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对内担保,什么是对外担保

2024-05-13 12:51

1. 什么是对内担保,什么是对外担保

对内担保,一般是指公司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对其他人进行的担保属于对外担保。如果是对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仍旧是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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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对内担保,什么是对外担保

2. 对外担保的对外担保的形式

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对外担保的核准及备案(一)银行提供对外担保:为境内外机构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实行指标管理,指标不超过本外币实收资本的50%或外汇净资产;取消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非融资性担保实施风险管理,要求被担保人或受益人中一方为境内法人,或至少一方是境内机构依法在境外设立或持股的机构。银行对外担保履约无需外管局核准。(二)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余额管理与逐笔核准相结合(三)境内企业1、被担保人须是担保人依法在境内外设立、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2、被担保人不得为连续三年亏损企业,资源开发类企业除外;净资产应为正值;3、对担保人的要求: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4、债务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担保无需批准;5、担保履约逐笔核准,履约后追偿所得外汇资金结汇需经外管局逐笔核准;6、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15日内到外管局办理登记(四)注意事项1、对外担保金额不受被担保人的股权投资比例限制2、融资性担保项下主债务资金不得以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借贷等形式调回境内使用3、非融资行担保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权限和金额4、取消担保人外汇收入要求限制5、对外反担保:对境外机构提供的反担保纳入对外担保管理,为境内机构提供的反担保不纳入对外担保管理

3. 贸易融资担保的出口贸易融资担保

 (1) 出口商可在投保保险公司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之前或之后向银行申请出口信保融资授信额度。(2) 银行经过审核确定出口商信保融资授信额度。(3) 出口商、担保公司、当地保险公司三方签署《赔款转让协议》,确定各方权益。(4) 出口商根据保险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出口申报等工作,取得保险公司承保情况通知书后担保公司与银行签定担保合同,银行审核后为出口商融资放款。(5) 进口商付款,银行扣除融资后余款转入出口商账户。

贸易融资担保的出口贸易融资担保

4. 贸易融资担保的进口贸易融资担保

 进口贸易融资一般是指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融资。进口押汇是开证行给予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一项短期融资。通常是在开证行给予开证申请人开立信用证,在信用证项下的单证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对外兑付。开证申请人由于资金短缺或周转困难,无法向银行付款赎单,便向银行申请进口押汇,银行同意后,银行把信用证项下的单证的单据交给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国银行在开展进口押汇业务时并没有统一的做法,各自的要求不尽相同。中国工商银行的做法是:开证行凭开证申请人签发给银行的信托收据释放信用证项下单据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先行办理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和销售,并以货物销售后回笼的资金支付银行为其垫付的信用证金额和相关利息。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由于信托收据形成信托关系,银行保留单证项下货物销售收入的受益权,开证申请人拥有单证法律上的所有权,能够处分单证项下的货物。可以看出,中国工商银行在开展进口押汇业务时,通常是与信托收据配套操作的。中国银行的做法是:开证申请人首先向开证行提出书面的进口押汇申请,与银行签订正式押汇协议,确定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日期等,银行向开证申请人交付单据,开证申请人用销售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所得款项向银行偿还本金和利息。银行与进口商签订《进口押汇总质押书》,进口商还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中国建设银行甚至直接把进口押汇业务称作是信托收据贷款。其具体做法是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提交《信托收据》,银行审核之后与进口商签订押汇合同,开证申请人同时必须提供担保。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做法是把进口押汇分成不同的种类,主要有:(1)信用押汇即无担保押汇;(2)凭进口货物仓单押汇,即凭开证申请人出具的信托收据以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及其存仓仓单为质物叙做押汇,开证申请人提货时以相应货款存入我行,换取相应仓单;(3)担保押汇,开证申请人提供除进口仓单质押以外的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保证等。从上述各个银行的具体操作中,我们可以看出,进口押汇业务中有的银行采用信托收据的方式,甚至个别银行直接称进口押汇为信托收据贷款,有的银行并没有采用信托收据的形式,而是采用的《进口押汇总质押书》的形式。在采用信托收据形式的银行中,大部分都要求另外提供担保。担保公司介入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管,也可引入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作为反担保。(下面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祥诉)

5. 外汇担保的介绍

外汇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以自有外汇资金向境外债权人或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外资、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合同规定偿付外汇债务时,由担保人用外国货币履行偿付义务的保证。

外汇担保的介绍

6. 对外担保的对外担保

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担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对外担保包括: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7. 外汇担保的出口类担保

 1. 客户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2. 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3. 客户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4. 具有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主合同条款完备、责任明确;5. 按规定需要提供保证金和/或反担保的,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证金和/或反担保;6. 能按约定交付担保项下的有关费用;7. 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外汇担保的出口类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