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在非法集资的套路有哪些

2024-05-05 08:26

1. 骗子在非法集资的套路有哪些

法律分析:骗子在非法集资的套路有:1、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2、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3、吸金,想方设法套取参与人的钱财;4、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骗子在非法集资的套路有哪些

2. 非法集资诈骗的那些伎俩套路

一、高学历90后参与非法集资犯罪增多
现实中,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采用合法交易的形式来掩盖非法集资的目的,例如以农产品种植、畜牧养殖、商品房买卖、商铺租赁、养生、养老、医疗、保健等名义,并借助广告、名人效应及所谓政府扶持、慈善等进行非法集资。从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来看,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人以中老年人居多,新情况则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人正逐步以青年人为主,已形成鲜明对比。南京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大学毕业生、90后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多,2016年受理的案件中,有大专以上学历、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被告人人数达27人,占22.88%。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中老年人生活稳定、有一定积蓄,有投资获利的需求和贪图小利的心理,难以抵制免费赠送高额回报的诱惑,加之子女不常在身边,更难以抵挡年轻理财推销员的亲情攻势,自愿甚至积极地参与集资。
另一方面是大学生就业难,而一些所谓的投资公司、理财机构入职门槛低、收入待遇高,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容易被其高大上的外表蒙蔽,进而参与到非法集资犯罪中去,有的甚至成为公司高管,被许以高薪、委以重任。
二、专业团队一条龙服务享高额分赃
专业理财团队的人员往往使用化名,在集资活动结束后携带巨额分成,迅速逃离,隐蔽性强且难以追查,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也难以挽回,追赃挽损难度巨大矛盾突出。
除了上述新特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还公布了5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其中,被告人曾某等人成立盟信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23亿元一案备受关注。这家冒牌的经济合作社除了没有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手续外,其他各方面包括营业场所、外观、存款流程、手续等都与正规银行一模一样。
非法集资犯罪作案时间长、隐蔽性强,在前期,集资人为了取得参与人的信任,一般都能按期兑付高额利息,从而造成自身信誉良好的假象。而到了集资后期,由于集资人资金使用成本过高,无法偿还高息借款,资金链断裂,导致最后崩盘而案发。等到司法机关介入,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集资人早已资不抵债,根本无法清偿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加之集资人普遍缺乏财会基本常识,甚至从集资之始主观上即产生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集资款的管理使用普遍较为混乱,资产去向往往难以查清,追赃挽损工作难度很大。
三、法官建议应打防疏堵相结合
非法集资的犯罪主体将更加复杂和多元,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在采取开公司、办企业、打广告等方式进行集资的同时,开始积极招募一些具有一定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参谋顾问,帮助其进行策划、运作,以期达到利用管理漏洞、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对于如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首先应防打结合,打早打小。非法集资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方位、综合治理。既要解决好暴露出来的问题,审理好在审的刑事案件,更要做好防范预警,加强形势研判和风险排查,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积极采取定向抽查检查、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措施,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
其次要突出重点,依法打击。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对这些非法集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案件,依法持续严厉打击,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形成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3. 非法集资的片子常用话术

亲,您好,非法集资的片子常用话术:第一,“网络投资型”。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这是目前最频繁出现的非法集资模式。第二,“假冒银行型”。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执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第三,“黄金传说型”。这种非法集资,也是流行很久的诈骗模式。包括蒋介石、黄巢、陈胜吴广等历史人物,都是很好的道具。说是某一位历史人物,在某地有大量的黄金,但需要一些启动资金,然后在民间非法集资,最终犯罪分子卷款而逃。【摘要】
非法集资的片子常用话术【提问】
亲,您好,非法集资的片子常用话术:第一,“网络投资型”。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这是目前最频繁出现的非法集资模式。第二,“假冒银行型”。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执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第三,“黄金传说型”。这种非法集资,也是流行很久的诈骗模式。包括蒋介石、黄巢、陈胜吴广等历史人物,都是很好的道具。说是某一位历史人物,在某地有大量的黄金,但需要一些启动资金,然后在民间非法集资,最终犯罪分子卷款而逃。【回答】
第四,“餐饮投资型”。以实体餐饮店为载体,向社会公开宣传、售卖门店会员卡、储值卡等,并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付分红回报,后由于资金链断裂等各种原因,无法返还本息。第五,“美容健康型”。这个类型,其实与餐饮投资类似,就是以Tony这个虚拟网红为卖点,以美容店实体为载体,向社会公开宣传、售卖门店会员卡、储值卡等,并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付分红回报,后由于资金链断裂等各种原因,无法返还本息。第六,“假借养老型”。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等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第七,“境外投资型”。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等等【回答】

非法集资的片子常用话术

4. 非法集资诈骗手段有哪些

什么是非法集资
其特点是: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主要有哪几种?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怎样识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5. 非法集资诱骗手段有哪些?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主要特点有什么?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集资诈骗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诱骗手段有哪些?

6. 非法集资诈骗手段有哪些?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
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还有的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别人,希望通过骗人来弥补自己损失,结果越陷越深。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
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
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
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
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7. 非法集资诱骗手段有哪些

关于非法集资诱骗手段有以下内容集资诈骗案件的共同特征1.以编造投资项目的形式骗取社会公众投资。2.以承诺高额回报的方式吸引社会公众投资。3.所骗财产多被挥霍,受害群众损失无法得到弥补。集资诈骗案件的发展变化1.以各种名目的注册公司为载体,制造公司实力雄厚的假象,极具欺骗性。2.作案方式由单纯的虚构投资项目发展为向农业合作社、基金管理公司等企业入股或投资3.宣传方式更加多样,诈骗手段更具欺骗性。警惕:六种非法集资典型手段
一、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包括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或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三、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四、以“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其中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五、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六、假借人人贷
(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非法集资犯罪手法层出不穷,需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投资过程中,既要考察有关企业是否合法注册,也要分析其承诺的高额回报是否合理,更要考察其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符合金融管理的法律规定,不要被其耀眼的招牌、诱人的项目,特别是资金实力和高额的注册资本所迷惑。警惕的眼光所及,还有那些通过群发短信、电话推销,在路边、商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散发传单等五花八门的行骗行为,谨防上当受骗。

非法集资诱骗手段有哪些

8. 非法集资诱骗手段有哪些?

一、非法集资诱骗手段有哪些?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 经销合同 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主要特点有什么?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 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集资诈骗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犯 集资诈骗罪 的,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案件牵扯到的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大,对经济秩序和老百姓的财产安全都构成威胁。随着网络的发展,非法集资的手段也越来越多,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发行虚拟理财产品搞集资的情况很多。对于投资者来说,必须擦亮眼睛,有效识别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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