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企业拖欠我们物流公司运费不付款,我们有权利扣留他们的货物吗?

2024-05-18 11:42

1. 有企业拖欠我们物流公司运费不付款,我们有权利扣留他们的货物吗?

有企业拖欠物流公司的运费,则物流公司是享有货物的留置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所指的对“相应的货物”留置货物包括两层含义:
1、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经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当然如果承运人根本就没有获得任何费用,也可以对全部货物行使留置权。
2、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扩展资料: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七十八条 汽车货物运输的运杂费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货物运杂费在货物托运、起运时一次结清,也可按合同采用预付费用的方式,随运随结或运后结清。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运费尾数以元为单位,不足一元时四舍五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释义

有企业拖欠我们物流公司运费不付款,我们有权利扣留他们的货物吗?

2. 运输合同纠纷运费承担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其特征有:运输合同是有偿的、双务的合同;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指承运人将一定的货物或旅客到约定的地点的运输行为;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条款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运输合同产生纠纷的,运费损失是不是应该支持,由具体的情况而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运输合同纠纷运费损失是否应该支持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其特征有:运输合同是有偿的、双务的合同;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指承运人将一定的货物或旅客到约定的地点的运输行为;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条款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运输合同产生纠纷的,运费损失是不是应该支持,由具体的情况而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运输合同纠纷运费损失是否应该支持

4. 法院对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
(一) 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1、 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2、 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
3、 收货人:虽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但是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货物的权利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及时提货、支付运费、负检验义务等。
(二) 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运输合同通常是标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运单或者货物运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三) 合同变更、解除条件的特殊性
托运人享有法定的单方的合同变更、解除权,但对变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应当予以赔偿。
(四) 运输合同的不得拒绝性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指具有独占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五) 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由于运输行业的特殊风险,法律对承运人的某些权益予以特殊保护。故除合同法外,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责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的,应当遵循普通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二、关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一)承运人、托运人均可成为适格原、被告;
(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情况下,托运人起诉与其签订合同的承运人的,应将损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
(三)托运人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适格被告仍应为托运人而非受让人;
(四)收货人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可列为案件第三人。

5. 如何审理汽车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留置权纠纷案件

您好,对于汽车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留置权纠纷案件,可参照以下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如何审理汽车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留置权纠纷案件

6. 如何审理汽车运输合同货物留置权纠纷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指按照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输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所占动产”。
按照实践中的做法和理论上的一般观点,“债权与所留置的动产有牵连关系”,是指债权、债务及债权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均基于同一个合同而发生。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若被告债权的发生和其所留置的动产没有牵连关系,因而不能行使留置权。

7. 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3个地方各人民法院对这类运输合同纠纷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另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8. 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3个地方各人民法院对这类运输合同纠纷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另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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