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问题

2024-05-06 00:21

1. 公司股东问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问题得分开看,如果你的朋友没有违法行为的话,公司破产以后,与你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有违法行为,例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可能就会存在一些法律上追偿行为而对你不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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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问题

2. 工商注册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样

法律分析:对公司外部而言,公司的股权应当以对外公示的工商登记为准;而在公司内部,有关隐名股东身份及持股份额之约定等属于公司与实际出资人或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的合意,除非隐名股东要求变更为显名股东以外,该约定不会引起外界其他法律关系的变化,亦不会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故一般应当认可其有效性;另外,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未经登记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公司股东问题

你的问题关键在于企业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合伙企业”,这个在你注册的时候就应该清楚了,公司名称上也应该有所体现。

你表述的不是很清楚,我做两方面分析:
如果是合伙,也即你们两个是合伙人。
这种情况下,如果你没有完成合伙章程、登记的变更,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也就是说,C如果不知道你退伙了,而企业欠了C的债,C可以找A、B任何一人实现债权,作为已经退伙的B只能依要求还债。而你们的“免除责任”的协议只能在AB之间有效,也就是说B还债后可以根据“免责协议”去找A讨回这些钱。
至于那个20%的协议合上述“免责协议”的效果是一样的,对第三人也没有意义,而在AB内部分摊利益、亏损时有效。既然有协议,那肯定是按照协议的20%。不过不是有“免责协议”吗?这个自然就可以忽略了。
值得注意的是,退伙要求登记,如果B不登记,A经营企业欠下的债务B是要承担责任的,所以你说的第二条存在风险。所以B最好去办理退伙登记,退伙后合伙企业新产生的债务与B无关了。
如果是两个人的合伙,B要退伙,企业就变成个体工商户了,或者去办理改成一人公司,这个都不麻烦,审批花点时间而已,两个月就能搞定。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
那就不是退伙,是股权转让。公司亏损后事以登记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登记的是15万,这15玩赔完就没了,公司倒闭,和你也没关系了,什么提高注册资本都没关系。所以风险没有上面合伙那么大。至于你们的20%协议,效果一样的,在AB之间才有效,对外人是没效果的。
至于你说到的第四条,钱上面的事好说,15w赔完完事,B不用再往公司里掏钱,但是如果有金钱债务之外的其他责任就没那么简单了,因为B还是登记的股东,有义务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的后果负责。

综上,办理变更不麻烦,与其省一个程序而每日提心吊胆,还不如去登记机关办个手续,一次解决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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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问题

4. 工商注册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样

法律分析:对公司外部而言,公司的股权应当以对外公示的工商登记为准;而在公司内部,有关隐名股东身份及持股份额之约定等属于公司与实际出资人或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的合意,除非隐名股东要求变更为显名股东以外,该约定不会引起外界其他法律关系的变化,亦不会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故一般应当认可其有效性;另外,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未经登记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工商注册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样

法律分析:对公司外部而言,公司的股权应当以对外公示的工商登记为准;而在公司内部,有关隐名股东身份及持股份额之约定等属于公司与实际出资人或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的合意,除非隐名股东要求变更为显名股东以外,该约定不会引起外界其他法律关系的变化,亦不会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故一般应当认可其有效性;另外,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未经登记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商注册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样

6. 公司股东问题

虚有股东应该是名义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俗称代持),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该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实质是委托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受托人犯案的,双方解除合同,实际出资人收回股权。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