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警方破获一起跨省贩毒案是怎么回事?

2024-05-17 14:43

1. 云南警方破获一起跨省贩毒案是怎么回事?

云南省永平县公安局18日对外披露,该局近日在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的协助下,破获一起贩 卖 毒 品案,缴获毒 品 海 洛 因20.26公斤。

今年2月底,大理州永平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获悉:有一名德宏籍男子欲从德宏州瑞丽市偷运一批 毒品至楚雄,并与一个甘肃省的贩 毒团伙进行交易。

得知该情况后,该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4月4日,专案组在甘肃西固警方的配合下,在渝昆高速公路某路段成功截停一辆嫌疑车辆,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并在该车内查获 毒 品 海 洛 因 12块。办案民警后又根据线索连夜赶赴禄丰县广通镇,成功抓获另外2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并当场从其租住的房屋内查 获 毒 品海 洛 因40块,随后又在楚雄境内将最后1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获。后经称量,上述毒品 海 洛 因共计重20.26公斤。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云南警方破获一起跨省贩毒案是怎么回事?

2. 跨省贩毒案要判多少年

跨省贩毒与当地贩毒都是依法定罪量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 洛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不满二百克、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浙江温岭警方破获跨省贩毒案主犯吴某的形事判决书

死刑

浙江温岭警方破获跨省贩毒案主犯吴某的形事判决书

4. 200分求禁毒感想,要新鲜的

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 

在周遭平和的环境中,你是否也会有过痛心疾首的感受?然而我有过。我不能忘记在参观禁毒展后那种不可竭制的愤恨中夹杂的阵阵心痛。那种感受是沉重的,是刻骨铭心的。而不能忘记的还有那些千疮百孔的残躯,抽搐扭曲的表情和犹在耳际的呻吟。不愿接受,但事实却活生生地摆在眼前:在我们身边,在这片阳光之下,潜藏着的毒品犯罪正无孔不入地吞噬着我们的同胞。然而就在这些不幸者之中又有多少是正值风华的同龄人?而这一切又该引起我们怎样的思虑? 
这个世上没有真正的神灵,却的确存在着恶魔。毒品就是这魔鬼的化身。如果你了解这种白色瘟疫诞生至今所酿成的惨剧,你就会明白这绝不仅是一个比喻。因为吸食毒品者被毒品所剥夺的也绝不仅是金钱和健康,他们所要付出的代价是灵魂沦丧,家庭破亡乃至生命消逝。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因为每年为这白色恶魔所害的是数以百万计的生命。 
一个人做错事,甚至违法乱纪,世人社会都会公正地给他一个补救,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毒品犯罪者却是全世界全人类的公敌。毒品犯罪绝不是一般犯罪。我们应该认识到:在我国,禁毒立法的中心思想就是对毒品犯罪实施严刑峻法。然而更为严峻的事实是,作为一名吸毒者,自身将因毒品本身所具有的成瘾性特征产生对毒品身体,心理上的双重依赖,而无法依靠现代尚不完全的戒毒手段和个人意志走出深渊,终身成为毒品的俘虏,永远地失去做为一个正常人的生活。因此,可以说吸毒者既是不可救药的罪人,又是无药可医的病人。 
也许面对未知的毒品,我们的好奇心总是在叫嚣,但一次下不为例的浓度将注定人生悲剧的开始;也许有人说那是一种飘然欲仙的享受,但在罂粟美丽的迷梦里走向的却是不归之路;也许我们对自己的意志信心十足,但小视魔鬼的诱惑,在失去理智之后,终将失去自我……这样高昂的代价,年轻的我们又怎能轻易就范? 
然而正因为年轻,无知、好奇、冲动、叛逆、天真、自负……任何一种不成熟的情绪,都是无形有威胁。而这一点也正被那个躲在黑暗中幽白的恶灵所利用着,根据我国禁毒组织统计,我国35岁以下的青少年吸毒者已占到了吸毒者总人数的85.1%,如此之高的比例又怎不叫人为那些迷失方向的年轻生命心寒呢?然而,那些尚且纯真,尚未成年,还无法明辨善恶真假,还无法自我保护的孩子们又该怎么办呢? 
唯有八个字应该紧记:珍爱生命,拒绝毒品。因此我们该做的很多,而且必须从小做起。然而认清毒品的真面目并彻底与其化清界限不仅仅需要若干的禁毒知识,更加需要的是有意识地培养健康的心理和良好的生活习惯:是谨慎地择交朋友和高度的警觉和自制;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也唯有将预防毒品从意识转化为行动,再由行动上的拒绝升华为精神上的排斥,从生命的高度去抵制这中食人瘟疫的诱惑,才有可能做到远离毒品而不受侵害。 
人生有的一次生命是无价的,也是脆弱的。它承载着你的亲人,朋友和整个社会赋予你的责任,所以它绝不仅仅是你一个人的。它承受不起任何不负责任的冒险,所以请珍惜你的生命—为自己,也为所有人——永远拒绝毒品!

5. 西安警方破获特大贩毒案多少人落网?

6月22日,西安警方向媒体通报了系列毒品案件的侦破情况。 通报显示,西安警方通过破获一起特大跨国网络贩毒案,在全国破获涉毒案件240起,抓获涉案人员245人,查获毒品61.35公斤。

通报称,2016年以来,西安公安莲湖分局破获多起通过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的案件,缴获毒品3.8公斤,抓获体内藏毒犯罪嫌疑人9人。在案件深挖侦办过程中,侦察员发现其中4起案件均指向一个共同上线“飞哥”,专案组随即对案件进行了串并,并向西安市公安局及陕西省公安厅作了专案汇报,在陕西省公安厅禁毒总队统一指挥下,专案组对陕西及外省破获的类似5起案件进行了分析研判,发现这些案件均属一个跨国贩毒网络。该网络团伙组成庞大、成员分工明确、毒品消费地涉及16个省市。
鉴于案情重大,需要多省警方协作联动,相互配合,专案组通过上级部门向公安部上报该案的研判结果。公安部将“飞哥”特大团伙贩毒案正式批准为公安部目标案件。随着侦察深入,警方逐步查明“飞哥”所涉案件系典型的跨国网络人体藏毒、贩毒系列团伙案件。

在本案侦破中,专案组历时一年六个月,先后辗转四川、贵阳、广西等16个省、市,开展案件调查和取证工作,终于查明“飞哥”网络贩毒案骨干成员及组织。
警方还查明该团伙均藏身境外,团伙与我国境内买家商定交易后,由飞哥等通过QQ群、微信群招募运毒人员。被招募的运毒人员通过偷渡的方式到达境外后,黄某对运毒人员进行培训并监督吞下毒品,由招募人为运毒人员购买机(车)票,安排运毒人员携毒送到境内的买家。买家在收到毒品后,将毒资打入强哥提供的银行卡内,强哥再给运毒马仔发放运毒费用。
经过严密的侦察,专案组最终确定了该团伙9名主要嫌疑人,随即开展追逃、抓捕工作。先后在四川、云南、天津等地抓获从境外潜逃回国,藏匿6名主要嫌疑人(强哥、龙哥、福哥、飞哥、老表、黄某)。最后,专案组与缅甸警方开展国际禁毒合作,成功将该贩毒团伙重要成员之一的赵某龙(山东)在境外缅甸小勐拉抓获,实现了近年来陕西禁毒对藏匿于境外的犯罪嫌疑人的跨境打击。

西安警方破获特大贩毒案多少人落网?

6. 兰州警方破获一起特大网络贩毒案吗?

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介绍,2016年12月初,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团结新村派出所在侦破一起涉毒案件过程中,发现一个网上支付、遥控指挥贩毒人员完成毒品交易的案件线索。该派出所见疑不放,运用禁毒基础信息排查、网上研判等手段侦查发现,一名姓马的外地男子遥控指挥多名贩毒人员向兰州贩卖毒品,再由兰州的贩毒嫌疑人在当地进行贩卖,整个过程中借助银行转账、网络支付工具完成交易。

鉴于案情重大,该案被列为省督毒品目标案件。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立即抽调相关部门精干警力组成“12·09”专案组,全面展开侦查。在几个月时间之内,专案组分工协作、全线出击,先后抓获贩毒嫌疑人14名、吸毒违法人员60名、破获贩毒案件14起、缴获毒品海洛因合计40余克。此后,专案组继续扩大侦查范围,远赴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四川省多个地市调查取证,深入摸排该贩毒网络的组织结构和人员构成。
随着抓获的涉案人员不断增多,专案组掌握了两名核心成员张某、王某的活动轨迹及犯罪动向,逐步摸清了该犯罪团伙的网络结构。

11月中旬,在获得该贩毒团伙将从四川成都贩运毒品回兰州的准确线索后,专案组设卡堵截,并于21日凌晨在高速公路路口成功抓获贩毒嫌疑人张某、王某,当场缴获冰毒4公斤。专案组随后又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抓获该网络贩毒案兰州区域“负责人”马某等3名贩毒嫌疑人。
目前,上述犯罪嫌疑人和吸毒人员均已分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7. 2016江门跨省贩毒案廖某海的开庭审理

关于刑事案件的开庭的信息,无法准确获悉。当事人应该关注法院的公告,因为不是所有案件都属于公开审理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2016江门跨省贩毒案廖某海的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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