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的计提

2024-05-07 04:38

1. 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的计提

先得知道你们企业是内资的还是外资的?属于什么性质? 内资企业要根据政策提取福利费,一般为工资的14%.
一、 1、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福利费 
2、按工资总额2.5%提取职工教育费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费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费 
3、按工资总额2%提取工会经费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二、1、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应付福利费科目,福利费不用提取了。 
2、如果你单位还没有执行新会计准则,福利费可以提取,也可以不提取;如果不提取,发生的福利费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3、你单位提取的福利费没有发放,可以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上继续挂账。

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的计提

2. 会计 请问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都是从哪里提取的?是从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

会计 请问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都是从哪里提取的?是从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从工资总额提取。
计提职工福利费时
借:生产成本  60000*6%=3600
借:制造费用 10000*6%=600
借:管理人员  20000*6%=1200
借:销售人员 10000*6%=6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6000
计提职工工会经费时
借:生产成本  60000*2%=1200
借:制造费用 10000*2%=200
借:管理人员  20000*2%=400
借:销售人员 10000*2%=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会经费2000
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时
借:生产成本  60000*1.5%=900
借:制造费用 10000*1.5%=150
借:管理人员  20000*1.5%=300
借:销售人员 10000*1.5%=15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会经费1500

3. 计提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分录

1、工会经费:
(1)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2)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2、职工教育经费:
计提时,按照收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本成本
(1)借:
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销售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研发支出——职工教育经费
(2)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工资总额的8%的计提标准)
扩展资料:
1、暂不计提工会经费的情况:
(1)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可以不计提工会经费。
(2)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的企业,可以不计提工会经费。
但是,以上两条各地方规定不一,具体情况应查询当地工会的有关组织。
2、范围、比例及计算缴纳公式:
(1)国税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建立工会组织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省总工会直管单位和市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2)国税代收工会经费的比例:企业、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中应上缴上级工会50%的部分。(省属产业工会在汉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的代收比例另行规定)
(3)计算缴纳公式: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工会经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职工教育经费

计提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分录

4. 计提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分录

1、工会经费:
(1)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2)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2、职工教育经费:
计提时,按照收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本成本
(1)借:
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销售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研发支出——职工教育经费
(2)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工资总额的8%的计提标准)
扩展资料:
1、暂不计提工会经费的情况:
(1)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可以不计提工会经费。
(2)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的企业,可以不计提工会经费。
但是,以上两条各地方规定不一,具体情况应查询当地工会的有关组织。
2、范围、比例及计算缴纳公式:
(1)国税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建立工会组织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省总工会直管单位和市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2)国税代收工会经费的比例:企业、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中应上缴上级工会50%的部分。(省属产业工会在汉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的代收比例另行规定)
(3)计算缴纳公式: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工会经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职工教育经费

5. 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的基数如何确定?

在新的会计准则下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是不是可以不用计题了 [新通则、新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之后对于“三项费用”的处理:
以前,企业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2%、1.5%计提,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计税工资为基数按上述比例计提,超出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另外对于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的其他要求在这里就不说了) 在新通则、新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施行之后,
A.职工福利费:
会计上,企业的福利费不再按工资总额14%计提,原来需要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支出在实际发生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和“管理费用”等科目处理(如果企业未执行新准则,那就不需要用上面两个科目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企业财务通则》(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四十三条中只提到了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但实际上福利费的用途不仅仅是缴纳社会保险,它还有其他用途)。然后在“财政部关于施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2007年3月20日发布)”中提到了“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税法上,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后,对于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分析以上规定,我的理解是: 9 j5 i/ B0 r+ g. B, q6 X(1)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在会计上已经取消了按照工资总额14%的计提比例,也就是说可以一点都不提,也可以根据需要自定比例提取。 "
(2)由于2007年是新旧通则、准则、企业所得税法衔接过渡的一年,所以要求2007年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对于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的处理参见前述财企[2007]48号文。
(3)对于2008年是否提取职工福利费,我认为企业暂时先不要提取。原因有二:第一,如果从对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来看,职工福利费也应该按照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金额且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税前扣除,那么即使企业提取了,到了年底没花完也要调整纳税,所以不如从年初就不提取。第二,如果现在还提取职工福利费,就与财企[2007]48号文的精神冲突了,并且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另外,如果上述理解成立的话,职工福利费的其他用途支出在实际发生时也就应当直接通过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计入相关的损益科目(这么做的前提是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余额为零)。
※顺便再说一句,如果企业现在还有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最好在2008年全用完,否则很可能到了年末要求企业调整纳税。 B.工会经费: 
通则上原文: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新税法上原文: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8 k3 U7 l" q0 Z- t7 U★注意这里说的都是“拨缴”的! 
C.职工教育经费:
◎对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颁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上的原文是“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在这之前,2002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要求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之后,在2006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对“国发〔2002〕16号”进行了重申,并指出“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然后,又在2006年9月8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8号)中将2.5%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同时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为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并且比例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施行以后,这一税前扣除规定就变为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那么现在的职工教育经费应该怎么做呢? 
A综合以上,我认为现在的职工教育经费也可以不提取,直接在发生时使用;如果提取了,那么到年末没有用完也要调回来,调整纳税。在年末汇算清缴时,对实际支出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的基数如何确定?

6.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相关规定

(1)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通常包括:
1.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设施,其固定资产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2.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周转房的折旧、租金、维护等支出,以及与职工住房相关的其他补贴和补助。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其他以实物和非实物形态支付职工的零星福利支出,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误餐费、午餐费或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及救济费、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节日慰问费、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费用等。
   
(2)职工教育经费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3)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开支范围通常包括:
1、会员活动费。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
2、职工活动费。用于职工开展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3、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
4、事业支出。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
5、其他支出。
 
税前扣除规定: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 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扣除标准:
1、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以100万元为计算基数(不是实际发放的98万元),那么本问题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合计为:100万元×(2%+14%+2.5%)=18.5万元。

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8. 关于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理

  您的问题涉及到新旧所得税法的衔接处理问题。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