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的内涵及其制度基础有哪些?

2024-05-04 20:46

1. 法治政府的内涵及其制度基础有哪些?

一、“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
    “法治政府”是近两年来提出的一个新的行政法治理念和目标。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对行政机关及其社会公共管理活动的规范,最早提出的要求是“依法办事”。应当说,从价值和功能角度来讲,“依法办事”这一概念具有明显的“法律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色彩。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概念。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指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必须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从依法行政所蕴含的“行政法治”的涵义来看,“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这两个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和基本条件;另一方面,“法治政府”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所追求的目标。但是,严格说来,“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在内涵上还是有区别的。这首先体现在,从“依法行政”的价值取向上来看,“依法行政”所依之“法”既可以是体现“法治”精神的“良法”,也可以是违背法治精神的“恶法”或“劣法”;而“法治政府”则内在地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所依之法必须是体现“法治”精神的“良法”,行政机关必须依“良法”而行政。其次,从依法行政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来看,依法行政既可以以“法治政府”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也可以以“法制政府”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这也就是说,依法行政并不能必然地保证“法治政府”目标的确立和实现。由此可见,“依法行政”无法包含“法治政府”所包涵的良法之治、公平正义、法律至上以及“民意政府”、“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等涵义。
 
    “法制政府”与“法治政府”的含义虽然相互联系、相互渗透,但却有本质的不同。“法治政府”除了“法制政府”所包含的具有法律制度、强调法律的执行和遵守、强调依法行政等价值要素之外,还包含有“法治”所蕴含的民主政治、公平正义、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等价值要素。正因为如此,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强调,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体制”;强调行政管理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二、“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和要求
   “法治政府”应具有以下若干基本特征。
    (一)民意政府
    法治政府首先应当是民意政府。这是因为,法律特别是“良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依法治国就是按照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意愿来治理国家,依法行政也应该是政府(行政机关)按照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意愿来行政,来进行社会公共管理活动。在现代社会,人民的意志是通过法律和法治来体现和实现的。在我国,各级政府(行政机关)都是由代表民意的机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据体现广大人民意志和意愿的法律,按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而设立的,而且各级政府的职权也是由体现广大人民意志和意愿的法律而授予的。因此,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也即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意愿来行政,来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人民群众有权对政府的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
(二)有限政府
    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这主要是因为,一是政府权力有限。政府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的,因此,政府只有在法律的权限之内才能获得权力和行为的合法性。从权利和权力的来源来看,公民权利是公民本身固有的,相反,政府权力则是公民权利授予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民的权利是广泛的,只有法律禁止的,公民才不得为之;而政府的权力则是有限的,它的权力只能来源于人民以及法律的授权和委托,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否则即为无效或非法。由此可见,法治之下的政府权力必然是一种“有限权力”,法治之下的政府也必然是一种“有限政府”。二是政府职能有限。政府职能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基础,也是政府行政权力作用的范围。在不同的时期,政府的职能是不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有很多事情不需要政府去管理而应由社会和市场本身去解决。到底政府应该具有哪些职能?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和认识,人们基本上达成了一些共识,对此,国务院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作了明确的界定:“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此外,政府行政权力的扩张性、腐蚀性本性,客观上也要求政府必须是有限政府。
    (三)诚信政府
    法治政府应当是诚信政府。所谓诚信政府,就是要求政府做到诚实守信。诚信是政府得以存在和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前提,同时也是获得人民信赖的基本条件。诚信原则是政府行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具有指导性和适用性,而且在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领域,乃至司法机关裁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行政救济领域中,同样具有适用性和拘束力。政府要做到诚实守信,首先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要具有真实性、善良性和稳定性。政府行为的真实性体现为政府行为真实、可靠,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真实;政府行为的善良性体现为政府行为的动机是善意的,是为了社会的利益和公众的利益,政府行为既合法又合理;政府行为的稳定性体现为政府做出的决定和行为具有科学性,能够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诚信政府特别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就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所依之“法”要具有稳定性。其次,政府要遵守信赖保护原则。所谓信赖保护,是指公民出于对政府的信赖而作出的行为和获得的利益应受到保护。信赖保护和诚信政府是相辅相成、相互共生的。信赖保护催生诚信政府,而诚信政府必须遵循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国务院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作了明确的要求,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此外,诚信政府还要求政府是透明的。这要求政府必须实施“阳光政策”,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这也是预防政府腐败的重要手段和制度安排。
    (四)责任政府
    法治政府应当是责任政府。所谓责任政府,就是说政府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特别是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同时也是对政府公共管理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从法治角度来看,权力与责任是相联系和相统一的,有权必有责,行使多少权力必须承担多少责任,而且政府权力(职权)本身就是一种职责、一种义务,政府的权力(职权)必须依法积极行使而不能放弃,否则就是失职,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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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的内涵及其制度基础有哪些?

2. 法治政府的内涵及其制度基础有哪些?

答:要建设法治政府,首先必须了解法治政府的内涵。简单的说,法治政府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法律规范和制约。关于法治,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但就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还是形成了共识。这些原则包括:(1)法律必须公开,为公众知晓。(2)法律必须是普遍的,法律不能是针对一些人特别制定,必须是对所有的人同等适用。(3)法律必须是可预期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依据事先公开的、制度化的程序规则,法律不能溯及既往。(4)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必须能为公众所认知和理解,不能模糊不清。(5)法律必须没有内在矛盾,不仅同一法律内部不能自相矛盾,不同法律之间也不能互相矛盾。(6)法律必须合乎情理,切实可行,不能要求公民去做他做不到的事情。(7)法律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规则变更过快,公民便难以学习和遵守。(8)政府的权威置于法律之下。(9)尊重并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没有权威,法律便没有权威。(10)司法公正,这种公正不仅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公平,还要求拥有司法资源的公平。

    法治作为一个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最核心的思想就是通过法律遏制政府权力,政府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这也就是法治政府与非法治政府的根本分野。非法治政府只要求人们守法,而自己不用守法;法治政府则不仅要求人们守法,更要求自己带头守法。法治政府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把自身的权力自觉地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以防止权力被滥用。

3. 什么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制度基础

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制度基础。
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内涵
1、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是与专制国家相对立的,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而形成的理想状态。法治国家的条件标准是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良法的治理;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利制约的国家权力关系;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等。法治国家的形式标志是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2、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是指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政府。政府一切活动只能在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下进行,从而保证行政权力的运用符合法律所集中体现的意志和利益,并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实现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是全社会对法治普遍信仰,实施法治成为全社会的一致追求;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和普遍遵守,社会各个领域依法运行;社会纠纷依法得到解决,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什么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制度基础

4. 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只制定规则和执行规则,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求做到既自由裁量又有度,自由裁量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行政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正确处理自己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包括:其一,类似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等企业和老百姓做不了或者不愿意做的事,为了形成市场的需要,政府都应该去做。政府应当创造硬件和软件条件,形成各种各样的市场。其二,制定好的规则并且严格执行这些规则,才能形成市场秩序,形成公平竞争,才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个方面,是政府必须分清楚自己跟市场的关系,它只制定规则和执行规则,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其三,用市场化的方式配置自然和社会资源。其四,宏观调控市场。当市场失灵,市场自身的自净能力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政府就有必要干预市场、调控市场。调控的方法一要合法,二要市场化。学会用市场的方法、用激发市场机制的方法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用法律的方法来调控市场,而不是简单、粗暴甚至非法地去干预市场。其五,做诚信政府。面对市场,政府应当讲信用,应该在市场中让老百姓意识到政府是言必信、行必果的。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上,政府一定要对市场诚实守信。政府如果没有信用,市场就管不住了。
  公平正义是基本价值取向 
  法治与公平、正义是一对孪生兄弟。社会的公平、正义应该成为整个政府行为的基本价值取向。

  政府怎样保证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除了通过制定和执行规则来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之外,需要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钱从哪里来,钱到哪里去?政府要做两件事,第一件事情是把税收收起来。收多少税才够支出,又不会阻碍经济发展、损害老百姓的权益。这涉及公平问题。第二件事情是收上来的钱怎么用?分配过程中怎么避免流失甚至贪污?这也有一个公平问题。财富的分配问题永远是公平正义当中最重要的问题。

  二是政府怎么来保证公平正义?政府因行使公权力、实施社会管理的需要侵犯老百姓的个人权益时,要有一个制度化的补偿机制。在这个问题上物权法主张及时、足额、有效的补偿。

  三是促进正义。通过社会保障等形式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政府保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重要的方面。这个问题直接决定着社会的稳定程度,也直接决定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文明进步程度。一只木桶能装多少水,不是由木桶当中最长的那块木板来决定,而是由这个桶里边最短的那块木板来决定。一个社会文明不文明、进步不进步,很重要的是看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是否得到重视和保护。
  关键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

  其一,从宗旨角度看,政府的一切活动包括执法活动,必须符合法律和制度设立的初衷,不违背和偏离其宗旨。这就是政府行为的正当性问题。所有的政府行为包括执法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宗旨,以保证执法活动的正当性。执法就是要保证法律设定的某一制度的所有目标都能实现。背离这个宗旨和目标,具体的执法活动哪怕是看起来形式上合法的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

  其二,合法行政。行政执法活动除了在宏观意义上要符合宗旨的要求之外,具体的行政管理的活动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执法者自身要有合法的执法资格,在事实和法律上要有依据以及程序合法等。

  其三,合理行政。合理行政在行政管理上相当大的程度上体现为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社会情况和社会管理很复杂,为了使管理有一定的弹性,必须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一个限制,即不得显失公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求做到既自由裁量又有度,自由裁量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行政。针对相同性质、类似情节的违法行为,只能作出大致相同的处理,如果做出截然不同的处理,就是显失公平

5. 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吗?

不是。
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条件;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保障,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要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依法治国的意义:
第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
第四,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第五,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第六,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

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吗?

6. 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什么?

【法律分析】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一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体现了全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少数民族特殊利益的正确结合。它可以保证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更好地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它可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尽快地发展,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昌盛;它可以促进民族团结,保证国家的统一,有利于加强边疆建设和巩固国防。 (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发展城乡基层民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障城乡居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7. 法治政府中的法治原则具体指什么

法治政府中的法治原则具体是:
(1)法律必须公开,为公众知晓。(2)法律必须是普遍的,法律不能是针对一些人特别制定,必须是对所有的人同等适用。(3)法律必须是可预期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依据事先公开的、制度化的程序规则,法律不能溯及既往。(4)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必须能为公众所认知和理解,不能模糊不清。(5)法律必须没有内在矛盾,不仅同一法律内部不能自相矛盾,不同法律之间也不能互相矛盾。(6)法律必须合乎情理,切实可行,不能要求公民去做他做不到的事情。(7)法律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规则变更过快,公民便难以学习和遵守。(8)政府的权威置于法律之下。(9)尊重并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没有权威,法律便没有权威。(10)司法公正,这种公正不仅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公平,还要求拥有司法资源的公平。

法治政府中的法治原则具体指什么

8. 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是什么

法律分析: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是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