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类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

2024-05-05 04:44

1. 集合类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

首先要理解这二个概念的意思以及业务范围:
信托贷款也叫贷款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集合信托计划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单独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主要区别
1信托贷款可以接受单个委托人的委托。
2.信托集合是至少二个人的信托委托才能形成一个集合托管计划。
3信托集合资管计划当中也可以包括进行信托贷款业务。
4信托贷款只是信托众多业务当中的其中一个。

集合类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

2. 什么是集合资金信托


3. 集合信托的集合信托类型

按照其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集合资金信托可分成以下类型:证券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它可分为股票投资信托、债券投资信托和证券组合投资信托等。组合投资信托,即根据委托人风险偏好,将债券、股票、基金、贷款、实业投资等金融工具,通过个性化组合配比运作,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房地产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信托。中小投资者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以较小的资金投入间接获得了大规模房地产投资的利益。

集合信托的集合信托类型

4. 集合资金信托有哪些类型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通常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
按照其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集合资金信托可分成以下类型:
(1)证券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它可分为股票投资信托、债券投资信托和证券组合投资信托等。
(2)组合投资信托,即根据委托人风险偏好,将债券、股票、基金、贷款、实业投资等金融工具,通过个性化的组合配比运作,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3)房地产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信托。中小投资者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以较小的资金投入间接获得了大规模房地产投资的利益。
(4)基础建设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拟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需要状况,在适当时期向社会(委托人)公开发行基础设施投资信托权证募集信托资金,并由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按经批准的信托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资金信托。
(5)贷款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信托计划中或其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
(6)风险投资信托,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以高科技产业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投资目标所进行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
一、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通俗意义的“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其本身并非
独立的商事主体。
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条,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和非公开募集基金两类。在非公开募集基金中,以投资方向的不同为区分,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等二级资本市场的非公开募集基金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即一级市场的非公开募集基金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一般所称“PE”(PrivateEqityFnd)。
2、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根据采取的交易结构和组织形式的不同,主要分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司制私募基金”)、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类,这三类基金的形式又可以混合交叉使用。
3、第三,在2014年以前,所谓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又被称为“信托型基金”,因为其主要依据《信托法》设立,资金通过第三方信托公司和信托计划进入被投资的目标公司,基金投资人作为信托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充当信托公司的投资顾问。2014年证监会105号令,放宽了对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限制,允许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合同的形式直接建立法律关系。这种基于“契约”建立的新的基金形式,实务里没有统一的称呼,或称为“契约型私募基金”,或称为“直发型契约制基金”。实际上,契约型私募基金并不是我国现行法上的法律术语,而是实践中约定俗称的称呼。本文以下也以“契约型基金”指代这一新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5. 集合资金信托有哪些种类

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三种:贷款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投资类集合  资金信托业务和融资租赁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贷款类集合资金信托业 务分为两类:一类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全体委托人的意愿,用 集合资金信托募集的资金,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发放贷款。贷款的对象、  用途、项目、期限利率等均由委托人设定。另一类是委托人将自己无能力亲自管理或者国家限制其亲自管理的资金通过集合资金信托的方式委  托给信托公司,指定用于发放贷款,并由受托人代委托人选定借款人, 受托人以贷款人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及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并 行使贷款人的各项权利。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  人,通过集合资金信托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优质项目、企业、法人股收 购业务,或其他成长性好、风险可控、预期收益有保障的领域,为委托 人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体现了风险收益对等  原则,适合于预期收益要求较高,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融资 租赁类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出租人,利用集合资金信托募集 的资金,应承租人的要求购买其所需设备并租给其使用,承租人按期支  付租金。出租人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投资成本。

集合资金信托有哪些种类

6. 什么是非集合类信托

非集合类信托,主要包括遗嘱信托,单一资金投资信托,单一类民事信托,交易保证金等。
1.受托人应该是由委托人选择的,受托人可以是我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不一定具备集合投资类信托受托人的资质;因信托账户作为特殊目的载体的基础,商业银行应该成为非集合类信托受托人的最佳选择。
2.受托人权限,应依据委托人合约约定为限,不可自行超越或自行减缩,除非合约约定有违我国法律规定。
3.对单一资金投资信托,我国信托法不应鼓励。信托公司的单一资金投资信托,除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创新产品外,可能会产生避税现象或逃避债务现象。
虽然非集合类信托具备目前所谓信托法律关系的各个要素,如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但这并不能改变非集合类信托的法律关系:它是调整受托人与特殊目的载体之间的管理关系。
因此,非集合类信托,是指受托人按委托人要求设立的,按信托责任要求对委托人自愿交付资产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进行依法管理。
一、信托财产的风险由谁负责
信托产品的风险,如果信托公司完全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尽职、尽责的义务,由此产生的信托财产损失,信托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由于信托公司未能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没有履行好尽职、尽责的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付时,由投资者自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受托人能否是受益人原因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是信托业务的关系人之一,接受信托并按约定的信托条件,享受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十三条: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7. 集合资金信托是什么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通常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并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逐一向注册地银监局报告。
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并在开始异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辖内(城市不限)和另一个银监局辖内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而且接受异地推介的资金信托合同。
在任一时点,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两个。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规定期限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提交有关推介情况、接受资金委托情况的正式报告。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集合信托计划。异地推介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亲自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在其注册地银监局辖区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潜在的委托人散发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作口头宣传)并接受资金信托的行为。
一、信托行为的书面形式有哪些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设立信托,一般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或者是由委托人以遗嘱的方式设立遗嘱信托。
就合同而言,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就设立遗嘱而言,设立遗嘱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信托是一项财产管理制度,是对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过程,具有连续性,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比较复杂。为了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信托活动规范化,防止由于口头约定容易出现纠纷的情况产生,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同时,对书面形式作了具体规定,即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等。
信托合同是指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就信托事务签订合同,形成信托关系。遗嘱信托是由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是委托人的一种单方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是指随着信托品种的增加,还会出现一些新的设立信托的书面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是信托关系产生的依据。

集合资金信托是什么

8. 集合资金信托的分类

第一种是社会公众或者社会不特定人群作为委托人,以购买标准的、可流通的、证券化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统一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 第二种是有风险识别能力、能自我保护并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签订信托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