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20项举措支持积极生育,此举透露出了哪些信息?

2024-05-08 08:29

1.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20项举措支持积极生育,此举透露出了哪些信息?

首先是需要进一步完善促进生育的公租房保障保障措施。在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时,对符合条件的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子女人数在户型选择上给予适当照顾;包括候补名单或综合评分等因素,符合条件且子女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交换政策,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交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住房情况及时交换。

其次是需要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提高学前教育的普惠包容水平。完善政府投资为主、合理分摊入户等多渠道融资机制。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立学校和政府购买的学位提供。加强身体卫生等健康教育。开展身体卫生教育、青少年教育或性健康教育,加强婚恋观、家庭观的正面引导。

再者是需要增加普惠性托儿服务供给。拓展社区托儿服务功能,完善育婴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福利托儿服务。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优化产假制度。帮助员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促进公平就业和职业发展。

然后是要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扩大分娩镇痛试点,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提高分娩镇痛水平。引导和推动医疗机构通过健康教育、心理疏导、中医服务、药物治疗、手术治疗、辅助生殖技术等手段,为群众提供针对性服务,提高不孕症防治水平。推进辅助生殖技术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控制网络,加强服务监测和信息化管理。开展生殖健康促进行动,增强公共卫生意识和能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20项举措支持积极生育,此举透露出了哪些信息?

2.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加强宣传

目前,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提高[1]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期6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并参考各国法规制定的,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出重大作用。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其主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适用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级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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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加强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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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提高[1]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期6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并参考各国法规制定的,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出重大作用。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其主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适用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级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加强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