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需要写答辩状吗

2024-05-19 04:58

1. 第三人需要写答辩状吗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有独三必须写答辩状,无独三则不需要。不是必须的,不写答辩状的不会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三人需要写答辩状吗

2. 第三人需要写答辩状吗

第三人根据实际情况书写答辩状,应以自己的利益百出发,发表支持原告或者被告的答辩意见度。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作用: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答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版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权当事人进行诉讼。可以使人民法院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人民法院对同一事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诉讼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议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纪、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议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 第三人答辩状怎么写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格式要有第三人的名字,性别、年龄和住址等关于个人的具体信息资料,还要出示原告和被告的相关信息,并且要根据实际情况陈述答辩的原由。在最后还要署名答辩人的名字和填写日期。民事诉讼给予第三人的权利,那么第三人答辩时就必须主张自己的权利,争取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答辩状怎么写

4. 第三人需要写答辩状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是由被告人答辩的,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不需要第三人进行答辩,被告人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5. 第三人需要写答辩状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是由被告人答辩的,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不需要第三人进行答辩,被告人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人需要写答辩状吗

6. 第三人答辩状

      第三人答辩状范文就在下面,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从立法的角度肯定了第三人的地位,以下就是第三人答辩状,欢迎各位阅读。
          第三人答辩状[1] 
         答辩人:方××,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2449,住址:广州市南沙区××路××大街××号;
         被答辩人:卢××,男,63岁,汉族,花都区人,住广州市花都区××街××大道×号之×××新村×栋×房,身份证号码:440121××××××××1514,联系电话:1371××××903;
         答辩请求: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是善意取得本案争议房屋(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大道×号××楼×××房)所有权的。
       
         第一,答辩人在向本案被告购买争议房屋之前,对于被答辩人是否向被告购买本案争议房屋之事毫不知情;
         20XX年3月12日,答辩人方××经协商与被告一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了被告一名下的房产一套(产权号为: )。
         在购买别墅前,答辩人方××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过房屋情况得知产权证中只有被告一一人登记为所有人,也亲自前往本案争议房屋参观过并无他人居住。
         第二,答辩人是以合理的价款取得本案争议房屋所有权的;
         20XX年5月8日,答辩人方××向被告一支付了房款¥150,000元,被告一亦向答辩人开具了正式的发票,因此,答辩人是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取得本案房屋的所有权的。
         第三,答辩人与被告一已在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并在办理房屋登记过户的手续当中;
         20XX年5月9日,答辩人与被告一向广州市南沙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递交了相关的材料,申请办理争议房屋的过户手续。
         以上事实,有房地产买卖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及南沙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受理回执等证实。
         请合议庭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综上所述,答辩人在购买房屋时,并不知道本案争议房屋是否存在已被其他人购买的事实,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正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因此,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该房屋应属答辩人所有。
         请求法庭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利,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20XX年6月29日
          第三人答辩状[2] 
         第三人:XXX 女 46岁 住扬州市广陵区XXXX乡龙泉村大一组27号
         原告:XXX住所:扬州市东方国际食品城XXXX室
         被告: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扬州市扬子江中路746号
         原告XXX因不服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扬人社工认字【2012】第XXX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第三人对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
         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广陵区XX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
         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20XX年12月29日早上8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XXX(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扬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人受伤部位经武警江苏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
         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XX年10 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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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三人的答辩状怎么写

法律分析:第三人根据实际情况书写答辩状,应以自己的利益出发,发表支持原告或者被告的答辩意见。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人的答辩状怎么写

8. 答辩状第三人要写吗

法律分析:答辩状第三人需要写。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答辩状是法律赋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