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成本的破产成本与资本结构的关系

2024-05-08 19:17

1. 破产成本的破产成本与资本结构的关系

早期研究破产成本与资产结构的关系,主要是为放松MM定律的基本假设。因为从财务角度分析决定企业负债融资额时,要权衡负债带来的避税效应和企业破产概率增加而导致财务拮据成本的递增。随着委托代理,信息不对称和交易费用等理论的发展,许多学者从这些角度深入阐述破产成本产生的原因,以及对资本结构的影响。 Baxter(1967)最早指出企业的融资成本曲线是先增后减,负债过多会增加企业的加权融资成本,由此债务税收屏蔽效应的好处,会被破产成本的增加所抵消。Stigliz(1974)也认为高成本的破产清算使企业更愿意选择重组来解决财务困境。Stone(1977)进一步指出缺少对破产预期成本的估计,会低估其对资本结构的影响。DeAngelo和Masulis(1980)认为无负债公司同样存在税收屏蔽,例如折旧和投资课税扣除足以推翻米勒的财务杠杆与资本结构无关论,并最先在其模型中考虑了企业的违约成本。Casta— nias(1983)通过实证研究方法揭示,破产概率高的产业部门并非因为高负债经营。Allan(1984)认为需要充分考虑破产间接成本的因素,并对12家零售商和7家工业企业的损失进行回归分析和预测得出结论,直接和间接成本之和达到企业价值的16.7%。结果表明预期的破产成本超过了节税的价值。White(1984)也发现,尽管破产后期交易成本很小,但前期关于延续或重组这些本应该清算的企业,花费的成本竟然是前者的30—40倍,因此总成本并不小。Gruber和Warner在1977年对11家破产铁路公司进行实证时,发现破产直接成本仅为公司总价值的4% ,即使加上间接成本,也无法与高达40—50%的公司所得税效果相比,由此认为在决定资本结构时可以不考虑破产成本的影响。Haugen和Senbert (1978)从理论上证明破产成本和清算成本是两回事。从经济学角度看,企业因某种原因陷入暂时的财务危机,可能仅仅意味着法律上处于破产状态,并非一定要被清算。无力偿债的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增发新股,回购公开市场上的债券来解决财务危机。虽然破产清算要比重组花费高,但与企业负债规模无关。因此,破产成本(即使包括预期间接成本)不足以解释最优的负债经营比。然而,他们的结论是基于两个假设基础之上的:(1)市场均衡条件下所有债务合同通过重组是有效的,无需支付财务拮据成本;(2)所有信息是对称的。因此忽略破产概率上升会招致各种机会损失和成本。尽管破产清算的规模可能与破产本身无关,但它们的期望价值却取决于破产的概率。正因为间接成本不好估算,所以在考虑破产对公司影响时常被忽略。Myers(1977)指出破产过程中债务的代理成本,公司濒临破产时股东没有激励去投资价值增加的项目,因为项目的成本和风险全部由股东承担,而收益《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6期的大部分或全部确实被债权人所攫取。因此负债高的企业更容易放弃价值增加的项目,投资不足造成破产公司真正的经济成本上升。债权人减免债务的动机,就是激励股东行为与其利益保持一致。但是在现实中经理人为了套取债权人的减债,而不愿披露企业项目真实的盈利状况,致使企业大都被清算 (Wruck&Gilson et a1.,1990)。webb(1987)和Giammarino(1989)在其模型中指出,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逆向选择会增加法庭上的查证成本。当然,信息不对称还导致了事后的监督成本。因此后来的学者,都在试图设计有效的债务和解模型,通过改变资本结构来减少财务困境中的成本。这些研究并没有直接说明财务拮据会恶化股东与债权人或经理与股东之间的委托一代理问题,但是表明了一个有效的和解计划有助于决定重组企业财务结构。而合适的资本结构是可以使代理成本最小化,并且财务拮据也不会增加企业额外负担。Bjuggren(1995)根据交易费用框架分析认为,资本结构是一系列财务契约的事前安排,财务拮据或破产则是事后现象。只是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存在无法制定出完备契约,并且事后重订合同的交易成本也太高。因此,事先选择合适的资本结构是防止财务拮据的重要保障,主要体现在:低负债经营的企业在与供应商、债权人谈判时,就具有价格上的竞争优势,另外,企业的资产专用化程度不一,采取的融资决策就不同。因为破产成本会随资产种类而变化,尤其是生产特殊产品的企业,清算成本很高 (Bradley & Mayer,1991)。实证还发现拥有较多“企业专业化”(finn specificity)资产的企业,主要是处于低负债经营状态。例如,高科技企业研发投人形成的大量无形资产,很难作为抵押借款,因此降低了这些企业的融资能力(Bradley,Jarrell & Kim,1984)。所以,如果考虑公司资产的特殊性,选择较低的负债经营比对企业有利的。资产专用性不仅影响了资本结构的事前决定,同时影响了公司在处理财务困境中的方式。因此,这类企业更倾向于权益融资,并且在处理财务危机时更多考虑重组和并购而不是债务展期或清算。

破产成本的破产成本与资本结构的关系

2. 破产成本的破产程序的设计与破产成本

最近的研究侧重于以不完全契约理论为基础的最佳合约的设计,其目的是为减少债权分配中产生的大量协商和谈判成本,这些研究有助于政府制定出有效的破产程序。研究表明,当事人因为有限理性和各种不确定性,在制定初始债务合同时,无法规定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时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在公司应该重组还是清算的选择,以及公司价值如何在债权人之间分配等问题上更为棘手。因为企业破产后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不同债权人之间会产生大量的谈判交易成本。当债权人种类和数量都很大时,由于存在监管的免费搭车、拒不合作以及债权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当事人没法通过自己内部协商来制定破产程序。因此,债权人和债务人可能更愿意依靠政府提供的“标准形式”的破产程序来降低交易费用,避免过高的交易成本存在而导致市场失灵,减少债权人之间的无效率竞争。当然,一个事后有效率的破产程序至少满足以下目标:一是使现有债权人索赔后收益最大化,也就是程序设计应尽可能降低破产管理费用和信息不对称给企业带来的间接破产成本;二是应能给予经营者严厉惩罚,保留债务事前的硬性约束作用。这是为了降低破产时期经理人员的各种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的代理成本;三是应当保留要求权的优先次序最后一条目标,这可以保证债权人事前投资的积极性以及降低债权人之间无效率的竞争(Hart,1995)。从现实中分析,目前国际上存在多种破产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1)现金拍卖。例如美国破产法第7章和英国的清算规定。(2)结构性协议。美国破产法第11章重组条款和英国的资产管理规定。在实际运用中,现金拍卖的效率普遍受到人们的质疑,由于资本市场不完全带来的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使投标者很难筹集现金,把公司作为一个正在运转的实体维持下来。因此,拍卖可能缺乏竞争,能把公司作为整体保留下来的投标很少。结果使多数公司的资产被分割,并以低价出售。而结构性协议作为现金拍卖的可替代程序,鼓励公司的索赔人根据事先确定的规则就公司未来进行商议,决定企业清算还是重组和公司价值的分配。当然这类程序仍存在效率低成本高的问题。近几年,几位学者(Aion,1993;Bradley & Rosenzweig,1992;Bergman & Callen,1991)先后指出美国破产法第1 1章中的规定赋予股东太多讨价还价的能力,导致了多起违反优先清偿权的事件。这种设计上的缺陷,招致大量法律和管理成本。问题的症结在于类似第11章这样的设计,试图同时做出公司应该怎么做和债权重组情况下价值如何分配两种决策,这显然是十分困难的。为了改进现行的程序,Aghion、Hart和Moore(1995)提出了有名的AHM程序,将具有不同要求权的一组人转化为同类的股东,然后通过投票来决定公司的未来。方案的优点在于,所有索赔人在转化为股东后,可以在共同的利益基础上通过投票寻找有效率的解决方案,降低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成本和对公司未来采取错误决策的可能性。

3. 破产成本的破产成本理论在中国的应用前景

由于中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大量的国有企业面临破产或转制过程中,企业破产成本理论在中国具有较广泛的应用前景。主要有三个方面: 改制前大量的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经营绩效差。因为企业没有事先根据自身不同的资产或经营性质控制好财务杠杆,忽视预期破产间接成本的负面效应是导致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追究其本质原因是企业没有一个完善退出机制。所以,政府需要大力促进资产处置和债务二级市场的建设,减少资产的流失和浪费,发展垃圾债券市场等金融创新工具,形成不同等级的企业债务,实时披露企业的债务风险并由市场定价。为具有持续经营价值的重组企业提供长期资本,也为企业破产提供通道。这也可以使企业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在面临破产或陷入财务危机这种特殊时期里,规范好各方利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创新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机制。

破产成本的破产成本理论在中国的应用前景

4. 什么是间接破产成本

企业的间接破产成本各种机会损失,高信贷成本,客户信任度下降导致的销售、利润下降等都构成。
间接成本按照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份额损失。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或被宣布破产后,客户、具有谈判地位的供应商、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出于自身风险控制的考虑,都会对企业经营采取雪上加霜的行动(Titman,1984;Maksimovc & Titman,1991)。随着境况的恶化,公司能够吸引和留住大部分雇员、顾客及供应商的能力就会下降。财务困境中的高负债企业更容易失去大量的市场份额 (0pler & Titman,1994)。而这部分损失无疑构成了竞争对手的利润。虽然,收益和损失并不一定正好相等,但至少部分是此消彼长的。并且销售业绩的下滑会导致公司经营效率的下降。相反,对手市场份额的增加至少短期内可能会达到或接近最佳生产经营能力。

2、经营效率损失。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不足,造成各种机会损失。一方面因为企业信誉度下降,无力进行内外部融资,被迫放弃一些高风险一高收益的项目资金支出。另一方面必须承担较高的贴现率来应付现金支付。而持有现金的行为大大降低了企业经营效率,导致公司真正的经济成本上升。例如,一些维修费用的支出已经不能再拖时,实际的维修成本可能已经增加了。另外,大量资产被贱价出售 (Pulvino,1998),购买者利用卖方的财务窘境以低于资产保留价格的条件获得了有用的资源。因为这些资产多为不动产,所以会导致较高的交易成本 (Kim,1996)。

5. 如何理解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为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以及对债务人财产或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而必须支付的,由债务人财产或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的费用。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理解破产费用:
  (1)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
  (2)破产费用是为了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所支付的费用;
  (3)破产费用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不论是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还是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其目的都是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且以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
  可以看出,一项费用是否构成破产费用,取决于两点:一是必须是已经支付或者必须支付的费用,即破产案件受理后至案件终结前这一期间所支付的规定费用;二是费用的支付只能是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不能是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例如: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是为了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因此不作为破产费用。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如何理解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6. 破产费用包含哪些,破产费用的内容

破产费用的内容是: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这一费用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职权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法院登记申报债权的费用、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证据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勘验费用,以及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财产支付的其他诉讼上的费用。
破产费用所包括的案件诉讼费用必须是为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不包括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个别债权人因其他争议而发生诉讼的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债务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利,自破产案件受理后而丧失,债务人所有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当然,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除外。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应的费用,这些费用也就是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费、变价费和分配费。
第一,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费,是破产管理人为占有、清理和保管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债务人的营业而必须支出的费用。
它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清理费用、维修保养费用、保险费用、营业税费、公告费用、通知费用等。此外,律师费、聘请会计师的代理费用,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费、文书制作费等行政管理费用也包括在管理费范围内。
第二,债务人财产的变价费,是破产管理人为处理非金钱的债务人财产而将其变现为货币所支出的费用。
它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的估价费用、鉴定费用、公证费用、公告费用、通知费用、拍卖费用、执行费用、登记费用以及变价债务人财产的税费等。
第三,债务人财产的分配费,是破产管理人为将债务人财产分配给债权人所发生的费用。
它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分配表的制作费用、公告费用、通知费用、提存分配费用等。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指在破产案件进行过程中,管理人为了执行职务和聘用工作人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报酬的总称。主要包括破产管理人履行新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责所产生的费用、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所需其他费用、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以及聘用工作人员所需费用。

7. 破产费用的内容以及破产费用有哪些

一、破产费用的内容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这一费用按照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 案件受理费 、职权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法院登记申报债权的费用、法院召集 债权人会议 的费用、证据保全费用、 财产保全费用 、鉴定费用、勘验费用,以及法院认为应由 债务人财产 支付的其他诉讼上的费用。破产费用所包括的案件诉讼费用必须是为 破产债权人 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不包括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个别债权人因其他争议而发生诉讼的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债务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利,自破产案件受理后而丧失,债务人所有财产由 破产管理人 接管。当然,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除外。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应的费用,这些费用也就是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费、变价费和分配费。第一,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费,是破产管理人为占有、清理和保管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债务人的营业而必须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清理费用、维修保养费用、保险费用、营业税费、公告费用、通知费用等。此外,律师费、聘请会计师的代理费用,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费、文书制作费等行政管理费用也包括在管理费范围内。第二,债务人财产的变价费,是破产管理人为处理非金钱的债务人财产而将其变现为货币所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的估价费用、鉴定费用、公证费用、公告费用、通知费用、拍卖费用、执行费用、登记费用以及变价债务人财产的税费等。第三,债务人财产的分配费,是破产管理人为将债务人财产分配给债权人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分配表的制作费用、公告费用、通知费用、提存分配费用等。(3)管理人执行费用报酬聘用工作人员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指在破产案件进行过程中,管理人为了执行职务和聘用工作人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报酬的总称。主要包括破产管理人履行新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责所产生的费用、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所需其他费用、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以及聘用工作人员所需费用。二、 破产清算费用 的计算破产费用的计算视具体情况而定,没有统一金额规定,要根据你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主要的是要支付以下的费用:1、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为根据破产财产金额,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比例减半收取,最高30万元。2、管理人收取的清算服务报酬及相应的清算办公费用。管理人的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企业破产案件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来确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以上是破产清算费用的具体内容规定

破产费用的内容以及破产费用有哪些

8. 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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