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2024-05-12 09:58

1. 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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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简称《综合保险办法》)是根据《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制定,并从2003年3月开始实施的。截止目前,成都市综合保险参保人数33.5万人,已为34576人支付各项待遇9509万元,并为参保农民工建立了个人账户,目前扣除个人账户仍有一定结余。我市综合保险办法实施以来,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制定《成都市非城镇户籍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的必要性《综合保险办法》的出台,保障了农民工合法利益,得到了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农民工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四川省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并受到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认可。随着我市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市政府93号令贯彻实施的不断深入,《综合保险办法》在运行中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综合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综合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综合保险费即可享受工伤(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从实际情况看,这3项待遇是农民工最需要的基本待遇,但同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保险相比,在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方面存在一定差异。2、《综合保险办法》规定,综合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依据农民工的收入情况和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200%,分为八个档次。但从实际参保缴费情况看,绝大多数参保农民工都只选择二至三个档次,参保缴费结构不尽合理。3、《综合保险办法》规定,综合保险费统一按缴费基数的20%征收,没有考虑建筑行业的特殊性。根据国家建设部门的现行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此,在我市开工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的是商业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大量从事建筑工作的农民工没有参加综合保险。据统计,目前全市建筑行业参加我市综合保险的人数仅有4941人,其中施工企业1355人。4、《综合保险办法》规定,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未参加综合保险和未按时足额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在滞纳金方面未作明确规定,不利于综合保险的扩面征缴。鉴于上述理由,有必要制定《成都市非城镇户籍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简称《规定》),对现行《综合保险办法》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二)制定《补充规定》的依据和条件1、今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对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是修订和补充《综合保险办法》的指导性文件。2、《综合保险办法》通过3年的成功运行,在为参保农民工建立个人帐户的基础上仍有一定结余,具备了较强的抗风险能力。3、据统计,我市综合保险实际参保人员的平均年龄为28.7岁,大都处于身强体壮时期,发生大病的几率较小。3年来,全市共有3256人报销了住院医疗费,综合保险中心的医疗保险费结余较多。按现行《综合保险办法》运行,综合保险中心医疗保险费结余量还将持续增长。(三)《补充规定》对《综合保险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补充规定》对《综合保险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1、扩大了保障范围。《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医疗个人账户和女职工生育补贴等5项待遇。在不提高缴费比例的前提下,使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保障范围与城镇职工一致,增强了综合保险的保障能力,提高了农民工享受综合保险待遇的水平。2、减少了缴费档次。《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将综合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三个档次,更加符合农民工实际,减小了享受待遇间的差别。3、明确了高流动性行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主体。《补充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4%,全部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建筑施工企业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两项待遇。这样做,不仅降低了高流动性行业的缴费比例,使综合保险更具可操作性,而且有利于将建筑施工行业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从事高风险工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4、明确了新增待遇标准和用途。《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综合保险每月为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划拨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对生育后的女职工实行定额补贴。这样做,解决了农民工日常门诊费用和生育女职工无法享受现行生育保险政策的空白,使农民工得到更多的实惠和更有效的保障,能有效杜绝单位扣减生育补贴现象的发生。5、明确了享受新增待遇的时限。《补充规定》第六条规定:欠缴综合保险费未超过三个月的,补缴综合保险费后,享受所规定的待遇。这样做,可以有效杜绝医疗个人账户和申领女职工生育补贴可能发生的政策漏洞。6、明确了违规处罚的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未缴纳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补缴综合保险费之前,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者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个人承担。这样规定,有利于增强企业参加综合保险的责任,遏制不参保、欠缴综合保险费现象的发生。

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2. 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理顺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以及其他已就业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行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
  鼓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创业就业和非全日制就业。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所属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的具体事务。
  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支持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用工管理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依法自主决定招用人员的时间、方式、条件和数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非法干预。
  国家机关录用、事业单位聘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制订招用人员简章,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予公布。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动报告空岗情况,并接受空岗调查。用人单位空岗情况和招用人员信息,通过成都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发布。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招用或提高招用标准。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禁止招用的人员以及招用人员时禁止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录用。对于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用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第十一条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用人单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后,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可以依法协商约定其他内容。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以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该试用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定劳动标准承担义务,并依法对劳动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的内容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和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均不得低于本市确定的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工会或劳动者本人,并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在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或成规模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裁减人员分流安置方案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未妥善解决其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第十六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工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一)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已从事个体经营半年以上或兴办私营企业的;
  (二)已经与新用人单位有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
  (三)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已再就业的;
  (四)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满的;
  (五)未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签协议,时间已达3年的。

3. 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简称《综合保险办法》)是根据《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制定,并从2003年3月开始实施的。截止目前,成都市综合保险参保人数33.5万人,已为34576人支付各项待遇9509万元,并为参保农民工建立了个人账户,目前扣除个人账户仍有一定结余。我市综合保险办法实施以来,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制定《成都市非城镇户籍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的必要性《综合保险办法》的出台,保障了农民工合法利益,得到了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农民工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四川省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并受到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认可。随着我市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市政府93号令贯彻实施的不断深入,《综合保险办法》在运行中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综合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综合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综合保险费即可享受工伤(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从实际情况看,这3项待遇是农民工最需要的基本待遇,但同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保险相比,在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方面存在一定差异。2、《综合保险办法》规定,综合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依据农民工的收入情况和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200%,分为八个档次。但从实际参保缴费情况看,绝大多数参保农民工都只选择二至三个档次,参保缴费结构不尽合理。3、《综合保险办法》规定,综合保险费统一按缴费基数的20%征收,没有考虑建筑行业的特殊性。根据国家建设部门的现行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此,在我市开工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的是商业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大量从事建筑工作的农民工没有参加综合保险。据统计,目前全市建筑行业参加我市综合保险的人数仅有4941人,其中施工企业1355人。4、《综合保险办法》规定,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未参加综合保险和未按时足额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在滞纳金方面未作明确规定,不利于综合保险的扩面征缴。鉴于上述理由,有必要制定《成都市非城镇户籍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简称《规定》),对现行《综合保险办法》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二)制定《补充规定》的依据和条件1、今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对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是修订和补充《综合保险办法》的指导性文件。2、《综合保险办法》通过3年的成功运行,在为参保农民工建立个人帐户的基础上仍有一定结余,具备了较强的抗风险能力。3、据统计,我市综合保险实际参保人员的平均年龄为28.7岁,大都处于身强体壮时期,发生大病的几率较小。3年来,全市共有3256人报销了住院医疗费,综合保险中心的医疗保险费结余较多。按现行《综合保险办法》运行,综合保险中心医疗保险费结余量还将持续增长。(三)《补充规定》对《综合保险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补充规定》对《综合保险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1、扩大了保障范围。《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医疗个人账户和女职工生育补贴等5项待遇。在不提高缴费比例的前提下,使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保障范围与城镇职工一致,增强了综合保险的保障能力,提高了农民工享受综合保险待遇的水平。2、减少了缴费档次。《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将综合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三个档次,更加符合农民工实际,减小了享受待遇间的差别。3、明确了高流动性行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主体。《补充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4%,全部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建筑施工企业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两项待遇。这样做,不仅降低了高流动性行业的缴费比例,使综合保险更具可操作性,而且有利于将建筑施工行业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从事高风险工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4、明确了新增待遇标准和用途。《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综合保险每月为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划拨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对生育后的女职工实行定额补贴。这样做,解决了农民工日常门诊费用和生育女职工无法享受现行生育保险政策的空白,使农民工得到更多的实惠和更有效的保障,能有效杜绝单位扣减生育补贴现象的发生。5、明确了享受新增待遇的时限。《补充规定》第六条规定:欠缴综合保险费未超过三个月的,补缴综合保险费后,享受所规定的待遇。这样做,可以有效杜绝医疗个人账户和申领女职工生育补贴可能发生的政策漏洞。6、明确了违规处罚的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未缴纳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补缴综合保险费之前,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者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个人承担。这样规定,有利于增强企业参加综合保险的责任,遏制不参保、欠缴综合保险费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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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4.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其他事项

(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1. 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制定。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负责。2. 市安监局(市政府安办)负责起草全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拟订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的汇总、分析,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负责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负责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市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二)关于社会保障事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权限的划分。按照将社会管理、公共事务中具体管理事项交给基层政府负责的要求,社会保障的具体经办事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在中心城区实行分级管理,其他区(市)县实行属地化管理。(三)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受局委托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四)成都市外国专家局设在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挂成都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牌子。下设海外人才工作处、引智项目管理处,配备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五)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成都市农村劳务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所属副局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室、失业保险处、基金征集(审计)处、财务处、就业服务处、劳务开发处、创业促进处、就业援助处、人力资源市场处、就业培训处,配备事业编制1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六)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所属副局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室、基金管理处、社保基金企业征集处、社保基金个体征集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社会保险关系认定处、养老待遇核定处、城乡社会保险综合处、社会保险稽核处、退休人员管理处,配备事业编制20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1名。(七)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挂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成都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中心牌子)为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所属副局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室、综合处、财务处、医疗待遇认定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处、医疗费用审核处、基本医疗处、补充医疗处、工伤生育处,配备事业编制13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八)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所属副局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室、立案调解庭、劳动关系庭、工资福利待遇庭,配备事业编制15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4名。(九)成都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为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直属正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配备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40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3名。(十)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划归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管理,其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5.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地址

办公地址:成都市人民政府第四办公区(二环路北一段四号,营门口立交桥侧劳动保障大厦)办公时间:一楼就业局大楼9:00—12:00,13:00—17:00 二楼、三楼社保局大厅9:00—12:00,13:00—17:00 四楼以上全是8:30—12:00 14:00—18:00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地址

6.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内部处室

办公室主要职能有:1、拟订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文件和领导讲话等;2、负责目标管理、督查督办、局机关工作制度制定与监督实施等;3、负责局机关的政务事项综合协调、政务接待、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综合性会议组织;4、负责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5、组织办理市领导批示、市长公开电话和“市长信箱”、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6、负责公文处理、文件印发、档案管理、保密工作;7、负责局机关印章管理、后勤保障、报刊资料的订阅及管理等工作;8、组织编写劳动保障工作年鉴、劳动保障局局志和全局大事记;9、负责制订涉及劳动保障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并组织实施;10、负责局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稳定等工作;11、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规划财务处主要职能:1、编制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3、承担劳动保障综合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就业和社保统计调查任务;4、拟定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建设规划,负责成都劳动保障网站信息保障的管理制度、规范的制订和监督检查;5、负责妇女儿童两纲规划相关工作;6、负责指导建立统筹城乡的基层平台建设工作;7、统筹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并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8、汇总编制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9、负责局系统承接的中央、地方财政拨付专项事业经费、国际援助、贷款项目使用情况的监督;10、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11、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及在职、离退休人员各类保险费的管理和医药费、差旅费等的审核、报销;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法制监察处主要职能:1、拟定年度劳动保障立法计划;2、起草、修订劳动保障地方性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草案;3、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实施清理工作;4、拟定全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5、依法行使国家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全市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6、指导、监督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经办机构依法行政工作;7、指导、监督本级和区(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执法工作;8、组织、协调和监督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9、负责全市专(兼)职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10、负责处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11、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保障法律咨询工作;12、承办局机关相关法律事务;13、承担市劳动学会秘书处工作;1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综合政策调研处主要职能:1、综合调研和牵头协调有关劳动保障综合性政策的制订;2、承担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联络工作;3、负责劳动保障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4、负责全市劳动保障课题研究的组织工作;5、负责劳动保障领域的宣传组织工作和新闻发布;6、负责劳动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7、拟定农民工综合保险管理办法、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等相关政策;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行政审批处主要职能:1、负责对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设立技工学校的审批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许可;2、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备案;3、负责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4、负责办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许可;5、负责办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审批;6、负责办理特殊工时制度审批;7、负责办理集体合同审查;8、负责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职)、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退休审批;9、负责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审定;负责基本医疗定点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核准;10、负责全市工伤认定管理和办理本级工伤认定工作;11、负责局系统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城乡就业培训处主要职能:1、拟订全市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发展规划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2、拟定就业培训工作的表彰、奖励、竞赛计划及规则并组织实施;3、拟定全市各类民办就业培训机构的技能培训计划并对其综合指导;4、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及技能鉴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5、拟定全市城乡就业和再就业、城乡一体化人力资源市场的有关政策、发展规划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6、负责指导建立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与督促全市城乡充分就业相关政策的实施;7、拟定台、港、澳人员在蓉就业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8、拟订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市职介协会开展工作;9、负责协调全市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10、拟订全市失业保险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11、指导和监督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审批及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备案、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办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许可、办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审批等项工作的实施;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职业教育处主要职能:1、拟定全市技师(工)院校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2、综合指导和管理在成都各级各类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学院)的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并对其检查评估;3、统筹指导全市技师(工)院校的专业设置、教材规划、招生计划等工作;4、拟定全市技能人才培养规划、政策,负责全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5、指导和监督设立技工学校的审批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许可等项工作的实施;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劳动工资处主要职能:1、拟订调整劳动关系的地方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2、拟订企业职工工资调节政策,负责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的监督实施;3、负责指导全市企业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4、负责企业职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5、参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劳动模范和企业信用的评定工作;6、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和劳动关系,承担非公经济协调和联络工作;7、负责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工作;8、指导和监督特殊工时制度审批、集体合同审查等项工作的实施。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劳动争议仲裁信访处主要职能:1、拟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信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2、拟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信访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3、负责仲裁员和劳动争议调解人员的培训、聘任、考核、管理和工作;4、承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5、负责用人单位、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的接待、和处理有关工作,负责统计、分析劳动保障信访工作情况和信息报送;6、承办上级交办、督办、转办件和重大集体信访事件的处理和领导包案等工作;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城乡养老保险处主要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省养老保险政策,拟定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依法行使养老保险行政管辖权;2、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管理办法;3、拟订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和农民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4、拟定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和农民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等相关政策;5、指导经办机构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农民养老保险和全市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其它业务经办工作;6、指导企业开展企业年金工作并受理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7、履行市老龄委成员单位职责;8、指导和监督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职)、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退休审批等项工作的实施。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城乡医疗工伤保险处主要职能:1、拟订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生育保险的政策制度、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2、拟定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3、监督指导全市城乡基本医疗和工伤、生育保险等其它经办业务实施工作;4、组织制订工伤(职业病)和非因工伤残等级标准的实施办法;5、拟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6、拟定全市城乡补充医疗、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困难救助的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7、制订全市离休干部、医疗照顾对象、公务员等特殊人群医疗保障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8、指导和监督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基本医疗定点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核准、全市工伤认定管理和本级工伤认定工作等项工作的实施。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主要职能:1、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2、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内部审计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办法并监督实施;3、配合各级审计部门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4、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组织监督检查基金的管理使用,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5、负责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的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6、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纪检监察处主要职能:1、依法对局机关和局任命的干部进行监督;2、督促检查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3、负责全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劳动保障队伍作风建设;4、督促检查全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5、负责受理群众对局系统工作人员在廉洁从政和工作作风方面问题的举报,查处局机关、局属单位处及以下(含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6、负责受理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处及以下(含处级)干部对所受行政处分的申诉;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人事处(党办)主要职能:1、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和监督实施;2、负责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3、负责局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公务员、工勤人员和局属单位干部、工勤人员的考核、调整、任免工作,承办政策性安置、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录用和离退休审批等事项;4、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5、负责指导和协调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6、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在职职工的工资管理和有关津贴、福利的相关工作;7、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政策、业务培训工作;8、负责局机关干部、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9、负责局系统处以上干部培训工作和局机关、局属单位工资统计、党员统计、调查和分析工作;10、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人员出国审查,承办局机关出国各项具体事项,指导局属单位出国事项;11、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的党务、共青团、妇女儿童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扶贫开发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承办局党组日常事务;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主要职能:1、负责落实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承担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管理离退休人员活动室;2、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机关党委做好离退休党支部建设;3、负责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健、病期和丧葬服务工作;4、负责落实离退休人员工资管理和津贴、补贴、福利等项工作;5、负责局工会工作及指导局属单位的分工会工作。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7. 成都市劳动监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劳动监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 劳动监察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准确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五条 劳动监察实行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指导工作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市、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会、妇联、公安、建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协同劳动行政部门搞好劳动监察工作。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劳动监察机构,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执行劳动监察公务的专门机构。
  市和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分别设立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监察中队。市劳动监察大队和区(市)县劳动监察中队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区(市)县劳动监察中队受市劳动监察大队的业务指导。
  市劳动监察大队负责对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五城区劳动监察中队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区及区属以下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其他区(市)、县劳动监察中队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第八条 各级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劳动监察员。
  劳动监察员应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劳动监察员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统一的执法证件。第九条 劳动监察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的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的劳动违法案件,及时进行查处;
  (四)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
  (五)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监察职责。第十条 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入有关用人单位了解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可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在必要时,可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或《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据实向劳动监察机构作出书面答复;
  (三)查阅或调阅、复制被查用人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可对现场或当事人取证;
  (四)制止现场违法行为。第十一条 劳动监察员要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有关保密资料;为举报者保密。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得阻扰、拒绝、刁难、妨碍劳动监察机构及监察人员履行监察公务。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机构建立举报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法人、公民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第三章 监察的范围及方式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的范围:
  (一)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鉴证和履行情况;
  (三)用人单位招(聘)用职工的行为和遵守国家劳动管理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雇佣境外人员及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情况;
  (五)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
  (八)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十)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
  (十一)用人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十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十三)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十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

成都市劳动监察实施办法

8.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通过发布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三)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权,起草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办法,监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四)规划劳动力市场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要服务体系,制定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草案,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五)制订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草案并组织实施,建立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规划及政策草案,指导和管理在成都各级各类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学院)、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并对其进行检查评估和年度考核,指导各类企业职工和学徒培训工作;(六)制订本市调整劳动关系地方法规和规章草案,通过发布后实施,组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负责对全市外来务工劳动者进行管理,负责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实施;审核并发布全市地方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市级以上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七)制订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收入分配政策草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制订完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的实施办法草案并监督实施;(八)制订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基本保障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草案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的实施办法草案,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九)制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草案,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订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草案和基金运营机构资格认定草案,负责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十)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综合统计和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立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和发展预测报告;(十一)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十二)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三)承办市政府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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