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合同纠纷解决方法

2024-05-13 08:37

1. 证券合同纠纷解决方法

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几种方法:
一、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二、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三、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一、劳务纠纷没有用工合同怎么处理
劳务纠纷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时,出现劳务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务纠纷时可以选择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1、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当事人还可以要求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根据争议涉及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仲裁也称公断。仲裁作为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之一,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进行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
二、医疗纠纷诉讼
纠纷解决有以下几种: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3、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证券合同纠纷解决方法

2. 证券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处理方式如下:
1、协商解决,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
2、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解决,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用仲裁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是常用的一种方式。
4、诉讼解决,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直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诉讼解决纠纷时合同纠纷比较常见和有效的方法。
一、机械租赁合同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
发生机械租赁合同纠纷可以采取下列办法解决:
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
2.调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3.仲裁。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
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3. 如何解决证券纠纷

如果金融证券有纠纷,那么这种情况下最好是纠纷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以最大程度的降低维权成本。若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需要书面约定仲裁条款,并且明确仲裁机构,实行一裁终审制。在无仲裁条款的情况下,纠纷双方可至人员法院解救纠纷,实行两审终审制。
一、版权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1、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愿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仲裁。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当事人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著作权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促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仲裁作出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民事诉讼。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而且当事人没有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或是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是解决民事争端的终极途径。民事诉讼既适用于侵权纠纷,也适用于合同纠纷。
二、借钱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处理方法:
1、在友好的基础上,合同当事人最好通过相互协商来解决纠纷;
2、调解,如果合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以要求相关机构进行调解;
3、仲裁,如果合同当事人不能协商或不愿意调解,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制定仲裁条款,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合同纠纷,寻求司法解决。
上述方法各有优缺点,但如果能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则相对较好,因为能避免双方矛盾的再升级,成本也较低,当然,如果协商不能解决问题,则可大胆提起诉讼。
三、如何合法的追讨货款?
1、调解法
债权人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2、仲裁法
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3、诉讼法
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

如何解决证券纠纷

4. 如何解决证券纠纷

如果金融证券有纠纷,那么这种情况下最好是纠纷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以最大程度的降低维权成本。若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需要书面约定仲裁条款,并且明确仲裁机构,实行一裁终审制。在无仲裁条款的情况下,纠纷双方可至人员法院解救纠纷,实行两审终审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5. 炒股如何应对与券商的纠纷,遇到与券商纠纷怎么办

你好,广大个人投资者在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的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可能会因为券商的过失或故意而受到侵害,比如券商的交易系统出现错误,券商恶意违背客户交易指令等,或者会因为收费标准等与券商产生纠纷。如何有效地解决与券商之间的纠纷,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而言尤为重要。
解决途径
当投资者与券商之间发生纠纷时,解决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自行和解
纠纷发生后,投资者解决问题的最直接途径莫过于同券商进行协商--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心平气和地进行谈判和解,力求达到相互满意的结果。这种方法不仅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也避免了双方大动干戈,利于今后的继续合作,俗话说“和气生财”,体现的便是这个道理。
(二)寻求调解
投资者与券商可以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或其他第三人的主持下自愿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人可以制作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和调解人分别签字盖章。
但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在我国,除法院与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调解外,其他任何类型的调解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此时一方当事人如果反悔,另一方无权要求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强制执行。
(三)申请仲裁
如果投资者与券商通过和解或调解无法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则不妨尝试申请仲裁,由专门的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对争议进行评断。申请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订有仲裁协议,明确约定将双方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具有排他性、专业性和高效性,双方当事人只要订立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便排除了法院对该纠纷的管辖权。并且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往往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仲裁程序相比诉讼也更为灵活简易。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一旦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执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这些都提高了仲裁的效率,也相对节省了费用。
(四)提起诉讼
也就是平日所说的“打官司”,投资者如果没有签订仲裁协议,便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就有义务受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正的审判。但与仲裁不同的是,诉讼并非一审终局,当事人对一审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决具有最终的强制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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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如何应对与券商的纠纷,遇到与券商纠纷怎么办

6. 仲裁处理证券纠纷有哪些优势

这就增加了处理这类纠纷的难度,有些情况下甚至合法与不合法的界线都难以分清。以前缺乏处理此类问题的经验,国外的经验不能直接照搬,需要针对实际进行探索和创新。北-仲是一个不断开拓创新的学习型组织,尽管我们有一批来自金融证券领域和教学科学研究机构有经验的资深专家、学者,尽管我们已经受理了一定数量的证券纠纷积累了不少经验,尽管我们一直在关注这一领域,持续不断地学习研究其中的新知识、新情况、新问题,但我们还是愿意与社会各界精英联手,共同应对这些困难和挑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是我国法学研究的最高学府、研究机构,有一批精通证券法律实务的专家、学者,是证券研究领域中的精锐力量,与该所合作召开研讨会我们感到很高兴,更何况其中一些专家、学者也是我们的仲裁员,我们历来联系紧密,合作愉快。这次研讨会,证监会法律部门领导给予了支持、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感谢。与会各位专家、学者的发言,对我们今后公正及时地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路和启发,同时,我们也愿意在此介绍通过仲裁处理证券纠纷的优势和特点,与在座各位专家、学者、实践部门的同志共享仲裁的经验,发挥仲裁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仲裁处理证券纠纷的几点优势:
1、保密性。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仲裁立案、审理、结案都是保密的,没有当事人的同意其他人不能参与,仲裁裁决不能报道。而且,经过双方同意仲裁裁决可以只写结果不写理由,有效保护当事人信息。诉讼审理公开媒体可以报道,法院判决放在网上,其他人可以查询。这对私募基金纠纷当事人来说,一些敏感信息透露,可能使争议各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导致共输的效果。
2、当事人可选择证券业的专家解决证券纠纷。这些专家精通证券的法律、法规、惯例,熟悉这个领域的问题和最新动向,在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上更为专业,一般不会偏离这个行业的通常标准,不会出现因外行人断案而产生令双方当事人匪夷所思的结果。这就使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有明确的预期,有利于纠纷顺利解决。北-仲的仲裁员中有一大批这样的金融证券方面的专家,与其他行业专家相比证券金融领域里仲裁员学历更高。北-仲成立以来案件稳步发展,近些年证券纠纷案件有较大幅度增长,其中大部分是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有少部分是投资理财引起的争议,积累了宝贵经验。
3、证券市场是个新兴领域,发展变化快,客观上要求对其纠纷的处理保持更大的灵活性和包容性。而仲裁中当事人有更多选择权,可以控制仲裁的进程;证券纠纷涉及许多新问题、新型法律关系,在诉讼中可能因为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而无法受理。仲裁是“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仲裁庭在没有法律或法律过于原则、宽泛情况下,可以适用行业规则、惯例、法理进行创新,作出自己的专业判断,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仲裁机构制度灵活,可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争议解决机制创新。如北-仲制定新的独立的调解规则,并于2008年4月1日开始施行。独立调解制度特点:范围不受协议限制、调解员推荐,列入名单要经过专门培训;费用低、通过简易仲裁程序将调解协议转换为裁决书、调解书。实践中,一个大的项目的股权转让,可能签订四五个转让合同,涉及十多个当事人,采用调解方式就一揽子解决了多个股权转让的关联案件。省事、省钱、省时间。
4、资金的效益在于流动,投资强调效率。证券纠纷出现后当事人希望寻找更有效手段迅速解决纠纷。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上节省了程序上的时间。仲裁机构由当事人选择,没有垄断,这种竞争机制使仲裁机构有改进服务,追求公正,提高办案效率的内在动力。如北-仲审结的1万多案件,平均每个案件从组庭到结案67天。仲裁收费对大标的案件来说,具有比较优势。如果考虑机会成本则其比较优势更为明显。
另外,对于债权债务明确,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通过简易仲裁程序可以在2至3个工作日作出裁决。这是几种尽快取得债权法律文书方式的比较。在这里时间不仅是金钱,而且是机会,是裁决得以执行的机会。另外,由于为了鼓励当事人尽快和解解决争议,北-仲在退费上采取优惠措施,当事人和解撤案越早退费越多。在此鼓励下,北-仲案件当事人自动和解的案件有3081件,占案件总数23.64%,平均每个案件从立案到和解平均为48天。90%以上当事人自动履行,其所花费争议成本平均不到正常收费的20%。为了简便、快捷解决争议,北-仲的仲裁庭配有远程视频装置,利用这些准则可以实现异地开庭、评议,提高办案效率。
5、证券纠纷具有跨地域特点。以北-仲为例,北-仲受理的国际商事案件逐年增长,2004年前总共101件,从2004年至今则达到了221件,占整个案件比例的2.3%,而证券类案件涉外案件占的比例则为6.7%。证券纠纷中,国际案件及国内不同地区当事人之间案件的比例要大于一般案件。北-仲仲裁员中有相当比例的外籍仲裁员,为当事人提供了选择的便利。另外,北-仲的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名册外选择仲裁员,以满足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当事人选择外籍仲裁员的需要。
另外,仲裁裁决国际承认执行力度大。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公约的所有缔约国都有义务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我国也是缔约国之一,我国的仲裁裁决可以在142个成员国国家(包括了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使得仲裁的裁决执行具有国际性,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一、如何选择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仲裁与诉讼制度各有优劣势,二者形成相互补充的状态,也构成了我国基本的法律裁判程序。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
1、关于效率。
当事人发生纠纷一般都希望尽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以避免投入更多的财力、时间成本。在这点上,仲裁比较占优势。首先,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单,诉讼相对复杂;其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立即生效。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上诉,并且提起上诉程序仍需时间:再次,目前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而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源有限,加之案件的复杂程度、法官的判案水平、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和影响等因素,一个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
2、关于灵活性。
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甚至选择仲裁的时间和地点,选择适用的实体法。特别是可以据仲裁员的经验、阅历、职称、学历、品行素养、仲裁水平等诸多方面来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而诉讼则基本确定了受理的法院、审判员、审判的程序、时间及地点。当事人只能通过调整自己的相关情况来应对诉讼。
3、关于专业性。
有些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判断,而这些事实判别又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方面的知识,这正是仲裁机构既具社会威望、又具备权威的相关专业知识且熟悉法律规范的专家仲裁人员的优势,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而法院的法官往往只具有法律的专业知识,对纠纷所涉的专业知识不一定了解,在事实认定上可能存在不足。
4、关于权利救济。

7. 证券法存在的法律问题

1、现行《证券法》存在一些逻辑不够严密、概念不甚统一的地方。如《证券法》第11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但《公司法》只是规定了股票上市的条件而没有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导致证券法引用公司法内容落空。      建议:概念及法条的引用需进一步推敲,充分考虑其周延性。建议将《证券法》第11条修改为:“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同时将《公司法》股票上市的条件改为股票发行的条件。      2、关于银行资金入市的问题,实际上就涉及到混业经营这一敏感话题,也涉及到相关法律有效衔接的问题。按上文论及的《证券法》第133条修改意见,则会与《商业银行法》发生冲突。      3、《证券法》与相关法律之间有矛盾和冲突,法律体系存在不协调问题。如:(1)《证券法》和《刑法》对证券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不统一,《证券法》中提出的一些证券犯罪概念在《刑法》中没有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2)《证券法》颁布前,证券业适用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实质上《证券法》与国务院规定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法津体系中,不属同一层次。(3)《证券法》与《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不但内容有重叠之处,而且还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      建议:进一步理清《证券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在修改《证券法》时要充分考虑与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协调性,尤其是对《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应在合并其必要内容的基础上将其明令废止,以防给证券实践工作带来混乱。

证券法存在的法律问题

8. 证券交易纠纷典型

1、轻信券商保底承诺吞苦果
2002年7月18日,楼某与**证券签订《代理国债投资协议》,委托**证券代理国债投资,**证券确保其年收益率10.5%。签约后,**证券擅自在楼某资金账户内下挂其他人的股东账户进行股票交易,造成巨额亏损。
楼某诉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证券返还投资款,并支付保底收益。**证券却称股票交易系楼某自己所为,其交易结果应由楼某本人承担。由于股票交易都是通过电脑系统完成,一时之间难以判断究竟系何者所为。承办法官通过深入调查,最终查明事实。遂判决**证券返还楼某本金并支付存款利息,对其保底收益的请求则未予支持。
【分析】:一些投资者轻信证券公司保证投资收益的承诺,将资金交予证券公司。投资者应当明白,证券公司不是银行,不能保证固定利率的回报。
2、证券公司须为“堵单”买单
袁某在**证券开户,2007年4月,袁某通过**证券网上交易系统输入了购买*ST方向股票的委托。随后其资金帐户被“冻结”了相应金额。但当天袁某并没有查询到委托记录。竖日,*ST方向股票股价上涨。袁某诉称:**证券未能及时接受委托买入股票,造成其股票的差价损失,应予赔偿。而**证券则称“堵单”属不可抗力,可予免责。
法院认为,**证券出现“堵单”事件,是由于通讯线路堵塞,属于证券公司能够以设备更换、技术改进,或加强内部管理予以克服、事先也能预见的缺陷,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而属于证券公司的失职。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袁某损失的责任。
3、买权证,血本无归打官司
近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高某等四人分别起诉系争认沽权证(即机场JPT1)的发行人广东省**管理集团公司、系争权证标的上市公司**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告起诉反映:原告在系争权证到期日前的最后交易日分别买入该权证,但因最后交易日后不能进行交易,导致原告全额投资损失。原告认为,被告未将系争权证到期日和最后交易日的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导致投资者对该权证的交易期限产生错误认识,造成其投资损失,故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已经受理,正在审理中。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如不能充分举证被告存在过错,将自担后果。
4、五万元买来“零”服务
2006年7月,吴某向**鑫公司购买了一套股票操作咨询软件。**鑫公司承诺将由分析师盘中指导股票操作咨询软件的运用,并提供大盘分析短信服务。而之后,**鑫公司未提供过任何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吴某提起诉讼,主张双方协议无效,要求返还钱款。庭审中,法官提醒中小股民,如确实需要股票投资咨询,应慎重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同时,法官提醒,尚不具备股票咨询资质的投资咨询公司,应遵守我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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