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刑法228条案例

2024-05-12 16:05

1. 违反刑法228条案例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违反刑法228条案例

2. 违反刑法三百四十五条案例

文书来源http://www.110.com/
李某盗伐林木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甘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甘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保存,男,汉族,1976年10月17日生于陕西省甘泉县,小学文化,系西安市临潼区徐扬乡屯刘村村民,住该村。2007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09年12月5日抓获归案。现羁押于甘泉县看守所。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字(2010)第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保存犯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李保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06年农历12月至2007年农历8月期间,被告人李保存受刘生成(已判决)雇佣伙同刘生军、李海军、景延平、武三明、乔尚贵(均已判决)等人在延安市宝塔区麻洞川林区、马四川林区、甘泉县道镇清泉沟林区等地盗伐国有柏木374根,立木蓄积为53.4004立方米。涉案林木出售给张元杰(已判决)、马宪林(行政处罚)等人。
为证实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草图、检尺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鉴定结论书、林权证明、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保存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多次受他人雇佣,参与盗伐国有林木,立木蓄积共计53.4004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李保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06年农历12月,被告人李保存受刘生成(已判决)雇佣伙同李海军、武三明(二人已判决)驾驶武三明的农用三轮车,在宝塔区麻洞川林区和马四川林区盗伐柏木38根,其中26根在绥德县分两次出售给马宪林(行政处罚),另12根因被人发现未运走。
2、2007年农历1月底至2月初期间,被告人李保存受刘生成雇佣伙同李海军、刘生军、常世军(三人已判决)在甘泉县道镇清泉沟林区内盗伐柏木33根,雇车运至绥德县出售给马宪林。
3、2007年农历2月初,被告人李保存受刘生成雇佣伙同李海军、武三明在甘泉县道镇清泉沟林区盗伐柏木36根,雇车运至榆林市出售给张元杰(已判决)。
4、2007年农历2月间,被告人李保存受刘生成雇佣伙同李海军、武三明在甘泉县道镇清泉沟林区内盗伐柏木31根,雇车运至榆林市出售给张元杰。
5、2007年农历3月间,被告人李保存受武三明雇佣在甘泉县道镇清泉沟林区盗伐柏木37根,雇车运至榆林市出售给张元杰。
6、2007年农历3月间,被告人李保存受刘生成雇佣伙同刘生军、武三明在甘泉县道镇清泉沟林区盗伐柏木36根,雇车运至榆林市出售给张元杰。
7、2007年农历8月初,被告人李保存受刘生成雇佣伙同刘生军、李海军、乔尚贵(已判决)在甘泉县道镇清泉沟林区盗伐柏木46根,其中41根由刘生成雇车运至榆林市出售给张元杰。
8、2007年农历8月初,被告人李保存受刘生成、冯彦宏(已判决)二人雇佣伙同刘生军、李海军、乔尚贵、景延平(在逃)在甘泉县道镇清泉沟林区盗伐柏木34根,其中20根由刘生成与冯彦宏在延安市燕沟出售给李来发,剩余14根藏于林区。
9、2007年农历8月上旬,被告人李保存受刘生成雇佣伙同刘生军、李海军、乔尚贵、景延平在甘泉县道镇清泉沟林区盗伐柏木32根,连同上次藏于林区内的14根(共计46根)一起由刘生军、李海军二人雇车运至榆林市出售给张元杰。
10、2007年农历8月间,被告人李保存受刘生成、冯彦宏雇佣伙同常世军、景延平三人在甘泉县道镇清泉沟林区盗伐柏木51根,用冯彦宏的汽车运至榆林市出售给张元杰。
经延安市劳山林业局鉴定,涉案柏木立木蓄积共计53.4004立方米。案发后,涉案柏木已被扣押并发还各林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李保存伙同他人在延安市宝塔区麻洞川林区、马四川林区、甘泉县清泉沟林区多次盗伐国有柏木。
2、陕西省国有山林权证书三份及麻洞川林场、南泥湾林场证明两份,证明被告人李保存等人所盗伐的柏木属国有林区所有。
3、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延安市森林公安局劳山分局依法对被告人李保存等人盗伐的柏木予以扣押。
4、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延安市森林公安局劳山分局依法将扣押的柏木发还各林场。
5、林木补偿费收据证明被告人李保存向延安市森林公安局缴纳林木补偿费2000元。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保存生于1976年10月17日,系西安市临潼区徐扬乡屯刘村村民。
7、甘泉县人民法院(2008)甘刑初字第19号、(2009)甘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刘生成、刘生军、李海军、常世军、武三明、冯彦宏、乔尚贵、郭晓军、张维祥、拓二栓、王玉平、刘随军、张元杰已接受刑事处罚。
8、检尺记录及鉴定结论证明经延安市劳山林业局鉴定,涉案柏木立木蓄积共计53.4004立方米。
9、同案犯刘生成、刘生军、李海军、常世军、武三明、冯彦宏、乔尚贵、郭晓军、张维祥、拓二栓、王玉平、刘随军、张元杰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李保存受刘生成雇佣于2006年农历12月至2007年农历8月期间伙同他人在延安市宝塔区麻洞川林区、马四川林区、甘泉县道镇清泉沟林区盗伐国有柏木374根。
10、被告人李保存的供述证明其盗伐国有林木的全部事实与经过。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存以牟利为目的,受他人指使、雇佣,擅自砍伐国有林区内的柏木374根,立木蓄积共计53.4004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李保存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保存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仟元人民币(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9年12月5日起至2012年1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晨
                                                  审判员    张 桂 林
                                                  审判员    高    华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杨 莉 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3. 犯刑法204条的典型案例学理争议

第204条所调整的行为完全属于想象竞合犯的范畴,因此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来进行处罚是值得商榷的,偷税罪最高刑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也违反了“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这显然违背了“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而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相比,其本质是一罪的形态,该法条的规定有悖“从一重处罚”的原则。因为任何犯罪形态都应以其罪质为基础。其次笔者认为,所骗退税款超过缴纳税款的。这就完全否定了想象竞合犯属于实质一罪的理论。【摘要】
犯刑法204条的典型案例学理争议【提问】
您好【回答】
百度律师为您服务【回答】
犯刑法204条的典型案例之学理争议【提问】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从一重处断”只是一个法学理论上的原则和概念,以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制约下达到罪质与罪责之间的均衡和等价。但笔者以为。【回答】
第204条所调整的行为完全属于想象竞合犯的范畴,因此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来进行处罚是值得商榷的,偷税罪最高刑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也违反了“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这显然违背了“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而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相比,其本质是一罪的形态,该法条的规定有悖“从一重处罚”的原则。因为任何犯罪形态都应以其罪质为基础。其次笔者认为,所骗退税款超过缴纳税款的。这就完全否定了想象竞合犯属于实质一罪的理论。【回答】
刑法条203的立法演化(个罪修正背景 目的)【提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里的刑法修正案修改主体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效力是与法律一样的,所以在性质上就是立法。【回答】
犯刑法203条的典型案例学理争议【提问】
刑法条203一次法依据行政法规【提问】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回答】

犯刑法204条的典型案例学理争议

4. 刑法285条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2、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5. 刑法案例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郑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毛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郑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毛某的故意范围。
4、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5、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第四十三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公安机关不应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刑法案例

6. 刑法228条内容

刑法第228条规定的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主体,主观上是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主要表现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7. 刑法案例

(1)14岁前盗窃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至02年10月被告已满14周岁。《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强奸。。。,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应承担强奸罪。
(3)03年2月10日,被告仍不满16周岁(至11日被告才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在实施或参与绑架犯罪的过程中,有故意杀害人质或使人质重伤的,应对其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4)陈某应负刑事责任,应该承担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案例

8. 刑法案例

构成交通肇事罪,按你说的貌似是高速公路,是禁止行人在上面行走的。交通肇事罪一方面是驾车者违反规定驾车造成事故,另一方面是行人违反规定造成事故。但是王某也有责任,他本身也有过错,车辆超速行使,也要负责,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