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持股的概念及缘由

2024-05-18 00:13

1. 企业职工持股的概念及缘由

1、企业职工持股的概念企业职工持股亦称为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或员工持股。我国现有公司法规对企业职工持股并无统一的定义。企业职工持股的概念散见于一些部门或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中。如国家体改委颁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是指本规定限定范围内的人员作为投资者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陕西省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规定,内部职工股是指由公司职工自愿出资,通过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广东省体改委制定的《企业试行员工持股的若干意见》(粤体改[1996]118号)规定:员工持股是指员工认购本企业股份,委托工会管理和运作,工会作为一个股东,代表所有持股员工统一行使权利的一种股权管理形式。虽然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对职工持股的定义的具体表述不尽相同,但基本上具有以下共同的特征:(1)、投资方向的定向性,出资者仅限于购买本企业的股份;(2)、投资主体的限定性,投资者仅限于企业登记在册的职工或企业的离退休职工;(3)、股权持有的间接性,以职工委托工会或职工持股会等机构间接持股;(4)、持股的目的是使企业与职工形成利益共同体,在分享企业成长利益的同时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
2、2、企业职工持股的由来及发展情况职工持股产生于20世纪初期,当时美国雇员所有制之父A.Gallatiin主张,民主不应仅局限于政治领域,而应扩展到经济生活中来。并以此为契机,在美国掀起了名为新资本主义的雇员所有制运动,职工持股应运而生。[4]我国的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最早出现在上世纪80年代的企业股份制改制中。国家意图通过将国有企业产权的一部分转让给企业职工的方式,一方面促进企业所有权转变,激发企业的活力,另一方面通过使职工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激励职工的积极性。[5]设计职工持股制度或许是参考了当时西方普遍盛行的员工持股(股权激励)计划。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开始于1956年。[6]按照美国员工持股协会的定义,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StockOwnershipPlan)是一种使员工主要投资于雇主的员工受益计划,它是一种使员工成为本企业的股票拥有者的员工受益机制。美国推行的员工持股计划更多地与员工福利计划相结合,成为众多福利计划中的一种。[7]与西方员工持股计划不同,我国的职工持股制度的设计虽兼有筹措资金的功能,但其主要目标是打破企业产权单一的格局,构筑产权结构多元化,解决企业改制的问题。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的职工持股制度在职工的利益保障机制上先天不足。我国企业职工持股现象始见于1984年7月成立的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而集中出现在1990年代。[8]据资料统计,到90年代初,全国共有各种类型的股份制企业3220家(不含乡镇企业中的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国内联营企业)。[9]我国关于职工持股的规定首见于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2月颁布的《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10]在1992年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对职工持股亦作出规定。[11]在一年后,国家体制委颁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持股方式、股份转让及管理等事项作出专门的规定。[12]1994年国务院在对外经贸部及国家体改委的《国务院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批复》中规定,外经贸企业改组为公司,可以吸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藉以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企业的凝聚力。从小心尝试到大胆迈进,一系列的部委及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我国企业职工持股提供了政策和法规支持,由此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企业职工持股的热潮。目前,实行职工持股的地区、企业及涉及的职工人数、资金量等均已有相当规模,甚至已经成为实践中企业所普遍推行的一种产权方式。[13]为规范职工持股行为,全国已有近30多个地方政府出台了与职工持股有关的行政规章,但这些规章对职工持股行为的调整很不统一,相互之间冲突较大,对此,已有学者作出了激烈的批评。[14]职工持股制度在我国从建立伊始到发展至今,始终缺乏系统的制度设计方案,经常被作为应急的、权宜的和技术操作性的问题设计和构想加以应用,因此从大的层面看缺乏宏观的制度蓝图或框架,小的层面看缺乏周密的制度衔接或贯通,出现了制度空白与困境。这种状况已成为制约我国职工持股制度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15]
一、回购股权哪个公司算回购方
公司回购的股票的归属是:
1、归公司所有,公司可办理增资手续;
2、归股东所有,股东可认购新的股份;
3、归员工所有,公司回购的股份可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企业职工持股的概念及缘由

2. 员工持股和普通持股的区别有哪些

员工持股和普通持股的区别在于职工持股具有非流动性或有限流动性,不可以随意转让,只能在员工退休或离开企业时由企业购回。而普通持股则可以自由在交易市场流通不受限制。
一、关于干股出资
干股是一种不能自由转让的受限制的不完全股权,其持有人虽然是公司的合法股东,并实际享有着股东的分红权、收益权,但依然并不拥有该股权的所有权,因此无权转让处分干股。干股是指持股人没有实际投入资本,不以对价作为交易条件而取得的公司股份,因此,干股持有者就是那些凭借其技术和管理或其他特殊才能。
二、股权转让后可以增资扩股吗
股权转让后,可以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增资扩股是一种融资方式,目的是增加企业的资本;股权转让和前一种并不是一样的概念,是在总体股权不变的情况下,原有持股人将自己所持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得其他人获得股东权。
并不牵扯到增加企业的资本,只是公司股东会发生变化。因此,股东将股权转让后,企业仍然可以增资扩股。
三、管理层和职工持股的结构资金和形式是什么?
持股结构:股权结构是各个股东在公司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合理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公司的权力制衡,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资金来源可以有以下渠道,管理层和职工自筹;银行贷款;信托公司委托贷款;其他股东借款等。
持股形式:
①自然人直接持股;
②职工持股会间接持股;
③工会间接持股;
④信托公司间接持股;
⑤投资公司间接持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员工持股和普通持股的区别有哪些

两者最重要的区别是前者具有非流动性(或有限流动性),不可以随意转让,只能在员工 退休 或离开企业时由企业购回。这样可以避免企业员工只注重股份转让收益而放松对企业发展的关切。员工只有在企业长期工作并做出贡献,才能得到较高的股份收益。 员工持股制度虽与典型的股份制企业在持股人资格、收益分配、股票出让等方面存在差别,但依然是以资产的个人占有为基础而拥有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它不允许企业外人员占有其股份(即成为持股会成员),企业员工则必须认购本企业的股份。认购股份的多少取决于企业资本与劳动的比例。员工离开企业时,企业要回购其股份。 《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 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 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员工持股和普通持股的区别有哪些

4. 员工持股的股票有哪些

员工持股概念股:601116三江购物;002399海普瑞;002419天虹股份;601869长飞光纤;600580卧龙电驱;603866桃李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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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员工持股有哪些形式?

我们常见的股权激励持股形式主要有三种:员工直接持股、创始人代持和持股平台持股。
第一种,员工直接持股。
这种持股方式的优点就是股权清晰明了,谁持股了,持股多少,一目了然。
第二种持股形式是创始人代持。
即股权在创始人名下,但是跟员工签订代持协议,实际部分归员工所有。
这种方式看起来操作简单,但是隐含风险较多。比如当公司发生重大变故时,员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且这种形式在上市时都不被认可,影响上市进程。
第三种持股形式是持股平台持股。
最好的股权激励持股形式是第三种,持股平台持股,即员工通过一个持股平台来间接持股公司。持股平台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包括资管计划、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信托等。

员工持股有哪些形式?

6. 企业职工内部持股的“劳”“资”问题

职工持股计划
是一种由企业职工拥有本企业股权的形式,产生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重振美国经济、改善传统劳资对立关系的大背景下,其目的是通过扩大资本所有权使公司普通员工同时获得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1994年,上海出现了第一家职工持股会。多年来,它作为一种新型投资主体,为最大限度地激发企业投资者、生产者、经营管理者内在动力,取得企业最大经济效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长远来看,采取职工持股的方式更能体现工人的主人翁地位。实行职工持股制度,在我国还有一些独特作用,如有助于深化企业改革,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助于规范股份制企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助于促成企业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为企业持续发展寻求制度化的动力保障;有助于使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有机结合;有助于改善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等等。
但是,目前我国有关国有企业改制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各个企业的做法不尽相同,导致纠纷不断,持股职工与所在企业的纠纷尤甚。所以企业有必要理顺持股职工与企业的关系。
持股职工与企业既是股东与企业的关系,又是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应当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与分离。
持股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在法律上主要存在两种关系:一是持股职工与企业之间按《劳动法》而产生的劳动合同关系,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二是持股职工因持有企业股份而产生的投资关系,由此而发生的争议属于股权纠纷。对此,应当将持股职工的股东、职工双重身份分开,也就是将所有权关系和劳动关系分开,只有这样,才能理顺持股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使产权制度改革得以顺利进行。
为此,应该看到企业和持股职工双方依法均有权与对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企业有权选择劳动者,劳动者也有权选择企业,不能因员工是股东而导致新的大锅饭、铁饭碗。职工持股应当遵守投资自愿的原则,企业不能以持股上岗、调整劳动报酬为条件强迫职工入股。
完善职工内部持股制度除了加快相关立法、严格规范运作外,企业也应该充分重视,配备专业人员,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减少纠纷,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职工持股制度的积极作用。

7.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是否必须持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是否必须持股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个问题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职工通过何种方式获得股权;二是是否所有的企业职工都必须持股。
对于前一个问题,由于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有的是新设立的,有的是由原有企业转制而成,因而对于其职工持股的情况各不相同。对于新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职工持股多为企业设立时预先留出部分股份由职工认购,或由职工带资招工转换而成,这部分持股在职工调出企业时,可按企业有关规定带走或转让。而对于原有企业转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其职工持股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将原来的国有或集体资产转化为股份后出卖给职工,这部分持股在职工调出时,也可按规定带走或转让;二是将企业部分国有或集体股份量化给职工持有,作为其参与收益分配的方式,而不转变其所有权,即职工在企业时可按所持股份参与收益分配,而职工调出时,其所持股份自动收回。这种职工持股严格说来只是职工参与分配的一种补充方式。
对于第二个问题,要看职工所持股份是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的,如果是由职工本人出资认购的,则应允许部分职工不持有股份,因为股份制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入股自愿,转股“自由”,其在企业的有关权利应视其所持股份而有区别。对此即“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职工暂时不入股。未投资入股的职工可以在企业增资扩股时投资入股。职工之间的持股数可以有差距,但不宜过分悬殊。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
如果持股是由企业财产“量化”而成的,这种情况是将股份作为职工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补充方式,则这类股份每个职工就都应该持有。当前一些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不分青红皂白,一概要求所有职工都必须认购企业出售的股份,这是对股份合作制的一种误解,也违背实行股份合作的初衷。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是否必须持股

8. 职工持股会有哪些主要职责?

职工持股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1)制定和修改职工持股会章程;
(2)对内部职工股进行具体管理;
(3)代表持股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
(4)对持股职工进行有关股份制知识及权利义务、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