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三部门联合出台办法 推动楼市健康发展

2024-05-18 04:54

1. 南通三部门联合出台办法 推动楼市健康发展

12月25日,市住建局官网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办法》由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全文如下: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经研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
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
根据市区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适时调整优化热点地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竞买规则。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对于已在我市开发建设的房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信用不良记录的,限制其参与土地竞拍。建立热点地区地价与房价联动机制,市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在土地出让前研究具体地块的房屋备案价格,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合理设定土地挂牌底价。
二
实行普通商品房价格备案差别化指导
根据品质配套差异,对市区普通商品房价格备案采取差别化指导,在平稳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前提下,鼓励优质优价。房地产企业申报品质配套差异的,应提供省内3A级以上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同时,房地产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应分别对自身的信用状况、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违背承诺约定的,价格部门将重新指导价格备案。
三
强化成品住宅室内装修监管
全面落实《南通市市区新建成品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通住建发〔2019〕28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成品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住建发〔2019〕315号)要求,加强市区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一是健全监管机制,严格过程管控。
加强成品住宅装修全过程监管,严格履行审图职责,加大对装修建筑材料检测管理,督促开发企业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装修所用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和质量保修责任等内容,加强销售现场精装修清单和施工图纸等信息公示管理,引入前期物业企业和购房人代表参与分户验收。
二是执行样板制度,严格标准指引。
预售前,开发企业应制作交付实体样板房,交付实体样板房在最后一批实际交付日期30日后方可处置。验收合格的交付实体样板房作为建设单位销售、交房的标准和依据,在签订合同时开发企业应作出保证交付实体样板房和交付成品相一致的承诺。监理单位应对交付实体样板房主要材料和设备如地板、卫浴洁具等进行封样留存。
三是完善监督机制,保障公众权益。
进一步保障购房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发企业应在土建主体与装修工程交接阶段、安装工程隐蔽阶段和分户检验阶段,设立并开展“住宅用户开放日”活动,让购房人代表现场参观和了解住宅主体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体质量情况。
四是保证合理工期,严格交接验收。
开发企业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压缩工期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并相应增加压缩工期增加费,确保工程质量。成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基层工程交接验收,填写相应检验记录,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五是严格分户验收,减少质量隐患。
严格按照通住建发〔2019〕315号文件执行分户验收,明确分户验收条件、分户验收范围、分户验收程序、加强分户验收档案资料管理、强化分户验收质量监督管理、推行交付前分户查验。
六是严格监管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规定、造成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曝光并纳入信用体系,加大从业限制处罚力度。
四
强化商品房交付后物业管理服务
加强前期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提升商品房交付后物业服务质量↓↓↓
一是全程参与交付,提供专业服务。
开发企业为商品房交付主体,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开发企业做好交付工作,并实现全程参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成品房分户验收。
二是搭建沟通桥梁,响应业主诉求。
出现商品房售后装修、质量等问题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搭建业主与开发企业的沟通桥梁,及时受理业主投诉,并联系开发企业反馈业主诉求。
三是落实品质维护,维护公共秩序。
按照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约定,对商品房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养护、管理,规范公共区域管理。做好房屋外立面品质的维护,严格制止乱拆乱建行为,并对违规建设行为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四是优化价格管理,提升服务品质。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加强监管,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确保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
五是加强诚信管理,打造优质物业。
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责任纳入到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对没有认真参与客户验收工作,不及时反馈业主合理诉求,对在房屋交付后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切实做好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不能做好房屋维修、安全管理的,作为不良信息扣除相应诚信分值。发挥物业诚信档案作用,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优胜劣汰。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淘汰一批规模小、服务水平低的物业服务企业,扶持打造一批优质服务企业。
五
进一步完善稳地价与稳房价联动机制
建立市区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市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融管理机构等部门定期分析研判市区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及时研究对策措施,提交市委、市政府决策。
原标题:《刚刚,南通三部门联合出台办法,推动市区楼市平稳健康发展》

南通三部门联合出台办法 推动楼市健康发展

2. 南通三部门联合出台办法 推动楼市健康发展

12月25日,市住建局官网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办法》由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全文如下: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经研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
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
根据市区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适时调整优化热点地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竞买规则。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对于已在我市开发建设的房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信用不良记录的,限制其参与土地竞拍。建立热点地区地价与房价联动机制,市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在土地出让前研究具体地块的房屋备案价格,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合理设定土地挂牌底价。
二
实行普通商品房价格备案差别化指导
根据品质配套差异,对市区普通商品房价格备案采取差别化指导,在平稳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前提下,鼓励优质优价。房地产企业申报品质配套差异的,应提供省内3A级以上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同时,房地产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应分别对自身的信用状况、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违背承诺约定的,价格部门将重新指导价格备案。
三
强化成品住宅室内装修监管
全面落实《南通市市区新建成品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通住建发〔2019〕28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成品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住建发〔2019〕315号)要求,加强市区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一是健全监管机制,严格过程管控。
加强成品住宅装修全过程监管,严格履行审图职责,加大对装修建筑材料检测管理,督促开发企业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装修所用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和质量保修责任等内容,加强销售现场精装修清单和施工图纸等信息公示管理,引入前期物业企业和购房人代表参与分户验收。
二是执行样板制度,严格标准指引。
预售前,开发企业应制作交付实体样板房,交付实体样板房在最后一批实际交付日期30日后方可处置。验收合格的交付实体样板房作为建设单位销售、交房的标准和依据,在签订合同时开发企业应作出保证交付实体样板房和交付成品相一致的承诺。监理单位应对交付实体样板房主要材料和设备如地板、卫浴洁具等进行封样留存。
三是完善监督机制,保障公众权益。
进一步保障购房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发企业应在土建主体与装修工程交接阶段、安装工程隐蔽阶段和分户检验阶段,设立并开展“住宅用户开放日”活动,让购房人代表现场参观和了解住宅主体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体质量情况。
四是保证合理工期,严格交接验收。
开发企业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压缩工期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并相应增加压缩工期增加费,确保工程质量。成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基层工程交接验收,填写相应检验记录,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五是严格分户验收,减少质量隐患。
严格按照通住建发〔2019〕315号文件执行分户验收,明确分户验收条件、分户验收范围、分户验收程序、加强分户验收档案资料管理、强化分户验收质量监督管理、推行交付前分户查验。
六是严格监管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规定、造成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曝光并纳入信用体系,加大从业限制处罚力度。
四
强化商品房交付后物业管理服务
加强前期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提升商品房交付后物业服务质量↓↓↓
一是全程参与交付,提供专业服务。
开发企业为商品房交付主体,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开发企业做好交付工作,并实现全程参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成品房分户验收。
二是搭建沟通桥梁,响应业主诉求。
出现商品房售后装修、质量等问题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搭建业主与开发企业的沟通桥梁,及时受理业主投诉,并联系开发企业反馈业主诉求。
三是落实品质维护,维护公共秩序。
按照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约定,对商品房及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养护、管理,规范公共区域管理。做好房屋外立面品质的维护,严格制止乱拆乱建行为,并对违规建设行为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四是优化价格管理,提升服务品质。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加强监管,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确保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
五是加强诚信管理,打造优质物业。
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责任纳入到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对没有认真参与客户验收工作,不及时反馈业主合理诉求,对在房屋交付后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切实做好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不能做好房屋维修、安全管理的,作为不良信息扣除相应诚信分值。发挥物业诚信档案作用,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优胜劣汰。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淘汰一批规模小、服务水平低的物业服务企业,扶持打造一批优质服务企业。
五
进一步完善稳地价与稳房价联动机制
建立市区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市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融管理机构等部门定期分析研判市区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及时研究对策措施,提交市委、市政府决策。
原标题:《刚刚,南通三部门联合出台办法,推动市区楼市平稳健康发展》

3. 江苏南通出台9项地产工作措施

南通出台了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九项措施,涉及顺延经营性用地交易时间、放宽商品房预售部分要求、公积金有序投放、减税、行政审批优化等方面。
2月26日,江苏南通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出台了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九项措施,涉及顺延经营性用地交易时间、放宽商品房预售部分要求等。
其中,拟顺延经营性用地出让部分环节的工作时间至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之后,涉及合同签订、土地出让金缴纳、项目开复竣工等;市区商品房项目(含保障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节点延后至自来水接水环节。
在放宽商品房预售相关要求方面,涉及资金监管、许可要求等。对于2017年1月1日至本文件出台之日间成交土地、且在南通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解除后三个月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楼栋,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可依企业申请,提前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开发企业申请销售规模暂不执行原不少于3万平方米的面积规定,申请预售、销售的时间节点可适当提前,具体由市住建部门核定。
观点地产新媒体获悉,完成竣工验收前,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累计拨付额度不超过85%;完成不动产初始登记前,累计拨付额度不超过95%;达到零投诉的优质开发企业可分别放宽至95%、100%。开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款项。
减税方面,对因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延期不超过3个月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困难减免。
另外,在行政审批及公积金投放方面,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项目备案应“即报即批”,扩大公积金贷款发放规模,缩短贷款发放周期,保证个人住房贷款有序投放。

江苏南通出台9项地产工作措施

4. 南通出台房地产最新政策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做到精准调控、长效管理,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覆盖全市域的地价房价精准化“双控”制度
1.调整用地出让方式。总结市区2020年以来实行“双控”的成功做法,全市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均采取“控房价、控地价”方式供应, 严格控制土地溢价率。对居住与商业、办公等混合类用地,可采取“控房价、竞地价”方式。
2.加强房价备案管理。全面实行商品住房最高备案价及片区指导价制度,抓紧完善以成本为基础的价格备案指导工作细则,具体由各县(市、区)制定并报市城市住房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审核后执行。2021年1月1日后取得销售许可的项目统一按照调整后的备案规则重新测算核定。
二、建立覆盖全市域的科学监控体系
3. 建立市场监测平台。构建全市房地产市场监测一体化平台,以住宅用地价格、新建商品住宅价格、二手住宅价格、住宅租赁价格为核心指标,综合土地、信贷、住房供应等指标,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实施日常监测。建立房地产市场月度分析、季度评价、年度考核以及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科学支撑。
4. 加强住房金融监管。加强个人住房贷款规模管理,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强化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查;严肃查处经营贷、消费贷、抵押贷流入房地产市场行为;加强住房用地购地资金来源审查,严禁房地产企业使用非自有资金购地,严控购地加杠杆行为。
三、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保障体系
5. 加大住房保障力度。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努力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大力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和城市破旧片区更新,着力改善困难群体和原住户居住条件;扩大人才公寓建设规模,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多层次的居住需求。
四、加强对房地产市场预期的合理引导
6. 加强土地市场调控。强化房地联动,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实行相对集中公告和出让,对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进行“计划单列、快速审批”,做到应保尽保。及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和存量住宅用地信息,稳定市场预期。
7. 调整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引导作用,按照“保一限二禁三”的原则对现有贷款额度进行调整,引导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购房。
8. 强化正面舆论引导。建立健全常态化信息发布机制,加强市场形势和调控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市场预期。坚持正面引导舆论,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引导理性消费,杜绝炒作以及虚假、片面信息误导消费预期,对发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全面压实属地主体责任
9. 强化属地主体责任。各县(市)、通州区、海门区要编制本地区“一城一策”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建立房地产调控考核问责机制,把“房价指数调控目标”纳入县(市、区)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不力、土地和商品住房价格波动大、未能实现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10. 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成立房地产调控工作督察组,加大对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南通市委办公室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