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80条,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024-05-04 12:44

1. 《公司法》第80条,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1、实缴出资期限届满前,按正常流程操作即可:《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亦有权转让其股权。至于是股权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履行该义务,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若双方皆未履行该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司有权请求出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2、实缴出资期限届满,情形不同处理不同:若实缴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则为瑕疵出资。瑕疵出资的股东转让其股权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会产生股权变更的法律后果,应从股东需满足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与形式要件,即已认缴出资并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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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80条,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 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这句话怎样理解?

第一、未缴足前,仍然可以将股份转让他人,受让股权的人负有缴足认缴股本的义务,但必须由其他发起人放弃优先认购权以和办理工商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第二、为缴足前,如果采取增发的形式进行股权融资显然是不行的,故此情形下不能引入PE或VC等这些机构投资者,但如果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是可以的;第三、通过股份增发增加新股东是不可以的,但是通过股权部分转让的方式引入新股东是可以的;现在的缴足的方式,如果采取货币方式入资的可采用银行入资凭证,如果涉及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的形式入资的情形则需要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证明,已经资产所有权已经转让给公司的资产归属证明。一;股份有限公司(Stockcorporation)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二;它必须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对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对外代表公司,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只有最低限度,无最高额规定;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应当将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公开。三;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这里讲的股份的发行是设立发行,是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为了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筹集组建公司所需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设立阶段的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发起设立发行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招募设立发行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限股票的形式。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当相同。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及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

3. 公司自有股份是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吗

法律分析:1.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进行限制。
2.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自有股份是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吗

4.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1、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2、制作招股说明书并附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3、发起人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4、发起人向国务院证券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相关文件;5、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符合法定条件,予以批准;6、公开招募股份,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7、发起人在发行股份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8、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董事会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
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
中国《公司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起人的要求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三)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中的百分之二十。
(四)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五)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5. 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票投资人能否自己认购

法律分析: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票投资人能否自己认购的问题,首先,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能发行股票。其次投资人本身就是股东,所以不存在能否自己认购的说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票投资人能否自己认购

6. 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票投资人能否自己认购

作为投资人,本身就是股东,不存在是否认购发行股份的问题。当然,股东有权认购公司发行的股份。
投资人签订股权协议,成立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和各自的出资比例将自己持有的股份做工商登记即可,也就是直接登记在自己名下即可,公司股权以登记为准;登记投资人拥有多少股就是多少股。
如果公司在登记的股份之外又发行了新股的话,投资人作为股东可以另外再认购,当然公司章程约定投资人没有认购资格的除外。
一、股份公司的特点
股份公司特征是独立的经济法人;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人数;股份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
二、公司注册资金增资流程是什么
公司注册资金增资流程是:
1、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2、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3、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4、办理变更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7.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发行的多少

发起设立的,发起人要认购全部股份。募集设立的,要认购不少于35%。《公司法》第七十八条: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第八十五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扩展资料:股份制企业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利于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制企业的特征主要是:1、发行股票,作为股东入股的凭证,一方面借以取得股息,另一方面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②建立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总经理主持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③具有风险承担责任,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收益分散化,经营风险也随之由众多的股东共同分担;④具有较强的动力机制,众多的股东都从利益上去关心企业资产的运行状况,从而使企业的重大决策趋于优化,使企业发展能够建立在利益机制的基础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也称为创立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发起人的出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既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 。认购股份,缴足股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法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需报送的文件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① 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② 公司章程; ③ 经营估算书;④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⑤ 招股说明书;⑥ 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⑦ 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发行的多少

8. 公司法对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限制?求大神帮忙!!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要求有:
  (1)发起人的范围。我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包括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2)发起人的资格。我国规定了只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才能充当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3)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4)发起人的出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既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务、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5)认购股份,缴足股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法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6)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①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②公司章程;③经营估算书;④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⑤招股说明书;⑥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⑦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7)召开创立大会。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在创立大会召开15天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发起人所缴纳的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