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公布产妇坠楼事件初步结果了吗?

2024-05-07 17:37

1. 陕西公布产妇坠楼事件初步结果了吗?

9月7日晚上,榆林市卫计局就“产妇马某某在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坠楼身亡”事件公布了调查结果。

8月31日,产妇马某某在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坠楼身亡,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榆林市委、市政府和省卫计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榆林市绥德8.31产妇坠楼事件调查处置领导小组”,在9月2日和5日两次调查的基础上,于9月7日又连夜展开进一步调查。
经初步调查, 8月30日,产妇马某某入住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入院后经医院诊查,产妇各项体征正常,符合自然分娩指征,但B超显示胎儿头部偏大,存在难产风险,医生建议剖宫产终止妊娠,但家属选择自然分娩并签字确认。8月31日10时许,该产妇进入待产室待产,产程、产图、产检结果显示产妇和胎儿各项指标均正常。当日17时50分起,该产妇因疼痛出现烦躁不安,情绪波动较大,两个多小时内先后多次走出待产室与家属交流,后由医务人员劝回。
当日20时许,医护人员发现该产妇从备用手术间窗口坠下,医院立即组织抢救,经抢救后仍无生命体征,经告知家属,家属同意放弃抢救,于21时25分宣布临床死亡。后经院方组织有关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初步诊断为:1.院前呼吸心跳停止;2.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3.全身多处骨折;4.失血性休克;5.死胎。

经警方勘查取证、调查走访,初步认定:死者马某某系跳楼自杀身亡,排除他杀。
榆林市专家组经过认真调查讨论,初步认为:
1.该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
2.此次产妇跳楼事件,暴露出了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
据了解,为妥善处理该事件,9月7日,榆林市政府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由榆林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绥德县政府、市卫计局、公安局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榆林市绥德“8.31”产妇坠楼事件调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调查组、舆情组、善后组3个工作小组,对坠亡事件依法、依纪、依规进行查处。

目前,造成自杀的原因正在进行深入调查;善后工作组正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精心做好家属心理安抚等工作。

陕西公布产妇坠楼事件初步结果了吗?

2. 陕西产妇坠楼案有什么反思?

近些年,因未取得家属签字导致无法手术,进而引发医疗风波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院长张斌的关注。

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了解到,包括张斌在内的两名全国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规范患者医疗签字方式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建议》首先提到了去年发生的陕西榆林市一名孕妇因不堪分娩痛苦坠楼身亡一事。《建议》称,事情发生后,家属和医院均称责任在对方,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孕妇曾强烈表达过自己希望行剖宫产的愿望(医院公布的监控录像截图显示,产妇曾走出待产室沟通,期间两次下跪),却没有得到家属及医院的尊重,因为没有及时行剖宫产手术导致该孕妇坠楼身亡,造成一尸两命。
《建议》分析指出,一直以来,对于医疗方案谁来签字,医疗机构依据的是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颁布并于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该行政法规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这一规定将患者医疗签字权实际赋予了患者家属,即虽然患者同意手术,但同时也要家属同意并由家属签字,正是由于这个规定才有了一些医疗风波中要有家属签字的做法,这也是医院基本上都采取由患者家属签字做法的依据。
但是,这种患者同意、家属签字的程序,实际上剥夺了患者的自主决定权。
2010年原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规定,“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这个规定是正确的,然而,从效力等级上看,作为卫生部规章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显然是无力对抗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
另一方面,国务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当时即与上位法的《民法通则》相抵触,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孕妇作为成年人,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自己决定自己事务的权利。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也对这一问题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按照这一规定的表述,医疗方案首先应征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即由患者签名。只有不宜向患者说明(如绝症等),患者无行为能力等情况下,才由患者家属签名。


为此,《建议》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对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合法性审查,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使之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相一致,明确患者医疗签字的自主权。
其次,建议医疗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务人员依法执业和依法履职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医疗执业的规则意识。

最后,建议医疗机构应将依法尊重患者医疗签字自主权的规则和实践操作纳入住院医师培训的内容之中,增加对尊重患者知情权和医疗签字自主权内容的培训比重,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3. 产妇坠楼事件榆林公布的初步调查结果是什么?

9月7日晚上,榆林市卫计局就“产妇马某某在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坠楼身亡”事件公布了初步调查结果。
8月31日,产妇马某某在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坠楼身亡,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榆林市委、市政府和省卫计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榆林市绥德8·31产妇坠楼事件调查处置领导小组”,在9月2日和5日两次调查的基础上,于9月7日又连夜展开进一步调查。

经初步调查,
8月30日,产妇马某某入住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入院后经医院诊查,产妇各项体征正常,符合自然分娩指征,但B超显示胎儿头部偏大,存在难产风险,医生建议剖宫产终止妊娠,但家属选择自然分娩并签字确认。
31日10时许,该产妇进入待产室待产,产程、产图、产检结果显示产妇和胎儿各项指标均正常。
17时50分起,该产妇因疼痛出现烦躁不安,情绪波动较大,两个多小时内先后多次走出待产室与家属交流,后由医务人员劝回。
20时许,医护人员发现该产妇从备用手术间窗口坠下,医院立即组织抢救,经抢救后仍无生命体征,经告知家属,家属同意放弃抢救,于21时25分宣布临床死亡。
后经院方组织有关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初步诊断为:1.院前呼吸心跳停止;2.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3.全身多处骨折;4.失血性休克;5.死胎。
经警方勘查取证、调查走访,初步认定:死者马某某系跳楼自杀身亡,排除他杀。

市专家组经过认真调查讨论,初步认为:
该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
此次产妇跳楼事件,暴露出了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

据了解,为妥善处理该事件,9月7日,榆林市政府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由榆林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绥德县政府、市卫计局、公安局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榆林市绥德“8·31”产妇坠楼事件调查处置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调查组、舆情组、善后组3个工作小组,对坠亡事件依法、依纪、依规进行查处。
目前,造成自杀的原因正在进行深入调查;善后工作组正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精心做好家属心理安抚等工作。

产妇坠楼事件榆林公布的初步调查结果是什么?

4. 榆林产妇坠楼事件初步调查结果是什么?

据9月8日凌晨报道,7日晚上,榆林市卫计局就“产妇马某某在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坠楼身亡”事件公布了调查结果。
8月31日,产妇马某某在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坠楼身亡,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榆林市委、市政府和省卫计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榆林市绥德8.31产妇坠楼事件调查处置领导小组”,在9月2日和5日两次调查的基础上,于9月7日又连夜展开进一步调查。



事发现场
经初步调查, 8月30日,产妇马某某入住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入院后经医院诊查,产妇各项体征正常,符合自然分娩指征,但B超显示胎儿头部偏大,存在难产风险,医生建议剖宫产终止妊娠,但家属选择自然分娩并签字确认。31日10时许,该产妇进入待产室待产,产程、产图、产检结果显示产妇和胎儿各项指标均正常。17时50分起,该产妇因疼痛出现烦躁不安,情绪波动较大,两个多小时内先后多次走出待产室与家属交流,后由医务人员劝回。



产妇第二次跪下
20时许,医护人员发现该产妇从备用手术间窗口坠下,医院立即组织抢救,经抢救后仍无生命体征,经告知家属,家属同意放弃抢救,于21时25分宣布临床死亡。后经院方组织有关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初步诊断为:
院前呼吸心跳停止;
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
全身多处骨折;
失血性休克;
死胎。
经警方勘查取证、调查走访,初步认定:死者马某某系跳楼自杀身亡,排除他杀。


待产孕妇生前所住病房
市专家组经过认真调查讨论,初步认为:
该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
此次产妇跳楼事件,暴露出了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
据了解,为妥善处理该事件,9月7日,榆林市政府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由榆林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绥德县政府、市卫计局、公安局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榆林市绥德“8.31”产妇坠楼事件调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调查组、舆情组、善后组3个工作小组,对坠亡事件依法、依纪、依规进行查处。
目前,造成自杀的原因正在进行深入调查;善后工作组正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精心做好家属心理安抚等工作。
等着继续看调查细节是什么。

5. 产妇坠楼事件榆林公布的初步调查结果是什么

产妇坠楼事件榆林公布的初步调查结果是:对该产妇的一系列诊疗措施符合规范要求,产妇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经调查组初步调查, 8月30日,产妇马某某入住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入院后经医院诊查,产妇各项体征正常,符合自然分娩指征,但B超显示胎儿头部偏大,存在难产风险,医生建议剖宫产终止妊娠,但家属选择自然分娩并签字确认。31日10时许,该产妇进入待产室待产,产程、产图、产检结果显示产妇和胎儿各项指标均正常。17时50分起,该产妇因疼痛出现烦躁不安,情绪波动较大,两个多小时内先后多次走出待产室与家属交流,后由医务人员劝回。
20时许,医护人员发现该产妇从备用手术间窗口坠下,医院立即组织抢救,经抢救后仍无生命体征,经告知家属,家属同意放弃抢救,于21时25分宣布临床死亡。后经院方组织有关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初步诊断为:1.院前呼吸心跳停止;2.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3.全身多处骨折;4.失血性休克;5.死胎。
经警方勘查取证、调查走访,初步认定:死者马某某系跳楼自杀身亡,排除他杀。
榆林市专家组经过认真调查讨论,初步认为该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该产妇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此次产妇跳楼事件,暴露出了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

产妇坠楼事件榆林公布的初步调查结果是什么

6. 陕西榆林卫计会怎么应对"产妇坠楼"事件?

9月7日晚,榆林市卫计局公布了《关于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产妇坠楼事件有关情况的说明》,初步调查结果显示: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但此次产妇跳楼事件,暴露出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

《说明》内容显示,目前,对于造成产妇自杀的原因,当地正在进行深入调查。
9月8日上午,榆林市卫计委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已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协助调查“产妇坠楼”事件。对于此前坠亡产妇丈夫曾称,有其他待产妇家属能证明,马茸茸几次走出待产室要求剖腹产时,他说过“可以剖腹产”的话,工作人员表示,调查组已考虑到这点,正在向其他现场目击者了解情况。

与此同时,8日上午,坠亡产妇马茸茸的家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们是在9月8日凌晨看见网上的这份《说明》的,目前还没有相关单位正式通知他们。

至于家属方面,还是想事情得到妥善解决。“我们家属虽然情绪比较激动,但现在都是在配合调查,对于具体的赔偿措施,我们还没有考虑,但是肯定是需要走法律程序。除此之外,我们也正在寻找事发时,目击了产房外整个事情经过的其他待产妇的家属。”坠亡产妇丈夫延壮壮的堂哥说。
事情进展到这一步,谁是谁非大多数人已经分不清,但愿事情真相出来后能够有一个好的解决方案。

7. 陕西产妇坠楼到底是谁的责任?

8月31日20时左右,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一名待产孕妇从楼上坠下身亡。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发表声明称,产妇马某于8月30日15时34分,“停经41+1周要求住院待产”入院。“经初步诊断,马某第一胎41+1周待产,经检查发现胎儿头部偏大,阴道分娩难产风险比较大。”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主任霍军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检查后医护人员就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并建议剖宫产,然而家属坚持顺产,并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在榆林市第一医院外科护理记录单上显示,17时50分,产妇向医护人员提出剖腹产的要求,医护人员征求家属意见时,家属称表示理解,但拒绝手术,继续观察。“产妇由于疼痛两次走出分娩中心和家里说疼得不行,想剖腹产,但家属一直不愿意,坚持顺产。”霍军伟表示,将病人劝回待产室后,医护人员对病人进行安抚,随后再次建议家属剖腹产,但家属仍坚持顺产。20时左右,待产妇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抢救无效身亡。9月4日下午,记者从绥德县公安局政工科获悉,经过现场勘察,经公安机关鉴定,初步排除他杀,属自己跳楼身亡事件。9月6日凌晨,陕西榆林一院发微博对“8.31产妇跳楼事件”再次作出说明:公布视频截图,显示产妇两次向其家属下跪要求剖腹产并回应。此前产妇家属与医院各执一词,医院称家属拒绝剖腹,家属则称先后两次同意剖腹。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凌晨公布监控截图并解释多个争议点。从截屏内容看,夫妇产前确认顺产意愿;产程中家属三次拒绝剖腹产;监控中产妇与家属沟通曾两次下跪;事发窗台高1.13米,符合建筑安全规范;助产士未料到产妇进入备用手术室跳楼身亡。

陕西产妇坠楼到底是谁的责任?

8. 为什么陕西的一个产妇会坠楼?

8月30日,产妇马某某入住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入院后经医院诊查,产妇各项体征正常,符合自然分娩指征,但B超显示胎儿头部偏大,存在难产风险,医生建议剖宫产终止妊娠,但家属选择自然分娩并签字确认。31日10时许,该产妇进入待产室待产,产程、产图、产检结果显示产妇和胎儿各项指标均正常。17时50分起,该产妇因疼痛出现烦躁不安,情绪波动较大,两个多小时内先后多次走出待产室与家属交流,后由医务人员劝回。

20时许,医护人员发现该产妇从备用手术间窗口坠下,医院立即组织抢救,经抢救后仍无生命体征,经告知家属,家属同意放弃抢救,于21时25分宣布临床死亡。后经院方组织有关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初步诊断为:1.院前呼吸心跳停止;2.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3.全身多处骨折;4.失血性休克;5.死胎

8月31日晚,陕西榆林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产妇马某某坠楼身亡。一段监控视频记录了马某某坠楼。

9月7日晚,榆林市卫计局公布了《关于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产妇坠楼事件有关情况的说明》,初步调查结果显示: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但此次产妇跳楼事件,暴露出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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