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计算题!!急

2024-05-07 20:00

1. 破产法的计算题!!急

该公司现在还欠债是96.5万元,欠B:0.5万元;C:25万元;D:51万元;戊:20万元
而该公司现在还有财产是30万元,明显不够,这时采取的是按比例返还欠款   30÷96.5=30% 这一步指欠款的96.5万元中,每一万元所占的比例,C占的是25万元,故25*30%就得出所要偿还C的财产了

破产法的计算题!!急

2. 破产法案例问题

1、法院尚未宣告神州公司破产,所有财产关系不变。
2、尚未宣告破产,债权债务还会有变化,破产债权不能确定,借用小轿车,没有过户,与神州公司破不破产无关。
3、管理人由受理破产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无权罢免。

3. 破产法习题!

1. AC
第五十九条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七)通过和解协议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2. BC
两题差不多 抵押权就是担保的一种

破产法习题!

4. 急急急,关于破产法的试题,希望能帮我!

1、管理人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2、B公司申报债权; 
3、共益债务,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依据《破产法》第42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第43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不可以,理由:《破产法》第26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5. 破产法案例分析!求答案!

  1银行贷款2200万,由抵押的厂房和机器变价1900万里偿还,不足的300万为破产债权。
  有物担保的债权,如以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担保的债权,享有针对债务人财产中设立担保的特定物品的优先受偿权。由於此种债权以债务人的特定物为清偿保障,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就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法程序中构成别除权,仍可以不受破产程序限制优先清偿,自然也就不属於破产债权。只有在担保物价款不足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才可以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
  2根据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的有关规定,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我国《破产法》第30条也明确的规定,只有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才属於破产债权。所以,从时间上看,宏大、万达、华天公司的贷款属於破产债权。
  3破产财产为6000万。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成为破产财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1)劳动债务。也就是破产人所欠的职工工资,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所欠的应划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补助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款规定之外额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缴的税款。
  (3)普通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法案例分析!求答案!

6. 关于破产法的一道案例分析!急求答案!

该公司可以自已申请破产。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七条中的“债务人”即为本案例中的煤炭有限公司。
租借的设备不属于公司财产,该设备的所有人可以主张取回。
《破产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对厂房享有抵押权的权利人对该厂房有优先受偿权。
《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里所说的担保权,是指物的担保意义上的担保权,即所谓担保物权。在我国,依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成立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租赁的设备、别除权标的物不计入破产财产。
因此,本案中破产财产包括:
流动资金 70万元
自有设备 折价120万元

7. 根据新破产法,破产能力的例外规定有哪些

您好!我国现行破产立法规定,破产程序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非全民企业法人的破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因此,公法人和公益法人因不属于企业而无破产能力,无法人资格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以及自然人也无破产能力。这就使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过窄,对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调整出现大幅度空缺,影响经济秩序,而且有违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根据新破产法,破产能力的例外规定有哪些

8. 有个破产法案例想请教一下各位法律人士,帮忙分析一下,万分感谢啊!!

双方的约定不为法律所禁止。
因此,土地不属于抵押范围。但是,土地不属于抵押范围,只是没有拥有土地拍卖后收入的优先受偿权而已。仍可主张债权之后再主张土地的处分权和收益权。
民法通则108条:债务应当清偿。
但是,由于破产制度是一种保护制度,这种情况下,银行债权作为第三顺序受偿的权利,需要以第一、第二顺序债权足额得到清偿之后才可能得到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