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2024-05-06 14:35

1.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内容太多,涉及的范围有太广,这些资料在网上也是要付费的,没人会免费给你的,建议你们老板买套书吧,就什么都有了~~ 下面只是其中一部分: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秩序,根据《矿山安全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督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即:开采以液态、气态、固态形式存在的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公安、国土、环保、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按照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依照国家、市安全生产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四)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及应急计划,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五)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第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并通过安全评价。 第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达到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验收标准。 (一)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操作规程的作业规程、安全检查与培训制度。 (三)有专兼职安全机构及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露天矿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度满足作业安全和边坡稳定的需要。 (五)矿井有合理的防排水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 (六)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七)矿井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安全。 (八)爆破器材有严格的保管、发放、领用、清退登记制度,有爆破说明书、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九)有尾矿库、排渣(土)场及排水应有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管职责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非煤矿山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采取安全管理措施,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及其监督管理。 (四)环保、监察及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非煤矿山安全加强监督管理,实施定期检查,发现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可要求企业立即改正或者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情况紧急时,可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反《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按照“明确责任、分级管理”的原则,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程序。矿山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凡不具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已被列为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仍在非法生产的;凡是未经整顿验收合格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将依法追究矿主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行政人员取得批准的,应当立即撤消原批准,并对相关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和负责安全监管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而发生特大事故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2. 非煤矿山有哪些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生产,坚持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实行统一监管的原则。
  与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采取多种奖励办法和惩处措施,严格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参考资料:《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管理暂行办法》http://www.bosafe.com/Article/669/724/201201/132518.shtml
发包单位是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在勘探、建设、生产和闭坑(含石油天然气废弃井处理)期间,发包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安全设施、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费用,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在生产期间,发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不断改进工程外包安全生产条件。

3. 了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的大神,它之中关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规定或解释是什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化工基建施工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四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了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的大神,它之中关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规定或解释是什么

4. 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管理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强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落实各类事故隐患检查、治理和上报的责任,为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长期保持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事故隐患定义和分类

2.1 事故隐患的定义

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的分类

2.2 事故隐患的分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行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四级: 

2.2.1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2.2.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2.2.3较大事故,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2.2.4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3. 排查和治理

3.1 事故隐患排查

1、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各类事故隐患组织定期、不定期的排查,掌握隐患的存在、分布情况,分析产生隐患的原因。

2、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对事故隐患进行检查。

3.2 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

1、查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2、查重大危险源、重要危险源和重点管理部位的控制情况,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3、查安全教育情况,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

4、查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

5、按属地管理原则,查相关方的安全管理情况。

6、查隐患整改资金的落实情况,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3.3事故隐患的整改

1、对可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落实整改负责人和整改限期,并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2、对于需要较大投资的事故隐患整改项目,报上级领导和管理部门,并分三级:

一是生产单位可以按正常渠道解决的事故隐患,立即落实整改;

二是子公司可以解决的在子公司投资解决,并落实资金和实施责任人员;

三是需要集团公司投资整改的项目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在技改过程中给予考虑解决。

3、对短时间内难以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确保过渡期内的安全。

4、对于查出的事故隐患按本制度4.0的要求做好记录和上报工作。

4. 事故隐患上报

4.1 各生产单位每月对所属生产经营现场、人员、设备设施进行排查,将查出的事故隐患按要求上给子公司行政事务部,各子公司汇总后,将附表于每月6日前上报给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4.2 事故隐患上报的主要内容

1、事故隐患类别;按设备设施隐患、管理隐患、作业环境隐患,分为三类。 

2、事故隐患等级;按本制度2.2条事故隐患分类。

3、影响范围和程度;可能造成的事故损失。 

4、整改措施; 

5、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6、整改目标。

5.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制度

  以下面的这个地方为例: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4号令),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建立全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安监办〔2009〕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精细化监管制度,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台帐,全面掌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有效控制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第三条  全市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正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已通过安监部门审查备案的非煤矿山企业均为精细化管理的对象。市安监局局负责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湘潭锰矿及其尾矿库、湘潭市生力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采矿场、湘钢白云石矿等企业的精细化管理;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辖区内其它非煤矿山的精细化管理。

  第四条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表》样式,详细登记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在每年年终前上报市安监局。

  第五条  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的现场监管,对事故易发部位及工艺要及时登记在案,重点进行监管执法。

  第六条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非煤矿山,要及时进行登记建档,督促企业针对性地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控管理。

  第七条  加强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求企业立即停止一切生产,并按照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对隐患进行整治,待隐患整治到位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如有必要可以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督办,规定督办整治时限,并按督办等级进行逐一登记。

  第八条  严禁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行为。

  第九条  要督促地下开采矿山企业加强提升设备的管理,对提升设备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检测检验合格的,要一律停止运行;对使用未经检测合格提升设备的企业,要严厉打击。

  第十条  对不按照设计要求超高超宽开采和存在大面积采空区未有效处理到位的,一律停止开采;未经采空区稳定性安全专项论证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复产。

  第十一条  对存在严重水患灾害和地质灾害威胁,但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矿井以及没有建立完善机械通风系统,存在无风作业的地下工作面的,要一律停产整顿。

  第十二条  对安全管理滑坡,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或整改无望,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上报市局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立许可证预警机制,对《采矿许可证》将到期的非煤矿山企业,提前一个月通知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手续,如过期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报市安监局暂扣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到期的企业,提前三个月通知企业办理延期手续,如过期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下达停止一切生产活动的强制措施决定书,并上报市安监局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仍在进行生产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及时上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通报电力和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电力和火工产品。

  第十五条  年初,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要列出本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执法计划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中,要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并将检查的有关情况录入湖南省涉危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涉危系统)。

  第十六条 加强企业事故信息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企业、市县安监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并马上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事故救援。对发生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登记在案,并及时录入《涉危系统》。

  第十七条  严格非煤矿山的许可档案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安监管一[2006]1号)进行“三同时”备案,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保存好审查审批资料文件,加强许可证申请资料和许可档案管理。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制度

6.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提供以下参考资料,希望以上对你有帮助。\x0d\x0a\x0d\x0a消防安全管理制度\x0d\x0a\x0d\x0a1、目的\x0d\x0a\x0d\x0a对消防安全进行控制管理,保障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x0d\x0a\x0d\x0a2、适用范围\x0d\x0a\x0d\x0a适用于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划分、明火管理、电源电气管理、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安全检查、突发安全事件响应等过程\x0d\x0a\x0d\x0a3、制定依据\x0d\x0a\x0d\x0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0d\x0a\x0d\x0a3.2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x0d\x0a\x0d\x0a3.3《河南省消防条例》\x0d\x0a\x0d\x0a3.4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x0d\x0a\x0d\x0a4职责\x0d\x0a\x0d\x0a4.1 公司总经理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x0d\x0a\x0d\x0a4.2办公室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x0d\x0a\x0d\x0a4.3 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x0d\x0a\x0d\x0a4.4 各部门、车间负责所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x0d\x0a\x0d\x0a4.5安全科在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x0d\x0a\x0d\x0a5、内容\x0d\x0a\x0d\x0a5.1方针和原则:消防安全管理 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基本方针 ;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x0d\x0a\x0d\x0a5.2组织管理\x0d\x0a\x0d\x0a5.2.1公司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车间、班组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x0d\x0a\x0d\x0a5.2.2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消防职责,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x0d\x0a\x0d\x0a5.2.3 公司应当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安全观念。让职工懂得本岗位有什么火灾危险,懂得预防措施,懂得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事故苗头。\x0d\x0a\x0d\x0a5.2.4公司应建立义务消防队,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的职工都应参加义务消防队,义\x0d\x0a\x0d\x0a务消防队要定期开展消防演练。\x0d\x0a\x0d\x0a5.3消防安全责任\x0d\x0a\x0d\x0a5.3.1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x0d\x0a\x0d\x0aA、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x0d\x0a\x0d\x0aB、统筹安排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x0d\x0a\x0d\x0aC、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x0d\x0a\x0d\x0a5.3.2公司办公室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x0d\x0a\x0d\x0aA、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x0d\x0a\x0d\x0aB、拟订消防安全资金投入及组织保障方案。\x0d\x0a\x0d\x0aC、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x0d\x0a\x0d\x0aD、组织实施对本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x0d\x0a\x0d\x0aE、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x0d\x0a\x0d\x0aF、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x0d\x0a\x0d\x0aG、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x0d\x0a\x0d\x0a5.3.2人力资源部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消防操作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x0d\x0a\x0d\x0a5.3.3安全科作为公司消防安全的直接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x0d\x0a\x0d\x0aA、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其他消防安全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x0d\x0a\x0d\x0aB、督促各部门、车间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x0d\x0a\x0d\x0aC、监督各部门、车间落实实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x0d\x0a\x0d\x0aD、协助办公室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x0d\x0a\x0d\x0aE、督促各部门、车间做好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x0d\x0a\x0d\x0aF、协助办公室做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x0d\x0a\x0d\x0aG、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x0d\x0a\x0d\x0aH、负责公司消防设施设备的定点、统计、监管工作;\x0d\x0a\x0d\x0aI、负责公司消防器材的统一申报、采购和配置工作。\x0d\x0a\x0d\x0a5.3.4各部门、车间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x0d\x0a\x0d\x0aA、各部门、车间的主要负责人是各自主管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有主要责任;\x0d\x0a\x0d\x0aB、负责在其管理区域内落实与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x0d\x0a\x0d\x0aC、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的自查与隐患整改工作;\x0d\x0a\x0d\x0aD、对管理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安全科;\x0d\x0a\x0d\x0aE、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严禁将消防设施设备挪作他用;\x0d\x0a\x0d\x0aF、及时将部门或车间内损坏、失效、已使用的设施设备上报安全科备案,对已使用的器材设备要做出书面说明;\x0d\x0a\x0d\x0aG、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整洁完好,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x0d\x0a\x0d\x0a5.3.5行政科负责公司消防设施的维修和维护。\x0d\x0a\x0d\x0a5.4明火管理\x0d\x0a\x0d\x0a5.4.1车间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焊、气焊(割)时,必须事先报告工程部,由工程部派专人监护,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x0d\x0a\x0d\x0a5.4.2公司须根据生产特性、危险程度和建筑布局划分禁火区域。因工作需要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总经理办理《动用明火审批表》,由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源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保护措施。\x0d\x0a\x0d\x0a5.4.3严禁在车间、仓库、高配房等重点区域内使用明火。\x0d\x0a\x0d\x0a5.4.4公司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物品作业场所,应有明显禁烟、火警标志,严禁吸烟。\x0d\x0a\x0d\x0a5.4.5外来单位或人员进厂作业前,公司办公室应与其签订《外来作业人员消防安全协议》,规定其进出厂区的路径,保证施工或作业范围内的消防安全。\x0d\x0a\x0d\x0a5.5电源电气管理\x0d\x0a\x0d\x0a5.5.1车间、仓库内严禁擅自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如需改变或安装线路,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负责。\x0d\x0a\x0d\x0a5.5.2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立式配电柜内应保持干燥,不得有灰尘堆积,不准堆放物品。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x0d\x0a\x0d\x0a5.5.3公司工程部负责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x0d\x0a\x0d\x0a5.5.4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x0d\x0a\x0d\x0aA、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电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x0d\x0a\x0d\x0aB、凡电加热设备应落实专人负责操作和看管,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x0d\x0a\x0d\x0aC、车间设备负责人应经常组织对电气等关键设备进行巡检,及时清除粘附在设备上的花蓬、废丝等易燃易爆物品。\x0d\x0a\x0d\x0aD、车间内使用汽油、煤油等清洗设备零部件,应先审批后使用,落实专人负责,从严限制,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x0d\x0a\x0d\x0aE、 严禁在设备的电动机上、电箱开关内摆放物品。\x0d\x0a\x0d\x0aF 、严禁在电线、电缆上方堆放原辅材料、成品等易燃易爆物品。\x0d\x0a\x0d\x0a5.6消防器材管理\x0d\x0a\x0d\x0a5.6.1公司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备适当种类和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但不得挪作他用。\x0d\x0a\x0d\x0a5.6.2公司办公室应建立本公司《消防器材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公司消防器材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安装地点、有效状况等。\x0d\x0a\x0d\x0a5.6.3管理要求要点:\x0d\x0a\x0d\x0aA、消防设备器材和工具应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点。放置在室外的要采取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结块和防冻措施。\x0d\x0a\x0d\x0aB、消防设备、器材的周围原则上不准堆放杂物和挂放其他物品,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司办公室对消防设备、器材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完好有效。\x0d\x0a\x0d\x0a5.7消防安全检查\x0d\x0a\x0d\x0a5.7.1公司必须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x0d\x0a\x0d\x0a5.7.2公司办公室应每月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班组实行日检查,车间实行周检查,集团公司全面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应包括:\x0d\x0a\x0d\x0a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x0d\x0a\x0d\x0aB、消防通道有无堵塞;\x0d\x0a\x0d\x0aC、消防水压是否正常;\x0d\x0a\x0d\x0aD、消防器材是否到位、有效;\x0d\x0a\x0d\x0aE、是否存在线路私拉乱接、开关裸露等安全隐患;\x0d\x0a\x0d\x0aF、安全出口、应急照明是否良好;\x0d\x0a\x0d\x0aG、电气等关键设备运转是否良好,有无易燃易爆物品摆放或粘附;\x0d\x0a\x0d\x0aH、生产区域是否有吸烟现象,地面是否有烟头;\x0d\x0a\x0d\x0aI、火灾等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x0d\x0a\x0d\x0a5.7.3办公室每次检查后,应形成《消防安全检查表》及时通报,并发出《消防安全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任部门整改。各级责任部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应认真研究,有条件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消除。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限期整改。\x0d\x0a\x0d\x0a5.7.4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责任人应及时将《消防安全整改通知书》报送办公室验证、存档。\x0d\x0a\x0d\x0a5.8发生安全事件响应\x0d\x0a\x0d\x0a5.8.1发生火灾、爆炸等消防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级部门、人员应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确保火险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尽量避免或将损失降低到最小。\x0d\x0a\x0d\x0a5.8.2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安全突发事件时,相关部门、人员应立即采取果断的应急措施,迅速扑灭火灾,紧急疏散人员,如触发报警装置报警及动用灭火器、消防栓等,以控制事故蔓延。\x0d\x0a\x0d\x0a5.8.3员工在发现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无法控制时,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x0d\x0a\x0d\x0a5.8.4应对消防安全突发事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级、开除或采取经济处罚:\x0d\x0a\x0d\x0aA、不执行、不服从公司领导的应急指令;\x0d\x0a\x0d\x0aB、供错误、虚假的消防安全信息,导致公司决策失误的;\x0d\x0a\x0d\x0aC、玩忽职守,对突发安全事件隐瞒、缓报或置之不理的;\x0d\x0a\x0d\x0aD、麻痹大意,组织领导不力,处置不及时的;\x0d\x0a\x0d\x0a5.9激励\x0d\x0a\x0d\x0a公司将对各分公司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x0d\x0a\x0d\x0aA、模范执行消防安全法规、规章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x0d\x0a\x0d\x0aB、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抢救公司财产和保护员工生命安全表现突出的;\x0d\x0a\x0d\x0aC、刻苦钻研消防安全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x0d\x0a\x0d\x0aD、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等安全隐患,避免火灾等重大损失的;\x0d\x0a\x0d\x0aE、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的。\x0d\x0a\x0d\x0aF、适当时根据,公司制度进行相应的奖励。\x0d\x0a\x0d\x0a6、记录\x0d\x0a\x0d\x0a6.1《消防安全责任书》《动用明火审批表》\x0d\x0a\x0d\x0a6.2《外来作业人员消防安全协议》\x0d\x0a\x0d\x0a6.3《消防器材管理台帐》\x0d\x0a\x0d\x0a6.4《消防安全检查表》\x0d\x0a\x0d\x0a6.5《消防安全整改通知书》\x0d\x0a\x0d\x0a7.其他相关文件\x0d\x0a\x0d\x0a7.1《电工安全操作规程》\x0d\x0a\x0d\x0a7.2《锅炉安全操作规程》\x0d\x0a\x0d\x0a7.3《化学危险品仓储管理制度》\x0d\x0a\x0d\x0a7.4《油类管理办法》\x0d\x0a\x0d\x0a7.5《应急疏散预案》

7.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是什么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秩序,根据《矿山安全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督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即:开采以液态、气态、固态形式存在的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公安、国土、环保、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按照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依照国家、市安全生产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四)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及应急计划,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五)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第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并通过安全评价。 
第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达到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验收标准。 
(一)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操作规程的作业规程、安全检查与培训制度。 
(三)有专兼职安全机构及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露天矿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度满足作业安全和边坡稳定的需要。 
(五)矿井有合理的防排水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 
(六)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七)矿井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安全。 
(八)爆破器材有严格的保管、发放、领用、清退登记制度,有爆破说明书、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九)有尾矿库、排渣(土)场及排水应有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管职责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非煤矿山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采取安全管理措施,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 
(二)公安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发放及其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做好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及其监督管理。 
(四)环保、监察及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对非煤矿山安全加强监督管理,实施定期检查,发现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可要求企业立即改正或者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情况紧急时,可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反《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按照“明确责任、分级管理”的原则,规范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程序。矿山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凡不具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已被列为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仍在非法生产的;凡是未经整顿验收合格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将依法追究矿主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行政人员取得批准的,应当立即撤消原批准,并对相关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和负责安全监管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而发生特大事故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是什么

8.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有几条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近日发布通知,就全面推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通过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现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非煤矿山企业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数量明显下降,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更好落实。
  意见明确,将综合评估企业固有风险、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等方面的风险因素,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和专家“会诊”结果,将企业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
  意见特别明确了应当纳入高风险级别实施重点监管的对象,包括:井下同期作业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开采深度超过800米、“三下开采”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的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的露天矿山;库容超过1亿立方米、坝高超过200米以及库址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的尾矿库;井口产出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超过20ppm、原油站场储罐容量超过3万立方米、天然气站场净化处理能力超过100万立方米/天或者周边环境复杂的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此外,意见还对于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存在明显安全的多种情形作了规定,要求直接对其评定为D级企业,依法严厉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隐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闭。
  根据意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估的重要内容包括固有风险、设备设施、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企业人员素质、企业安全业绩等五个方面。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根据企业风险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级别,实施动态化评估分级。
  在监管方面,还将凸显差异化管理特点,将鼓励A级企业强化自我管理,促进B级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推动C级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D级企业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努力降低安全生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