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规则

2024-05-18 20:19

1. 拍卖规则

1元底价或无底价拍卖只是一种形式。其实这些拍卖的拍品都是有保留价的。如果保留价是1000元,就算它1元起拍,你报价990元,结果也不会成交。所以你不用纠结起拍价1元,增幅100元合不合理,只要按自己想出的价出价拍卖就行。
如果起拍价1元,下一价位100元,但无人应价100元的话,你也可以现场报你觉得合适的价,如50元,如果你报的价已超过保留价,也是可以成交的。这是现场拍卖会的情况,如果你是网络上的拍卖,不准口头报价,只能按系统的报价阶梯,那就是系统设置的问题了。与拍卖法无关。

拍卖规则

2. 拍卖规则的正规的拍卖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行业原则,维护行业形象,保护拍卖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拍卖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惯例,针对现阶段行业发展中突出问题,制定本公约。第二条本公约遵循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信透明、标准服务、公平竞争。第三条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为本公约的发布机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办公室和文化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拍协艺委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协会为本公约的协助执行机构。第二章、自律内容第四条自觉遵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法律、法规、行规,按照《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规范运作。第五条不超范围经营。第六条不将企业经营资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机构和个人。第七条不拍卖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第八条不拍卖被盗或非法出境的其他国家文物。第九条不从事经营性鉴定业务。第十条不于拍卖前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一条不知假拍假。第十二条不以任何形式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第十三条承诺在接受委托时按照严格的程序审鉴委托作品,并与委托人约定拍卖标的争议处理程序。如买受人对竞得标的提出异议,积极协助买受人与委托人协商解决。第十四条坚决杜绝“假拍”行为。第十五条向公约执行机构报送客户违规行为,并对被公约执行机构列入行业黑名单的客户,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抵制。第十六条不以侵犯商业秘密权、欺诈性估价、恶意降低佣金、恶意诋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第十七条及时公布企业经营情况和有关数据,自愿接受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三章、公约的执行第十八条公约发布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公约执行机构负责向公约成员传递拍卖行业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并检查公约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公约协助执行机构在各自辖区内负责公约成员执行本公约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中拍协艺委会委员单位自动成为本公约成员,其他开展文物艺术品经营的拍卖企业可加入本公约。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本公约的成员名单。第二十条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其他公约成员均有责任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有权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执行机构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回复检举人,必要时应予公示。第二十一条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经查证属实,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程度分别采取通报、取消公约成员资格、取消中拍协艺委会委员单位资格、取消中拍协会员(包括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资格、取消拍卖行业资质等级、向各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罚建议等方式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非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本公约成员承诺采取一致行动对其进行谴责和抵制,必要时由公约执行机构直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查处建议。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公约成员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发布机构检举。第二十四条经发布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完善。第二十五条本公约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3. 拍卖规则

拍卖规则是构成拍卖制度的基本单位,是各种拍卖制度安排的具体表现形式。1.拍卖,广义上的拍卖规则是指拍卖活动应当遵守的从国家法律到拍卖机制等一切规则。狭义上的拍卖规则仅指各拍卖企业制定的规范本企业拍卖活动的业务规则。2.拍卖注意事项,个人委托拍卖,须持身份证或等效的身份证件;法人委托拍卖,需持有效证明,竞买手续,竞买人资格,竞买申请,察看拍卖标的,交保证金,领取竞买证和竞价号牌,竞买人不得有串通压价、干扰竞买等违反公平竞争行为。3.拍卖结算方式,成交价款、佣金和代垫费用可以用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但定金须以现金或其它方式即时转入我行账号,佣金是按设定的成交价款佣金率计算,通常成交价款不包含佣金和仓租装卸等费用。4.拍卖规则经济功能,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率的功能,规范交易行为和节约交易成本的功能,降低交易不确定性的功能,是提供激励机制的功能等4个方面。

拍卖规则

4. 拍卖规则

拍卖规则如下: 
  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至少应当在拍卖日前20日发布。 
  二、竞买人报名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格身份证明文件,交付履约保证金; 
  三、拍卖人按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资格和资信进行审查、核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竞买资格证书;
  四、公开拍卖。拍卖应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由土地拍卖主持人按以下程序主持进行: 
  1、拍卖开始前,竞买人凭竞买资格证书领取统一编号的应价牌,竞买人少于三人的,主持人应当终止本宗地的拍卖; 
  2、竞买人显示应价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3、主持人介绍拍卖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4、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予以说明; 
  5、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应价; 
  6、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应价; 
  7、主持人连续二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如果最后应价达到了拍卖底价,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后落槌,即表示成交,如果最后应价未达到拍卖底价的,主持人应宣布收回拍卖标的,停止拍卖; 
  8、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5. 拍卖规则的介绍

拍卖规则是构成拍卖制度的基本单位,是各种拍卖制度安排的具体表现形式。拍卖规则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拍卖规则是指拍卖活动应当遵守的从国家法律到拍卖机制等一切规则。狭义上的拍卖规则仅指各拍卖企业制定的规范本企业拍卖活动的业务规则。

拍卖规则的介绍

6. 常见的拍卖行拍卖过程中有哪些规则

一般的有:
1、按竞价阶梯应价。
2、一经举牌应价,就不能反悔。
3、一经拍卖师落锤,即为成交。
4、遵守拍卖会的秩序,不起哄及干扰别人应价。
现在通过高估藏品价,按藏品估价的百分之几收委托拍卖费用的骗子公司很多,要小心。

7. 拍卖法的法规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拍卖标的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第一节 拍卖人第二节 委托人第三节 竞买人第四节 买受人第四章拍卖程序第一节 拍卖委托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第四节 佣金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节 拍卖人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第十四条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三)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第十六条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第十七条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第十九条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第二十条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第二十一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第二节 委托人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第三十一条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第三节 竞买人第三十二条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第三十五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第三十六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第四节 买受人第三十八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第四十条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一节 拍卖委托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第四十三条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四)拍卖的时间、地点;(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时间、地点;(二)拍卖标的;(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七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第四十九条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第五十条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第五十三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第五十四条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第四节 佣金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第五十七条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六十九条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拍卖法的法规

8. 拍卖会规则

拍卖会的规则有以下这些:
1、凡参加竞买活动者,必须在取得竞买资格以后才能参加竞买,未取得竞买资格的,不能参加竞买;
2、拍卖标的以现状拍卖,在拍卖前进行拍卖标的展示,竞买人在竞买前要仔细看拍卖品(包括聘请专业人士协助鉴定),一旦竞买人进入竞买席,则视为已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现状(包括瑕疵),竞标成功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货或拒付成交价款;

3、竞买人应持号应价,未持号牌者其竞买行为无效。竞买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否则拍卖无效,并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拍卖主持人对报出拍卖标的物的起价后,竞买人举牌应价。同时,拍卖主持人对竞买人的加价应当即告之于众,竞买人举牌应价,并报出加价后的最新价格;
5、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询问再无人应价时,以击槌予以确认,一经拍定不得反悔,最后一次应价者为买受人,应当即签定成交确认书;

6、拍卖主持人击槌后。再有竞买人报出新的应价,一律无效;
7、拍卖会竞买人每次举牌应价的加价幅度,拍卖师根据标的物的情况现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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