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2018)

2024-05-04 07:35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2018)

一、将第一段修改为:上市公司退市是指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一方面,上市公司基于实现发展战略、维护合理估值、稳定控制权以及成本效益法则等方面的考虑,认为不再需要继续维持上市地位,或者继续维持上市地位不再有利于公司发展,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终止交易。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所为维护公开交易股票的总体质量与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规则要求交投不活跃、股权分布不合理、市值过低而不再适合公开交易的股票终止交易,特别是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强制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二、删除原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三、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二)条,其中“借壳上市”修改为“重组上市”。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明确强制退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的工作要求。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履行有关义务及公开承诺要求,积极配合地方政府、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切实履行公司退市后正常生产经营的各项职责。

  原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五、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切实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和协调。证券交易所要建立健全退市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制定各方联动的工作方案。要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将上市公司退市维稳工作有机纳入地方维稳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配合地方政府妥善做好职工、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安置安抚、解释疏导与纠纷处置等工作,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要高度重视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掌握媒体及市场各方的反应,并通过有理有据、务实高效的措施综合应对处理。要及时分析、研判退市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六、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履行退市工作职责。证券交易所是实施退市制度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及时完善上市规则及其配套规则,并严格执行。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必须按照“出现一家、退市一家”的原则,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退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退市有关的信息。证监会要切实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督检查,确保本意见各项工作要求的严格执行和落实。七、本决定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本决定施行前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适用本决定。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发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2018)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

  (一)确立主动退市的途径和方式。上市公司通过对上市地位维持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或者为充分利用不同证券交易场所的比较优势,或者为便捷、高效地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结构、人员结构等实施调整,或者为进一步实现公司股票的长期价值,可以依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实现主动退市。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该交易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其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退出市场交易。

  (二)明确主动退市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在召开股东大会前,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重新上市安排等。独立董事应当针对上述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布。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为主动退市提供专业服务、发表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回购等监管制度及公司法律制度严格履行实施程序。

  (三)规范主动退市申请与决定程序。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 1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退市申请至少应当包括股东大会决议、退市申请书、退市后去向安排的说明、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证券交易所应当自上市公司提交退市申请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上市公司提交的退市申请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重点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在审查决策程序合规性的基础上,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其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决定。

  因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购或者收购结果、完成合并交易、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建立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专门报告制度。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决定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以及上市公司退出市场交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情况报告证监会。

  (四)健全主动退市的配套政策措施。完善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丰富要约收购履约保证形式,研究建立包括触发条件、救济程序等内容的余股强制挤出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允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回购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制定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专门制度规范。研究丰富并购融资工具。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制度,对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的条件、程序、披露要求等作出规范。

  上市公司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部分乃至全面回购股份,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公司可以申请再次公开发行证券,或者向其选择的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存在强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在触及强制退市指标前,实施主动退市,在消除可能导致强制退市的情形后,可以重新申请上市。涉嫌欺诈发行的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前,按照公开承诺回购或者收购全部新股,赔偿中小投资者经济损失,及时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证券交易所可以通过设定差异化的上市年费、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等经济或者自律方式,加大存在强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导其主动退出交易所市场。

3. 强制退市的几个条件

上市公司退市分为主动退市和被动退市这两大类,其中被动退市,即强制退市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在财务上:连续2年净利亏损(扣非前后)且营收低于1亿,以及财务造假,其中财务造假的标准如下: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净利润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连续三年虚增利润总额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利润总额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利润总额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连续三年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资产金额的50%,且三年累计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达到10亿元以上(前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2、在规范类上信批、运作存重大缺陷;半数董事对年报半年报不保真。3、在面值上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价格低于1元,且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3亿元。根据证监发【2000】号文《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强制退市的情形如下:(1)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2)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3)上市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或者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4)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内累计成交量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限额(5)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6)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强制退市的几个条件

4. 相关人士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说了什么?

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深交所日前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情形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同时,征求意见稿加大对重大违法公司退市的执行力度,激发证券市场“吐故纳新”的活力,优化重大违法退市实施程序,提高退市效率。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制度有利于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控金融风险,促进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坚决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形成“有序进退”的市场格局。

5. 股票退市的基本条件有什么

根据证监发【2000】号文《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强制退市的情形如下:
(1)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3)上市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或者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4)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内累计成交量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扩展资料:
法规:
《公司法》第157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第158条:上市公司有前条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票退市

股票退市的基本条件有什么

6. 面对如此疯狂IPO发行,是不是应该推出强制退市制度呢?

新股总会成为市场下跌的罪魁祸首。巨丰财经《巨丰访谈》栏目提及新股发行过慢,容易引发场内资金对次新股的极端炒作,过快容易引发市场流动性趋紧,引发市场大幅波动。监管层应该采取适中的发行速度。
经济学家韩志国多次对股市监管提出不同意见,部分言辞相当激烈。他表示,中国股市的新股发行实在是太多太滥,市场已经不堪重负,生态环境已被严重污染。上市公司的动机不纯;上市的捷径是财务造假;没有退市机制的大规模上市必然形成“肠梗阻”;违法成本太低使得很多上市公司及其负责人不惜以身试法。
新股应采取适中的发行速度

巨丰投顾认为新股发行的节奏,取决于监管层对金融市场的风险把控和监管力度,发行速度过快,容易引发市场流动性趋紧,引发市场大幅波动,同时新股发行将吸引部分资金打新,引发场内供给关系平衡。而新股发行过慢,容易引发场内资金对次新股的极端炒作,因此,监管层应该采取适中的发行速度。
从权威媒体的表态来看,IPO的影响较之于之前已经发生较大改变,更多的是融资的主要功能,而对市场抽血的影响已经不复存在。而证监会表态而言,已在表明加快IPO发行力度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加快资本市场的改革。可见,IPO对市场的不良影响在现在已经得到各方的否定,官媒全部力挺IPO。
实际上,回头来看,虽然IPO审核速度明显加快,但并未对A股市场造成冲击,A股仍然呈现上行走势。而从抽血上来讲,定增市场融资规模远超IPO融资规模。数据显示,2016年沪深股市IPO数量达到280家,融资规模1843亿元左右。我国A股市场已有583单定增完成发行,累计规模达12455亿元。由此可见,跟定增市场比起来,IPO市场融资规模仍然较小,不足以对A股造成下行压力。也因此,证监会也表示今年或将抑制融资规模到去年的一半,再融资在规模大幅缩减已是大势所趋。
分析:新股发行须改革 严查大起大落的企业

经济学家韩志国则表示中国股市的新股发行实在是太多太滥,市场已经不堪重负,生态环境已被严重污染。从本质上说,新股发行是制度腐败的缩影,累积的是不断加深的系统性风险。上市公司的动机不纯;上市的捷径是财务造假;传统企业太多太滥;没有退市机制的大规模上市必然形成“肠梗阻”;违法成本太低使得很多上市公司及其负责人不惜以身试法。
据不完全统计,上市的次新股中,报亏损和盈利大减的,至少有40-50家之多。如创业板的尚品宅配,去年每股收益3.15元,今年一季报居然为-0.57元,才两个多月,股价已从200元直跌至120多元。再如沪市的三角轮胎,去年每股收益1.27元,今年一季报仅0.20元,营业利润率从13%跌至7%,目前股价不足26元,离发行价22.07元仅一步之遥。相当一些次新股将上市前一年的盈利做得很高。还是以尚品宅配为例,这家企业不过是做家具的,为什么年盈利增长近1倍?就是因为23倍的发行市盈率是按照上市前一年计算的。一年的财务数据造假是很容易的,因此,必须将上市前一年改为至少按前三年平均值计算,而且对那些大起大落的企业严格审查。
证监会受理的IPO排队企业由近900家,减少至569家,上会企业更是到了即报即审、即审即发的地步,速度够快的;可有那么多企业上市即变脸、被否又进来,不能不说是极大的遗憾!为什么一次次打回去又不惜花血本地一次次冲进来(每申报一次至少得花一两千万吧?),就是因为一旦上市成功、几亿、几十亿的暴利在等着他们。
强制退市警钟再次敲响

新股高速发行在缓解IPO堰塞湖的同时,会给股市带来更多的限售股,限售股的“堰塞湖”越积越高。据研究人士分析,每一家公司的上市都将会给股市带来不少于3倍于首发流通股规模的限售股。因为根据现行《证券法》规定,公司总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下的,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即可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10%即可。如此一来,新股加速发行就会给股市带来大量的限售股,而这些限售股在上市一年后或三年后都将上市流通,股市因此越发沦为限售股股东的提款机。最近被市场诟病的第一创业并不是个案。
证监会副主席姜洋曾表示,对于走不动、跟不上或者有重大违法的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实现优胜劣汰,增强市场活力。目前市场上“走不动、跟不上”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这类上市公司“苟活”于市场,不仅导致市场投机行为加剧,也从整体上拉低了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让这些公司退出市场是应有之义。
中国证监会对退市制度进行改革,并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发布后,真正因触发相关条款被退市的公司只有两家,一家是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博元投资,另一家则为欺诈发行的欣泰电气。两家公司都非常具有代表性,也体现出监管部门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决心。尽管如此,由于目前市场上的僵尸公司仍然大量存在,《若干意见》并没有发挥出优胜劣汰的功效。
优胜劣汰,市场有进有出方为健康。退市机制发挥效用无疑是当下IPO加速形势下业内人士呼吁最多的观点。随着ST新都(更名为“新都退”)进入退市整理期,成为今年首家从A股退市的公司。
沪深交易所均制定了较为完善的退市制度:对于沪深主板和深市中小板公司,在从A股市场摘牌之前,一般都会先经历风险警示(*ST或ST)、暂停上市阶段,在不满足恢复上市条件后,才会被交易所强制终止上市,从交易所摘牌;对于深市创业板公司而言,中间少了一个风险警示环节,触发相关条件后,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去年进入暂停上市阶段的欣泰电气便是一例。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谈到,我国证券市场的退市比率严重偏低,一些垃圾股“死而不僵”,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也愿意拿出大量的资金来帮助这些公司“保壳”,因此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严重扭曲了整个A股市场的估值体系,助长了投机炒作之风。IPO常态化,已经在向解决方向努力。
业内人士建议:
1,加大执法力度,地方政府和上市公司利益攸关,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建议对造假上市的公司,直接退市。必要时可成立证券法庭,从整体司法体系予以完善。可借鉴美国成熟市场,欧美多数财务够上市条件的公司因为未来没有持续的成长性基本上都无法上市。另外造假公司国会开听证会审理,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可借鉴成熟市场的管理经验,让上市公司不敢造假,在制度的约束下,遵纪守法。
2,加强监管,二级市场上利润操纵,股价操纵,所以整体市场不成熟。目前价值扭曲,对大股东输送利益,对于上市公司大小非减持的行业,应该实施更严格的监管规则来约束,使整体估值体系回归价值。建议IPO节奏市场化,监管常态化,向注册制挺进,让证券市场充分发挥融资功能。

7. 股票什么条件会被要求强制退市

根据证监发【2000】号文《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强制退市的情形如下:(1)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2)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3)上市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或者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4)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内累计成交量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限额(5)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6)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7)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期末净资产为负值(8)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营业收入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数额(9)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10)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11)法定期限届满后,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依然未能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12)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重述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13)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14)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其向交易所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材料不全且逾期未补充(15)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其恢复上市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16)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17)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来源: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807/P020180727777898792722.pdf

股票什么条件会被要求强制退市

8. 民众投顾:长生进入退市整理期,后期还会翻盘吗?

我认为可能性为零。
原因很简单,你要清楚咱们的国情,A股市场一直以来都是政府的有形之手,强于市场的无形之手,国家意志认可,你基本上就能从政策上赚一波;国家严禁,那基本上是死定了——还是那种永无翻身之日的。
至于你说的翻盘,你想过翻盘的关键在哪儿吗?翻盘靠的,一个是权利开倒(长生已经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了,哪个当官的还敢给它开道),另一个是资本助推(在一个权利国度,没批文就是难度登天,资本大佬会傻傻的去做这种吃力不讨好,大概率亏损的事吗)。所以,长生生物未来既无背景,也无资本,一句话总结——死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