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2024-05-12 09:47

1. 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大额存单管理办法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内容包括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的条件,大额存单发行的电子化模式,大额存单釆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另外还说明了大额存单的作用以及发行人的对于发行大额存单的规定,具体详见文章内容。
法律依据:《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2.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2日起施行。

3.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6月2日起施行。
一、买卖合同逾期支付利息的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出卖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三、十四五规划是我国第几次五年规划
十四五规划的起止时间为2021-2025年。“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谋划好“十四五”时期发展十分重要。“双循环”战略在今年的高层会议中已被多次强调。5月14日召开的中共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首次提出“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业内预计双循环战略将贯穿“十四五”始终,成为中国经济中长期发展的主线。“十三五”期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已经深入到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发育层面,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探索与实践,已经进入深层次的关键环节。目前,一系列更有针对性、更具操作性、更加精准化的改革举措将落地实施。改革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积极稳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充分释放和激发基层改革活力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4.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6月2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5.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第三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第五条 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第六条 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第七条 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对于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第九条 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为投资人提供大额存单的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对每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第十条 大额存单可以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应大额存单持有人要求,对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第十一条 每期大额存单采用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发行人或上海清算所应当准确、连续记录投资人持有大额存单情况,不得与其他产品的投资信息相混淆。发行人为投资人开立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买大额存单遵循实名制规定。第十二条 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条款,并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相关发行信息。

  大额存单存续期间,若有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生,发行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第十四条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对大额存单发行交易的利率确定及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第十五条 大额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统计指标进行反映。第十六条 发行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有关规定,防范利用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6.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分析:大额存单管理办法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内容包括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的条件,大额存单发行的电子化模式,大额存单_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另外还说明了大额存单的作用以及发行人的对于发行大额存单的规定,具体详见文章内容。法律依据:《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7.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

大额存单是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从国际经验看,不少国家在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都曾以发行大额存单作为推进改革的重要手段。从我国的情况看,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加快推进,除存款外的利率管制已全面放开,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已扩大到基准利率的1.5倍,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显著提升,分层有序、差异化竞争的存款定价格局基本形成,同时,同业存单市场的快速发展也为推出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推出大额存单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大额存单的推出,有利于有序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也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培育企业、个人等零售市场参与者的市场化定价理念,为继续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进行有益探索并积累宝贵经验。同时,通过规范化、市场化的大额存单逐步替代理财等高利率负债产品,对于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也具有积极意义。鉴于此,人民银行决定于近日推出大额存单产品,并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

8. 大额存单监管规定

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法律依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