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给邮政带来哪些变化

2024-05-10 08:35

1. 新修订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给邮政带来哪些变化

此次新修订出台的标准是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能够更好的保障用户通信权益,满足日益增长的用邮需求,新修订的标准对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邮政设施、服务时限、服务环节、用户投诉和申诉赔偿等内容均作了明确规定,部分关键指标较现行标准有大幅度提升。
与现行标准相比,新修订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有哪些变化?其中,邮件全程时限将得到明显提升。新标准规定,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省际其他地区之间的信件送达时间由原来的9天和15天,缩短到7天和8天;普通包裹送达时间则由15天和20天,缩短到8天和9天。除此之外,持续多年的普通包裹自取模式也将退出。将由普通包裹自取模式改为统一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城市地区所有包裹、农村地区5公斤以下包裹全部按址投递到户或村邮站,农村地区5公斤以上包裹可到最近的乡镇邮局领取。同时,还将新增开办国际业务和包裹领取邮政营业场所设置要求。

新修订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给邮政带来哪些变化

2. 邮政普遍服务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0月9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邮政普遍服务及其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3.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用户的基本通信权利,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推进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和服务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提供的基本邮政服务。第三条 邮政普遍服务由邮政企业提供。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国家有关规定,保持并逐步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普遍服务。第四条 国家邮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全国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相结合。 第六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第七条 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是: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业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八条 邮政普遍服务采取设立邮政局、所,设置邮政信筒(箱),上门服务、流动服务、按址投递以及委托代办等方式。第九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的服务质量的管理,并对委托范围内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负责。第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资费等情况。邮政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或指定用户使用某项业务。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时,制定和使用的格式条款,应当以明示的方式提示用户有关免除或限制邮政企业责任的内容。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用户投诉电话,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对用户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对用户提出的改善邮政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主动沟通,并加以改进。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投递频次、深度、时限要求,切实做好邮件投递服务工作。第十四条 邮政局、所的设置和位置变更,撤并邮政局、所,或者邮政局、所停止办理《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必须办理的业务,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批准的程序、条件和期限另行公布。 第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监督邮政普遍服务采取以下形式:(一)对邮政局、所网点和信筒(箱)设置、营业时间和经办业务、投递质量和邮件时限、查询赔偿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测评、检查,并定期通报;(二)将用户满意度作为对邮政企业普遍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调查,组织用户满意度评价活动,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三)建立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社会监督网络,聘请特邀社会监督员,沟通与广大用户的联系,听取用户对普遍服务质量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用户的监督作用;(四)发挥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用户来信等渠道的作用,及时了解和处理邮政普遍服务中的问题;(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第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生产场地,查阅、复制有关单据、文件、记录、业务档案等相关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第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服务检查或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九条 用户有对邮政普遍服务质量及保护用户权益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向邮政企业及邮政管理部门提出改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及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企业于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将本地区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结果报送当地邮政管理部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于次年一月份将上年度全国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结果报送国家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未达到《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并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由邮政管理部门发出限期整改书;对逾期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干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不能按期、如实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服务质量自查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包庇邮政企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企业。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提供的党报党刊发行、义务兵通信、盲人读物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4.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用户的基本通信权利,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推进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和服务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提供的基本邮政服务。第三条 邮政普遍服务由邮政企业提供。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国家有关规定,保持并逐步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普遍服务。第四条 国家邮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全国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相结合。第二章 邮政普遍服务第六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第七条 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是: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业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八条 邮政普遍服务采取设立邮政局、所,设置邮政信筒(箱),上门服务、流动服务、按址投递以及委托代办等方式。第九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的服务质量的管理,并对委托范围内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负责。第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资费等情况。
  邮政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或指定用户使用某项业务。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时,制定和使用的格式条款,应当以明示的方式提示用户有关免除或限制邮政企业责任的内容。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用户投诉电话,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对用户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对用户提出的改善邮政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主动沟通,并加以改进。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投递频次、深度、时限要求,切实做好邮件投递服务工作。第十四条 邮政局、所的设置和位置变更,撤并邮政局、所,或者邮政局、所停止办理《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必须办理的业务,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批准的程序、条件和期限另行公布。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监督邮政普遍服务采取以下形式:
  (一)对邮政局、所网点和信筒(箱)设置、营业时间和经办业务、投递质量和邮件时限、查询赔偿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测评、检查,并定期通报;
  (二)将用户满意度作为对邮政企业普遍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调查,组织用户满意度评价活动,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三)建立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社会监督网络,聘请特邀社会监督员,沟通与广大用户的联系,听取用户对普遍服务质量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用户的监督作用;
  (四)发挥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用户来信等渠道的作用,及时了解和处理邮政普遍服务中的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第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生产场地,查阅、复制有关单据、文件、记录、业务档案等相关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第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服务检查或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九条 用户有对邮政普遍服务质量及保护用户权益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向邮政企业及邮政管理部门提出改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及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企业于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将本地区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结果报送当地邮政管理部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于次年一月份将上年度全国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结果报送国家邮政管理部门。

5. 邮政普遍服务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是国家为保障邮政公共服务水平所做出的庄严承诺,作为邮政法的重要配套制度具有强制性,邮政企业提供服务必须达到标准要求,邮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督标准施行。
本标准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邮政设施、服务时限、服务环节、用户投诉与申诉、赔偿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按国家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及与邮政普遍服务相关的其他组织和人员。本标准也适用于邮政企业提供的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邮政企业应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kg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kg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开办所有上述业务。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应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上述业务。每个县级行政区内应至少有一个开办国际及港澳台邮件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二条 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规定是什么

6.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和邮政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邮政普遍服务及其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第三条 邮政普遍服务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保持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第四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有效履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创新服务手段,增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服务水平。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国家支持邮政企业发挥邮政网络公共服务作用,提升邮政网络资源使用效率,满足社会多重用邮需求。第二章 服务保障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推进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第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城乡规划。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应当充分听取邮政企业意见。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满足邮政普遍服务和监督管理的需要。第九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划拨;依法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等相关费用。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商业区、旅游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造,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并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第十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和邮筒(箱)等邮政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划以及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相关单位应当在场地、设备和人员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第十一条 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第十二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规划前,征收单位应当征求邮政企业的意见,并配合邮政企业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第十三条 接收邮件的设施包括信报箱、包裹柜以及收发室、村邮站等接收邮件的场所。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业写字楼等场所应当在建筑物地面层总出入口设置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为安装邮政包裹柜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住宅小区的居民楼应当在地面层设置信报箱,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的,住宅小区应当设置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单位和住宅小区未设置信报箱、收发室等接收邮件场所的,由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安全保卫部门(传达室)负责接收邮政企业投递的邮件。
  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未设置固定邮件接收场所的,由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代为接收邮件。
  邮政企业可以与设置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场所的单位和住宅小区签订妥投协议,明确其邮件接收、投递义务。

7.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介绍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9号)已于2015年10月9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8 年 第 3 号)同时废止。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介绍

8. 邮政的普遍服务具体包括什么?