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疑支付交易的介绍

2024-05-04 16:48

1. 可疑支付交易的介绍

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人民币支付交易。

可疑支付交易的介绍

2. 可疑支付交易的内容

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包括下列支付交易:(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二)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四)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五)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六)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七)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八)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十一)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十二)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十三)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十五)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本条 所称“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

3. 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流程是什么?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对这个说的很清楚了。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流程是什么?

4. 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流程是什么?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对这个说的很清楚了。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5. 可疑支付交易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2003〕 第 2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行 长 周小川二○○三年一月三日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大额支付交易,是指规定金额以上的人民币支付交易。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人民币支付交易。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其联合社、邮政储汇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支付交易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第六条 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第七条 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一)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二)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第八条 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可疑支付交易:(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二)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四)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五)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六)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七)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八)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十一)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十二)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十三)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十五)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本条所称“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第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审查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保存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信息资料,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账户的日平均收付发生额等信息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等信息。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其客户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格式见附表1)后进行报告。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对可疑支付交易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可疑支付交易时,有关金融机构应负责查明,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按银行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保管支付交易记录。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支付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金融机构应对下属分支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业务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可疑支付交易由金融机构进行柜面审查,通过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报告。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办理大额转账支付,由各金融机构于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第十七条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所在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经过分析人民币支付交易,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其上级单位。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分析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需要金融机构补充资料或进一步作出说明的,应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说明情况。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对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按周汇总(格式见附表2),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对重大的可疑支付交易,应立即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可疑支付交易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为个人开立结算账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致使单位开立虚假银行结算账户的;(二)未按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或收集的存款人信息数据不完整的;(三)未按规定保存客户交易记录的;(四)未按本办法对支付交易进行审查和报告的;(五)对明知或应知的可疑支付交易不报告的;(六)违反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泄露可疑支付交易信息的。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参与伪造开户资料,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协助进行洗钱活动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停止核准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暂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并取消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可疑支付交易的相关法律条款

6. 简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流程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对这个说的很清楚了。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如果仅仅是简述报告流程,那就是第八条。
至于详细的处理、报告流程,各金融机构内部都会有自己的规定,但都大同小异。

7. 什么是可疑交易

所谓的“可疑交易”是指一些再通常下认为符合逻辑思维的交易,但在某些方面未知或者有可能被受到欺骗的交易。“可疑交易”并不是指这笔交易一定会受欺骗;一定会亏本;一定会受到不公平的交换:不是这样的。它是一种在通常情况下行得通,但又有一些漏洞或怀疑有漏洞。这些漏洞有可能被坏人利用导致不公平交易的一个代名词。
是指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什么是可疑交易

8. 什么是可疑交易?

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