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题 急求答案!!

2024-05-15 01:46

1. 刑法案例分析题 急求答案!!

  1.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
  对此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处理意见,大致为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具体分为: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有人认为成立数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对于死亡持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第三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一个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视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满足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我认为应当采取第四种观点,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结果相一致,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解析】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错误认识。其中事前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即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误以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的结果,为达到另一目的,行为人又实施了另一行为,而事实上行为人预期的结果是由后一行为所造成的。本题中,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实际上钱某系溺水而亡。因此赵某属于事前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对于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有人认为成立数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对于死亡持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第三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一个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视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满足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通常认为在此种情况下,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结果相一致,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2.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参考答案】赵某成立自首。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一)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注意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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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求助一道刑法案例分析题 :

  一、不构成犯罪
  法理依据:刑法最重要的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就是说刑法法条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就不是犯罪。纵观刑法法条,没有规定为逃避缴费强行开车闯收费站的行为是犯罪,因此,是不构成犯罪的。

  二、但是是违法行为,可能触犯《治安管理条例》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法条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
  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司法实践
  从没有任何一个因为逃避缴费强行开车闯收费站的行为而被判刑的。除非伴随有把人撞死了或者其他行为。

3. 求助一道刑法案例分析题。

给100分  我帮你做 
我XX!打了近1000字,他妈的网页错误!!!我X!!!
你这个案例太简略,首先要解决一个基本问题,丙是什么身份?由于受贿罪是身份犯,丙的身份影响罪名以及判刑。
一、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甲可能涉嫌行贿罪,为什么是可能?案例没说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F389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是受贿。如果为了谋取正当利益,或者是甲认为是不正当利益而事实上是正当利益,甲构成犯罪还有待商榷,案例必须做出进一步说明。
乙可能涉嫌介绍行贿罪,为什么又是可能?因为本罪的对象国家工作人员,既不包括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单位。介绍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乙仅仅满足客观方面要件,另外三要件案例必须做出说明。
二、假设丙满足受贿罪的对象要求,而甲确实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事实上这样才有分析的意义)。对于乙的行为,应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介绍贿赂人不同于行贿或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他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是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办事,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如果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另外,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受贿故意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便不是介绍贿赂的性质,而是教唆犯。如果在教唆后,又在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应按他所教峻的犯罪(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定罪,从重处罚。所以乙是介绍行贿而非行贿共犯。
三、对于乙私扣9万的行为如何认定。既不是诈骗也不是侵占,就是介绍行贿罪,数额就是1万元,甲乙和丙之间,涉嫌犯罪,是刑事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两者不能混同。如果我假设的要件全部成立并且成就,甲构成行贿罪,乙构成介绍行贿罪,丙构成受贿罪,数额是1万元,甲乙之间构成另外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
至于司法实践,该怎么整就怎么整,依法处理,这个没什么好说的。
本来我打了好多字的,提交修改居然网页错误,我真TMD想骂........,现在只拣简要的说,不懂的再问,你这个案例太简略,好多分析的必要条件都没说,老师不会这样考的。

求助一道刑法案例分析题。

4. 刑法案例分析题 急求答案!!

故意杀人罪。——“怕刘某还没有死,又拾起一块石头朝刘的头部砸了一下,并用一大块石头压在刘身上。”
尽管致致使女孩死亡的原因是第一次(摔伤),可是方某的主观故意是希望小孩死亡的。
第一,她因为过失将小孩摔伤后,有施救的义务,她明知不救(用稻草盖住)小孩会死亡,没有施救,采取了放任的态度。
第二,她在“以为小孩没死(其实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又实施了“杀死小孩”的行为。
主观上希望小孩死亡,造成了死亡的后果,应该说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

5. 求解一道刑法案例分析题。

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
乙构成包庇罪、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
如有帮助,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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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案例刑法学 案例分析题 急!

我认为是不能对吴某进行立案。这个问题的核心理由是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的客观要件。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乘坐飞机发生飞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特别是遇到强烈风暴坠毁,是意外事故,是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而绝对不是一种必然的结果。这种结果是吴无法预料和实际控制的小概率事件。如果我们说吃饭能噎死人,就每天给他哥哥吃饭,希望他哥哥噎死,可能直到他哥哥自然死亡,也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相反,变成了吴某对于哥哥的赡养行为了。因此,吴的行为无法构成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7. 案例刑法学 案例分析题 急!

上述案例中吴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尽量吴某有为减少继承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的人数,以便分得更多的遗产的犯罪动机,但吴某极力怂恿其兄乘坐飞机出差的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其兄造成任何危害,也不是导致其兄死亡的直接或间接原因,其兄的死亡只是属于意外事故,吴某并且实施犯罪,所以吴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例刑法学 案例分析题 急!

8. 刑法案例分析题 欢迎指教哦

这里问题很简单。你只要是参加过司法考试很容易解决!1、甲抢劫罪既遂。他是刑法理论中的包容竞关系,一罪的行为在规范层面上完全被另一罪所包容,抢劫杀人的,其中的杀人行为已明文被规定为抢劫中的暴力手段的构成要素内容,所谓的两行为(动作)并不具有独立性。所以不存在抢劫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既遂,但甲已经死亡根据刑诉法不在追诉。2、女子的死亡结果,和甲抢劫行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这就是刑法理论中的因果关系中断问题。
3、乙的行为对甲构成故意杀人罪。行为人为逃避责任,隐藏或遗弃被害人的,致使死亡或重伤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乙的行为对女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因为甲的行为担心被女子揭发,本来就看见女人倒在血泊当中,而后用手捂住女人的嘴,从客观事实行为判断主观心理,甲应该可以认识到此行为对女人可以导致死亡的结果,而且如果正常人长时间捂嘴也可能导致死亡的结果(因为女人是受伤的人),甲主观上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心理。结果也是乙所想要的,造成女人死亡。不知是否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