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登记证书 什么软件可以有资格

2024-05-18 08:18

1. 软件登记证书 什么软件可以有资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备案。
  (三) 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 指导并监督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五) 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 发布软件产品登记公示。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登记、报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七条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八条 国产软件产品应当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登记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 软件产品样品。
  (四) 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 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九条 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登记备案材料,经登记备案后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条 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软件产品样品。
  (四) 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五) 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 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软件产品登记机构,负责软件产品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对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所列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对报备的软件产品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
  第三章 软件产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 在我国境内生产软件产品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当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第十四条 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软件进行内容检查。
  第十五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该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生产日期。
  第十七条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软件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说明书、使用手册等说明文件,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第四章 软件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可以直接经营销售其软件产品。
  第十九条 以代理方式进行软件产品销售的,代理方(软件产品销售单位)与被代理方(软件产品开发或者生产单位)之间、总代理与分代理之间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代理权限、区域、期限、技术服务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代理方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代理资格证书。代理资格证书应当包括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区域、代理级别等内容。代理方在对外宣传、广告中应当如实表达上述内容。
  第二十条 以许可证贸易形式经营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应当与生产单位签订书面许可合同。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在销售软件产品时,应当告知用户阅读许可证协议,并要求用户在阅读后做出是否同意的表示。
  第二十一条 软件产品经营单位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以书面或者文档的形式告知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费用。没有注明提供服务的单位的,视为软件产品销售单位提供有关技术服务。没有注明额外收取服务费的,视为软件产品价格包含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软件产品的测试版应当明确标出并免费提供,不得进行营利性销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全国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已登记的软件产品含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或者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软件的登记号、登记证书。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应当予以追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以及与生产单位标称或者承诺的功能不相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该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软件产品登记提交材料编辑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5.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6.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开发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获奖证书等);

软件登记证书 什么软件可以有资格

2. 软件登记证书什么软件可以有资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备案。
(三)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指导并监督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五)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发布软件产品登记公示。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登记、报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七条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八条国产软件产品应当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登记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
(四)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九条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登记备案材料,经登记备案后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条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
(四)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五)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软件产品登记机构,负责软件产品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对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所列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对报备的软件产品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
第三章软件产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在我国境内生产软件产品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当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第十四条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软件进行内容检查。
第十五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该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生产日期。
第十七条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软件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说明书、使用手册等说明文件,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第四章软件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可以直接经营销售其软件产品。
第十九条以代理方式进行软件产品销售的,代理方(软件产品销售单位)与被代理方(软件产品开发或者生产单位)之间、总代理与分代理之间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代理权限、区域、期限、技术服务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代理方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代理资格证书。代理资格证书应当包括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区域、代理级别等内容。代理方在对外宣传、广告中应当如实表达上述内容。
第二十条以许可证贸易形式经营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应当与生产单位签订书面许可合同。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在销售软件产品时,应当告知用户阅读许可证协议,并要求用户在阅读后做出是否同意的表示。
第二十一条软件产品经营单位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以书面或者文档的形式告知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费用。没有注明提供服务的单位的,视为软件产品销售单位提供有关技术服务。没有注明额外收取服务费的,视为软件产品价格包含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软件产品的测试版应当明确标出并免费提供,不得进行营利性销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全国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已登记的软件产品含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或者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软件的登记号、登记证书。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应当予以追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以及与生产单位标称或者承诺的功能不相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该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软件产品登记提交材料编辑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5.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6.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开发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获奖证书等);

3. 如何办理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需要去当地软件产品登记机构注册,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登记需要提交的提交材料有: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5.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6.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开发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获奖证书等);

扩展资料: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软件产品样品。 
(四) 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五) 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 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软件产品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如何办理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4.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在哪里办理?流程和需要些什么材料?

专才管理(专注于企业项目申报、补贴申报服务等)给大家详细介绍关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在哪里办理的相关信息,让大家一目了然!
软件产品登记是在哪边办理A:前提你得"有"一个产品,包括程序代码和产品说明书等;
B:你先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证明这个软件是你公司的;
C:接着你得找一家软件测评公司,出具一份测试报告,证明你的软件是能用的,功能如你的说明书一致的;
D:最后你要在线填报软件产品登记申请,提交纸质材料,等公示,拿证书。
需要的材料需要的主要文件是:软件的全部源程序和使用说明书(或设计说明书)放入 Word文档中,取其前 40页和后 40页。“双软认证”的申报程序非常复杂,资料也较多,在贵公司和我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后,我公司会发给贵公司一份详细的文件清单,贵公司可以在我公司指导下按着清单告知准备前期资料。
软件产品登记延期手续经登记批准的软件产品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可以申请延续登记。软件产品延续登记时,企业要填写软件产品延续登记表格(表格可下载),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
登记证书超过有效期的软件产品将不予延续登记。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在哪里办理的相关知识。
全国企业如需了解评估企业可以申报哪些补贴项目、政策扶持、企业项目申报、资质认证等,可以到我们:专才管理官网 进行查询评估与合作,为全国企业单位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希望能帮到你。

5. 办理软件登记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办理计算机软件登记流程:
一、申请者及其身份证明
(一)法人单位申请者——证明(表格1份),同时选择性的提交以下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A2纸)
2.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A2纸)
3.民间组织: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1份,A2纸)
4.台湾: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如:当地法院,1份,A2纸)
5.香港: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1份,A2纸)
营业执照复印件认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1份,A2纸)
(二)个人申请者——保证书(表格1份)
1.将申请者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在A2纸上(1份)
2.外国个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1份,A2纸)或个人身份证明认证件(1份,A2纸,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
(三)非法人单位申请者——保证书(表格1份)
二、计算机软件登记应提交的申请文件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表(表格1份);申请表中
④软件开发者情况一栏,单位职工职务开发软件此栏应填单位名称;
⑦栏,申请者需要例外交存时填写此栏)
(二)软件说明书(表格1份)
(三)源程序1份,A2纸。按前、中、后各连续2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模块结束页。页的左侧留出
20MM,每页不少于50行,在页的右上角打印页号1-60)。
(四)文档1份,A2纸(如:用户手册,操作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等)。按前、中、后各连续2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模块结束页。页的左侧留出
20MM,每页不少于30行,在页的右上角打印页号1-60。
(五)酌情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1.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表格1份)
2.证明文件(1份A2纸)。若申请者存在以下情况,需提交以下文件:合作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书或合作开发协议书1份(A2纸);委托开发——委托开发协议书1份(A2纸);下达任务开发——任务书1份(A2纸)。

办理软件登记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6.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办理流程

亲,您好,[鲜花][鲜花]很高兴为您解答,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办理流程一、准备材料:1、软件申请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注册一个新用户名,登记并在线打印,并在申请人处加盖公章)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说明文档(最多60页,标明页码)4、程序(也就是源代码的打印,最多60页,标明页码)【摘要】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办理流程【提问】
亲,您好,[鲜花][鲜花]很高兴为您解答,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办理流程一、准备材料:1、软件申请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注册一个新用户名,登记并在线打印,并在申请人处加盖公章)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说明文档(最多60页,标明页码)4、程序(也就是源代码的打印,最多60页,标明页码)【回答】
二、材料要求: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面连续30页、后面连续30页组成,不得多于或少于60页。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备注:1、所需要的4种材料,按照上述1234的顺序排列,不要装订,用夹子夹好,即可送去版权登记大厅办理。材料初审不通过,会被打回,红字是说明,请务必按照红字的规定来准备。2、文档中要保持软件名称统一【回答】

7. 软件企业资质证书申请需要什么资料?

一、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三、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两份(网上审核通过后请打印并盖章);
(2)、上一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各两份,加盖财务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两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各两份(拥有其中一种即可申报);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两份;
(6)、企业总人数在20人以下的须提供50%企业大专以上人员的学历复印件一套。如企业全部人员超过20人,可不提供学历复印件,请列出企业人员名单一份(包括姓名、毕业学校、学历),加盖人事章或公章;
(7)、上一年度12月份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帐页最后一页复印件一份,加盖财务章; 
(8)、提供占全年总收入35%以上的软件销售发票复印件一套(发票复印件中自产软件销售发票金额要占到软件销售发票总金额的50%以上)。如企业需提供的发票超过十张以上可不提供全部复印件,但请列出发票清单{包括发票号、金额、发票清单金额总计(并请注明哪些是自产软件的发票),清单的总计金额必须超过全年总收入35%以上,并提供三至四张自产软件发票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9)、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我这儿可以做这方面的代理或者免费咨询,如果有相关问题可以告诉我,我可以为你解答!

软件企业资质证书申请需要什么资料?

8. 公司需要办理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你们有没有办过的啊,在哪里办?需要哪些材料呀?谢谢。。。

一、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 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应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体现);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上一年度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办理软件企业认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目录(格式见附件)
(二)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以“导出数据”生成zip格式的mdb数据库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报带齐原件备查);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必须为税务部门盖章的“完税表”)复印件;
本项材料原则上要全部提交,但具体视企业自身情况而定,如欠缺部分报表,应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报告; 
(五)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格式见附件);
(六)企业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项目列表(格式见附件);
(七)企业人员构成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八)组合式产品软件格核算标准[该表为组合式产品(软、硬件配套销售)专用,作为销售发票附件使用,格式见附件];
(九)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等;
(十)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十一)软件收入相关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或提交发票列表(详细要求见填报说明);
(十二)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一般在当地的软件行业协会,或者当地的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