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14)

2024-05-11 23:30

1.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1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管理和服务,加快高新区开发和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高新区内的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由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统一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高新区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科技引领、创新驱动为导向,建设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人才培育聚集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自主创新示范区。第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统一、精简与高效的管理体制,坚持规范服务、专业服务与便捷服务。第二章 体制与管理第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和实施高新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拟定高新区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高新区内的招商引资、经济贸易、国有资产、科技、知识产权、统计等经济事务的管理;
  (四)负责高新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管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社会事务的管理。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明确的权限和要求,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严格履行职责。第六条 市工商、税务、国土、规划、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高新区内设立的派出机构,在高新区管委会的组织协调下,依法开展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第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依法行使区级人事管理相关职责,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明确。鼓励和支持高新区创新人事管理制度,探索多种形式的选人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第八条 高新区国库分支机构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运行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新区财政体制内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应当主要用于高新区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环境改善。第九条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设在高新区内的派出机构依法负责实施高新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的具体工作。
  高新区管委会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负责实施高新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高新区管委会编制高新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高新区管委会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对高新区内用地实行统一开发与管理。
  高新区内的企业转让、出租、抵押其高新区内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应当符合土地转让、租赁、抵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与土地管理部门或者高新区管委会有协议约定的,还应当遵守协议约定。第十二条 高新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应当符合高新区内相关规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已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投入资金、开工建设并按期竣工。造成项目用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第三章 创新与发展第十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高新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规划,统筹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布局。
  进入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符合高新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规划。第十四条 高新区应当重点发展先进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建设以特色产业为基础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和扶持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第十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每年安排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发展。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符合高新区政策要求的其他企业可以申请资金支持。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到高新区创办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促进高新区形成各类前沿技术平台。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等产业促进机构,推动产学研合作,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为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14)

2. 长沙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规划

“十一五”期间,长沙高新区的产业发展目标是:全区技工贸总收入和高新技术总产值年平均增长25%,到2010年,分别达到1900亿元和1700亿元。其中岳麓山高科技园(麓谷)技工贸总收入、高新技术总产值分别达到1000亿和800亿。麓谷科技新城每年开发推进2-3平方公里,到2010年整体形成20-25平方公里的开发框架。长沙高新区已经迅速崛起成为长沙市和湖南省工业发展的核心增长极,正努力朝着全省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新型工业化示范区和生态新城样板区迈进。

3. 2016长沙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报名?

2016长沙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报名:1、本次考试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不收取考务费,考生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2、报名网站:考生登录报名网站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并按要求上传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电子相片。
3、网络报名时间:2016年7月16日上午9:00—7月21日下午17:00。
4、网上资格初审时间:2016年7月18日上午9:00—7月22日下午17:00。
5、网上准考证打印时间:2016年7月28日上午9:00—7月29日下午17:00。
6、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必须符合所报岗位的条件要求,填写的信息必须完整、合法、真实、准确,在公开招聘任何一个环节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及录取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自行承担。
7、开考比例:招聘计划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达到1:3(含1:3)方可开考。达不到比例的,则取消或缩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数。
8、资格初审合格后,考生需在报名网站打印本人的《2016年长沙高新区雇员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并妥善保存,资格复审时交招考单位审查。

2016长沙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报名?

4. 长沙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哪些企业

  重点企业有:
  先进制造 —— 重点企业有中联重科、华泰重工、东洋电机、湖大海捷、湖南三佳、有色重机、江南机器、中冶长天等,是全国重要的工程机械研发、生产和营销中心。
  电子信息 —— 重点企业有摩托罗拉、思科、诺基亚、湘邮科技、长城信息、三辰卡通等,聚集了全省70%以上的软件企业,原创动漫制作产量占全国的50%以上。
  新材料 —— 重点企业有博云新材、金瑞科技、杉杉科技等,电池材料四氧化三锰、氢氧化镍产量和市场占有率居全国之首,钴酸锂电池材料产销量居世界第三。
  生物医药 —— 重点企业有国内唯一拥有胚胎资源和干细胞研究应用领域关键技术的惠霖生命科技有限公司,聚集了双鹤药业、九芝堂等一批医药重点企业,成为重要的中成药研发、生产和物流配送基地。
  普通企业

  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有限公司
  湖南神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人民印务有限公司
  湖南威铭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方盛制药有限公司
  长沙高新开发区湘仪天平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长沙伟晖高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海纳新材料有限公司
  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银佳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太阳人电子有限公司
  湖南安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科明电源有限公司
  湖南湘江涂料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同大水泵实业有限公司
  湖大海捷制造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伟业动物营养有限公司
  长沙凯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湖南中达骛马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众益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湖南金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潺林水暖空调有限公司
  湖南伟玛电子有限公司
  湖南省三润纳米材料产业有限公司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汉河创业电缆有限公司
  湖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长沙蓝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德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华能自控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神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华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普照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天海分析检测自动化有限公司
  长沙市软奥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商汇高科技有限公司
  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有限公司
  长沙海防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景明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天鹰高压开关电器有限公司
  湖南安杰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科信电子系统装备有限公司
  湖南博云东方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长沙泰欣输送包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省电力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斯伦贝谢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长沙金岭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等等

5. 长沙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哪些企业?

重点企业有:
1:先进制造。
重点企业有中联重科、华泰重工、东洋电机、湖大海捷、湖南三佳、有色重机、江南机器、中冶长天等,是全国重要的工程机械研发、生产和营销中心。
2:电子信息 。
重点企业有摩托罗拉、思科、诺基亚、湘邮科技、长城信息、三辰卡通等,聚集了全省70%以上的软件企业,原创动漫制作产量占全国的50%以上。
3:新材料。
重点企业有博云新材、金瑞科技、杉杉科技等,电池材料四氧化三锰、氢氧化镍产量和市场占有率居全国之首,钴酸锂电池材料产销量居世界第三。
4:生物医药。
重点企业有国内唯一拥有胚胎资源和干细胞研究应用领域关键技术的惠霖生命科技有限公司,聚集了双鹤药业、九芝堂等一批医药重点企业,成为重要的中成药研发、生产和物流配送基地。

长沙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哪些企业?

6. 湖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开发区的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我省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第三条 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
  省计划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分别对开发区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开发区的建设提供方便、搞好服务,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第四条 鼓励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向开发区投资或者输送科技、经营管理人才,到开发区兴建基础设施,兴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或者科研机构。
  鼓励境内外公司、企业、科技机构、高等院校或者个人到开发区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第五条 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其资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由其所在地的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地市级综合经济管理权限,代表本级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三)审核开发区的投资项目,并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者报批;
  (四)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开发管理;
  (五)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六)按规定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建设规划、劳动、人事、治安、房产、国有资产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七)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八)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按照规定处理开发区内的涉外事务;
  (九)负责对开发区内的企业进行协调管理;
  (十)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在开发区设立的机构的工作;
  (十一)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内设必要的职能机构,管理有关事务。
  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金融、邮电等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在开发区设立必要的机构或者派出工作人员,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委托的有关事务。第九条 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十条 开发区总体规划,由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络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须报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开发区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络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涉及开发区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络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开发区的建设必须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方案,报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依法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第十四条 在开发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的,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机构或者派出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开发,应当按照建设项目逐步实施,开发一片,建成一片,不得圈占和浪费土地。在规定期限内不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荒芜费,或者由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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