套商品房,房管所会不会收回这套房子【提问】
看对方查不查了 理论上会收回【回答】

重庆房管局官网查询系统

6. 请问从南坪到渝北房管局怎么走

楼主你好:
公交线路:616路,全程约28.7公里
1、从南坪乘坐616路,经过15站, 到达龙顺街站
2、步行约130米,到达重庆市渝北区房产管...

公交线路:轻轨3号线,全程约30.6公里
1、从南坪乘坐轻轨3号线,经过18站, 到达双龙站
2、步行约810米,到达重庆市渝北区房产管...

7. 重庆市渝北区申购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你好!给你说个大渡口区的!你参考下!希望对你 有帮助!              大渡口区城镇居民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管理程序,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和《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暂行办法》(渝建发[2006]1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限价出售的微利商品房。第三条  大渡口区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委)是本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统一监督及日常管理,并负责辖区内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者的资格审查。区国土分局、区发改委、区规划分局、区房管局、区物价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重庆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 (二)人均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大渡口常驻人员; (三)驻大渡口区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第五条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应先到开发建设单位领取并填写《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持家庭户口本、购买人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区建委提出申请。(二)区建委应当在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社区住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投诉或经核实情况真实的,将《审查公示意见表》报市建委备案,备案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区建委核发给申请人《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区建委审查后认为申购人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购人。(三)申请人凭《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按该通知单确定的有效期在本区批准(公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第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承担;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条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和《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由大渡口区建委负责印制,并负责发放、审核和档案管理工作。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定的销售价格,依据《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认定通知单》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如有违反,按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予以处理,同时产权监督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建设、国土、规划、房管、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第九条  区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公益性工程、危旧房片区改造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人、区政府批准的城市周边征地被拆迁人可以用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安置。但相关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作商品房出售或者挪作他用。产权产籍主管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凭《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认定通知单》及其它相关手续办理买卖交易和权属登记。第十条   被拆迁人取得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按照商品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给房屋所有权证。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居住为目的,不得改作其他用途。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五年以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土地性质属行政划拨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二条      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拆迁还建房的申请条件、上市条件、销售对象审核等依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渡口区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重庆市渝北区申购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8. 重庆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

重庆市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同茂大道48号。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大厅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为9:00-12:30,14:00-18:00,周六工作时间为9: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咨询电话:023-67820914。      重庆不动产登记办理条件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涵盖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共10个类别。      具体而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首要作用在于保护个人产权。房产、土地、或林地等不动产都能得到保护。      不动产的含义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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