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物的概念

2024-05-01 21:40

1. 民法中物的概念

1. 传统理论认为,物必须是人们的感官所感觉的客观实在,而且作为法律上的物必须存在于人身之外。2. 凡是为人力所能占有和支配的才是物。3. 民法中的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二、物的分类 

  1. 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固着在土地上的物,如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树木、桥梁等。除了不动产之外,其余的物称为动产。
  二者区别的法律意义在于:
  (1)不动产物权的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以登记为必要;动产物权则以交付为必要。
  (2)不动产物权的移转或设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动产则不需要。
  (3)以不动产提供担保称抵押,须经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而以动产提供担保称质押,无须登记。
  (4)有关不动产的诉讼必须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进行。

  2. 主物和从物 
  这是根据相互关联的物在作用上的主次所作的分类。凡是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因一定经济目的结合在一起,其中起主要作用的物是主物,而属于同一主体,非主物的成分且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如帆船与船厂上的帆;旅馆与旅馆所设的接送旅客的汽车。
  区分主从物的意义在于,主物所有人对主物进行处分时,其效力直接及于从物。例如,抵押权设定后,其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担保法》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及于地上建筑物。这是民法上的“从物随主物”的原则。
3. 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限制流通物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受到一定程度限制或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案例20:
  张锋有祖遗私宅一处。后因子女多,家庭生活困难,遂于1959年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此私宅卖给张青山。1989年6月,张青山因该房破旧,无法继续居住,在原宅基上翻建新房,在挖掘地基时,挖出铸造于清朝乾隆年间的银元宝30锭,共重32200克。张锋闻讯后以该元宝是其祖遗财产为由找张青山交涉,要求归还此元宝,张青山拒绝归还,张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当地文物主管部门获知此事,认为这些银元宝属于文物,应当归国家所有,交文物管理部门收藏。法院审理后查明,上述住宅确系张锋祖辈遗产。根据有关资料记载,这批元宝确系张锋祖辈所埋。 
  本案中的银元宝属于地下埋藏物,既然已经查明所有人,就属于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应归所有人张锋所有。虽然这些银元宝具有文物价值,属于限制流通物,但文物限制流通并不妨碍其归个人所有,因此不能判归国家所有。 

  4.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分割后不影响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如粮食、石油。
  不可分物,是指不能分割,或分割后会影响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如一件衣服、一只动物。
  划分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的法律意义在于:
  (1)当共有财产为可分物时,可以按实物进行分割,当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时,则分割时只能将该物作价归当事人一方所有,其他共有人获得货币补偿,或者将该物变卖,共有人分割货币。
  (2)在债的关系中,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是可分物的,则为按份之债;标的物若是不可分,则为连带之债。 

  5. 原物和孳息 
  原物和孳息是相对而言的。由原物产生的物,称为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物,如果树的果实、土地所产的粮食等;后者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产生的物,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权而得的股息等。
  区分原物和孽息的法律意义在于:
  (1)孽息的所有权,一般应归原物所有人所有,也可以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产生孽息时的合法占有人所有。
  (2)原物所有权转移,孽息的取得也随之转移。
  (3)非法占有原物时所得的孽息,在返还原物时原则上应一并归还。
6.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可消耗物是经一次有效使用就灭失或改变其原有状态的物;不可消耗物是可长期使用并实现其经济价值的物。
  二者区别的意义在于,不同法律关系对它们作为客体的要求不同,如借用合同只能以不可消耗物为标的、借贷合同只能以消耗物为标的物。

民法中物的概念

2. 民法中的物

我们对“物”的理解就是物品或者事物,这只是我们对它字面上的理解。那么它放到民法典中又应该如何理解它呢?民法典中的物包括什么呢?接下来就让带您一起解读一下民法典中的物都包括什么吧。
一、民法典中的物包括什么      物是指民事主体实际能够支配或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民法上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主要是指物。      民法上的物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而不能是人身。民法上的物须具有可使用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因为只有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才可为主体所有,才可用于交换。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最普遍的客体,涉及一切财产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物权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大多数也是物(如买卖、租赁、借贷、借用等),继承权关系的客体(遗产)也主要是物。二、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主要是什么      1、对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调整原则不同。法律一般赋予动产以流通性,而对不动产一般不赋予自由流通性,如私有房屋一般不能出卖给单位;      2、权利的公示方式和变动要件不同。动产一般以占有为公示要件,动产权利的变动以交付为要件,一般不须办理特别手续;而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公示要件,不动产上的权利变动应办理登记手续;      3、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法律的适用和诉讼管辖不同。如在涉外继承中,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所在地法律;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动产纠纷不能依其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如上引实例中的房屋为不动产,而房屋中的家具及其他财产为动产。因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乙可取得家具等的所有权。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该房屋的买卖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尽管房屋已经交付,乙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三、民法典中物质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民法典规定,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一般依据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规定: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综上所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物也做出了明文规定,让我们对法律中物的概念更加明确。民法典中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这是根据物是否可以移动而区分的。像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就属于不动产,而现金、钞票则属于动产范围内。看完上述的内容,如果你对民法典中的物包括什么还不是很了解,可以咨询律师。

3. 民事法律中“物”的概念是什么?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的一种,是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
一、民法学上所称为“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即物的非人格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这是广义的物的概念,狭义的物,即实物,被认为是物权法上的物,即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具有一定物质形体的物。
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
1、物包括有体物和自然力。
2、物须为人所能支配。
3、物必须能够满足人的生活需要。
4、物必须能构成人们的财产。《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这主要是指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三、民事法律中的物须满足三个要件:
1、必须充分一般代理行为之要件。
2、代理人在表面有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为代理人的客观事实,即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间的特殊关系。
3、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民事法律中“物”的概念是什么?

4. 民法上物的分类

民法学者、专家们对民法上的“物”尚未作一个系统的、有层次的分类。粗糙的分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面:
第一层,以客观实在性为标准,分“实在物”和“虚在物”。具有的,为实在物;不具有的,为虚在物. (废弃“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划分。)
第二层,“实在物”下,以权利的取得和变更是否需要登记为标准(摒弃传统的以能否移动为标准),分“动产”和“不动产”;“虚在物”下,分“知识产”(即常说的知识产权之客体)、“网络产”(比如网络财产,IP地址,QQ号等)、收益产(比如常说的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体现的利益)。

这样分类至少有几个好处:
一、避开电、热、水、气等“能”到底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的疑惑。
二、承认智力成果仍然是“物”之一种。这样,知识产权法可以归入物权法中。
三、及时适应现实需要,将与网络有关的“网财”吸收进民法理论中,使民法理论切实能适应现实、指导现实。
四、既然物权法草案已将诸如收费权之类的写进去,我们凭什么不承认其客体作为“物”之一种?
附:物的分类——周枏先生《罗马法原论》三编一章二节(供参考)
一、非财产物或不可有物与财产物或可有物
二、有体物与无体物
三、要式移转物与略式移转物
四、动产与不动产
五、消费物与不消费物
六、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七、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八、可分物与不可物
九、单一物、合成物与聚合物
十、主物与从物
十一、原物与孳息
十二、费用与损害
十三、有主物与无主物
十四、现在物与未来物

5. 民法上的物是什么东西

民法上的物,是指自然人身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物质需要或精神需要),并且能够被人力所控制、支配的物质实体。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民法上的物是什么东西

6. 民事法律中“物”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分析】物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的一种,是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一、民法学上所称为“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即物的非人格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这是广义的物的概念,狭义的物,即实物,被认为是物权上的物,即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具有一定物质形体的物。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1、物包括有体物和自然力。2、物须为人所能支配。3、物必须能够满足人的生活需要。4、物必须能构成人们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7. 民法上物的分类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的一种,是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民法上的物,是指人身以外,能够被民事主体所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活需要,可以构成人们财产的一部分的物质财富。具体说来,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一、必须能够成为权利客体,即物的非人格性。二、物包括有体物和自然力。三、物须为人所能支配。四、物必须能够满足人的生活需要。五、物必须能构成人们的财产。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构成表见代理,须满足三个要件:
(1)必须充分一般代理行为之要件;
(2)代理人在表面有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为代理人的客观事实,即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间的特殊关系;
(3)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民法上物的分类

8. 论民法上物的特殊性?

物的特征
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民法上的物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而不能是人身。现代法上人只能为主体,而不能为客体。不仅人身不能成为客体,人身上的某一部分包括各种器官在未与人体脱离前也不能成为物。以人身上的某一器官为交易对象的,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人身的组成部分只有在与人体脱离后才可成为物。人死亡后已无生命,不为主体,因而尸体可成为物。
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只有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的物,才为民法上的物。因为只有这样的物,才能满足主体的个体需要,才能用于交易。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支配自然的能力增强,物的范围也不断扩大。例如,电、热、声、光、气等自然力,在不能为人实际控制和支配时不为物,而能够为人力控制和支配后则成为物。
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民法上的物须具有可使用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因为只有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才可为主体所有,才可用于交换。不能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实际需要的物,在法律上没有意义。
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民法上的物一般仅指有体物。所谓有体,是指具有一定的形体,能够为人的感官感触到。民法上的物还须独为一体,即能够单独满足人们的需要。如不能独成一体,则不能单独用于交易,不为民法上的物。
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阳光和空气能满足人的需要,在通常情况下却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原因在于它们是无限地供给的, 不具有稀缺性。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须具有效用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

物的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
根据其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则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依我国法规定,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为不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为动产。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在于:第一,法律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调整原则不同。法律对动产一般赋予其流通性,而对不动产一般不赋予自由流通性。第二,权利的公示方式和变动要件不同。动产上的权利一般以占有为公示方式,权利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第三,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法律的适用不同。第四,诉讼管辖不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则不依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 禁止流通物
根据其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物可分为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限制,仅可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禁止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主物与从物
区分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主要意义在于:流通物可以自由流通;限制流通物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流通,否则交易无效;禁止流通物则不得为交易的标的物。
根据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指由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效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则是指畏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从物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与主物同属同一人所有;第二,须独成一物;第三,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物的作用。区分主物与从物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主物处分的效力及于从物,从物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
原物与孳息
根据两物间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
原物为产生孳息的物,孳息则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所生的收益,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根据其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非消耗物,又称不消费物,是指可长期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根据其是否可分割,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
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其在交易中确定方式,物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指以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的。特定物既可是因物自身的特征而区别于他物的物,也可以是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确定的物。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根据其可否由他物替代,物可分为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代替物,是指得以同一种类、品质及数量的物代替的物,不代替物,是指不能以他物代替的物。

法律上的意义
物在民法中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物为物权关系的客体。物又是最常见的交易对象,因而债的客体也常涉及物。第二,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一方面,物会影响到法律关系的效力,如以限制流通物进行交易的,若在限制的范围内,可有效,若超出限制交易的范围,则无效。另一方面,物会决定某些法律关系的类别。第三,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会因物的性质不同而受不同法院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