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募捐和募集慈善基金的区别

2024-05-13 05:39

1. 慈善募捐和募集慈善基金的区别

您好亲,慈善募捐和募集慈善基金的区别是:基金会,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基金会是对兴办、维持或发展某项事业而储备的资金或专门拨款进行管理的机构。一般为民间非盈利性组织。宗旨是通过无偿资助,促进社会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和社会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资金具有明确的目的和用途。以慈善为目的募集捐款或物品募捐会,以慈善为目的募集捐款或物品建立的【摘要】
慈善募捐和募集慈善基金的区别【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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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亲,慈善募捐和募集慈善基金的区别是:基金会,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基金会是对兴办、维持或发展某项事业而储备的资金或专门拨款进行管理的机构。一般为民间非盈利性组织。宗旨是通过无偿资助,促进社会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和社会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资金具有明确的目的和用途。以慈善为目的募集捐款或物品募捐会,以慈善为目的募集捐款或物品建立的【回答】

慈善募捐和募集慈善基金的区别

2. 微公益的慈善主体

微公益的慈善主体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大企业家,它甚至没有过去大慈善者那种“行侠仗义”、“扶贫济困”的远大抱负,取而代之的是举手之劳的、轻松的甚至是寓慈善于乐的参与方式。然而,正是这种点滴之善,见证着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推动着慈善事业的进步。“微公益”所倡导的重在参与、自我管理的理念,也为现实社会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专栏作家张兵武在新作《公益之痒——商业社会中如何做公益》中指出:“新公益时代更注重参与、执行,为每个人创造参与公益的‘方便法门’”。正如作家张兵武所说,常见的企业公益行为已经逐步走向社会公益,而社会公益也已经渐渐深入民心。在这些优秀企业的带动下,千千万万的网民成了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主体。也只有当人人都参与到微公益活动当中,公益的力量才得以最大化。在“微公益*爱心助学”微群中,加多宝集团组织的“一堂课”支教的公益活动就得到了网友的积极响应。在加多宝的带动下,参与微博活动的网民便成了践行公益的主体。已经有很多支教志愿者在“微公益*爱心助学”微群中分享自己支教的照片:革命老区孩子们一张张稚气的面孔充满了对知识的渴望,支教志愿者们在那儿晒得黝黑,脸上却洋溢着幸福的笑。加宝集团发起的这项公益活动,不仅仅践行着“人人公益、全民助学”的理念,号召更多的大学生参与到践行公益助学当中,同时也丰富着这些大学生的人生体验,在他们的心灵中播下公益的种子。公益助学不是少数人的事业,我们已经进入全民公益的新时代。2012年,7月15号,在网友们的热心举荐与关注之下,三位草根“助学微民星”被推举出来 。他们分别是90后传承大爱的王春晖、博爱干妈王志航以及坚持助学的田成志。尤其是90后的王春晖,来自中国地质大学的一名普通大学生。才上大一的他,已然成为支教社团的领队。据了解,他曾受到过加多宝的资助,他是想通过支教这种公益方式,将大爱传承下去。而且王春晖对于公益的传承,也不是一个人的战斗,已是中国地质大学支教社团领队的他在传承公益大爱的同时,也成功地把个人的公益坚持,变成群体的坚守。我们奉献自己的爱心、进行公益活动时,最重要的并不是捐出多少钱,也许就是微博中的140个字,也许就是一个评论转发,爱心就将在你我心中流淌,公益就将在互联网上传播,这种流动与传播将永不直歇,一直流传下去。

3. 慈善捐款的意义

问题一:慈善捐赠的意义是什么?  看了那些残障儿童的新年愿望,我才知道原来他们需要的只是一点点,需要的只是我们的举手之劳。他们本来就是不霎幸的,但愿好心人所汇集的慈善雨露能够让他们感到一丝温暖。 
  
   问题二:捐款的意义的什么?  1、捐款是用来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使他们度过眼前的难关。 
  2、个人和单位将金钱赠送给其它人和单位团体的行为称为捐款。 
  3、捐款,捐赠(英文: Donation),是作为公共或慈善用途之赠与或捐献,目的有多种。捐赠是施恩,付出自己所有,例如金钱、物资、服务、身体器官、时间、名誉等,去赞助受惠者,例如慈善机构、弱势社群等。宗教角度,捐赠行为是公德的积蓄,有分“阴德”和“明德”。 阴德是施恩不扬名,多以“无名仕”自称。 阴德曾经给歌颂为“高尚情操”,相对于有目的捐赠。 明德是行善者部分为扬名,目的是换取慈善家、MBE的称号,或以学校、建筑物、地方等命名为荣,小则为换取慈善演唱会、晚宴、餐舞会入场赠券、 *** 版纪念品、感谢状颁奖礼、免税额等。 
  
   问题三:成立慈善会的目的和意义 10分 慈善基金会的实施与好处 
  如果企业设立了慈善基金会,可以自行向社会捐款、捐物等。但由于企业慈善基金会的性质,所以没有权利向社会进行筹款筹物;企业进行大规模慈善投资,比如建立希望学校、希望公园、帮助残疾人中心等,需经过浙江省民政厅的申报手续,然后经过土地管理局的审批。 
  既然慈善基金会是一个完全公益性的部门,那么是什么“好处”让企业如此热衷于慈善事业呢? 
  根据西方经济学,公民和企业可以选择两种不同的途径履行纳税人的职责:他们可以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作为税交纳给 *** ;或者作为社会捐款捐献给慈善事业。两者没有先后,更没有差别。这样一来,个人和企业与其将税务缴纳给 *** ,由他们决定这笔费用的公共支出,还不如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回馈,直接用于公益或福利事业。由此得出“慈善好处”之一:企业个人不通过 *** 途径=免税。 
  当然,慈善基金一直被西方企业津津乐道的好处不光只是“免税”,还有被西方企业家称为品牌的“软性广告”。在国外,每一个企业家都有一个观念:企业品牌不仅是企业财产,更是社会公共财产,从更大的范围上说,品牌甚至会成为一个城市、省份、国家、或者一个时代的象征。所以很多国外企业家十分乐意投入慈善基金,塑造“公益品牌”,使企业的“特色品牌”体现公益价值,提升亲和力,吸引消费者。再者对于企业内部,慈善基金会通过员工之间义务募捐,创造活动经费,帮助困难职工,增加全体员工的合作性,互动性,有利于创造“和谐、愉快”的企业道德文化。 
  浙商慈善基金会知多少 
  据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局介绍,目前登记在案的设有慈善基金会的企业共有15家左右:如浙江东盛印染有限公司、温州叶康松慈善会等。这个数字相对于浙江几十万家企业而言,实在是一个小小数,也就是说,有99.99%以上的企业没有设立过慈善基金部。 
  既然慈善基金有那么多好处,但涉足这个领域的浙商为什么感到举步艰难呢?记者从浙江省慈善协会了解到,我国不健全的慈善基金法是导致慈善基金无法普及的主要因素。现在,这一问题已经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2004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基金法条例》;2005年11月制定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这两项法规和纲要的推出,为中国企业慈善基金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保证,也标志着中国企业慈善基金会的发展迈入了里程碑式的一步。 
  然而,慈善基金会的发展会因为法规条例的推出,而变得从此一帆风顺了吗?答案是未知的。根据《基金法条例》和《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给企业和个人带来的的最大利益:“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慈善等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但据统计,全国民政系统今年共收到个人捐赠17亿,而个人退税率为零。里面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公益法规刚开始执行,和很多立法还不配套。可是记者却了解到,真正的原因是我国慈善基金会还未采用普会制度,所有的法规所制定的保障只有在国家级的10个慈善机构才能得到实行,《慈善基金法条例》等于给地方企业开了一张空头支票。 
  在企业中,慈善基金会受到了“法人概念”的束缚,经济学中提出的法人概念几乎无法确定中国慈善基金会的法人地位。国外企业的法人,是严格按照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定律来划分的,公司属于社团法人,慈善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这两者是同等的级别。也就是说,慈善基金会应该是一个完全独立的部分,它可以不受 *** 和企业的行政管理。可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建立财团法人的概念,几乎所有的中国慈善基金会还是依托在公司的管理下,缺乏独立性。不仅如......>> 
  
   问题四:慈善捐款有意义么?  一是慈悲的心理,二是善举.真正意义的慈善行为应是一种不附加要求的施舍。施舍本身就是一种快乐,一种满足。 
  慈善是出于对人类的热触,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所做的努力。捐款是其手段之一。 
  
   问题五:企业家慈善捐款目的何在?  西方普遍理念:1做慈善是最赚钱的生意. 经过普遍对比,不做慈善的与做慈善的,做慈善前与做慈善后,企业家的生意和利润差很多. 做慈善对改变公众形象和增进影响力,加强信誉等方面有巨大贡献,做好事是有好报..... 西方把利益看得很明白, 这么赚钱的事为什么不干呢... 2做慈善是最好回报社会的方式. 热心的企业家都会去做,但对于沽名钓誉的来说也会去做. 名利双收,又是善事,是富人很好的事业. 但对中国来说就没这么容易: 普遍认为中国人思想更复杂,他们不会认为是做好事, 而是有不良企图,沽名钓誉,做了坏事求平衡,出风头.... 不可避免有这样的富人,但大多数都是好的,他们只是想为社会做些什么... 就跟见义勇为一样,这样的思想让人寒心. 为避免中国人的仇富,嫉妒,他们采取的只能是中庸之道,低调,不管慈善. 很多企业家说不是他们不想做,是不能做,做了后税务查,讨债的来,歹徒来,而舆论又不好,别人只会认为他有钱,不会认为是做好事,富人的不露富心理导致慈善这块冷请.企业捐款,大额企业家捐款几乎绝迹. 我们能怪富人为富不仁吗? 
  
   问题六:捐款意义何在?  捐款的意义是什么?这是个问题。可能大家会认为捐款的用来帮助那些受灾的人,帮助他们度过眼前的困难,这没错,这是最初的捐款的原因。可是如果大家都这么想那捐款的事情是件好事。可是如果有人的想法不是这样这捐款的意义就变质了,变的很难看的一件事。大家会问那是什么想法呢?导致原本是件很好的事情变成了一件难看的事呢?那就是如果你的想法是为了“买金币”才来捐款的,那我在这还是要谢谢你,为什么呢?因为你捐了钱,而你捐的钱可以帮助那些受灾的人,虽然不知道你捐的多少,不过多多少少可以帮助需要帮助的人,不过这样你个人捐款的意义也跟这你的想法变质了,变成了一件难看的事。而大多数的人想法我相信还是好的,不过我还是希望不要有太多这种想法的人。可能有的人回辩解说我不是,这我怎么知道呢?我也不想知道,不过这要问自己的良心了。所以我希望大家捐款的意义只有一个。请大家多多支持捐款。不过我还是希望大家有能力的多捐一些,必尽你少花一点钱就可以帮助一些人呢。何乐而不为呢,必尽大家都是中国人。可能有人认为这是没有回报的投资,就不捐。这没错这是一种无偿的捐款,虽然没回报但被你帮助的人会感谢你,而你会觉得做了件很有意义的事,而感到高兴。你可以想想如果在你最需要帮助的时候有人拉你一把,而这一把可能可以改变你的一生,那你一定会很感谢拉你的人吧。如果拉你的人也想你这么想拉你又没回报有什么用,就不拉你了,那你会怎么样呢?人总有需要别人帮助的时候,对不对 
  
   问题七:慈善是什么意思  慈善  是指:富于同情心。 
  (alms offering●almsgiving●benefaction●beneficence●benevolence) 
  中国现有的《辞源》、《辞海》、《现代汉语辞典》中都没有“慈善家”的词条。前些年出版的 《中国大百科全书》中有相关的“慈善事业”的词条,释义是:“从同情、怜悯或宗教信仰出发对贫弱者以金钱或物品相助,或者提供其他一些实际援助的社会事业……带有浓重的宗教和迷信,其目的是为了做好事求善报;慈善者通常把慈善事业看作是一种施舍……它只是对少数人的一种暂时的、消极的救济……它的社会效果存有争议。” 而《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慈善基金会”条目的释义是:“ 一种民间非营利性组织,由捐赠人提供财产 文字并由它自己的职员进行管理,以其收入服务于对社会有益的目的 。”《大美百科全书》“慈善事业”条目的释义是:“ 最悠久的社会传统之一 ,它借由金钱的捐助和其他服务,来提升人类的福祉 。” 关于“慈善事业”的理念,褒贬相差如此之大!事实上,我国已有了“中华慈善总会” 之类组织,所以,看来很有必要重新定义“慈善事业”、“慈善家”等词语。 
  世界史述写着从古希腊、罗马时代起社会救助的传统;美国史述说着这种传统随移民带到美洲的史实。美国的慈善事业于独立战争后空前兴盛,如组织美国反奴协会,提供纽约劳工受教育的机会,创立儿童救助协会,成立全美收容所、医院、文化组织等;二战后,个人捐赠免税入法,富豪纷纷热心于慈善事业。如洛克菲勒家族四代连续捐款超10亿美元; 比尔・盖茨为慈善事业已投入 260 亿美元,占全部财产的 54% ,甚至早早立下遗嘱:死后 99% 的财富捐献给慈善事业。 
  中国的慈善事业,同样有着自己悠久的传统。汉唐寺院济贫、赈灾、医疗、戒残杀的长盛不衰;宋代养老扶幼事业的勃兴;元医疗救助的兴起;明清民间慈善群体在中国慈善史上首屈一指 。更有当今国门开放以来,涌现出一批批社会贤达、名流、企业家、离退休干部为水灾、为贫困大中小学生、为艾滋病、白内障的贫困患者,默默从事的慈善救助。统计表明,至少一半的富豪要求对其捐款事实及数额“保密”。 
  只是眼下先富起来的人们对社会的回报难如人意。中华慈善总会公布的数据显示,其获捐赠的 70% 都是来自国外和港台,国内富豪的捐赠 15% 还不到。 去年被选入各种“慈善家排行榜”的 135 名个人,共捐款 9.85 亿元人民币,约合 1 亿多美元,资产总额超过千万美元的中国企业有过捐赠行为的比例却不到 1% 。而 2000 至 2004 年美国 50 名最大的慈善家捐款总额 650 亿美元,平均每年约 130 亿美元。两国虽无多大可比性,但是否也反映出其社会责任感与公益心方面的差距呢?眼下国内慈善组织数量的缺少,动员社会资源能力的有限, *** 税收鼓励政策的滞后,慈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的缺乏, 已成为制约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障碍,这些问题是否与《中国大百科全书》中所反映的“慈善观”,有着某种关联呢? 陈帅佛向社会提供500元以下捐赠 
  慈善事业既是经济事业发展的晴雨表,也是调节贫富差别的平衡器。通过市场实现收入的第一次分配;通过 *** 调节实行收入的第二次分配;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个人出于自愿将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社会,乃是不可小觑的第三次收入分配。它有助于缩小两极分化,减弱“仇富”心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我们是否应当像看重劳模、看重各类专家一样看重“慈善家”? 
  中华民族是一个热情仁爱,乐善好施的民族,关于慈善的概念,古已有之......>>

慈善捐款的意义

4. 慈善捐赠的介绍

出于人道主义动机,捐赠或资助慈善事业的社会活动。公共关系的慈善捐赠工作除了捐赠现款与实物外,还常常借助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慈善事业,引起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普及人道主义及社会公益思想、从而改善慈善机构的物质条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弘扬正义与爱心。慈善事业发展是很快的。2006年,中国全社会的慈善捐赠总额是100亿人民币,到了2014年就扩大到了1000亿人民币。

5. 中华慈善总会的募捐方法

创始基金捐款:凡愿意捐助5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个人、企业、机构、团体,按《中华慈善总会创始基金章程》有关规定,经履行必要手续,可成为创始基金捐款人,其基金进入“中华慈善总会创始基金”帐户。创始基金捐款人将被授予“中华慈善总会创始人”及永久理事称号。中华慈善总会创始基金是永久基金。总会用其利息支付各项成本费用,以保证将所募善款全数用于慈善事业。创始会员捐款:凡捐款5万元以上(含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个人、企业、团体,在近两年内均可成为总会创始会员。捐款进入社会善款账目,全数用于慈善事业。专项捐款:由捐款人自行选定捐款使用方向、地区或项目。专项捐款进入社会善款帐户,全部用于慈善事业。专项基金:可由捐款人自行确定该基金的具体名称并决定基金利息的使用方向。每个专项基金最低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由总会代为管理。一般捐款:不规定捐款使用方向和具体用途,交由总会选择项目,安排使用。凡愿意捐助总会扶助的安老、助孤、助贫、助残、助教、助医及社区服务、社会工作等各项慈善福利事业者,捐款不论多少,总会一概欢迎。其捐款全部进入社会善款帐户。

中华慈善总会的募捐方法

6. 募捐客体和主体的区别

主体与客体,出自于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论,实践是由主体、客体、中介三者构成的。 
主体是指从事实践活动的人,
客体是指主体活动对象的总和,
中介是指把主体和客体联系起来的各种形式的工具、手段或方法。
比如,你用电脑写论文,你就是主体, 论文是客体,电脑是中介

主观与客观的概念,强调的是一种思维方式,强调的是采取何种角度和态度研究或思考问题。在哲学中,主要只出现在两处,其它都是对这两处观念的延伸。
1、在研究唯心主义时,主观与客观用于划分唯心主义,将唯心主义分为主观唯心主义和客观唯心主义。
2、在研究世界时,主观与客观,将我们所谓的世界分为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
简单的说,主观就是人的意识,客观就是人的意识以外的所有东西,包括人创造出神等。

7. 捐赠与慈善的区别

赠与和慈善捐赠都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财产无偿赠送行为,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对于这个问题,金锦萍在文中从适用的法律、双方法律关系、受赠方获得财产后的权利、赠与人所享有的撤销权以及税收政策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解答。      那么,爱心人士通过互联网向身陷困境的个体求助者献爱心,是赠与行为还是慈善捐赠行为呢?金锦萍认为,在个人求助情形中,爱心人士与求助人之间实乃赠与关系,受民法调整,却不受慈善法规制。      *题图素材来自PIXABAY。金锦萍:都是无偿给予财产,赠与和慈善捐赠有什么区别?      本文转自《中国民政》2020年第24期,原标题为《从赠与合同到慈善捐赠》,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本文在编辑时,对部分长段落进行了划分。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有三个分编29章526条,占据了整个民法典近一半的条文篇幅。合同编内容非常全面、丰富,除了有关合同的一般通行规则,还围绕19种典型合同予以明确规定,其中赠与合同与民政工作有关。本文就赠与合同与捐赠合同加以探讨。      民法典中,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慈善法中的慈善捐赠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赠与和慈善捐赠都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无偿赠送行为,但是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01赠与合同与慈善捐赠之间的区别      其一,两者所适用的法律不同。赠与合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之前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慈善捐赠除了适用民法典之外,还得适用慈善法的规定,若是具有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捐赠的,则还应适用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税法的相应规定。      其二,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关系,调整的是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关系;而慈善捐赠是三方法律关系,调整的是捐赠人、慈善组织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其三,赠与合同中的受赠人在合同履行之后将获得财产的所有权,可以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获赠的财产;而慈善捐赠中受赠的慈善组织尽管也获得了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其在处分这些财产时,不仅要遵循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还要遵从捐赠人的意愿,同时要满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下限和管理费用标准等要求。      其四,赠与人所享有的撤销权不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得以在合同成立后,赠与标的物权利转移前,单方终止合同。这一权利被学界称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盖因赠与人单方享有此项权利,不需任何理由,也无需获得受赠人同意就能单方行使该撤销权。赠与人还享有法定撤销权,即在赠与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发生法定事由,赠与人得以单方终止赠与合同的权利。赠与人通常是在标的物权利转移之后,因已经无法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得以行使法定撤销权。立法旨趣实为避免受赠人实施不利于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行为时,或者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为保护赠与人的权利而赋予赠与人该项权利。      与此不同的是,在一般情形下,慈善捐赠的捐赠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一者,民法典规定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而且根据上述合同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者,慈善法也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法规定的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以及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方面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不过特殊情形下,慈善捐赠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而慈善法对此予以明确:“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民法典虽未明确捐赠人是否也享有法定撤销权,但是从法定撤销权的规定来看,适用情形有限。因为赠与合同中,只有在发生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以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三种情形下,赠与人得以行使法定撤销权;但是慈善捐赠中,捐赠人与受赠的慈善组织不会发生第二种情形(慈善组织不会对捐赠人负有抚养义务)。      但值得讨论的是,如果受赠的慈善组织不履行约定义务、或者严重侵害捐赠人或者捐赠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时,能否行使撤销权并得以请求返还其受赠的财产呢?对此,民法典和慈善法均无明确规定。但是,本人认为应该赋予捐赠人在这些情形下的法定撤销权,以确保捐赠人的权利,也有助于捐赠人切实履行监督权。      其五,适用的法律不同,所享受的税收政策也有所不同。民事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不得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慈善捐赠人符合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得以在缴纳所得税时予以扣除。02从“罗尔事件”到个人求助平台的兴起      2016年慈善法实施之初,“罗尔事件”引爆舆情。其核心问题在于那些通过社交平台向罗尔支付资金的人究竟是赠与人还是捐赠人?若法律性质认定为后者,罗尔则涉及非法募捐,反之则不然。这一事件最终以罗尔原路返还所募集的资金而告终,但是关于这一核心问题的讨论从未停止过。直到三年之后,“水滴筹”等个人求助信息发布平台再次引发舆情,这一问题再次浮现。      身陷困境的个体通过互联网求助这一行为并不受慈善法调整。因为慈善法调整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意在规范动用社会资源用于慈善目的。当初立法时之所以作出“慈善法不调整个人求助”的选择,不是回避矛盾和问题,而是因为深刻意识到:任何深陷困境之人都有向他人和社会求助的权利。      落难者积极求助乃寄希望于他人感同身受并因同情怜悯出手援助,施救者慷慨付出则是出于人性之善与自我提升。所以自古以来,雪中送炭屡见不鲜。      社会发展至今,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天灾人祸导致一些群体陷入贫病交加的困境犹存,政府的社会保障体系虽然日益完善,而且努力织密扎牢兜底保障网,但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与共助既是常态,也是必须。个人求助乃天赋权利,体现出人类作为共同体的特质。      在个人求助情形中,爱心人士与求助人之间实乃赠与关系,受民法调整,却不受慈善法规制。但是“水滴筹”等个人求助信息发布平台的兴起却让立法者在这一点上产生疑虑。      毋庸讳言的是,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服务之所以能够不经政府授权或者许可即可由商业组织作为业务来推广,得益于慈善法留下的空间。由于个人求助领域频繁出现的公共事件,常常引发公众质疑,导致有声音发出欲对于个人求助予以有效规制。      在社会保障体系正在完善、求助渠道并不充足的情形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允许个人在网络上发布求助信息仍然必要。至于适当的规制则应在个人求助信息平台层面展开。对于个人求助信息平台而言,仅仅负有风险防范提示义务显然是不够的。由于平台为个人发布的求助信息背书,所以不能简单地承担风险防范提示义务就可以免责。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个人求助信息平台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外乎以下内容:核实求助人基本信息、进行风险提示、遵循避风港规则、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和披露款项使用情况等,但并未明确规定个人求助信息平台须负有以原告身份向违反法律或者约定的筹款人提起诉讼的义务。      不久前,北京朝阳法院的一纸判决(被誉为全国首例因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引发纠纷的水滴筹诉莫某一案),肯定了包括“水滴筹”在内的个人求助信息平台拥有诉权,这也意味着平台应承担起如下义务:作为所募集款项的受托人,代表众多慷慨解囊的民众,向违反约定或者故意欺诈的当事人提起诉讼。03评慈善法第三十五条      慈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如果允许捐赠人绕过慈善组织直接向受益人交付捐赠的财物,那么又该如何区分赠与与慈善捐赠呢?      立法者的初衷无疑是好的,认为从鼓励人们从善的角度而言,所有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向受益人赠与财产的行为被认定为捐赠,无疑是更好的选择。但是法律之所以将慈善捐赠从一般赠与关系中识别出来,其意义就在于:赋予慈善捐赠人特殊的法律地位,让其在享有社会美誉度提升的同时得以获得公法上的特殊优待(例如税收优惠)。而慈善法之所以特别规定慈善捐赠,也为了确立起有别于一般赠与的法律规则(诚如本文第一部分所阐述的那样)。      慈善捐赠的基础法律关系与赠与合同无异,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也适用于慈善捐赠。但是慈善捐赠是法律在众多赠与合同中将符合特定条件的捐赠识别出来:基于慈善目的和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并因此适用特殊的法律规则。      是否通过慈善组织捐赠,是捐赠人的选择,当其选择通过慈善组织捐赠时,即便互联网的“去中心化”也不能去掉慈善组织这一环节,就是因为:其一,通过慈善组织这一中介,可以确信并确保某一特定捐赠是否真的“基于慈善目的”以及所捐赠的财产是否真的符合“公益目的”;其二,也唯有符合这些条件的慈善捐赠,才得以获得社会和法律的特殊礼遇;其三,税务机关无法对于捐赠人所声称的“慈善捐赠”进行一一识别,而慈善组织的存在,将使此成为可能而且执法成本大大降低。      好的立法从来不是包罗万象,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慈善法也需如此。从这个视角讲,慈善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其背后的逻辑思考,也体现了立法者的包容心态,但是其适用需遵循合乎逻辑的解释。END
海南弘毅扶贫慈善基金会

捐赠与慈善的区别

8. 慈善捐赠的公益慈善捐赠的类型

1. 一般目的的捐赠和特定目的的捐赠  当受赠人捐赠时,没有提出具体明确的捐赠目的,这就是一般目的的捐赠,之后受赠人可以将其捐赠的财产非指定的公益目的。而特定目的的捐赠,是指捐赠人在捐赠限定了捐赠的范围和使用目的,那么只能将捐赠财产使用于捐赠人指定了的公益目的。这样划分的实际意义在于原公益目的已经实现后,如果还有剩余的捐赠财产或者是公益组织终止后还有剩余财产时,是否可以应用近似原则。近似原则是说,受赠人应该将剩余的捐赠财产使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类似的目的,或将捐赠的财产转移给具有类似目的的其他公益组织。近似原则可应用于一般目的的捐赠,特定目的的捐赠则不适用近似原则,因为有可能会违背捐赠人的原本意愿。  2. 附条件的捐赠、无条件的捐赠和为特定目的的募捐  从捐赠的内容与表现方式还可以这样划分:附条件的捐赠是指通过约定,赠与人设定使用条件,对赠与财产适用什么对象、适用的范围等等,受赠人需要受到制约。在附条件捐赠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赠与人也有权力监督赠与财产的使用情况,如果受赠人没按照约定使用,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所以,针对附条件的捐赠,因为捐赠标的的归属情形不一样,受赠人、受益人将会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监督。无条件捐赠意味着受赠人可以自由支配被赠予的财产,相对于附条件捐赠,在参与人订立赠与合同时并没有附加设立任何条件。这与一般的赠与合同相似,可以用一般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则进行规范。  3. 直接捐赠和间接捐赠  直接捐赠是说捐赠人将款物直接捐赠给受益人,受益人和受赠人相同。效率较高,行为透明,不足之处是缺少专业化和职业化,覆盖范围不广。间接捐赠则比较符合公益慈善捐赠的基本特征,是说捐赠人首先将捐赠的款物先捐赠给公益组织,然后该组织机构按照公益目的再分给各受益人。这种资助比较具有普遍性,不仅仅局限在小范围内的有限的特定人群。《公益事业捐赠法》中调整的公益慈善捐赠是间接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