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税法的案例

2024-05-07 12:11

1. 违反税法的案例

  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违反税法的行为日益增多,它严重影响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税收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成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税收法制建设的一大障碍。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违反税法的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违反税法的案例篇1   
      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于1996年10月登记注册,2000年至2001年11月刘建伟(另案处理)任法定代表人时,该公司建立了两套账,编号为1号账和2号账,对客户购货不需要正式税票或购物不能取得正式发票的收支纳入2号账做账,对客户需要正式税务发票或其他正常收入、支出等纳入1号账做账,两套账相互独立,合并为公司的实际账目。1号账用于申报纳税,2号账作公司内部使用,不申报纳税,从而达到少交税的目的。2001年12月彭尔明任法定代表人后,继续沿用两套账。根据司法鉴定,艺精芒硝公司2000年至2004年12月累计少计收入4600多万元(含税),累计少缴各种税款710多万元。
   
      2005年12月,在被告人彭聪麟的安排下,马树全将艺精芒硝公司2号账的会计资料转移到其车上,马先后将会计资料分别转移多次于藏匿。2006年2月,上述会计资料被烧毁,马树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艺精芒硝公司采取少列收入,建账外账的手段,少缴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被告人彭尔明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意公司财务人员设置账外账进行偷税,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偷税罪。
         违反税法的案例篇2   
      沈阳庞大水泥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为钱玉财,现变更为钱玉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经营水泥及水泥制品。经查,该企业利用购货方是本地区不索要发票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个人,采取设置“账外账”等手段,将这部分收入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2005年至2007年间,共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销售收入7617万元,造成少缴纳增值税431万元、少缴纳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地方各税费285万元、少代扣代缴法定代表人个人所得税7.18万元。
   
      少缴上述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税(费)款723.18万元,并处所偷税款50%罚款,按日加收滞纳金,并以涉嫌偷税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钱玉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违反税法的案例篇3   
      案例一:绥中金利港务有限公司隐匿收入1600万元,漏缴税费87.2万元。目前已被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共268.8万元。
   
      案例二:辽阳双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涉税案,辽阳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对其做出补缴税款210.56万元,加收滞纳金62.07万元、罚款206.79万元的税务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锦州军供宾馆利用假  收据  偷税案,共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合计56万元。
   
      案例四:本溪富佳粮食集团饲料有限公司租赁土地偷税案,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费)款89.59万元、加收滞纳金和罚款44.51万元的税务处理、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凌海市宏大建筑维修有限公司利用购买、开具假发票偷税案,逃避缴纳营业税等税费共计4.52万元。锦州市地税稽查局按照相关税收法律规定,除追缴上述税款外,并对该公司给予所偷逃税款三倍罚款,违法开具发票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案例六:辽阳灯塔市柳河子镇前堡福利采选矿烧结厂水泉分厂偷税案,辽阳灯塔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企业查补税款53万元,罚款53万元,依法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将其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七:阜新“6·24”特大制售假发票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人,端掉5个制造、储存假发票窝点,收缴各类假发票55万余份,发票可开具金额高达556亿元,税额85.6亿元。
   
      案例八:锦州彭立英等人倒买倒卖发票案,查获各类假发票1909本,可开具金额达52.9亿,共涉及6个省32个地区,另有其他各类假证件、假车牌500余件。目前,涉案人员被判刑或处罚金。
   
      案例九:抚顺新宾满族自治县嘉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230组,票面金额1123万元,税额191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1组,票面金额1087万元,税额185万元。犯罪嫌疑人已批捕或取保候审。
         违反税法的案例篇4   
      浙江省松阳县国税局在对某新型墙砖厂进行日常稽查时发现,该厂法定代表人杨某于去年2月份将企业整体承包给钱某经营。双方签订合同后,发包人杨某未按规定保存以前年度的“内账”,而承包人钱某则在经营中设置“外账”涉嫌逃避缴纳税款,松阳县国税局依据有关规定,对杨某和钱某分别作出了罚款和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
   
      该新型墙砖厂是一家私营合伙企业,生产页岩烧结多孔砖,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该厂从2007年开始实行查账征收。去年2月份,杨某将该厂整体承包给钱某经营,并与钱某签订了承包  经营合同  ,规定承包期限为10年,承包款300万元于合同生效时一次性付清。杨某作为发包人将承包事项向税务部门作了书面  报告  。随后,杨某根据账面记载向当地税务部门结清属于自己承担的税款后,带着以前年度的账证资料离开了当地。
   
      不久前,当松阳县国税局稽查人员找到杨某后,杨某声称账证资料都已丢失,无法提供给税务稽查。对此,县国税局根据所取得的证据资料,认定杨某在稽查所属期限内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等,属于税务违法行为,因此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钱某承包经营后,在稽查所属期限内,账面反映累计申报销售收入492857.55元,应缴纳增值税29571.45元。然而,松阳县国税局稽查人员通过对该厂自制的发货单及收款凭证等资料检查后发现,钱某在稽查所属期限内共发生336笔标准砖和多孔砖的销售业务,销售收入高达1197123(含税收入)元,其中782814.15(不含税收入)元的销售收入记入“外账”,没有申报纳税,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46968.86元。对此,县国税局认定钱某隐瞒销售收入,其行为属于逃避缴纳税款的税务违法行为,因此依法向其追缴少缴的增值税税款46968.86元,依法加收滞纳金3522.66元,并处一倍罚款46968.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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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税法的案例

2. 这个问题是有关税务征收管理的法律制度的: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并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进项税额抵扣资格和专用发票使用权,其应纳增值税,一律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计算征税。

3. 金老师您能具体解读一下《税收征管法》在我这个实际案例中的解释吗?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们认证未抵是否符合文件精神,如果税额较大还是应该找第三方权威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或国税总局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金老师您能具体解读一下《税收征管法》在我这个实际案例中的解释吗?

4. 税法案例分析

1、(1600+420+1200-2000)*10%-25=97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2008年3月1日起,我国个税免征额将从现在的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

4、免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5、50000*(1-20%)*20%=800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6、免征
(3)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5. 税法案例分析

本期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20X17%(销项税额)
1.7(购进零件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购进机器设备2台,价值分为1.5,,1.8万(在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仓库着火,,损失零部件5万元 (第2条中购进的零件,将损失的5万元那部分的进项税额转出)即(1.7*5/10)也可以是(5*17%)
希望能帮到你哈!

税法案例分析

6. 税法,案例题

博物馆缴纳税费应该根据营业税的规定看是否符合免税范围,博物馆的门票,土地,房屋属于免征项目,但是如果其场馆场所的出租行为,取得的收入以及出租给应税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土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缴纳营业税.而你所问的问题, 某博物馆既有展览,又经营商品零售.我觉得经营商品零售是不免税的.且博物馆不是都免税的,只有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才属于上述免税的范围.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包括以下行业要交营业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这九大行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区别可从定义中看出.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不能同时征收的.征营业税就不能征增值税.征增值税就不能征营业税.但是如果企业同时进行以上两种经营则需交两种税,举个例子:一家公司即从事商品买卖业务又从事房屋租赁业务,则商品买卖业务要收取增值税,而出租房屋则要交纳营业税. 一般来讲不管公司经营的是否有免税项目,以及是否交纳不同税种.都必须严格区分,否则一切从高计税.
希望能够帮到你.

7. 税法案例。。 高手帮忙啊。。。

您好,我是在校学习法律的大学生,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1.(1)开发区国税局不应以管理二处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应以开发区局的名义下发;
  (2)李刚应出示税务检查证;
  (3)稽查人员应至少两个人,不应单人稽查;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前应先责令企业提供纳税担保;
  (5)未到纳税限期之前不应拍卖商品抵税;且拍卖应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而不应委托商业企业拍卖。
   2.银行不应提供资金情况,因为没有经局长批准,没有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3.法院应受理此案。因为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属于选择复议,可直接诉讼。
   4.法院应当以执行扣押措施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为由,判决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若能够返还商品,则应返还商品,不能够返还,应将拍卖所得4万元返还企业。
   5.对F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法案例。。 高手帮忙啊。。。

8. 税法的案例分析。。望详细解答。。谢谢

第一、不缴契税。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第二、不一定缴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决定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有两方面要素:一是建设行为(建房,从事非农业建设),二是被占耕地。 该公司如果在开发区内兴建的学校和工厂占用耕地,按照规定可免征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